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审理买卖合同篇一: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1 年试行) 为依法妥善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下简称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依合同履行义务和公平原则。认定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
2、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明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二、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般应认定属于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四、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出
3、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五、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六、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确因限购、禁购政策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起诉或反诉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
4、酌情予以支持。七、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订立的合同违背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法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八、实际买受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但调控政策重新调整并准许其取得产权的除外。九、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
5、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对未予明码标价、虚假误导、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以及其它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费,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请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退还当事人委托其保管的购房款、定金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的,应予以支持。十、根据个案特殊情况,确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法2009165 号)第二条的规定,逐级层报我院审核
6、。十一、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十二、本意见所称“房屋买卖” ,包括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本意见所称“合同” ,包括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十三、本意见自 2011 年 4 月 21 日起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和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篇二: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
7、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第二条 质量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销售地政府规定的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法定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汽车质量监督
8、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指定。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4、附件选装件应明示乙方,不得强制加价销售。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乙方在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 20%)计 元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可将定金冲抵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1-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选择按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
9、民币 元,大写 元。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可扣除定金),大写 元,于 年 月 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妥汽车消费贷款手续。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消费贷款手续或者未能足额办妥消费贷款,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或补足余款。否则,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3、其它付款方式:。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1、交车时间:年 月 日前。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 公里以内,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的票据、资料: (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
10、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他交付物件: 。 6、车辆交接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验收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7、甲乙双方应在车辆交接时,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 ,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日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乙方。第六条 售后服务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但保修期不得低于浙江省新“三包”商品目录 (两年四万公里)的有关规定。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
11、应到生产厂商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损坏的;或使用、保养、装潢、改装不当等非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或到生产厂商认定和双方约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2-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双方应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6、在同等条件下,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
12、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7、乙方接收车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保险、附加费、上牌等相关手续,及时缴纳税费。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车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1 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交付定金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未交付定金的,按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 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将乙方原订购车辆另行出售。乙方交付定金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
13、未交付定金的,按未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3、甲方交付的车辆规格型号与约定不符的,或者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甲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未能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4、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5、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争议纠纷的,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如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6、甲方
14、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7、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8、任何一方遇到以下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暴风雪、地震等恶劣灾情;社会动乱、政府禁令或重大事故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负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3-第八条 其他约定1、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5、。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章) 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时间、地点:-4-附件: 合同编号:车辆交接书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16、年 月 日 时,甲、乙双方在 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 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 )的约定(发动机号:车架号:) ,同意接受。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1)购车发票; (2)合格证 ;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 (8)进口车商检单; (9)其他: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 ,不正常的打“” ,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4、里程表显示数:公里。5、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
17、辆正式交付。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交接完毕时间:年月日时 分-5-篇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新版)(2009-03-19 10:22:12)标签:房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以特定商品房为买卖标的物,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2、为什么要制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订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
18、、数量、质量、价款及结算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签订,订立后的合同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周期长,涉及政策多,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购房人对相关专业知识、法规政策不甚了解,有鉴于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 1995 年就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国家版的示范文本为基础,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6 年制订了适用于本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于 2000 年作了修改。今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方面提出的建议,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文本又进行
19、了修改,形成现在的文本。3、示范文本说明与合同解释。为了便于当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我们对有关条款内容和专业用词的含义作了说明。当事人认为条文内容或用词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修改。对未涉及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在签订合同以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内容就转化为合同内容,此后,当事人若理解不一,属于民事争议范围,行政机关无权再作解释。二、双方当事人 、委托代理机构1、出卖方和委托代理机构。商品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是特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文本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
