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与aaaBBBB关 于广 东 XXCC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之拟 投 资 协 议_2015 年 月 日1拟 投 资 协 议本 拟 投 资 协 议 ( “ 本 协 议 ” ) 由 以 下 各 方 于 年 _月 _日 在 签 订 :甲 方 ( 投 资 方 ) : xxxx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乙 方 ( 目 标 公 司 ) : 广 东 XXCC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 业 园丙 方 ( 原 股 东 ) : 分 别 指丙 方 一 : aaa住 所 :
2、路 1号身 份 证 号 : 44 5丙 方 二 : BBBB住 所 : 广 东 省 路 1号身 份 证 号 : 405( 丙 方 一 、 丙 方 二 合 称 “ 丙 方 ” 或 “ 原 股 东 ” )特 别 提 示 :1、 本 次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仅 为 意 向 性 协 议 , 属 于 双 方 合 作 意 愿 和 基 本 原 则 的 框 架 性 、 意 向 性 约 定 。2、 本 次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金 额 以 后 期 签 订 的 正 式 投 资 协 议 为 准 。3、 正 式 投 资 协 议 尚 需 经 尽 职 调 查 后 , 经 双 方 进 一 步
3、协 商 , 并 根 据 合 作 涉 及 的 金 额 情 况 再 签 署 。2经 初 步 交 涉 , xxxx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或 “ 投 资 方 ” ) 拟 出 资【 5000】 万 元 对 广 东 XXCCC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或 “ 目 标 公 司 ” ) 进 行 股 权投 资 , 初 步 达 成 投 资 合 作 意 向 。 甲 方 、 乙 方 与 丙 方 三 方 约 定 条 款 如 下 :第 一 条 估 值 及 业 绩 承 诺1.1 业 绩 承 诺乙 方 承 诺 2015年 至 2016年
4、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能 够 达 到 以 下 最 低 要 求 :(a) 目 标 公 司 2015年 度 经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审 计 师 审 计 实 际 税 后 净 利 润 ( 以 公司 税 后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孰 低 计 算 )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万 元 ;(b) 目 标 公 司 2016年 度 经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审 计 师 审 计 实 际 税 后 净 利 润 ( 以 公司 税 后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孰 低 计 算 )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8000万 元 。1.2 估 值 与 增 资
5、(a) 本 次 投 资 前 , 目 标 公 司 的 注 册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 9386】 万 元 , 投 后 估 值 为 人 民币 【 50000】 万 元 , 相 当 于 2015 年 承 诺 税 后 净 利 润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10倍 , 2016年 承 诺 税 后 净 利 润 8000万 元 的 6.25倍 。(b) 甲 方 拟 出 资 人 民 币 【 5000】 万 元 , 投 后 占 目 标 公 司 【 10%】 股 权 , 以 每 股 【 3.73】元 的 价 格 , 认 购 目 标 公 司 【 13407447】 元 的 新 增 注 册 股 本 , 溢
6、 价 部 分【 36592553】 元 列 入 目 标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1.3 估 值 调 整1.3.1估 值 调 整 的 前 提( 1)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2015年 扣 非 净 利 润 低 于 4500万 元 ( 即 低 于 当 年 承 诺 利 润 的 90%) ,则 触 发 第 一 次 估 值 调 整 ;( 2)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2015、 2016两 年 公 司 扣 非 净 利 润 合 计 低 于 11700万 元 ( 即 低 于承 诺 利 润 的 90%) 或 者 2016年 净 利 润 低 于 2015年 , 触 发 第 二 次 估 值 调 整 。1.3.2
7、估 值 调 整 的 方 式3若 目 标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触 发 1.3.1条 款 , 乙 方 以 现 金 补 偿 的 方 式 返 还 甲 方 的 超 额投 资 款 , 以 使 甲 方 的 投 资 价 格 达 到 1.2条 ( a) 款 约 定 的 P/E倍 数 , 并 按 年 息 【 20%】 支付 资 金 占 用 费 用 。例 如 : 当 某 年 目 标 公 司 经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实 际 税 后 净 利 润 为 A万 元 ,低 于 当 年 承 诺 净 利 润 B万 元 的 90%时 , 则 乙 方 应 退 还 投 资 人 超 额 投
