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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doc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5575908 上传时间:2019-03-08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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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的全过程,即从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整改、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3 评审类型及时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3.1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增加或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

3、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3.2 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

4、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3.3 技术评审时限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评审计划下达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4 职责4.1 评审组组长4.1.1 带头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要求评审组成员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4.1.2 带领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1.3 代

5、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4.1.4 协调评审组与资质认定部门派出的观察人员的联系。4.1.5 负责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包括:文件审查、评审日程安排、商定现场试验项目、填写评审的前期准备记录以及评审前应准备的事项等;4.1.6 在现场评审首次会议前,向评审组介绍评审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4.1.7 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结合评审组成员的意见,负责提出现场评审结论;4.1.8 组织对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的验收;4.1.9 负责评审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报告评审情况和结论以及报送

6、评审资料。并负责向认监处(省局评审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4.2 评审组成员4.2.1 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安排和评审组任务分工,完成相关内容的评审工作,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4.2.2 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做好评审前的信息收集,负责管理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做好前期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技术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负责评审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填写,检验检测能力确认工作。4.3 技术专家4.3.1 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的安排,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7、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3.2 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协助评审组组长或评审员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协助评审员开展检验检测能力确认工作。4.4 地市、行业评审组4.4.1 组织、协调本地或行业评审组完成现场技术评审任务;4.4.2 对本评审组拟提交认监处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4.4.3 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在评审报告封面加盖地市或行业评审组专用章;4.4.4 向认监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5 评审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5.1 评审要求5.1.1 关于计划执行5.1.1.1 评审组应按照省局下达的评审计划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期限(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

8、场评审任务、提交评审材料。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5.1.1.2 未经认监处同意,评审组不得擅自接受扩大认定范围的申请、增减或变更评审组成员5.1.2 关于对准则的理解对准则的理解,按照通知和国家认监委下发的准则释义执行。遇到问题,组长应在充分听取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处理:5.1.2.1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内部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组长决定;5.1.2.2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内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性问题,由组长决定, 对重大的问题,地市、行业评审组应及时报告认监处,省局评审组由组长直接报告认监处,由认监处确定。必要时,认监处应向认监委请示。5.1.

9、3 关于管理体系的运行对首次申请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管理体系应已运行三个月以上(以体系文件实施时间计),且进行过内审和管理评审。5.1.4 关于各类人员的认定5.1.4.1 一般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各专业检测项目应有 2 名检测人员(可 1 人多项)。对于聘用的技术人员,应核对其劳动合同书、并有只在本机构从业和如有违反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的书面承诺等材料,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有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5.1.4.2 对从事特殊产品/项目检测的人员,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要求,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等。5.1.4.3 内审员应经湖南省质监局或国家认

10、监委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内审员证。为满足准则对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至少需有 2名或 2 名以上的取证内审员。5.1.4.4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认定的授权签字人,必须经评审组在现场评定,对其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考核、作出评价,确保能胜任工作,且申请授权签字领域应与申请书中的“附 表 1:检 验 检测 能 力 申 请 表 的 类 别 (产 品 /项 目 /参 数 )”对 应 。5.1.5 关于现场试验项目的选择5.1.5.1 现场试验可选择包括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见证试验、操作演示和报告验证 7 种方式。见证试验、操作演示、报告验证原

11、则上不超过总现场试验项目的 20%(报告验证不适用首次认定和增加检测项目的认定)。5.1.5.2 首次认定,现场试验项目不仅应覆盖申请认定范围的每个领域(指申请书中第 1 列汉字数字序号对应的“类 别 (产 品/项 目 /参 数 )”,如建材、食品等),还应覆盖申请认定产品或参数的 30%(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 15%),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5.1.5.3 复查换证,现场试验项目不仅应覆盖申请认定范围的每个领域(指申请书中第 1 列汉字数字序号对应的“类 别 (产 品/项 目 /参 数 )”,如建材、食品等),还应覆盖申请认定产品或参数的 15%(综 合性检验检测机构 10

12、%),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扩项、标准变更项目必须列入现场试验项目,且按首次认定确定现场试验比例。5.1.5.4 对于试验周期长、又确需通过盲样考核方可认定其检测能力的项目,评审组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协商,可在现场评审前即安排试验。当年内 CNAS 评审所做现场试验项目和近三年内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可认同为现场试验项目。5.1.6 关于申请项目的认定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若需按产品申请认定,应具有检测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全部参数的能力。否则,只能申请按参数进行认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按参数进行认定。应在申请书“类 别 (产品 /项 目 /参 数 )”及 评审报告“ 检测项目类别” 栏的产

