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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93313 上传时间:2019-03-09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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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栏 目 解 释 及 填 写 说 明一 、 证 件 信 息(一 )证 件 编 号栏 目 解 释 指 该 证 件 的 编 号 ,共 16 位 。其 中 ,第 1-6 位 为 证 件 发 放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根 据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确 定 ;第 7、8 位为 各 盟 市 自 定 义 编 码 ;第 9、10 位 为 发 放 年 份 代 码 ;第 11-16 位 为 发 证机 构 所 在 地 区 该 年 份 发 放 证 书 的 顺 序 编 码 。填 写 要 求 1证 件 编 号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2行 政 区

2、 划 代 码 按 照 现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GB/T 2260-2007)国 家 标 准 执 行 。3未 进 行 自 定 义 编 码 的 ,该 2 位 数 字 统 一 编 为 “00”。4发 放 年 份 代 码 使 用 该 发 放 年 份 后 两 位 数 字 作 为 编 码 。5证 件 编 号 实 行 一 人 一 号 ,换 发 证 书 的 ,证 书 编 号 保 持 不 变 。例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150105,未 自 定 义 编 码 ,该区 2011 年 发 放 的 第 15 本 证 书 编 号 应 为 :“15

3、01050011000015”。(二 )发 证 机 构栏 目 解 释 指 具 体 发 放 该 证 件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填 写 要 求 1机 构 名 称 使 用 该 机 构 全 称 并 包 括 该 机 构 所 属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2机 构 名 称 中 包 含 数 字 的 ,数 字 大 小 写 方 式 以 当 地 习 惯 为 准 。3机 构 名 称 加 盖 骑 字 公 章 后 方 为 有 效 。例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就 业 服 务 局 ”。(三 )发 证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该 证 件 发 放 的 具 体

4、 日 期 。填 写 要 求 年 、月 、日 信 息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2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年 “05”月 “22”日 。二 、 个 人 基 本 情 况(一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民 族 、身 份 证 号填 写 要 求 与 持 证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记 录 一 致 。(二 )照 片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两 寸 近 期 免 冠 证 件 照 。填 写 要 求 1照 片 可 采 用 粘 贴

5、方 式 或 直 接 打 印 方 式 。2粘 贴 照 片 的 应 当 加 盖 发 证 机 构 钢 印 ;直 接 打 印 照 片 的 ,可 免 加盖 钢 印 。三 、 户 籍 性 质 、 户 籍 地 址 及 变 更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办 理 此 证 相 关 业 务 时 的 户 籍 性 质 、户 籍 地 址 及 变 更 情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户 籍 的 首 次 登 记 日 期 及 发 生 变 更 的 日 期 ,包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

6、“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户 籍 性 质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的 户 籍 性 质 ,包 括 :(1)农 业 ;(2)非 农 业 ;(3)居民 户 。填 写 要 求 以 户 口 簿 记 录 为 准 ,在 “农 业 、非 农 业 、居 民 户 ”中 选 择一 项 填 写 ,无 标 点 符 号 。已 取 消 “农 业 、非 农 业 ”户 口 划 分 的 ,统 一 填 写3“居 民 户 ”。例

7、 “居 民 户 ”。(三 )详 细 地 址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的 户 籍 地 址 。填 写 要 求 与 户 口 簿 记 录 一 致 。四 、 常 住 地 址 及 变 更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常 住 地 址 及 变 更 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记 载 方 式 。常 住 地 址 与 户 籍 地 址 一 致 的 ,直 接 填 写 户 籍 地 址 ,不 得 空 缺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在 常 住 地 居 住 的 起 始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以 相 关 机 构 书 面 证 明 为 准 。填 写 要 求 使

8、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详 细 地 址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现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具 体 地 址 ,包 括 自 治 区 、旗县 (市 、区 )、街 道 (乡 镇 )及 门 牌 号 等 。填 写 要 求 地 址 名 称 中 包 含 数 字 的 ,数 字 大 小 写 方 式 以 当 地 习 惯为 准 。五 、 学

9、 历 及 变 更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具 有 的 学 历 情 况 及 学 历 变 化 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方 式 。无 法 提 供 学 历 证 明 的 ,此 项 可 不 填 写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学 历 证 书 的 发 放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以 学 历 证书 记 录 为 准 。4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的 顺 序 ,按 照 “YYYYMM”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