8、资 款 和 资 金 占 用 费 用分 别 为 :超 额 投 资 款 = 甲 方 合 计 本 轮 投 资 总 额 (1- A B)-累 计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的 超 额 投 资 款资 金 占 用 费 用 = 超 额 投 资 款 20%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天 数 360)若 计 算 出 来 的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超 额 投 资 款 为 负 数 , 乙 方 不 向 甲 方 支 付 补 偿 , 甲方 也 不 向 乙 方 返 还 补 偿 。1.4 补 偿 程 序在 目 标 公 司 提 交 经 由 具 有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9、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后 ,甲 方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及 丙 方 是 否 需 要 行 使 第 1.3 条 约 定 的 现 金 补 偿 的权 利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发 出 前 述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按 照 甲 方 的 指 示 将 按 相 当于 第 1.3条 所 述 补 偿 价 款 支 付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如 逾 期 支 付 的 按 逾 期 金 额 每日 向 甲 方 支 付 0.05%的 违 约 金 , 直 到 支 付 完 毕 。第 二 条 股 权 转 让2.1 转 让本 第 二 条 项 下 的 “
10、 转 让 ” , 指 任 何 一 个 股 东 向 其 他 股 东 或 第 三 方 转 让 、 出 售 、 让 予全 部 或 部 分 该 股 东 在 公 司 的 股 份 , 以 及 这 部 分 股 份 所 对 应 的 权 益 、 责 任 和 义 务 ( 包括 本 协 议 项 下 及 公 司 组 织 文 件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 转 让 ” 亦 包 括 因 股 份 上 设 置的 质 押 、 抵 押 、 留 置 等 权 利 的 行 使 而 导 致 的 转 让 。2.2 共 同 出 售 权如 果 丙 方 经 投 资 方 同 意 作 为 转 让 方 拟 向 受 让 方 出 售 拟
11、议 转 让 股 份 , 投 资 方 应 有 权以 与 转 让 方 向 受 让 方 转 让 拟 议 转 让 股 份 相 同 的 价 格 、 条 款 和 条 件 , 按 占 股 比 例 向受 让 方 优 先 出 售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而 且 转 让 方 应 有 义 务 促 使 受 让 方 以 该 等价 格 、 条 款 和 条 件 购 买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第 三 条 新 股 发 行 与 反 稀 释3.1 优 先 认 购 权4自 本 次 交 易 工 商 登 记 完 成 后 至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完 成 前 , 若 原 股 东 或 任
12、 何 第 三 方拟 认 购 公 司 的 新 股 ( 以 下 a种 情 况 除 外 ) , 投 资 方 有 权 (但 并 无 义 务 )基 于 其 在 公 司的 持 股 比 例 , 以 同 等 的 价 格 优 先 认 购 相 应 比 例 的 新 股 。若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甲 方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 a) 公 司 因 内 部 股 权 激 励 而 发 行 新 股 且 累 计 发 行 股 数 占 总 股 数 比 例 不 超 10%。3.2 反 稀 释 权(a) 在 中 国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受 限 于 必 要 的 中 国 政 府 部 门 审 批 , 若 目
13、标 公 司 发行 任 何 新 股 , 且 该 等 新 股 的 每 股 认 购 价 格 ( “ 新 低 价 格 ” ) 低 于 第 一 条 项 下的 每 股 的 交 易 价 款 , 则 投 资 方 可 以 选 择 调 整 股 权 比 例 或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补偿 。投 资 方 的 股 份 比 例 调 整 的 方 式 是 : 根 据 新 的 投 资 价 格 调 整 投 资 方 的 股 份 比例 , 使 之 与 新 投 资 者 价 格 一 致 , 由 丙 方 向 投 资 方 转 让 相 应 的 股 份 比 例 。投 资 方 的 现 金 补 偿 的 方 式 是 : 丙 方 以 现 金 方
14、式 补 偿 投 资 方 的 投 资 差 额 以 及差 额 部 分 每 年 【 20%】 、 按 天 计 算 的 单 利 年 息 。(b) 各 方 同 意 , 本 次 增 资 及 本 次 投 资 完 成 后 , 如 目 标 公 司 给 予 任 何 其 他 投 资 方 享有 的 股 东 权 利 优 于 本 协 议 投 资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 则 本 协 议 投 资 方 将 自 动 享 有该 等 权 利 。 第 四 条 回 购 权4.1 回 购 权如 果 发 生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 投 资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第 4.1条 的 规 定 , 要 求 丙 方 按 照 第 4.3条
15、 规 定 的 价 格 购 买 投 资 方 届 时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目 标 公 司 股 份 (“ 回 购 权 ” ):(a) 目 标 公 司 在 2016年 6月 30日 止 仍 未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上 市 的 申 请 材 料 ;(b) 目 标 公 司 在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仍 未 实 现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 包 括国 内 A股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各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类 似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但 已被 证 监 会 受 理 , 在 审 核 过
