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心 财产保险有限 责任 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2016 版) 注册号 : H00020332312016112934121 备案号: (安心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主 ) 024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 申请 、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 , 以确 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 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 被 保险人 应为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 第 三 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 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法定 的 身故保险
2、金受益人 和 伤残 保险金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 伤残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 本人。 保障内容 第 五 条 本保险会为 被保险人 提供如下保障 : (一)身故保险 金给付 在保 险 期 间 内, 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 日 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 或 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承担 身故保险金给付 责任 。 但若 被保险人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 依法 退还 已领取的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
3、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 伤残 保险 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 2013 88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 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 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
4、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 六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 被保险人 身故 或 伤残 的, 我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 、被保险人 的故意行为 及违法犯罪性行为 ; (二) 被保险人 自致伤害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 被保险人 挑衅 、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 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时; ( 六 )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5、、注射药物 以及 被保险人 接受整容手术 、其 他 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 ( 七 ) 被保险人 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八 ) 被保险人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我司 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与我司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保险金额是 我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 八 条 本保险的 保险期间 由投保人与 我司 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最长不超过
6、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我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 各项规定和条款履行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 义务 第 十 条 我司就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被保险人 应当如实告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 被保险人 的权益 。 请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注意 。 保险金的申请 第 十 一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 我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意外身故 保险金 :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
7、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 有关证明和资料 。 (二) 意外 伤残 保险金 : 1.被保险人 的 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或 我司 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 伤残 鉴定诊断书; 3.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 有关证明 和资料 。 争议处理 和法律适用 第十 二 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三 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
8、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 四 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退保的,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保 险责任开始后要求退保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 五 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 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 。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第十 七 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金
9、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 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 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
10、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职业、活动。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意外伤 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2016 版 ) 注册号: H00020332322016112934191 备案号 :(安心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附 ) 089 号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
11、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 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依据本附加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的
12、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我司无法核实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人指
13、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列明用药处方)以及对应的医药费收据原件; 2.若住院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病历原件、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对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二)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 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
14、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 第六条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 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注册号: H00020332322016112934211 备案号: (安心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附 ) 094 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
15、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在发病后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之前因该疾病身故,或在送到医疗机构之后的抢救期内经抢救无效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每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抢救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双方无约定,抢救期为 24 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1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导致发病或发病后故意不及时就医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开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疾病及并发症; (三)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四)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五)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管制
17、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外发病的;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抢救期后身故的 。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一)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18、,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证明。经医疗机构抢救的,还需提供抢救医疗记录; (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丧葬证明 ; (五)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受益人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第八条 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指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