10、补 足 。例 “201105”。(二 )毕 业 于 何 校 何 专 业栏 目 解 释 指 学 历 证 书 上 记 载 的 毕 业 学 校 和 专 业 ,以 国 家 认 可 的学 历 证 书 记 录 为 准 。填 写 要 求 直 接 填 写 学 历 证 书 上 的 毕 业 学 校 名 称 和 专 业 名 称 。例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三 )学 历栏 目 解 释 具 体 包 括 :(1)初 中 及 以 下 ;(2)高 中 ;(3)中 专 职 校 ;(4)大 专 ;(5)本 科 ;(6)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填 写 要 求 以 学 历 证 书 记 录 为 准 ,在 “初 中

11、及 以 下 、高 中 、中 专 职校 、大 专 、本 科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无 标 点 符 号 。例 “大 专 ”。(四 )备 注栏 目 解 释 指 经 办 机 构 需 要 对 持 证 人 的 学 历 及 变 更 情 况 进 行 记 载的 其 他 事 项 。六 、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变 更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具 有 的 国 家 认 可 的 职 业 资 格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及 变 化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无 法 提 供 职 业 资 格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书 面证

12、明 材 料 的 ,此 项 可 不 填 写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颁 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定 的 日期 ,包 括 年 、月 、日 ,以 国 家 认 可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为准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5“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

13、职 业 资 格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与 等 级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具 有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等 级 ,以 国 家 认 可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的 内 容 为 准 。填 写 要 求 以 “职 业 资 格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前 ,“等 级 ”在 后 的 顺 序填 写 ,两 者 之 间 加 全 角 符 号 。例 “维 修 电 工 ,中 级 ”。(三 )备 注栏 目 解 释 指 经 办 机 构 需 要 对 持 证 人 的 职 业 资 格 、专 业 技 术 职 务及 变 更 情

14、 况 进 行 记 载 的 其 他 事 项 。七 、 就 业 登 记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的 情 况 ,包 括 实 现 就 业 情 况 和 终 止 就 业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或 用 人 单 位 到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就业 登 记 的 具 体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15、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登 记 类 型栏 目 解 释 指 本 次 就 业 登 记 的 登 记 类 型 ,包 括 :(1)实 现 就 业 ;(2)终 止 就 业 。填 写 要 求 在 “实 现 就 业 、终 止 就 业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无 标 点 符 号 。6例 “实 现 就 业 ”。(三 )实 现 /终 止 就 业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实 现 就 业 和 终 止 就 业 的 具 体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其 中 ,劳 动 者 被 用 人 单 位

16、 招 用 的 ,以 建 立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日 期 为 准 ;劳 动 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灵 活 就 业 的 ,以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日 期为 准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四 )就 业 单 位 名 称 或 自 主 就 业 类 型栏 目 解 释 1就 业 单 位 名 称

17、 :指 招 用 劳 动 者 的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2自 主 就 业 类 型 :指 持 证 人 自 主 就 业 的 形 式 ,包 括 :(1)个 体 经 营 ;(2)灵 活 就 业 ;(3)其 他 。填 写 要 求 1就 业 单 位 名 称 使 用 该 单 位 全 称 。名 称 中 包 含 数 字 的 ,数 字 大 小写 方 式 以 当 地 习 惯 为 准 。2持 证 人 自 主 就 业 的 ,在 “个 体 经 营 、灵 活 就 业 、其 他 ”中 选 择 一 项填 写 ,无 标 点 符 号 。3就 业 登 记 类 型 为 “终 止 就 业 ”的 ,此 栏 填 写 持 证 人 在 终 止

18、 就 业 前的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或 自 主 就 业 类 型 。例 “个 体 经 营 ”。(五 )经 办 机 构 和 经 办 人栏 目 解 释 指 经 办 就 业 登 记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填 写 要 求 填 写 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并 加 盖 经 办 机 构 专 用 章 。八 、 失 业 登 记 情 况7记 录 持 证 人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的 情 况 ,包 括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情 况 和 注 销失 业 登 记 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到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19、失 业 登 记 或 注 销 失 业 登 记 的具 体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登 记 类 型栏 目 解 释 指 本 次 失 业 登 记 的 登 记 类 型 ,包 括 :(1)登 记 失 业 ;(2)退 出 登 记 。填 写 要 求 在 “登 记 失 业 、退 出 登 记 ”