16、程 中 除 外 ) ;5(c) 目 标 公 司 2015 年 度 经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实 际 税 后 净 利 润( 以 公 司 税 后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孰 低 计 算 ) 低 于 公 司 承 诺 净 利 润 人 民币 5000万 元 的 70%;(d) 目 标 公 司 2016 年 度 经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实 际 税 后 净 利 润( 以 公 司 税 后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孰 低 计 算 ) 低 于 公 司 承 诺 净 利 润 人 民币 8000万 元
17、的 70%;(e) 目 标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发 生 实 质 性 调 整 导 致 对 净 利 润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且 未 经投 资 人 书 面 同 意 。4.2 回 购 程 序如 投 资 方 向 乙 方 和 丙 方 发 出 行 使 回 购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 丙 方 应 在 投 资 方 发 出 前 述 书 面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按 照 投 资 方 的 指 示 将 相 当 于 第 3.3 条 所 述 回 购 价 格 的 价 款( “ 回 购 价 款 ” ) 支 付 至 投 资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4.3 回 购 价 格投 资 方
18、 根 据 第 4.1条 和 第 4.2条 的 规 定 主 张 回 购 权 时 , 丙 方 购 买 投 资 方 所 持 股 份 的价 格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 回 购 价 格 ” ) :(a) 以 投 资 方 的 投 资 金 额 加 上 每 年 ( 12个 月 ) 20%的 固 定 收 益 ( 单 利 ) , 计 息 期间 为 投 资 方 资 金 汇 入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时 至 回 购 方 付 清 回 购 款 日 止 。(b) 投 资 方 在 此 前 从 公 司 获 得 的 所 有 分 红 将 从 应 付 的 回 购 价 款 中 扣 除 。(c) 最 终 执 行 回 购
19、 价 格 按 照 上 述 价 格 同 投 资 方 占 有 公 司 权 益 净 资 产 孰 高 的 原 则确 定 。第 五 条 上 市 约 定(a) 除 非 甲 方 另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意 延 长 , 本 次 投 资 完 成 后 , 如 果 :“ A、 乙 方 2016 年6 月 30 日 前 未 提 交 发 行 上 市 申 报 材 料 并 获 受 理 ; B、 乙 方 2016年 12月 31日 前 没 有 完 成 挂 牌 上 市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在 上 述 任 一 情 况 出 现 后 要 求 乙 方 购 买甲 方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乙 方 股 权 。(b)
20、如 果 出 现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 A、 丙 方 或 丙 方 实 际 控 制 的 其 他 方 投 资 、 经 营任 何 与 乙 方 主 营 业 务 相 同 或 者 相 关 的 其 他 业 务 或 企 业 ; B、 因 乙 方 和 丙 方 侵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和 商 业 秘 密 或 税 务 问 题 , 对 乙 方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或6导 致 乙 方 难 以 上 市 。 则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在 上 述 任 一 情 况 出 现 后 要 求 丙 方 或 乙方 受 让 甲 方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乙 方 股 权 , 乙 方 及 丙 方
21、 承 诺 予 以 受 让 。第 六 条 优 先 清 算 权乙 方 进 行 清 算 时 , 甲 方 有 权 优 先 于 其 他 股 东 以 现 金 方 式 获 得 其 全 部 投 资 本 金 。 在 甲方 获 得 现 金 或 者 流 动 证 券 形 式 的 投 资 本 金 后 , 乙 方 所 有 的 股 东 按 照 各 自 的 持 股 比例 参 与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乙 方 投 资 前 估 值 【 3.5】 亿 元 , 甲 方 拟 投 资 额 【 5000】 万 元 , 要 求 参 与 分 配 的 清 算优 先 权 倍 数 为 2倍 , 清 算 回 报 上 限 是 3倍 。 根 据
22、以 上 数 据 , 甲 方 的 股 份 ( 可 转 换 优先 股 ) 比 例 为 12.5%( 0.5 / (0.5 + 3.5)) , 优 先 清 算 额 为 1亿 元 ( 5000万元 2) , 清 算 回 报 上 限 是 1.5亿 元 ( 5000万 元 3) 。(a) 如 果 乙 方 的 退 出 价 值 ( 清 算 价 值 ) 低 于 甲 方 优 先 清 算 额 ( 即 1亿 元 ) , 那 么甲 方 拿 走 全 部 的 清 算 资 金 ;(b) 如 果 乙 方 的 退 出 价 值 ( 清 算 价 值 ) 高 于 12亿 元 , 那 么 甲 方 会 将 优 先 股 转 换为 普 通 股
