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 京 市 房 屋 租 赁 代 理 政 策 法 规 汇 编北 京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市 场 二 处北 京 市 房 屋 置 换 中 心二四年四月1目 录1、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 360 号)-(1)2、关于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的通告-(7)3、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 412 号)-(10)4、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30)5、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问答-(40)2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2、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 年 4 月 12 日关 于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代 理 房 屋 租 赁 须 委 托 银 行 收 、 付 租 金 的 暂 行 办 法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
3、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3管局)指定。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 60 万元。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
4、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六、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租赁
5、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4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八、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 3 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九、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十、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
6、,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 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十一、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十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到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5十四
7、、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 按本办法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
8、http:/)” 统一公布。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 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十八、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在 2004 年 5 月 1 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 5 月 20 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6关于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的通告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
9、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须到住所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本通告所称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经营活动。二、登记时间2004 年 3 月 10 日至 3 月 25 日三、登记应携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四年三月八日7关 于 推 行 北 京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及 北 京 市 房 屋 出 租 代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通
10、 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二 、 各 区 县 要 将 示 范 文 本 的 推 行 工 作 与 房 屋 租 赁 市 场 的 规 范 及 房 地产 经 纪 机 构 的 整 顿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 积 极 宣 传
11、 和 引 导 房 屋 租 赁 各 方 当 事 人使 用 规 范 的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进 一 步 减 少 合 同 欺 诈 及 交 易 纠 纷 。三 、 示 范 文 本 由 定 点 印 刷 企 业 印 制 , 当 事 人 可 到 各 区 县 工 商 分 局 领取 , 并 支 付 工 本 费 。四 、 文 本 推 行 使 用 中 遇 有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和 市 工 商 局 反馈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8附件 1. BF20040603 合同编号:北 京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12、管 理 局二 00 四年四月9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
13、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10北 京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
14、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 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 房屋改善(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
15、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11方 / 乙方)承担。(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 租金(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16、/ 半年/ 年) ,租金总计:元(大写:元) 。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二)租金支付时间:,。(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
17、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 其他费用12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
18、完成。(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
19、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13(二)乙方转租该房屋
20、,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
21、他损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5、其他:。(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
22、付违约金。14(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 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八)其他:。第
23、十六条 无权代理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 。(二) 。(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 份。15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
24、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住所: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 签 章 ) :房 地 产 经 纪 持 证 人 员 姓 名 :经 纪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16附 件 一 :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 设 备 清 单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
25、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17附件 2. BF20041002合同编号:DL北 京 市 房 屋 出 租 代 理 合 同出 租 方: 代 理 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二 00 四年四月18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代理出租房屋使用。签约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或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二、出租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明;(二)身份证明;(三)共有人同意出租
26、的证明;(四)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四)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有关凭证。四、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六、出租方可通过登录“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 www. ) ”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代理保证金情况。19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出租方(甲方):代理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27、、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第四条 代理权限(可多选)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为:( 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
28、签约事宜, 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 )第五条 出租代理期限(一)出租代理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20(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六条 租金(一)租金标准为元/(月/ 季/ 半年/ 年) ,租金总计:元(大写:元) 。出租代理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二)租金收取方式:( 甲方直接向承租方收取 / 乙方代为收取) 。双方选择由乙方代为收取租金的,适用以下款项: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
29、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 归甲方所有 / 归乙方所有 / )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即银行,由银行为甲方开立账户。4、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按(月/ 季/ 半年/ 年)通过代收、代付银行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时间分别为:、。第七条 佣金出租代理期内其中 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具体日期为 ,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 由代收、代付银行划帐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垫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元(大写:元) 。出租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房
30、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 其他费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以下费用(可多选):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物21业管理费/ 。以上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出租代理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允许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另行书面约
31、定。第十一条 转委托及告知义务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将承租方及房屋租赁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甲方。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32、4、;5、。(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日以上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4、;225、。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二)出租代理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三)甲方有第十二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有第十二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 ;(六)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 人民
33、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 。(二) 。(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23份,乙方执份,由乙方送达 银行 份。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签章: 代理方(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证件号码: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电话: 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24附 件 一 :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 设
34、 备 清 单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25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委托人(租赁代理人):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代理收付款银行):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 现委托乙方办理甲方与房屋出租人、甲方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租金代收、代付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对上述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有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一
35、般规定1.1 甲方为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依照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规定,依法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1.2 乙方为北京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可从事租金代收、代26付业务的银行。1.3 甲方需在乙方处开立房屋租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房屋租赁代理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所开账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租金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一般结算账户进行计息。乙方在每季度结息日将利息收入划转至甲方的一般结算账户。1.4 甲方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房屋出
36、租代理合同、甲方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北京市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第二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及使用2.1 甲方在乙方开立用于房屋租金代收代付的监管账户,甲方不得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用于租金代收代付业务的账户。2.2 甲方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应于三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达乙方。乙方依照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同一房屋对房屋租金的收、付实行对应管理。2.3 对划入监管账户内的房屋租金,乙方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租金差额部分划入甲方一般账户。第三条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37、3.1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保 证金账户,用于当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时,乙方从该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向27出租人支付租金。该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陆拾万元,并于账户开立之日内存入。3.2 乙方按约定扣划保证金账户资金后,应于划款当日通知甲方补足保证金数额,甲方应于 5 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3.3 房屋承租人补缴 房屋租赁租金时,乙方将租金差 额部分转入监管账户,其余部分转入一般结算账户。第四条 一般结算账户的开立及使用4.1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一般 结算账户,用于甲方在租 赁业务中应得的佣金收入以及资金利息等款项的结算。4.2 乙方按月将甲方应得资金从甲方监管账户划拨至甲方
38、的一般结算账户,资 金划拨日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得的佣金收入为同一房屋向房屋承租人收取的房屋租金与向房屋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差额部分之和。第五条 代收承租人租金5.1 甲方与房屋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应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乙方收取租金,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金代理扣款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扣款协议)。5.2 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扣款协议后,应将承租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随租赁合同一并送达乙方。乙方根据租赁合同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于收到有关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承租人账户的开立。5.3 乙方受甲方委托,在代理收款期间依照与承租人签订的扣款协28议,按协议约定自承租人账户内
39、扣划相应租金至甲方的监管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第六条 代付出租人租金6.1 甲方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乙方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及付款周期。同时,甲方需代理乙方与出租人同时签订房屋租金代理付款委托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6.2 甲方与承租人签订付款协议后,应将出租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随代理合同一并送达乙方。乙方根据代理合同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于收到有关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人账户的开立。6.3 乙方受甲方委托,在代理收款期间依照与承租人签订的付款协议,按协议约 定由甲方的监管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划转相应租金
40、至出租人账户。七七七 代理合同与租赁合同变更若甲方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到送达乙方,乙方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变更或终止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七七七 代理合同、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 处理甲方与出租人、承租人发生合同纠纷,需乙方停止租金代收、代付业务29的,甲方须于下一收款日或下一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停止租金代收、代付手续,并书面通知出租人或承租人。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停止租金代收、代付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七七七 其他
41、约定9.1 乙方有权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向其提供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监管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余额、发生额等资金往来等信息。9.2 本协议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造成本协议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双方 应及时调整本协议。9.3 未尽事宜应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9.4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5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解除本协议,并向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报备。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一份。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