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叶中宪法笔记整理 - 论文关键字:实施 代表 制度 选举 政党 宪法 国家 人民 代表大会 周叶中宪法笔记整理(续 ) 您所查看的帖子于考研加油站考研论坛(bbs.kayan.) 第十六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 答: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2 )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 )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2简述我国采用的两种主要代表制。 答: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用职业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
2、代表或议员的制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2)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最早把职业代表制作为一项立法制度规定下来的是法国 1851 年宪法。 3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主要程序。 答:(1)根据我国选举法 第 45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免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是否相同?
4、简述各自的条件。 答: 两者不相同。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1)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包括: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 (2)代表资格停止的原因有:代表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论述题 1试论选举制度的作用。 答:在政治实践中,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纵观世界各国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
5、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众所周知,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既然代表和议员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就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
6、权力的媒介、桥梁。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权力转移,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得以贯彻。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在必要时,选民还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 )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
7、(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则是根本的民主途径。通过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而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2试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答: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亦即平等选举权,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
8、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大都规定了平等选举的原则,但又在选举程序和方法上加以破坏和制造障碍,从而使真正的平等选举难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得以实现。 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其基本含义是每个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现阶段选举权的平等性还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1)选民投票效力不平等。代表名额不是按相同人口的原则分配
9、。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 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 )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3)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在全国人大中有 265 名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 9%,但军队代表远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对于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邓小平在 1953 年制定选举法时曾解释道:“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
10、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民主宪政的发展,使我国公民的选举权进一步实现平等理应成为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3试述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 答: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1)成立选举的组织机构。 选举法第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选区一般按每一
11、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选民登记。凡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另外,选民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日前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天公布正式候选人。 (5)候选人的介绍。 (6)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7)确定当选。包括:一是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二是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三是宣布选举结果。 (8)
12、补选。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材料分析 (一)材料 1: 法国宪法第 3 条规定, “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 ” 材料 2: 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进行说明。 答:以上两则材料都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
13、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能够成为由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经过从直接财产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减少这些限制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经历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逐步缩减这些限制的过程。 (二)材料 1: 日本宪法第 15 条规定, “在一切选举中,投票秘密不得侵犯。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无论在公私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 材料 2: 法国宪法第 3 条规定, “选举一律采取普遍、平等和秘密投票的方式。 ” 问题:请结合我国选举制度
14、对上述两则材料进行评述。 答: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选举制度中的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由于无记名投票只要求选民对候选人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而不写自己的姓名,因而相对于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起立、欢呼、唱名、举手等)更具有科学性。它对于消除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以及保护选举人的合法权益,使选举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我国而言,从法律上看,我国选举法第 36 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从实践中看,目前无记名投票方式已从单一由选民
15、或代表独立填写选票,然后再进行投票的方式,发展到一部分选举通过按表决器代替填写选票投票的形式。 第十七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主要职权。 答: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实践看,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主要有以下几项职权:(1)立法权。这是议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许多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的性质就是立法机关,甚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 (2)财政权。财政权是议会最原始的权力,主要指议会享有的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其中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 (3)监督权。它主要是指对政府的监督权,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由议会产生,因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较大;在总统
16、制国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相对较小。但无论是责任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议会都有对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进行修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 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确保宪法的施行。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
17、、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我国现行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8、或者 3 个以上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
19、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 答: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都是终审案件。 4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20、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5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答:
2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 (1)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三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2 )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公诉和审判监督。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
22、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
23、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论述题 1试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24、对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25、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和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规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 (4)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要求他们向自己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
26、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如下几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7、(4)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5)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转载请注明出自 bbs.kayan.