13、品名称后加“参数” ,如:食品参数、建材参数。5.1.7 关于检测方法的认定5.1.7.1 检验检测机构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凡采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以外的检测方法的,评审员除应在评审报告附表 6 的“基本符合项和不符合项汇总表” 之“观察发现”栏注明确 认情况外, 还应将反映该检测方法的批准或编制部门、出版时间等信息的内容复印,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提交给认监处。5.1.7.2 如采用企业标准时,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方法,只有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转换为其自身的方法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5.1.7

14、.3 检验检测机构采用非标方法前,应进行确认,以确保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予以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应在评审报告附表 4“建议批准的 检测能力表” 之“限制范围”栏注明限特定委托方。5.1.7.4 检验检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予以证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1.8 关于量值溯源情况的认定5.1.8.1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5

15、.1.8.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前应进行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5.1.8.3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适时维护保养,以避免检验检测结果失准。5.1.8.4 对有关量值溯源的程序文件进行评审,确认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方式符合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a) 属于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和强检目录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是经建标和获计量检定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定;b) 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非强检工

16、作计量器具,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由依法设置或授权或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已建标的除外)进行检定或校准。选择校准机构进行校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搜集校准机构相关资质证书;c)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内部校准时,应确保:设备满足计量溯源要求;限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经培训和授权;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要求;优先采用标准方法,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确认;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可不出具内部校准证书上,但应对校准结果予以汇总;质量控制和监督应覆盖内部校准工作。d)对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RM、公 认 的或约定的 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

17、同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致性。当测量结果溯源至公认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该方法、标准的来源等相关证据。5.1.8.5 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计量器具名称、编号、准确度等级、溯源方式、检定周期、最近检定/校准日期、溯源单位等,并涵盖检验检测机构所有在用的计量器具。5.1.8.6 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对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检定结果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校准获得的设备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适用时,

18、应确认设备状态标识。5.1.8.7 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所有在用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进行查证,以证明在用计量器具在使用前经过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复 查 评 审 时 ,还 应 查 验 被 评 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有 效期 内 的 所 有 证 书 。对 检 定 、校 准 证 书 有 效 期 不 连 续 的 计 量 器 具 ,检 验检 测 机 构 应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这 些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如 办理 了 暂 停 手 续 并 经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加 贴 停 用 标 识 、重 新 启 用 时 按要 求

19、 经 检 定 或 校 准 、停 用 期 间 未 使 用 该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检 测 等 )。5.1.8.8 有证标准物质必须具有标准物质溯源证书,并在证书和标签上均有 CMC 标记),且在规定的有效期或周期内使用。非有证标准物质( 是指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标准物质,包括:参考(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校准物、自行配置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可能时应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对于国内没有的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使用由 ILAC和 APLAC MRA 认可的标准物质提供者提供的有合格证书的标准物质。5.1.9 关于终止评审现场技术评审时发现检验检测机构(1)无合法法律地位;(2)人员

20、严重不足;(3)场所与检验检测要求严重不满足;(4)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5)管理体系严重失控;(6)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检验检测机构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时,经请示认监处同意,可以终止评审,并履行相关程序。5.1.10 关于观察员的安排5.1.10.1 省局、行业评审组负责的评审,实施省局派遣观察员制度,观察员名单随评审计划同时下达。5.1.10.2 由市州评审组负责的评审,组长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现场评审具体时间报告有关市州质监局计量与认证科(认评处、办等),以便衔接市州局观察员的安排。必要时,省局也可派观察员参加。5.2 文件资料的审查5.2.1 认监处责任

21、人应在分管局领导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后,即时将系统中检验检测机构申报资料授权评审组长现场评审帐户,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评审组的组长转交有关申请资料。 现场评审计划下达 7 个工作日内,市州评审组向评审组长转交有关书面申请资料。5.2.2 组长应在进入现场评审前,负责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文件资料审查表(简称资料审查表,见附件)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评审组成员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5.2.3 在进行文件资料审查时,组长应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以便了解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需要时,可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补充相关材料。5.2.4 进入现场评

