1、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新内容纳税无忧工作室()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1 号,以下简称新规则)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2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8 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同时废止。新规则共 12 章 105 条,比原规则增加 4 章 53 条
2、。新规则变化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 年 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9 号) ,对原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鼓励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要求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规则的新内容分别为:一、增加了行政复议案件“和解与调解”规定。采用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是 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新规定。新规则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和具体的要求(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
3、调解) 。新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适用和解与调解的行政复议事项包括:(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完善了证据制度。取证、用证、认定证据是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重要环节。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 54 条) 。新规则对定案证据应当具有的关联性进行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
4、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第五十七条): (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三、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了例外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可以由上一级机关和本级政府双重管辖。因此新规则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 。四、增加了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内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对“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进行了规定。新规则设专章(第十一章)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导。各级税务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指导(第九十三条) 。五、明确了书面复议申请的提出方式。新规则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