20、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无 标 点 符 号 。例 “登 记 失 业 ”。(三 )失 业 /退 出 失 业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进 入 失 业 状 态 或 终 止 失 业 状 态 的 具 体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以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为 准 ,不 能 证 明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的 以 登记 日 期 为 准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21、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四 )失 业 登 记 /注 销 失 业 登 记 原 因栏 目 解 释 指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符 合 失 业 登 记 和 注 销 失 业 登 记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和 注 销 失 业登 记 的 具 体 原 因 。下 述 填 写 要 求 中 的 两 类 填 写 类 型 按 照 就 业 服 务 与 就8业 管 理 规 定 中 第 六 十 五 条 、第 六 十 六 条 所 确 定 的 两 类 具 体 项 目 执 行 。填 写 要 求 1进

22、 行 失 业 登 记 的 ,在 下 列 7 个 类 型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不 含 序 号 ):(1)从 学 校 毕 业 或 肄 业(2)从 用 人 单 位 失 业(3)个 体 业 主 停 止 经 营(4)按 有 关 规 定 失 地 、失 林 、失 海 劳 动 者(5)退 役 且 未 纳 入 统 一 安 置(6)刑 满 释 放 、假 释 、监 外 执 行 或 解 教(7)其 他例 “从 学 校 毕 业 或 肄 业 ”。2进 行 注 销 失 业 登 记 的 ,在 下 列 10 个 原 因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不 含序 号 ):(1)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2)从 事 个

23、体 经 营 或 创 办 企 业(3)已 从 事 有 稳 定 收 入 的 劳 动(4)已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5)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6)入 学 、服 兵 役 、移 居 境 外(7)被 判 刑 收 监 执 行 或 被 劳 动 教 养(8)终 止 就 业 要 求 或 拒 绝 接 受 服 务(9)未 按 规 定 与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联 系(10)其 他例 “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五 )经 办 机 构 和 经 办 人栏 目 解 释 指 经 办 失 业 登 记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填 写 要 求 填 写 经 办 人 员 姓

24、 名 并 加 盖 经 办 机 构 专 用 章 。9九 、 就 业 援 助 卡就 业 援 助 卡 包 括 一 页 纸 的 正 反 两 面 ,是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的 专 用 卡 。该 卡 正 面 用 来 登 记 持 证 人 被 认 定 为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的 情 况 以 及 退 出 就 业援 助 对 象 范 围 的 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反 面 印 刷 就 业 援 助 政 策措 施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被 认 定 为 是 或 不 是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的 日 期 ,包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25、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认 定 情 况栏 目 解 释 指 依 据 就 业 促 进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将 持 证 人 认 定 为 就业 援 助 对 象 的 类 别 和 退 出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的 情 况 。填 写 要 求 1认 定 为 是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的 ,在 下 列 10 个 类

26、 型 中 选 择 一 项 或 几项 填 写 ,具 体 填 写 项 目 选 择 该 类 别 后 括 号 内 的 内 容 (选 择 多 项 的 ,各 项中 间 加 全 角 逗 号 ;每 个 类 别 后 括 号 内 的 内 容 为 该 类 别 的 规 范 化 简 写 )(原 持 有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人 员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时 选 择 前 四 个 选项 ):(1)国 有 企 业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国 企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2)国 有 企 业 关 闭 破 产 需 要 安 置 人 员 (国 企 关 闭 破 产 安 置 人 员 )(3)国 有 企 业 所 办 集

27、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集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4)享 受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且 失 业 1 年 以 上 的 城 镇 登 记 失 业人 员 (享 受 低 保 的 长 期 失 业 人 员 )(5)城 镇 登 记 的 “4050”失 业 人 员 (“4050”人 员 )10(6)持 有 残 疾 证 并 经 劳 动 部 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等 级 达 到 5-10 级 的城 镇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7)经 申 报 确 认 的 零 就 业 家 庭 成 员 以 及 享 受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障 待 遇 期 间 女 满 35 周

28、岁 、男 满 45 周 岁 的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零 就 业 家 庭 成员 )(8)城 镇 规 划 内 ,完 全 丧 失 土 地 且 女 满 40 周 岁 、男 满 50 周 岁 的 失地 人 员 (失 地 人 员 )(9)连 续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女 满 35 周 岁 、男 满 45 周 岁 ,经 公 共 就 业 服务 机 构 提 供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3 次 以 上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仍 未 就 业 的 城 镇 失业 人 员 (长 期 失 业 人 员 )(10)其 他 (其 他 )例 “国 企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2认 定 为 退 出 就 业 援 助 对