22、审前,组长应将资料审查表提交给检验检测机构,以便检验检测机构及时补充、完善。此表应在评审结束后随评审材料一并报认评处。5.3 现场评审前准备5.3.1 组长应及时与认监处责任人或市州、行业评审组负责人及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沟通,了解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情况、申投诉情况,与技术要求评审员商议确定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必要时要准备盲样。5.3.2 组长应对现场评审方案进行策划,并准备好相应的现场评审用表格,编写现场评审日程表,并在现场评审前提交给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和评审组其他成员。5.4 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5.4.1 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建议在召开首次会议前 1 天晚上)负责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

23、参加的预备会。5.4.2 预备会至少应包括:a)介 绍 文件 资料审查 情况,检查评审的准备情况;b)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将申请书中的“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中 项目确认 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人,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和现场评审表格;c) 明确现场评审要求,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统一有关判定原则;d) 对新参加评审工作的成员进行简短培训;e) 宣布 评审纪 律;f) 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和现场试验项目。5.5 现场评审主要通过现场观察、现场试验、查阅记录和报告、召开座谈会和提问等方式,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与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实际技术能力与申请

24、认定项目的符合性5.5.1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参加人员为:评审组全体成员、观察员;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业务对口部门的负责人。会议内容:a)组长介绍评审组 成 员及分工,检验检测机构介绍与会人员;b)组长宣读省局下达的现场评审通知书,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将涉及的部门、人员;c)确 认评审日程表和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d)强调评审的判定原则及评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e)强调公正客 观原则 ,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有申辩的权利,向检验检测

25、机构做出保密的承诺;f)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g)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介绍检验检测机构概况和主要工作人员及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备工作情况;h)主管部门或法人组织负责人讲话(有需要时);i)检验检测机构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所需资源。5.5.2 现场观察、完善现场评审计划5.5.2.1 必要时,首次会议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带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观察。5.5.2.2 现场观察可采用多种形式,既可统一进行,也可分组或分专业领域进行。5.5.2.3 现场观察后,必要时,评审组可进一步完善评审日程表,确定技术能力考核方式。5.5.2.4 评审组长

26、应把握现场观察的进度,应在评审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观察。5.5.3 评审5.5.3.1 现场评审应根据现场评审日程表进行,所有评审员应对评审过程予以记录。5.5.3.2 技术能力的确认原则应基于评审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在可承担的认定风险范围内,综合被评审方成本、评审工作效率及现场条件等,选择适宜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包括:现场试验、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利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结果、现场提问、查阅记录/报告、核查仪器设备配置等。5.5.3.3 现场试验结果处理现场试验结果复现性差或者与已知数据有明显偏差,则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尽可能安排重做试验;否则不予确认该项目。5.5.3.

27、4 经评审组 确 认并予以推荐的项目列入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项目及限制范围”中,属标准 变更、扩项变更的项目应在“限制范围 和说明” 栏 注明“标准变更”或 “扩项变更”(以便认监处审核)。5.5.4 召开座谈会评审组应通过座谈会了解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现场观察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5.5.4.1 参加人员座谈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其他评审员配合。根据需要,由评审组指定或抽样的方式确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及内审员、监督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参加座谈会。5.5.4.2 主要内容对准则、体系文件的理解;准则和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各岗位人员对其职责

28、的理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需要与被评审方澄清的问题;等等。5.5.4.3 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授权签字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2)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3)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的检定、校准状态;(4)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5)熟悉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6)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7)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考核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参加,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记录的内容如下:考核

29、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被考核人的回答情况;主考人的评价意见。5.5.5 评审组内部会5.5.5.1 在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应每天(必要时可每半天)安排一段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交流当天评审情况,必要时调整评审计划。5.5.5.2 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检测能力,提出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5.5.6 与检验检测机构沟通5.5.6.1 评审组应在每天(或每半天)工作结束前,与检验检测机构代表简要沟通当天的评审情况,5.5.6.2 在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结束后,评审组应向检验检测机构代表通报评审结论并请对方对这些

30、结果发表意见,需要时解答对方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5.5.6.3 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组长应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领导进行充分沟通,简要通报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 5.5.7 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5.5.7.1 末次会议前评审组应完成评审报告。5.5.7.2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内容至少包括:a)向 检验检测机构通 报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b)宣布现场评审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c)检验检测机构对评审结论发 表意见并签字。5.5.8 材料封、留存5.5.8.

