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甲 方 :河 南 明 源 集 团 明 居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购 房 人 (业 主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座 落 位 置 : 为 了 加 强 对 明 珠 城 市 花 园 的 管 理 ,保 持 物 业 的 完 好 美 观 ,维 护 业 主 (或使 用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创 造 一 个 舒 适 、安 全 、整 洁 、优 雅 的 生 活 环 境 。按 照 管好 小 区 、服 务 业 主 的 思 想 原 则 ,在 自 愿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甲 乙 双 方 就 物 业 管
2、理 服 务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一 条 、对 小 区 的 公 共 部 位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绿 化 、环 卫 等 进 行 管 理服 务 ,负 责 小 区 内 的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第 二 条 、及 时 为 业 主 提 供 热 情 、周 到 的 服 务 ,当 好 业 主 的 参 谋 ,在 业 主需 要 帮 助 时 ,能 及 时 联 系 沟 通 ;第 三 条 、可 委 托 专 业 公 司 承 担 物 业 的 专 项 管 理 和 服 务 业 务 ;第 四 条 、依 据 本 协 议 向 乙 方 收 取 物 业 管 理 费 ;第 五 条
3、 、与 乙 方 订 立 房 屋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执 行 物 业 管 理 政 策 规 定 和 制 度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第 七 条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业 主 的 监 督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一 条 、遵 守 本 协 议 房 屋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规 定 及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条 、依 据 本 协 议 按 时 向 甲 方 交 纳 物 业 管 理 、取 暖 、热 水 、车 位 使 用等 费 用 ;第 三 条 、不 占 用 、损 坏 本 物 业 的 公 用 部 分 、公 用 设 施
4、、设 备 或 改 变 使 用功 能 ; 第 四 条 、装 修 房 屋 前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详 细 的 书 面 装 修 方 案 ,经 甲 方 同 意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装 修 期 间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室 内 设 施 ,确 需 更 改 应 在 书 面 报告 中 说 明 ,以 便 甲 方 为 您 提 供 服 务 。如 果 私 自 拆 改 甲 方 不 再 负 责 保 修 或 维修 ,造 成 后 果 由 自 己 承 担 ;第 五 条 、正 确 处 理 邻 里 间 给 排 水 、通 风 、采 光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如 上 层 漏水 给 下 层 住 户 造 成 影 响 时
5、 、上 层 必 须 给 予 配 合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 由- 2 -乙 方 承 担 ;第 六 条 、禁 止 将 室 内 房 间 或 阳 台 改 成 卫 生 间 、厨 房 间 ,不 得 扩 大 承 重 墙上 原 有 的 门 窗 尺 寸 ,不 得 拆 除 连 接 阳 台 的 砖 、混 凝 土 墙 体 、不 得 把 排 水 改 到阳 台 外 流 入 草 坪 等 ;第 七 条 、不 准 往 楼 下 抛 弃 垃 圾 、杂 物 ,以 免 伤 及 他 人 或 影 响 卫 生 。注 意不 要 把 垃 圾 、手 纸 等 其 它 废 气 杂 物 丢 入 便 池 、下 水 道 或 烟 道 。因
6、 使 用 不 当 而导 致 堵 塞 或 损 坏 ,乙 方 应 负 责 全 部 修 理 费 用 ;第 八 条 、生 活 垃 圾 应 用 袋 装 好 ,按 指 定 时 间 放 到 楼 下 指 定 地 点 ;第 九 条 、住 宅 区 内 的 任 何 地 方 ,均 不 得 乱 涂 、乱 画 、乱 张 贴 。如 属 未 成年 人 所 为 ,应 由 监 护 人 负 责 ;第 十 条 、在 不 妨 碍 公 共 卫 生 的 前 提 下 ,住 户 可 以 饲 养 少 量 较 为 驯 良 的供 观 赏 动 物 ,如 猫 、鸟 等 ,但 不 得 饲 养 家 畜 、家 禽 ;第 十 一 条 、请 正 确 使 用 电
7、梯 、禁 止 超 载 使 用 或 在 电 梯 四 壁 上 乱 涂 乱 画 ,以 保 持 整 洁 卫 生 ;第 十 二 条 、楼 宇 内 严 禁 收 藏 、拥 有 任 何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如 枪 支 弹 药 、炸 药 、汽 油 )和 毒 品 ,禁 止 聚 众 赌 博 ,以 保 证 全 体 住 户 的 安 全 ;第 十 三 条 、对 甲 方 的 管 理 服 务 有 监 督 、建 议 权 。三 、 物 业 管 理 的 服 务 内 容 第 一 条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修 、维 护 和 管 理 需 要大 修 ,更 新 和 改 造 时 ,保
8、修 期 内 用 保 修 金 ,保 修 期 外 用 维 修 基 金 。共 用 部 分 是 指 房 屋 主 体 承 重 结 构 部 分 (包 括 基 础 、内 外 承 重 墙 体 、柱 、梁 、楼 板 、屋 顶 )、门 厅 、走 廊 、户 外 墙 面 、楼 梯 间 、管 道 井 等 。共 用 设 施 、设备 是 指 共 用 的 上 下 水 管 道 、供 电 线 路 、照 明 设 施 、绿 地 、健 身 器 材 、电 梯 、消防 设 施 、落 水 管 、排 烟 道 、道 路 、停 车 场 等 。第 二 条 、环 卫小 区 公 共 场 所 、共 用 部 位 卫 生 清 洁 ,垃 圾 的 收 集 清 运
