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分享协议甲方:江苏帕尼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施工项目,经合伙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共赢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施工合伙,充电桩均由甲方全额投资,并相关提供技术和管理。二、利润分配:按照充电网络平台后方管理系统收取充电费用(含基本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基本电费全部返还给乙方,乙方还可以与甲方共同分享收取充电服务费,服务费利润按四六分成分配的原则,甲、乙双方享有的投资建设利润(注:甲方占 40%,乙方占 60%) 。三、合作协议生效后,甲方提供项目提供充电桩等硬件,按照双方议定的管理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四、甲方未按协议
2、约定时间支付甲方分成利润(充电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甲方除了支付乙方应得利润(充电服务费)之外,还应当向乙方承担不低于当季度充电服务费金额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补充事宜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可以查询、确定基本电费用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的途径或方式。2、自甲方建设的充电桩设施产生电费之日起,甲方应当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基本电费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所享有的服务利润分成;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基本电费或服务利润分成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中止本协议及双方之间签订的新
3、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合作协议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乙方选择中止或终止双方之间的协议,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移除全部充电桩设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3、由甲方拥有、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给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4、如果乙方管理下的南京国际软件外包产业园因为合同到期、政策性原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合理的因素,乙方不再管理此园区导致本协议及双方之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乙方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可协助甲方与乙方园区的后继管理者之间达成合作协议 。5、本协议与双方之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合作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七、其他: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就本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所确认事宜与本协议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确认事宜的约定为准。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