20、代理人”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有权进行洽谈、订立商品房合同的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不是自行销售,而是委托其他企业如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等代为销售的,应当填写文本中的“委托代理机构”名称及相关内容。2、买受人。商品房的买受人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买受人的资格条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外销商品房外,没有特别的限制。买受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约定购买的商品房按份共有的,还应当约定各自的份额。三、第一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包括拍卖、招标等方式)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建成后的房屋,其享有的权利或发生房地产交易时适
21、用的政策也不同,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注明该项内容。至于出让或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使用或转让中有哪些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查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 号发布,1990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四、第一条中的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产权的凭证之一,而整个住宅小区或建
22、筑物的产权清晰,又是每一套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的基础。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了解相关的情况,并在合同上作记载。五、第二条中的预售和现售1、商品房预售。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卖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城市房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2、商品房现售。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23、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持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等方面。采用商品房现售的方式,交付日期、建筑面积、商品房质量、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已经确定,不可预见的风险相对较小。六、第三条中的土地使用年限、设计用途1、土地使用年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了各类用途(分居住、工业、商业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每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土
24、地管理部门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具体使用年限。一个建设项目可能包含多种用途的物业,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不同,在填写“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时应予注意。2、设计用途。设计用途一般包括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类别,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具体确定。七、第三条中的建筑面积1、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一般即为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建筑面积,由设计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得出。在有的地方,实行房产建筑面积预测制度,该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预测面积确定。2、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是指由房产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
25、绘规范等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的建筑面积。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房产测量规范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划工程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一般也依据该规范经计算得出。 房产测量规范适用于房屋(套、单元和幢)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上述两个规范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不尽相同,涉及计算规则不同的主要部位有:设备管理层、净高低于2.20m 的空间、封闭阳台、雨篷和自动扶梯等。 建设项目如果包含遇到上述的建筑部位、建筑形式,就会出现建筑工程完全按图施工,但产权登记面积与规划工程许可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现象
26、。遇到这种情况,出卖人应当事先予以说明,并明确由此而出现的建筑面积变动是否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4、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5、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 1
27、/2 的建筑面积。有关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分类、内容、分摊公式、计算方式等,参见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建房200751 号)的相关内容。八、第四条中的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1、建筑区划。 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的概念,但对如何确定建筑区划范围没有明确。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同的,应当作为一个建筑区划。有一些省、市,规定建筑区划由当地物业主
28、管部门确定,出卖人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列举该建筑区划内的各类物业,便于当事人作出约定。2、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业管理用房、车位、车库等的归属,存在多
29、种可能,有必要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进行明确约定。出卖人提供建筑区划内各类物业清单后,由当事人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条件、规划设计要求以及投资建设的实际情况等,对其物权归属作出具体约定。九、第五条中的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2007 年 8 月 26 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30、第四十八条也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2、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政发200719 号)第六条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 5%至 8%。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31、。 ”十、第五条中的计价方式与第六条中的面积差异处理1、计价方式与面积差异处理。计价方式与面积差异处理紧密联系,一般地,选择建筑面积计价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的处理办法;而选择按套计价方式,表明当事人同意即使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也不调整总价款。2、按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是商品房计价的一种基本方式。由于建筑物实际建造与设计图纸间的差异,以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项目及分摊方法的不确定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容易出现差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提供的一种计价方式。由于构成相对简单
32、,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发生变化时,幅度也较小。示范文本第六条的相关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8 号发布)的有关规定。3、按套计价。虽然,选择按套计价即包含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时不调整总房价款的含义,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即交付的房屋与设计图纸基本一致。为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计价的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合同中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当事人应当约定尺寸误差的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误差范围内,总房价款不变;
33、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示范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填写。十一、第八条中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买受人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文本中提供的方式,可供当事人选择。2、文本中提供的方式,按逾期的时间长短,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继续履行,按照逾期付款额、逾期时间和约定的利率,计算违约金。一种是逾期超过了约定的期日,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多少期日作为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的标准,由当事人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行为有否影响到出卖人合同目的和合同利益的实现,是确定该期日长短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34、当然也可以同意合同继续履行。3、分期付款逾期,是否也适用对总价款逾期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另作约定。分期付款中某一期或若干期的应付款逾期,比总价款少,在确定多少期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时候,可以考虑这一因素。十二、第九条中的交付条件1、竣工验收合格。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00 年 1 月 30 日发布施行)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
35、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 78 号发布,2000 年4 月 4 日起施行)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上签署文件收讫。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商品房所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
36、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即可认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消防、人防等验收。消防、人防等工程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技术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有的地方,消防、人防等工程验收单独进行,单独出具验收意见,为避免因验收具体内容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需要对此进行明确约定。3、规划确认书。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施行) (浙建法20074 号)对申请竣工验收规划
37、认可的条件、程序、审核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十三、第十条中的逾期交房1、逾期交付。交付时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示范文本第九条中,买卖双方约定了交付期限。按期交付商品房,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延期交房,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具体由买卖双方约定。2、按延期交付时间长短确定合同责任。文本中提供的“方式 1”按照延期交付的时间长短,分两种情况约定。一种是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的约定比例支付。另一种是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房价款,并按已经收取的房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当然,买受人也可以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免责事由。文本第九条第二款有关如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等内容,属于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