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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07957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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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 (中华支三路- 明秀西路西乡塘段)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 6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的西乡塘区段)起点为明秀西路延铁路线往东,终点至中华

2、支三路口。土地级别为工业用地二级、商业用地二、三级、住宅用地二级。经初步调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面积 73657.7,其中住宅约 18362.41,非住宅约 55295.29;被征收个人产权户 269 户,13 个单位,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永和路:8 号;明秀西路:151 号,151 号北侧与轨道铁路南侧之间一排平房,153 号;北大北路:5 号;北大南路:12、12-0、12-1、12-2 、12-3、12-4、12-5、12-6、12-6-1、12-7、12-8、12-9、12-10、12-11、12-12、12-13、12-14、12-15、12-16,33,35 号

3、;- 2 -新阳北二里:10 号;新阳北三里:16 号;龙腾路:41 号(包括原旧门牌新阳路北二里 4 号和新阳北二路 4 号);中华路:111(小商品批发市场靠围墙的铺面),112、112-1、112-2-3、112-4、112-5、112 号 6-7、112-8、112-9、112-10、112-11、112-12、112-13、112-14,中华路中石化加油站,中华路中石化加油站东侧一排平房(中华路 114-1、114-10-11 号,中华路四号门4-2-3、中华路四号门 4-6、中华路四号 门 8-9 号)。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

4、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中华路 114-1、北大路 5 号、新阳北二里 10 号、新阳北三里 16 号、龙腾路 41 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明秀西路 154-122 号,联系方式:0771-2236615。)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评估机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

5、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 3 -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五、评估与补偿(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的进行搬迁。(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

6、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一3一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按本方案第九、十、十一的规定进行补偿。六、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一一一 选择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

7、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等保障性住房,购买面积、价格等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4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 20%的货币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在本项目指定区域内安置房源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房源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1 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 1:1 调换的,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

8、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套内面积 1:1 调换的,公摊面积按照 1:1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2、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9、。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按先完成签约和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房屋为工业、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双方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八、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的标准(一)围墙(15 墙或 25 墙)每平米按 90 元或 150 元补偿;(二)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厚度的不同情

10、况确定,厚度在 0.1米至 0.3 米,分别按每平米 37 元110 元补偿;(三)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每平方米按 117 元补偿;(四)电话迁移费 260 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 340 元/户;(五)宽带迁移费 260 元/户或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六)空 调 迁 移 费 :窗 式 、壁 挂 式 250 元 /台 ;柜 式 300 元 /台 ;(七)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 500 元/次(按两次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 500 元/次。(八)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300 元/证;(九)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 10 元进行补偿(按两次支付);(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

11、补助费。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次 10 元进行补偿,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给予补偿。(十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5 元/平方米月(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级别计算)。(十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 6 -屋所在土地级别计算);住宅房屋给予 9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 元/平方米月;经营性房屋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根据土地级别二级为 160 元/ 平方米 月、三级 100 元/ 平方米月;办公房屋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6 元/平方米 月;工业房屋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

12、助费,11 元/平方米 月;其他用房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根据土地级别为 7 元/平方米月。(十三)实施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标准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具体以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 15 元/平方米 月支付。支付 时间按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起(以通知办理交房使用的时间为准),再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延长支付给被征收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参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八条执行。九、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

13、)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二)2004 年 8 月 15 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单位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 70%给予补偿;2004 年 8 月15 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 95%补偿。- 7 -(四)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1、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和规划路网图等确认。2、通过本款第 1 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

14、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5 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一)2004 年 1 月 1 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5、,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 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 6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二)2004 年 1 月 1 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8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

16、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一、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 年 1 月 1 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的 50增加补偿。十二、房屋特殊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特殊装修超出评估标准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又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评估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三、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被征收

17、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且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在下列期限规定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 10000 元。(二)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 6000 元。 (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 3000 元。 (四)超过公告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 9 -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收双方签订

18、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十五、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十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手续不全房屋、附属物等面积丈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按协议约定房屋

19、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被征收人须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被征收房屋后,领取相关补偿款。(三)在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做好用水、用电、用气等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10 -(五)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

20、起行政诉讼。十七、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十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十九、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订立补偿协议;逾期没有订立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决定执行。二十、市人民政府对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如我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新调整的,则本方案将按新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二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南府发 20126 号)等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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