9、 。第 三 条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做 好 小 区 内 门 岗 24 小 时 值 勤 、巡 视 ,对 一 切 出 入 人 员 或 车 辆 进 行 盘 检或 登 记 ,协 助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维 护 本 物 业 区 域 内 的 公 共 秩 序 和 安 全 ,配 合 处理 一 切 突 发 事 件 ; 、 交 通 秩 序 与 车 辆 停 放 ;进 入 小 区 的 车 辆 要 按 指 定 位 置 停 放 ,车 主 应 与 物 业 公 司 明 确 车 辆 保 管关 系 或 车 位 有 偿 使 用 关 系 ,并 按 约 定 交 纳 相 关 的 保 管 费 或 车 位 使 用 维 护 费 。
10、第 五 条 、房 屋 装 饰 装 修 ;- 3 -1、乙 方 装 修 时 ,由 甲 方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现 场 咨 询 和 管 理 服 务 。2、按 建 设 部 第 110 号 令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及 装 饰 装 修 管理 规 定 对 业 主 的 房 屋 装 饰 装 修 进 行 管 理 。第 六 条 、自 用 部 分 (指 水 、电 表 后 部 分 、排 水 支 管 、采 暖 支 管 等 )的 维 修 ,在 业 主 申 请 甲 方 维 修 服 务 时 ,甲 方 可 接 受 申 请 并 合 理 收 费 。四 、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质 量第 一
11、 条 、确 保 公 共 设 施 完 好 正 常 使 用 ;第 二 条 、环 卫 ;1、装 修 垃 圾 由 乙 方 负 责 清 运 ,生 活 垃 圾 由 乙 方 袋 装 放 到 楼 下 指 定 地 点 ,甲 方 负 责 清 理 外 运 ,日 产 日 清 ;楼 梯 间 、走 廊 禁 止 抛 撒 、堆 放 垃 圾 ;2、楼 梯 间 、道 路 定 时 清 扫 ,保 持 整 洁 ; 第 三 条 、交 通 秩 序 维 护 ;小 区 车 辆 ,按 甲 方 指 定 路 线 行 驶 ,规 定 位 置 停 放 ,禁 止 乱 停 乱 放 。第 四 条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1、门 岗 24 小 时 值 班 ,
12、流 动 岗 定 时 巡 查 ;2、监 控 系 统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值 班 人 员 24 小 时 服 务 监 控 。3、探 亲 访 友 ,须 经 业 主 许 可 ,方 能 进 入 ,但 进 出 均 应 履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第 五 条 、消 防 ;1、消 防 通 道 不 得 占 用 ,保 持 畅 通 ;消 防 设 施 不 得 挪 用 ;消 防 通 道 和 设 施由 甲 方 统 一 管 理 ,按 消 防 部 门 规 定 使 用 ;2、业 主 禁 止 贮 藏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禁 放 烟 花 爆 竹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第 六 条 、绿 化 ;草 坪 、树 木 定
13、 期 修 剪 ,对 园 林 景 观 ,小 区 做 好 养 护 ,保 持 绿 化 区 域 内 无脏 物 。 、 房 屋 装 修 ;对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做 好 维 修 与 养 护 ,保 持 正 常 运 行 ,入 住 后 期 ,业主 急 修 ,甲 方 接 报 后 ,三 小 时 内 人 员 到 场 ,提 出 方 案 及 时 维 修 ;小 修 不 隔 日 ,大 修 、中 修 及 时 报 批 后 按 规 定 进 行 维 修 。第 八 条 、加 强 对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及时 向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14、,协 助 作 好 救 助 工 作 。五 、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费 用第 一 条 、乙 方 交 费 时 间 为 当 月 10 日 前 ;第 二 条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费 按 下 列 标 准 执 行 :1、多 层 住 宅 :0.4 元 /m22、高 层 住 宅 暂 定 :0.85 元 /m2(含 电 梯 电 费 、检 测 费 )- 4 -第 三 条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费 不 包 含 业 主 与 非 业 主 使 用 的 人 身 保 险 、财 产保 管 、保 险 费 用 ;第 四 条 、因 乙 方 空 置 房 屋 按 闲 置 物 业 收 取 (排 除 产 生 垃 圾 费 用 )多
15、 层 住宅 :0.3 元 /m2、高 层 住 宅 :0.5 元 /m2;第 五 条 、乙 方 出 租 物 业 时 ,应 到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物 业 管 理 费 用 仍由 乙 方 交 纳 ,乙 方 仍 为 责 任 人 ;第 六 条 、乙 方 转 让 物 业 时 ,须 交 清 转 让 之 前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用 ,并 告 知受 让 人 与 甲 方 订 立 本 协 议 ,否 则 乙 方 仍 为 责 任 人 。 六 、 其 他 服 务第 一 条 、24 小 时 供 暖 :13 元 /m2(随 市 场 调 节 价 调 整 )热 水 价 :8 元 /m3 (随 市 场 调 节 价
16、 调 整 )第 二 条 、车 位 使 用 维 护 费 :50 元 /辆 /月临 时 停 放 :5 元过 夜 停 放 :10 元第 三 条 、自 行 车 存 放 :5 元 /月电 动 车 存 放 :10 元 /月摩 托 车 存 放 :15 元 /月第 四 条 、水 、电 、煤 气 、有 线 等 单 位 收 取 到 最 终 使 用 户 (市 政 价 格 )第 五 条 、装 饰 装 修 :装 修 保 证 金 500 元 ,由 业 主 交 纳 ,保 证 金 不 计 利 息 ,装 修 完 毕 验 收 ,不违 反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规 定 原 数 退 还 。如 有 违 规 行 为 ,扣 除 应 赔
