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 号 : 06007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安 全 许 可 服 务 指 南(完整版)发 布 日 期 :2017 年 6 月实 施 日 期 :2017 年 6 月发 布 机 构 :公 安 部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子项:无;项目编码:06007。三、办理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
2、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四、受理机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五、决定机构公安部。六、审批数量1、无限制(无数量限制);2、有限制(有审批数量限制的,应注明数量和依据)。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3依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交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得违反社会公德;2、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3、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4、提交符合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本条第二项任一条件的,不予批准。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 1 纸质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纸质4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 原件 1纸质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原件 1 纸
4、质5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原件 1 纸质6承办者的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复印件 1 纸质如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可以不必提供7 联合承办协议 原件 1如不时 2 个或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不必提供。(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应明确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十、办理基本流程5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5、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十一、审批时限对受理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 、检疫、测绘、鉴定、 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十三、审查流程受理申请材料后,主办人员要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处领导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级领导接收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活动举办地省级公安机关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后,报局领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十四、审查工作流程
6、6十五、审批结果经审核通过的,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 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十八、咨询途径7电话咨询:(010)66261085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投诉监督电话:12389。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办公楼B738。(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乘车路线:地铁一号线“天安门东站”C口,公交 车1路、52路、 80路、99路等,在天安门东站下车。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01066261085)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