31、1 评审组撤离现场前,应将现场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封存在检验检测机构:5.5.8.2 组长应负责将现场评审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部归还检验检测机构。5.6 整改的跟踪验证5.6.1 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或现场复核并确认有效后,填写评审报告附件 9(整改完成记录、评审组长确认意见表),在 3 个工作日内交认监处责任人。5.6.2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组长应及时报告认监处责任人。经省局认监处确认后,可视为该检验检测机构此次评审结论为“不符合”。6 评审结果上报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提交评审报告和报送有关评审材料。6.1 向省局报审材料6.1.1 由省局

32、评审组承担的评审,组长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单所列“ 提交评审材料” 目 录及有关规定,向认监处报送评审材料。即:6.1.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单6.1.1.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6.1.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系统打印的评审报告); 6.1.1.4 检测报告 2 份(现场评审之前近期做过的和评审组现场选定的); 6.1.1.5 经发证机关批准的资质认定评审组名单或评审通知; 6.1.1.6 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或注册文件、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6.1.1.7 整改报告(含相应见证材料)1 份;6.1.1.8 现场

33、评审签到表、现场评审日程表、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6.1.1.9 文件资料审查表。6.1.2 由市州、行业评审组承担的评审,组长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单所列“提交评审材料” 目录及有关规定,向市州、行业评审组报送评审材料(含电子文档);市州、行业评审组按 6.1的要求对评审材料审核无误并在评审报告封面加盖市州、行业评审组公章后,由市州、行业评审组报送认监处。6.2 评审报告填写要求6.2.1 关于“评审组意 见”评审组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评审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6.2.1.1 现场评审的依据(包括省局下达的现场评审计划或通知具体到文号,及准则等);6.2.1.2 现场评审时间和评审

34、组人数;6.2.1.3 评审范围(包括评审组所到区域范围和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认定的项目范围可以列举+项 目数量的方式简要描述);6.2.1.4 评审的基本过程(简述评审的程序及所采用的评审方法);6.2.1.5 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包括体系文件与准则的符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尤其对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描述其是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评审结果中应包括评审组长在资料审查时提出的不符合的处理结果;6.2.1.6 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评价(应有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如抽查的数量及结论);6.2.1.7 对现场试验操作考

35、核的评价(包括参加试验人数、试验项目数量和试验结果的符合性);6.2.1.8 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不适用项(具体到准则的条款号)、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期限、确认方式和确认人员);6.2.1.9 建 议批准的 资质认定项目的数量(以列举+数量的方式描述),并明确“具体 见评审组确认的检测 能力” ;6.2.1.10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6.2.2 关于“评审组确 认的检测能力”6.2.2.1 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填写在“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中。6.2.2.2 填写项目的基本原则按 5.1.6 的要求执行,其名称建议参照 GB/T7635-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 类与代码的名

36、称填写,其中汉字数字(一、二、三、)对应的“ 检测项目类别” 指“专业领域” ,其名称可对应 GB/T7635 的第 3 层的名称,阿拉伯数字(1、2、3、)对应的“ 检测项目类别”指“ 产品类别”,其名称可对应分类代码的第 4 层的名称。6.2.2.3 “限制范 围或 说明” 栏对限制范 围统一用“只做”、 “只检”或“ 不做 ”、“不检”。其中前者适用于只做、只检的是少数参数的情况,后者适用于不做、不检的是少数参数的情况。对于申请认定的非标准方法,应在此栏注明。对于需要利用外部设备/设施或租用设备的项目/参数,也应在此 栏注明。若同时进行变更(扩项)评审、复查评审,有关变更、扩项的项目应在

37、此栏注明“变更” 、“扩项”的字样。6.2.2.4 评审员应在负责确认的能力表上签名。6.2.3 “授 权签字人及 签字识别”表中“授权签字领域” 应与“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中的“ 检测项 目类别”对应,且所有授权签字人的“ 授权签字 领域” 集合,能覆盖全部 认定项目。能覆盖全部认定项目的授权签字人,用“认定的所有 项目” 表示。6.2.4 附表 6 中观察发现意见分基本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况, ,应注明具体的事实。对事实的描述应客观具体,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的标准/方法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简洁,不加修饰。不能以“不规范” 、“不完善

