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532801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251 大小:2.4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1页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1页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1页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1页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走出去” 税收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17 年 10 月编制说明近几年来,随着“一 带一路” 建设深入推 进,我国企业 “走出去” 的步伐明 显 加快,对外投资规 模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日益提高。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以税收政策信息的便捷获取打造公平友好的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 走出去” 税收风险,国家税 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了“ 走出去 ”税收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企业“走出去 ”涉及的 83 个事项。希望指引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

2、 提供税收法律法 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有效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提高“走出去”纳税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积极贡献。一、税收政策(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1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1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33.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5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75.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6.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 .10(二)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147.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48.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179.提供跨境文

3、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0.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2211.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2412.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2713.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3014.提供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3215.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34(三)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政策 .3716.境外所得的确认 3817.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018.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219.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4420.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5021.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5322.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5623.境外所得税收饶让抵免 5

4、924.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6225.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 .63(四)所得税优惠政策 .6526.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 15%优惠税率 6527.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 6728.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7029.H股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73二、税收协定30.常设机构 8231.营业利润 8632.国际运输 8933.股息优惠税率 9334.股息免税 .10035.利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10336.利息免税 .12237.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12638.技术服务费 .14139.转让不动产 .14340.转让常设机构

5、营业财产 .14641.转让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14742.转让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 .15043.转让公司股权(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权除外) .15244.转让其他财产 .15545.国籍非歧视 .15646.常设机构非歧视 .15847.扣除非歧视 .16048.资本非歧视 .161三、管理规定49.境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16350.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务登记 .1655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义务 .16852.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16953.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1725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理 .17455.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信息报告 .17856.

6、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 .17957.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18158.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8459.转让定价 .18860.成本分摊协议 .19061.受控外国企业 .1936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19663.资本弱化 .19764.一般反避税 .20065.关联申报 .20366.国别报告义务 .20767.主体文档准备 .20968.本地文档准备 .21369.特殊事项文档准备 .219四、服务举措70.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22471.“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257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22773.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

7、23174.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23575.协定条款相关的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23676.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 .23977.“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24178.12366热线“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专席 .24279.12366双语热线 .24280.12366双语网站 .24381.国别投资税收指南 .24382.在线访谈 .24583.“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2451一、税收政策(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对于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

8、应税消费品的,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免征消费税; 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2上述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在特定条件下,生

9、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条件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 号)。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条件】生产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果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也可实行上述政策。【情景问答】问:我们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备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程序和期限的要求是什么?答:你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

10、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3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你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

11、三条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4【政策规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条件】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情景问答】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

1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 行账号 ”须从税务登记的银 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 的生产企业提供委5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项、第3项资料。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3.对外援

13、助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的企业。【政策规定】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6【适用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情景问答】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援助,请问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特殊资料吗?答

14、:不需要。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正常出口退税所需单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六条 7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出口对外承包相关货物的企业。【政策规定】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

15、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承包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情景问答】问: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8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

16、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第六条5.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的企业。9【政策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

17、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情景问答】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吗?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2.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办10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

18、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第六条6.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11【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

19、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 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

20、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 5 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适用条件】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12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相关 规定。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 号)有关规定执行。【情景问答】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

21、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014 年 10 月 1 日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13租方,

22、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备案手续。【政策依据】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四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第三条14(二)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全面实施“ 营改增” 改革, 对 3

23、7 项跨境 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 中国服务 ”的国际竞争力。7.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适用主体】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政策规定】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15无关。2.

24、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情景问答】1.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10 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

25、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

26、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1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8 号)8.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

27、增值税【适用主体】为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境外建筑、工程类服务的企业。【政策规定】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1.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18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

28、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29 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

29、景问答】问: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答: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19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0、2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209.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的企业。【政策规定】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且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条

31、件】1.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21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32、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5.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29 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

33、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景问答】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投放22广告,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

34、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10.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的企业。23【政策规定】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2)向境外发行邮 票。(3)出口邮册等邮 品。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

35、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4.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24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

36、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2511.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的企业。【政策规定】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1.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