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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532934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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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8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 2 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公司制 创投企 业” )、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 业” )的实缴投 资满 2 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

2、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 2 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 12 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接受投资前连续 12 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 12 个月平均数之和12(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

3、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3 -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81 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二、备案程序和资料(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

4、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二)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 1.合伙

5、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 1)。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三)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

6、企业满 2 年的年度终了 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 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 5 -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 3)。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 时标明“ 投资抵扣 ”字样。其中,2017 年度

7、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四)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个月的次月 15 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 4)、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 2 项和第 4 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2.投资抵扣申报(1)

8、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 6 -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 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9、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对天使投资个

10、人,应在备注栏标明“ 天- 7 -使投资个人”字样。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税前扣除项目 ”的“其他” 栏,并同时标明“投 资 抵扣 ”字样。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

11、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三)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 8 -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的规定执行。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5.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 5 月 22 日- 9 -分 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承 办 办 公 厅 2017 年 5 月 2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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