23、 , 与 普 通 股 股 东 按 股 份 比 例 ( 12.5%) 分 配 清 算 价 值 , 甲 方 获 得 的回 报 将 大 于 1.5亿 元 ( 12亿 元 12.5%) , 并 且 不 受 优 先 股 清 算 回 报 上 限 ( 即1.5亿 元 ) 的 限 制 ;(c) 如 果 乙 方 的 退 出 价 值 ( 清 算 价 值 ) 介 于 1亿 元 与 12亿 元 之 间 , 甲 方 先 获 得优 先 清 算 额 ( 即 1亿 元 ) , 然 后 按 股 份 比 例 跟 普 通 股 股 东 分 配 剩 余 的 清 算 价值 。 甲 方 先 后 获 得 的 清 算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24、清 算 回 报 上 限 ( 即 1.5亿 元 ) 。第 七 条 董 事 会 成 员乙 方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5-19 名 , 甲 方 投 资 入 股 后 , 如 果(a) 乙 方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5-10( 含 10) 名 , 甲 方 至 少 占 有 1名 。(b) 乙 方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10-19( 含 19) 名 , 甲 方 至 少 占 有 2名 。第 八 条 知 情 权8.1 乙 方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20 天 内 , 提 交 经 由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一 家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根 据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审
25、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78.2 乙 方 每 月 10 日 以 前 提 供 乙 方 前 一 月 度 财 务 报 表 ;8.3 投 资 方 有 权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股 东 权 利 。第 九 条 丙 方 的 承 诺 、 义 务 和 声 明丙 方 向 投 资 方 承 诺 :9.1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所 需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版 权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 注 册 商 标 等 知 识产 权 ) 的 完 整 性 和 独 立 性 ;9.2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 完 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26、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劳 动 合 同 和 保 密协 议 签 署 、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等 ;9.3 公 司 应 加 强 配 备 市 场 营 销 部 门 人 员 , 强 化 公 司 资 源 市 场 推 广 、 管 理 能 力 ;9.4 如 果 因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之 前 的 原 因 发 生 职 工 追 索 社 会 保 险 、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因 此 引 起 的诉 讼 、 仲 裁 , 或 者 因 此 受 到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 将 由 原 股 东 承 担 相 应 的补 缴 义 务 或 赔 偿 责 任 ;9.5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之
27、 日 前 向 投 资 方 提 供 的 财 务 、 税 收 、 债 务 、 经 营 管 理 等 数 据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如 果 因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之 前 的 未 向 投 资 方 披 露 的 税 务 、 债 务 ( 包 括 或 有 债务 ) 、 行 政 处 罚 、 诉 讼 或 其 他 权 利 主 张 和 纠 纷 与 投 资 方 无 关 ,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由原 股 东 承 担 ;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之 后 每 年 向 投 资 方 提 交 的 财 务 报 告 、 经 营 管 理 等 数 据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9.6 丙 方 声 明
28、: 本 协 议 第 9.1、 9.2、 9.3、 9.4、 9.5 条 款 约 定 的 相 关 承 诺 真 实 有 效 , 如 发生 违 反 该 等 承 诺 的 事 项 , 丙 方 负 责 执 行 由 违 反 承 诺 的 股 东 承 担 相 应 损 害 责 任 , 且 丙方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 签 字 页 附 后 )( 本 页 为 xxxx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aaa、 BBBB关 于 广 东 XXCC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拟 投 资 协 议 之 各 方 签 署 页 , 无 正 文 )甲 方 : xxxx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签 章 )法 人 代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乙 方 :日 期 : 年 月 日丙 方 一 :日 期 : 年 月 日丙 方 二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