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机械安全与法规教案保定工校2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1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 国务院意见的学习、理解、遵守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与遵守教学方法 讲授法,谈话法第一课时教学过程指导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道路,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基本原则重点突破,全面发展。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发展目标发展目标。
2、到 2015 年,农机总动力达到 10 亿千瓦一个法规政策性文件,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作业布置 预习主要任务教学后记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 ,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这6 条是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第三部分是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共 6 条。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非常详细。3第二课时教学过程加快重点地区农业机械化进程。在东北地区、新疆棉区及华南蔗区重点发展大马力、高性能农机,提高大型农机配套比和使用效率,率先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幅提高棉花机收水平;促进农机农
3、艺协调发展。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模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有针对性地推广一批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示范农机合作社,带动大型、复式、高性能农机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作业布置 预习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教学后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民的劳动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大
4、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农业机械性能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我国农业机械化也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的重要阶段。4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2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 对发展意见的第十条以后内容的理解落实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落实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第一课时教学过程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导向,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农机制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着力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增强
5、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扩大农机工业国际合作。实施农机装备“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扩大优势农机产品出口,引导有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作业布置 预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教学后记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拉动农村消费需求等具有重要意义。5第二课时教学过程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
6、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产品种类,及时公布年度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等,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并向粮食主产区、非主产区产粮大县,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倾斜。适当支持适宜地区购置国内尚不能批量制造的大马力拖拉机、大型喷灌机等农机。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明确部门分工。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
7、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抓紧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建设投资。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作业布置 全面学习。重点背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教学后记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6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
8、目标、要求 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 的农机化技术和管理人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教学重点、难点 全面学习、重点背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 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互动,实地第一课时教学过程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农机成人教育的任务分工是:1、领导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骨干师资的培训及农机人员的高等学历教育。2、农机管理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师资的培训及农机人员的中等学历教育。3、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其他农机管理干部、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修理工、专项修理工的培训。4、拖拉机、农用汽车和其他农业机械的使用、修理、
9、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的培训及其他人员的培训。农机化干部学校;地(市) 、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农机成人教育学校举办农机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从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成人教育工作是农机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纳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作业布置 做好宣传工作教学后记 促进农机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 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机管理系统的实际的文件第二课时7教学过程建立、调整或者合并、撤销农机成人教育学校,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0、侵占、平调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学秩序。第三章 学校建设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建设。尚无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建设。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规模,依当地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学校的教职工属于事业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干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教学、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一)有独立配套的培训基地;(二)有一支素质好、数量足的师资队伍;(三)有适应教学需要、比较先进的
11、教学设备;(四)有办学所需的事业经费并财务独立。提倡和鼓励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自制教具。对教学效果显著、适用先进的教具,其主要制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第四章 教学工作第二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农机成人教育学校须按有关规定招收学员和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民农机技术员和农机管理干部等技术性、业务性较强岗位人员的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全国统编农机成人教育教材。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
12、的教学管理制度。教案、档案、学员簿、成绩册、结业证等由农业部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在不改变学校的性质、方向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可单独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广开培训门路,开展多种技术、业务的培训和服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兴办服务于教学的校办企业和服务实体。第五章 师资队伍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农机成人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高、中等院校农机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或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教练(实习)指导教师应
13、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可以聘任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专业技8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师资的培训、进修和考核、奖励制度。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的教师须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对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主要依据。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教师,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也不应再享受教师待遇。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教师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
14、、调资、奖励、分配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培训考核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由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进行系统培训。有条件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在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的指导下可以培训农机具操作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经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有关部门凭学校发的结业证书进行考核,核发有关证、照。拖拉机驾驶员的复训,原则上在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进行。复训的时间、内容和办法,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制定。农机管理、科技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和进修,其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参加培训、进修提供条件,妥善安排。
15、农机管理、科技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或授权培训学校进行。农机管理、科技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分别由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印制。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科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机管理、科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逐步做到学习、考核和晋级、使用相结合。第七章 办学经费地方农机成人教育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按财政体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农机化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农机成人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中央和地方对农业(农机化)发展投入的各项资金,均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机成人教育事业。农机成人教育
16、学校实行有偿培训和服务,合理收费。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培训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农机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有偿培训和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集体福利。严禁向学校摊派、提成和收取管理费用等。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自主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勤俭办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农机成人教育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9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第八章 奖 惩对发展农机成人教育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调整或者合并、撤销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未经培训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人员给予考核、发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九章 附 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纳入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对上述人员核发的上岗证书视同于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并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文件有与本规
18、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作业布置 宣传落实教学后记农机成人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农机化技术和管理人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10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业经 2006 年 1 月 16 日农业部第 3 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教学重点、难点 全面学习、重点背
19、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 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互动,实地第一课时教学过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20、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业布置 复习上课内容教学后记 维修涉及技术层面。结合层面进行技术学习11第二课时教学过程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1、。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
22、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
23、期届满前 30 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
24、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12(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作业布置 了解资格证书教学后记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
25、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13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 全面学习、重点背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背过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互动,实地第一课时教学过程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
26、为 3 个月。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
27、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作业布置 理解 宣传 落实14教学后记第二课时教学过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
28、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并于 5 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
29、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15(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
30、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作业布置 学习技术。了解处分。教学后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6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 全面学习、重点背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背过 难点要理解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互动,实地第一课时教学过程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
31、定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 42 号)同时废止。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412 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 23.4 万个。农机维
32、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农机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作业布置 宣传 遵守 17教学后记第二课时教学过程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名称的更改。将原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是因为“农村机械维修点”的提法容易误解为其所限定的范围在乡村,不包括在市、县所在地的农机维修点;二是为了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的提法相一致。(二)关于质量保证期制度问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
33、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3 个月。”关于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的确定问题: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为 100 天,摩托车为 80 天,其他机动车为 60 天。起草组对陕西、山东、宁夏、辽宁等省的 8 个地市县的农机管理部门、30 个农机维修点以及部分农机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左右农机维修点规定农业机械整机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 3 个月,30%的维修点规定为 6 个月,机手普遍对3 个月的保证期表示认可。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根据农业机械的使用情况,确定为 3 个月比较适宜。其他的维修项目由于差别较
34、大,不好规定统一的质量保证期,可以由维修点根据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等有关规定设定。(三)关于继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问题。因为农机维修管理中的一些职责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建议,两部、局商定继续由两个部门联合颁发。作业布置 记住保修期限18教学后记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3 个月。”关于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的确定问题: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为 100 天,摩托车为 80 天,其他机动车为 60 天。起草组对陕西、山东、宁夏、辽宁等省的
35、 8 个地市县的农机管理部门、30 个农机维修点以及部分农机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 左右农机维修点规定农业机械整机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 3 个月,30% 的维修点规定为 6 个月,机手普遍对 3 个月的保证期表示认可。19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 全面学习、重点背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背过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互动,实地第一课时教学过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36、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
37、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作业布置20教学后记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第二课时教学过程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
38、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四)产品合格证明;(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
39、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行驶证;(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21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
40、起 3 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 90 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行驶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
4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 1 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
42、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日内补、换发。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作业布置 背过关于登记方面内容22教学后记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
43、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23授课课题(教学章节或主题)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授课时间 90“授课班级 授课类型 讲授教学目标、要求 全面学习、重点背过、深入宣传、自觉遵守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背过教学方法 讲授、谈话、讨论、互动,实地第一课时教学过程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44、;(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 150 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 3 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
45、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 2 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 3 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24(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
46、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 30 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次
47、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3 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 2 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 10 日后预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
48、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
49、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5 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 6 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25效期满前 90 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 1 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 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