28、,本贴地址:http:/bbs.kayan./viethread.php?tid=1704435 :考研论坛 bbs.kayan. - 心底无私天地宽龙本宠身 一般战友 精华 0 积分 454 帖子 182 威望 194 K 币 278 元 注册 2004-6-12 来自 辽宁沈阳 2 楼 发表于 2006-12-12 13:09 资料 短消息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试从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论述我国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的保障。 答: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
29、、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 “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
30、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4试论我国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
31、完全决定权。其主要内容包括:(1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的领导地位。 (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于重大问题,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 (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总理责任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求总理必须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高
32、度集中,从而保证责任明确,行动迅速,以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因此,总理负责制实际上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运用。 材料分析 (一)材料 1: 我国现行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材料 2:我国现行宪法第 2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问题:1. 材料 1 中的“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有何具体体现? 2. 材料 2 中的“工作责任制”在我国有何具体体现? 答: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
33、。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同时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权和首创精神,从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2.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意指国家机
34、关和它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权均应对其后果负责。在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要向权力机关负责,而后者要向人民负责。同时,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责任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 (二)材料:在某市人大代表工作研讨会上,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交了一篇论文,其中写道:“第一,言论免责
35、,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而且,不仅在会议期间不受追究,而且在会议期外也不受追究;不仅在代表职务期间不受追究,而且在代表职务终了后也不受追究。 ”该主任在研讨论会上一字不差地宣读了这一段。 问题:请对上述言论进行评述。 答:1.该主任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认识不准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言论免责”只适用于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适用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外。这里的“会议”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同时它也只适用于代表任职期间,而不适用于代表职务终了之后。 2.由这则材料可
36、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如果说该主任在论文中有可能是笔误的话,那么他在研讨会上还一字不差地宣读则说明他的认识确实不到位。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较好地完成任务,就必须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否则就不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材料 1:我国宪法 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材料 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
37、理由。 材料 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答: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 。因此,某市人
3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辨析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
39、律。因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特区基本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没有这个权力。 2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但是其常务委员会却无权制定。第十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政党的特征。 答:政党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政党具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第二,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第三,政党有定性的组织系统。第四,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2简述近代意义政党产生的条件。 答: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议会斗争和自由民主思想的发展,近代意义的政党得以形成。
40、换言之,政党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条件。在历史上,资本主义阶段在总体上为政党的产生提供了两大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经济利益日益分化,利益冲突和阶级冲突日益明显并公开化。 (2)人们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具有了日益增强的主体意识,具有了通过干预权力来保障权利的强烈欲望。在这些条件下,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开始形成自己的政治派别,并逐渐形成近代意义的政党。3简述政党的宪法地位。 答:(1)政党自产生后,在各国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直到二战后,部分西方国家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才明确要求把政党法律化,使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
41、,并因此在宪法中对政党作了规定。一些二战后成立的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一些存在其他民主政党的国家,一般都明示或暗示这些民主政党的合法地位以及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合作关系。 (3)各国宪法中,除了对政党进行原则性规定外,部分国家宪法中还设有专章专节规定政党制度。 (4)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政党法或者其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和政党制度进行规定。 论述题 1试论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制定为民主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根本依据,宪政是伴随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而逐
42、渐形成的,其核心在于民主政治。政党制度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主宪政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1)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政党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上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权利要求。即: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民主化,要求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都能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必须通过代表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利益的多元化,从而使政党成为动员和组织属于一定阶级、阶层或一定社会集团的成员,通过代议制参与政治的一种必要形式。 (2)政党制度
43、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政党制度并不消极地受动于民主宪政的发展,同时还反过来推动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这是政党制度对民主宪政促进作用的高度概括。无论是工人阶级政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在促进民主宪政的发展方面,都具有形式上的类似性。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宪政中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利益分化形成利益差别,从而导致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这是近现代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普遍现象。民主宪政的重要内容就是协调和处理这种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持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政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党制度状况直接影响民主
44、宪政的状况,关系到民主宪政的成败。比如多党制国家的动荡政治局面;二战结束初期,西方代议制政府因政党竞争的弊病而普遍出现危机;等等。政党制度还是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之一。政治参与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途径,政治参与状况是影响民主宪政建设的最重要环节。政党制度运行的结果,就是使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代表人物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发挥影响。因此,它自然构成为促进政治参与的主要途径。 2试论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答: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同政党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近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一国家中,二者不仅
45、反映了相同的阶级本质,而且选举制度的类型、地位、作用都和本国的政党制度有关。在政党政治盛行的当今世界,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愈加明显。 (1)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资产阶级政党在形式上通过选举才能执政。历史表明,在封建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封建国家政权的更替往往通过战争或宫廷政变等暴力手段来实现。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情况却非如此。资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和下野,一般通过选举制度的运行来实现。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工作都是在资产阶级政党的操纵把持下进行的,资产阶级政党在选举中起着主导作用。资产阶级政党为攫取统治权,都精心组织竞选机构、挑选候选人,全力开展各项
46、竞选活动。可以说,资产阶级政党正是通过这些活动来控制、操纵选举,以保证为议会和政府输送忠实于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 与资产阶级政党制度相适应,资本主义选举制度一般分为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在政治实践中,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何种选举制度的运作形式,往往基于本国政党制度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2)我国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权力的保证,政党制度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选举制度的运行是在中国*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效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员在比例上的优势和各民主党派所占的一定名额以及其他非党人士所占的名额,原则上反映了我国实际的党派关系
47、。这种反映*领导地位和我国政党制度特点的代表结构,必须通过我国选举制度的运作来实现。 3试论*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阶级本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
48、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但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多党合作制度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主要表现在: 从民主党派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民主党派是一种具有政党形式的政治组织,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的性质。它们作为中间势力,要革命、要参与政权,必须做出选择,联合起来结成同盟
49、。 从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来看,它们是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各自所联系的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同盟,是中国*领导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政治力量。 民主党派从成立时起就和中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与中国*都有相一致的地方,而这种合作关系则为最后形成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奠定了客观基础。 (3)因此,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合作者和同盟者的身份,是由民主党派形成的历史条件和自身特性,以及中国*的统一战线政策和中国*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共同决定的。 材料分析 (一)关于政党制度与政权机制的关系,前苏联学者契尔金曾提出:“每当危机到来的时候,资产阶级实际上仍然实行一党制。在集权主义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