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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秩序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17697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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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取缔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 、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 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30 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 、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销售或生 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 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 维修、清洗 车辆、汽车 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

2、凳店外经营,无店 铺的露天餐饮、烧 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 营业执 照、餐 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 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 举办各类促销、展 销活动 。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 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 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 自觉整改到位。 对在规 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特此通告辉县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201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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