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查方案要点一、 普查目的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者、 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为改进和完善农村统计调查奠定基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具体目的为:(一) 掌握 农业 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基本情况,为政府加强对农业的支持、调整农业结构提供基础,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制定生产目标、改善经营状况提供参考。(二) 了解 农 村基础设施、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三) 反映 农 民生活状况,为加强扶贫济困工作、不断提高农民
2、素质和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四) 收集 农 村人口及劳动力分布、流动和就业情况,为制定农村人口、就业 、社会保障等政策提供参考。(五) 提供各种小区域基本统计,为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服务。(六) 为 国家开展各种 农村统计调查提供抽样平台。(七) 为 社会各界开展 对“ 三农”问题的研究提供基本资料。二、 普查标准时间普查时点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 “2006 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 等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普查时期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凡是年度资料,如“2006 年在本 户实
3、际从事 农业时间” 、“2006 年播种面积” 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三、 普查行业范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 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大农业。四、 普查对象2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农村住户、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 、畜牧 业、渔业 ,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的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 1 分及以上。年末经营林
4、地、牧草地面积在 1 亩以上。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 1 头及以上。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 20 只及以上。2006 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 500 元以上。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收入在 500 元以上。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农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是指住户以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 体、学校等附属的 农业
5、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收入规模标准参照农业生产经营户。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也必须在 500 元以上。农村住户指所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乡镇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政府,以及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场所或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乡级政企合一单位的管理机构。除非特别指明,本方案中的“ 乡镇”即指上述三种乡级行政单位。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级政企合一单位的管理机构。除非特别指明,本方案中的“村”即指上述三种村 级行政单位。3五、 普查地域范
6、围(一) 农业 生 产经营服务单位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无论 是农村地域、还是城镇地域。(二) 农 村住 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的城乡划分的结果的可比,以便使各种涉农政策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有据可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所有制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和政企合一单位管理机构所
7、辖地域。3、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农村以外的地域是城镇地域。(三 )乡镇 政府的普 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乡级政企合一单位管理机构所属地域。六、 普查单位农村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户以经济、生活的为一户。在不同的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只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原则上按独立经营管理农、林、牧、渔业生 产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为一个单位。法人单位和其在同一个乡镇的产业活动单
8、位由法人单位组织填报,报法人单位所在地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法人单位在其他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报产业活动单位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七、 普查表种类本次农业普查的普查表共有 5 类。包括:(一) 住 户普 查表,用于登记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二) 单 位普 查表,用于登记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法人单位、4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未注册单位。(三) 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行政村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民委员会和村级政企合一单位。(四) 乡镇 普 查表,用于登记乡镇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乡级政企合一单位。(五) 农业 用地普 查表(表式和普查方法另行规定)。 八、 普查区划
9、分(一) 普 查区以村民委 员会所辖地域为单位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二) 普 查区以下 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 5 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小区规模和普查员数量按 1015 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设置。一般按 50100 户设置普查小区。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 20 一 50 户设置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三) 住 户在 100 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是普查小区。(四) 普 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
10、组的名称,或称之“第一普查小区”“ 第二普 查小区”等等。九、 普查方法农村普查区采取“有户 就查” 的办法查找农村住 户,无论户籍户、农业生产经营户或居住户,均为住户清查摸底对象。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地( 设施)找户” 的办法 查找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才是住户清查摸底的对象。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地域,农业普查机构均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工商和税务记录,并通过部门议查和实地走访的方法查找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普查表登记主要采取“普查员访问代填” 的方法,大型企事 业单位可采用“自行填 报” 的方法。十、 普查机构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
11、州、盟)、 县(市、区、旗)设5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及乡级政企合一单位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及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村级政企合一单位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十一、 现场调查负责人在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的地域,住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由普查员登记,行政村情况由普查指导员登记。乡镇情况、乡镇所属农业服务业事业单位、没有设立农业普查小组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指派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负责登记。没有 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由县级农业普查办指派的普查员
12、或普查指导员负责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独立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司法系统在各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十二、 普查阶段性成果上报时间安排本安排以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普查标准时点。经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批准普查标准时间提前的地区,另行规定工作进度,但不得晚于本安排。2006 年 10 月 1 日前各省上报普查区地址库。2006 年 11 月 15 日前各省上报包括普查小区的地址库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各省上报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结果2007 年 1 月 6 日、11 日、16 日、 21 日上午 12 点前各省上报现场工作进度简报2007 年 2 月 1 日、2 月 16 上午 12 点前各省上报复查和人工审核进度报告2007 年 3 月 15 日前各省上报手工汇总结果、现场调查和手工汇总质量验收报告2007 年 4 月 1 日、4 月 16 日、5 月 1 日、 5 月 16 日、5 月 31 日前各省分批上报光电录入初步数据。2007 年 6 月 31 日前上报光电录入最终数据和工作报告。62007 年 9 月 31 日前公布国家事后质量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