38、”等语句模糊、笼统地进行说明。不适用的条款应进行说明。6.2.5 附表7“现场试验项 目表” 中的序号应与“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 中的序号一致; 须选择每类产 品/参数中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试验。6.2.6 附表 9 中的 “需整改的条款号”指准则条款中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对应的条款号。6.3 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包括正文、问题表述、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文件、图片、照片、电子文档等并统一编号,在整改报告中应注明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缺此项及与之对应的证明材料的序号,方便核查。组长应对整改报告签字确认。7 年度工作总结各评审组应于每年 12 月上旬将全年检

39、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包括复评审单位数、新评审单位数、监督检查情况、执法查处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告认监处。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文件资料审查表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文件资料审查表序号 文件 /资料名称 审核项目 审核要点 审查方法 不符合情况记录1、应按 6.2.2 的要求填写专业领域、产品/参数领域、 产 品/参数;逐项检查核对,对照标准确定参数项。3、对应产品或参数应填报适用的产品标准和(或)检测方法标准;逐项核对,选用标准是否正确,名称填写(包括年号)是否准确。4、应配备适用的检测设备; 根据附表 5 进行核实。5、对使用国标、行 标、地标等以外的其他

40、标准进行确认。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验证材料,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一、 申请书1、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附表 1)和仪器设备(校准物质)配置一览表(附表 5)6、所列仪器设备应经过检定或校准,承检机构应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附表 5 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向检验检测机构了解。序号 文件/ 资料名称 审核项目 审核要点 审查 方法 不符合情况 记录1、应有正体和手写的签名; 对照申请表审查2、应按专业领域申请授权签字领域; 对照申请表审查3、申 请 授 权 签 字 人 授 权 签 字 领 域 之和 应 覆 盖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的 所 有 领 域 ; 对应能力表进行确认4、应按一人一表填写

41、了申请; 申请人数与申请表对应确认2、授权签字人申请一览表(附表 2.1)和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表 2.2)5、所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应符合要求;根据有关专业、培训的经历、工作经历确定授权签字人资格。1、组织机构框图应包括了内部和外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2、内部组织结构应与岗位职责的设定一致一、 申请书3、组织机构框图(附表 3) 3、外部结构应当正确明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各种外部关系,包括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在母体单位中的地位等。根据手册、 程序文件中对组织的描述、岗位职责以及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对框图进行检查。序号 文件/ 资料名称 审核项目 审核要点 审查 方法 不符合情况 记录1、表中人员应是

42、在编人员或有固定合同期的聘用制员工。一、 申请书4、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附表4) 2、技 术 主 管 、质 量 主 管 、质 量 监 督 员 、内 审 员 应 符 合 准 则 相 关 要 求 。按5.1.4.1、5.1.4.2、5.1.4.4的要求核对相关附件,必要时,可向检验检测机构了解。1、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二 典型检测报告 适用性、准确性 2、报告所包括的信息应满足准则要素要求。对提交报告进行审核1、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应有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审查相关文件2、法人授权文件 应 明 确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主 体 且 可 行 。查授权书三 其他证明文件3、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依法设立

43、且隶属于某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主管部门任命;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母体任命;依法注册、无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是其法人担任。对任命文件进行审查序号 文件/ 资料名称 审核项目 审核要点 审查 方法 不符合情况 记录四 质量手册和程 序文件符合性、一致性、适用性、完整性。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应得到批准;2、质量方针应明确具体;3、岗位职责应涉及所有部门和岗位;4、应对准则的各要素都有描述,有程序要求的,应制定成程序文件且切合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需要。5、程序文件应与质量手册描述相吻合;6、应有“封面;批准页;目次;修订页;发放控制页;定义;检验检

44、测机构概况;质量方针和目标;机构、职责和权限;管理体系要素的描述(应覆盖评审准则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全部要素);支持性文件附录等内容。对照准则审查符合性,对照手册、程序文件检查其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结合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实际检查适用性。序号 文件/ 资料名称 审核项目 审核要点 审查 方法 不符合情况 记录五 内审和管理评 审记录1、内审计划、检查表、不符合报告、内审报告、纠正措施验证报告;2、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1、记录应齐全;2、输入、输出应前后呼应;3、内审报告的输出应用于管理评审的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出应用于管理体系的改进;4、内审缺陷项应进行了关闭。查阅内审、管理评审的计划、记录及报告。注:1、此表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填写,在进入现场评审前提交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2、此表应随评审材料一并上报认监处。审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查人签名: 评审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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