17、偿 费 用 后 余额 退 还 给 乙 方 。装 修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押 金 200 元 ,在 装 修 过 程 中 垃 圾 袋 装 家 中 存 放 ,竣工 后 运 出 本 小 区 、押 金 退 还 ,否 则 ,本 押 金 扣 除 。第 六 条 、为 加 强 小 区 管 理 ,维 护 全 体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使 小 区 整 洁 统 一 ,给 大 家 一 个 安 全 、舒 适 的 生 活 环 境 ,经 公 司 研 究 决 定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在 签订 本 协 议 的 同 时 ,交 物 业 统 一 管 理 押 金 2000 元 (遵 守 小 区 内 各 项 管 理
18、规 定和 物 业 公 约 ,按 时 交 纳 物 业 管 理 费 、采 暖 费 、车 位 使 用 维 护 费 等 )七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为 了 维 护 整 个 房 屋 外 观 的 整 洁 、美 观 、统 一 ,为 了 全 体 业 主 的 人 身 财 产安 全 : 第 一 条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阳 台 禁 止 安 装 外 置 防 护 网 ,(客 厅 卧 室 、厨 卫 、阳 台 可 安 装 内 置 防 护 网 ),阳 台 门 可 安 装 防 护 门 ,空 调 主 机 须 安 装 在 空 调 台 ;为 保 证 主 机 散 热 及 维 护 房 屋 外 型 美 观 ,乙
19、方 不 得 封 闭 空 调 台 ;第 二 条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必 须 在 不 破 坏 屋 面 与 墙 面 的 前 提 下 ,管 路- 5 -要 上 下 一 致 ,固 定 规 范 ;第 三 条 、为 了 安 全 ,严 禁 从 室 内 往 窗 外 扔 废 气 物 ,否 则 发 生 一 切 事 故 业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条 、为 美 化 环 境 ,不 准 在 公 共 场 所 乱 涂 乱 画 、贴 广 告 、竖 标 牌 、指路 牌 等 ;第 五 条 、对 造 成 房 屋 外 墙 损 坏 、污 染 的 ,由 责 任 人 负 责 修 补 。八 、 违 约 责 任第 一
20、条 、甲 方 违 反 协 议 ,未 达 到 管 理 服 务 约 定 目 标 的 ,乙 方 有 权 要 求甲 方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二 条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使 甲 方 未 达 到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约 定 目 标 的 ,甲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第 三 条 、对 物 业 管 理 费 逾 期 不 交 者 ,甲 方 每 日 按 欠 费 金 额 1%的 比 例 收取 滞 纳 金 ,连 续 三 个 月 不 交 者 ,甲 方 可 以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21、,后 果 乙 方 自 负 ;第 四 条 、业 主 凡 属 变 动 房 屋 外 观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业 主 装 修 前 必 须将 装 修 方 案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甲 方 ,待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否 则 均 视 为 违约 ,对 造 成 的 后 果 乙 方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条 、损 害 小 区 内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应 恢 复 原 状 ,不 按 时 恢 复 原 状 的甲 方 负 责 恢 复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不 能 恢 复 原 状 的 责 任 人 赔 偿 损 失 。九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第 一 条
22、 、为 维 护 公 众 、业 主 、使 用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在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下 ,如 :火 情 、漏 气 、漏 电 、救 助 人 命 及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任 务 等 突 发 事 件 ,甲方 因 采 取 措 施 紧 急 避 险 ,造 成 乙 方 连 带 的 财 产 损 失 的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处理 ;第 二 条 、在 本 协 议 执 行 期 间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致 使 协 议 无 法履 行 ,双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处 理 ;十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甲 方 已 将 协 议 样 本 送 平 顶 山 市 房 产 局 (物 业 管 理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十 一 、 各 项 费 用 按 市 场 调 节 价 和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未 尽 事宜 ,依 照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规 为 准 或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十 二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协议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