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西 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西全区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xi Appraisal Society ,缩写为 GXAS。本会会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 82 号,邮政编码 530021。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广西区域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该机构内从事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和其他评估人员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行业组织。同时吸纳与资产评估行业有着密切关系的管理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人员为会员。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2、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提高会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登记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本会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
3、厅的管理与监督,业务上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第五条 根据行 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在自治区本级设立专业分会和在设区市设立分会或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中评协制定的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2.贯彻、检查会员执行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会员后续教育培训,协助中评协做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4、,并向社会公开;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负责广西资产评估师和会员登记管理;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五)组织会员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六)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组建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
5、支持和信息服务;(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救灾、扶贫、脱贫、助学、助医、献爱心、司法评估援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帮扶、慈善活动;(八)领导本会专业分会,管理本会派出机构;(九)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组织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资产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其他非执业会员。第八条 单位会员:(一)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是指在广西区域内依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
6、财政厅备案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评估资格备案之日起,应当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二)非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是指与资产评估行业联系密切的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1.行政管理单位;2.大专院校;3.科研机构;4.企事业单位;5.其他社会组织及单位。第九条 个人会员:(一)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二)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
7、其他评估人员。(三)非执业会员:是指1.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2.资产评估机构以外的从事行政管理、院校教学、科学研究、社会组织、经营实体等职业的人员。(四)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自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之日起,应该办理退会手续。第十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程序:(一)有入会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发证;(二)有退会意愿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向本会秘书处提交退会申请书,经核准后,以公告形式退会。(三)对已经达不到会员条件的,或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会员,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会员管理办法规
8、定终止会员资格,以公告形式予以退会。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的合法权益;3.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和行业网络信息资源;7.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本会要求的自律有陈述权;9.按规定退会的权利。(二)非执业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除第 2 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执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遵守资产评估协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
9、律;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6.按规定交纳会费;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9.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二)非执业会员应履行本条第(一)款除第 2 项以外的义务。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除第 4 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除第 7 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10、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退会。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本会理事、监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工作报告;(六)增补、罢免理事、监事;(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选、推荐、特邀的办法产生,其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单位会员应该推选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员代表,代表其单位内所有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位会员代表如果离开所代表的单位会员时,应及时更换单位会员代表
11、,并提交本会秘书处办理,以公告形式予以更换。个人会员代表一般是指在保证单位会员代表产生的基础上再增加产生的个人会员代表,其具有个人会员的代表性,代表全体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个人会员代表的代表资格在本届内有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会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择期召开。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12、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职权。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 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不能派员代理其出席理事会会议。(二)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理事资格:1.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2.两年内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次数累计超过 50%的。第二十一条 理事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二)建议增补、罢免理事;(三)提议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秘书长的
13、聘任;(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审议常设办事机构工作报告;(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 理事会为本届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常务
14、理事组成,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常务 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不能派员代理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常务理事资格:1.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2.两年内因故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次数累计超过50%的。第二十七条 常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
15、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行业及协会秘书处党的领导工作:(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3(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审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以及秘书处人员的聘用和任免;(5(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批准本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6(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习近平
16、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会长任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连任一般不超过 2届。属干部管理规定要求的会长,应先报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第六章 监事与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会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
17、选举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独立发表监事意见;(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由监事会自定。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 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监事资格,并提请会员代表大
18、会予以确认:(1(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监事活动的;(2(监事任期内,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或监事活动次数累计超过 50%的。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 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2(主持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执行年度工作计划;(3(协调各分会、派出机构开展工作;(4(拟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19、(5(提出秘书处副秘书长、各部门、分会、派出机构负责人人选推荐意见及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建议,报经会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6(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7(组织拟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的规章;(8(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第八章 党组织第四十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把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1(协会秘书处成立党支部,直接接受财政厅党组、机关党委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2(协会秘书处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展开。党务工作接受中评协党委、民政厅
20、社会组织党委的指导。各会员单位有条件的成立党支部。(3(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成立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党组织。领导和团结全体会员巩固、创新、发展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更好为经济发展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第九章 奖励与会员资格终止第四十二条 会员为资产评 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给予行业内部通报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会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三)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退会:(一)连续两年不
21、履行会员义务的;(二)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1(会费收入及利息;(2(国家机关拨付的补助费用;(3(会员、社会开展公益、救灾、扶贫、脱贫、助学、助医、养老、献爱心、司法评估援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帮扶、慈善活动的资助或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 会费收缴及标准在会费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一般按年度收缴。第四十八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
22、他会议等的各项开支;(二)本会内设机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开支;(三)自律监管、检查及奖励等的支出;(四)考试、注册或登记管理的各项支出;(五)行业文化建设、宣传等的支出;(六)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七)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九)常务理事中负责党建或党务工作的退休人员,且没有领取报酬的,可以参照中办发201646 号文给予适当津贴。其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十)有关制度的拟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活动费用支出;(十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开支;(十二)经常务理事
23、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九条 会费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订,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条 本会的 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需由会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本会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