29、 象 范 围 的 ,在 下 列 10 个 原 因 中 选 择 一项 填 写 ,具 体 填 写 项 目 选 择 该 类 别 后 括 号 内 的 内 容 (每 个 类 别 后 括 号 内的 内 容 为 该 类 别 的 规 范 化 简 写 ):(1)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的 (单 位 就 业 )(2)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创 办 企 业 ,并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就 业 )(3)已 从 事 有 稳 定 收 入 的 劳 动 ,并 且 月 收 入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准 的 (灵 活 就 业 )(4)已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30、(退 休 )(5)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6)入 学 、服 兵 役 、移 居 境 外 的 (退 出 市 场 )(7)被 判 刑 收 监 执 行 或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判 刑 劳 教 )(8)终 止 就 业 要 求 或 拒 绝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不 接 受 服 务 )(9)连 续 6 个 月 未 与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的 (未 主 动 联 系 )(10)已 进 行 就 业 登 记 的 其 他 人 员 或 各 地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其 他 )例 “灵 活 就 业 ”。11(三 )认 定 机 构

31、和 经 办 人栏 目 解 释 指 认 定 持 证 人 为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的 经 办 机 构 名 称 和 经 办人 员 姓 名 。填 写 要 求 填 写 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并 加 盖 经 办 机 构 专 用 章 。十 、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核 准 持 证 人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32、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及 期 限栏 目 解 释 1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指 为 其 办 理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的具 体 类 型 。包 括 :(1)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2)社 会 保 险 补 贴 ;(3)职 业 介 绍 补贴 ;(4)职 业 培 训 补 贴 ;(5)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

33、(6)税 收 优 惠 政 策 ;(7)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政 策 ;(8)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9)其 他 就 业 扶 持政 策 。2期 限 :指 持 证 人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起 止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1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在 “岗 位 补 贴 、社 保 补 贴 、职 业 培 训 补贴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行 政 事 业 性 收费 减 免 政 策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其 他 就 业 扶

34、 持 政 策 ”中 选 择 一 项或 几 项 填 写 。选 择 多 项 的 ,各 项 中 间 加 全 角 逗 号 。122相 关 政 策 有 享 受 期 限 的 ,紧 接 所 享 受 的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按照 “(YYYYMMDD - YYYYMMDD)”的 格 式 注 明 享 受 政 策 的 起 止 日 期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与 起 止 日 期 之 间 无 字 符 。日 期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 “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35、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足 。例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政 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0110522-20140521)”。(三 )经 办 机 构 和 经 办 人栏 目 解 释 指 为 持 证 人 办 理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经 办 机 构 名 称 和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填 写 要 求 填 写 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并 加 盖 经 办 机 构 专 用 章 。十 一 、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情 况记 录 持 证 人 接 受 就 业 服 务 的 情 况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36、 记 载 方 式 。(一 )日 期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在 经 办 机 构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的 具 体 日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日 ”的 顺 序 ,按 照“YYYYMMDD”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22”。(二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内 容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外 )接 受

37、就 业 服 务 的 具 体 项 目 ,包 括 :(1)职 业 介 绍 ;(2)职 业 指 导 ;(3)创 业 服 务 ;(4)职 业 培 训 ;(5)其 他服 务 。持 证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接 受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的 具 体 项 目 ,包 括 :(1)职 业介 绍 ;(2)职 业 指 导 ;(3)创 业 服 务 ;(4)职 业 培 训 ;(5)档 案 管 理 【转 正 定13级 、职 称 初 评 、调 整 工 资 、连 续 计 算 工 龄 出 具 人 事 证 明 、考 研 证 明 、存 档 证 明 、政 审 证 明 、同 意 调 出 函 、行 政 工 资 介绍 信 】;(6)户

38、 口 托 管 ;(7)就 业 见 习 ;(8)人 才 评 价 ;(9)流 动 人 才 社 保 ;(10)其 他 服 务 。填 写 要 求 1在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的 具 体 项 目 中 选 择 一 项 或 几 项 填 写 。2选 择 多 项 的 ,各 项 中 间 加 全 角 逗 号 。例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指 导 ”。(三 )经 办 机 构 和 经 办 人栏 目 解 释 指 登 记 持 证 人 接 受 就 业 服 务 情 况 的 经 办 机 构 名 称 和 经办 人 员 姓 名 。填 写 要 求 填 写 经 办 人 员 姓 名 并 加 盖 经 办 机 构 专 用

39、 章 。十 二 、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及 享 受 情 况 记 录 持 证 人 的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及 享 受 情 况 。享 受 情 况 按 照 从 上至 下 、从 左 至 右 的 顺 序 ,采 用 逐 条 顺 序 记 载 方 式 ,共 3 页 ,每 页 可 记 录一 次 待 遇 核 定 和 12 个 月 的 待 遇 享 受 情 况 。(一 )缴 费 年 限 、核 定 期 限 、核 定 领 取 期 限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医 疗补 助 金 标 准栏 目 解 释 指 依 据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月 数 、日 期

40、和 金 额 标 准 。填 写 要 求 1月 数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2年 月 信 息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使 用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3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医 疗 补 助 金 标 准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精 确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例 “6”个 月 ,“2011”年 “05”月 ,“200.00”元 /月 。14(二 )其 他栏 目 解 释 指 不 属 于 该 栏 以 上 列 出 的 内 容 且 需 要 记 载 的 其 他 标 准 。(三 )审

41、 核 单 位栏 目 解 释 指 审 核 该 页 记 载 项 目 相 关 手 续 的 经 办 机 构 名 称 、经 办人 员 姓 名 和 审 核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1年 月 日 信 息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得 使 用 缩 写 ;月 、日 各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 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2可 加 盖 审 核 单 位 专 用 章 。(四 )领 取 年 月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领 取 当 月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42、 阿 拉 伯 数 字 ,以 “年 月 ”的 顺 序 ,按 照 “YYYYMM”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年 份 使 用 4 位 数 字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月 使 用 2 位 数 字 ,不足 两 位 的 前 面 加 “0”补 足 。例 “201105”。(五 )失 业 保 险 金 (元 )、其 他 (元 )栏 目 解 释 指 持 证 人 依 据 核 定 标 准 实 际 领 取 的 当 月 失 业 保 险 金 和其 他 政 策 待 遇 金 额 ,包 括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等 。填 写 要 求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十 三 、

43、 其 他 记 载 事 项栏 目 解 释 “其 他 记 载 事 项 ”为 3 页 ,第 一 页 用 于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未按 要 求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注 销 失 业 登 记 的 记 载 ,第 二 页 用 于 各 盟 市 人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在 本 证 件 中 记 录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第 三 页 记 录 本 征件 所 列 项 目 中 未 能 记 录 的 持 证 人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或 需 要 备 注 的 事 项 。填 写 要 求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未 按 要 求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注 销 失 业 登记 的 ,在 下 列

44、 类 型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具 体 填 写 项 目 选 择 该 类 别 后 括 号 内15的 内 容 (每 个 类 别 后 括 号 内 的 内 容 为 该 类 别 的 规 范 化 简 写 ):(1)中 止 就 业 要 求 或 6 个 月 内 三 次 拒 绝 接 受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不 接受 服 务 );(2)连 续 6 个 月 未 与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的 (未 主 动 联 系 )。例 “未 主 动 联 系 ”。十 四 、 关 于 本 证 件 的 其 他 事 项 说 明(一 )关 于 部 分 内 容 的 选 项 增 加对 于 本 地 规 定 的

45、类 型 选 项 属 于 统 一 规 定 类 型 的 子 项 目 的 ,在 本 证件 相 关 部 位 应 填 写 统 一 类 型 名 称 ,在 “其 他 记 载 事 项 ”页 中 记 载 相 关 信息 。(二 )关 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内 容 标 注按 照 政 策 规 定 ,在 受 理 申 请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时 :1对 符 合 个 体 经 营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象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通 过 审 核 可以 享 受 政 策 的 ,应 在 本 证 件 第 9 页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及 期 限 ”栏中 ,标 注 “个

46、 体 经 营 税 收 政 策 ”。2对 符 合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象 条 件 的 企 业 ,通 过 审 核 可 以享 受 政 策 的 ,应 在 本 证 件 第 9 页 “享 受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内 容 及 期 限 ”栏 中 ,标 注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三 )关 于 本 附 件 中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1文 中 所 称 “栏 目 解 释 ”是 指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各 栏 目 的 具 体 含 义 。2文 中 所 称 “填 写 要 求 ”是 对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应 当 填 写 内 容 、格式 的 具 体 要 求 。3文 中 所 称 “例 ”是 对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相 应 栏 目 的 填 写 示 例 ,以引 号 内 引 用 的 部 分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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