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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科技与工程学院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准则.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03481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66.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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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臺灣師範大學科技與工程學院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 103 12月 24日 103學第 1學期第 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5月 13日本校第 277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同意備查 104 5月 25日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據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 及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院各系(所)因教學需要,得聘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 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教授級、講師級之 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第 三 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2、三以上,成績優,並有具體事 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以上,具有特 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限得酌減一至三 。 第 四 條 本院各系 (所) 聘任之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以上,成績優,並有具體 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以上,具有特 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限得酌減一至三 。 第 五 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助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資格之 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以上,成績優,並有具體事蹟 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以上,具有特殊

3、 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限得酌減一至三。 第 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資格為曾從事與應 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限得 酌減一至三。 第 七 條 提聘之專業技術人員如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資限得酌減 一至三。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賽,並獲有優勝獎 項以上者為限,其酌減限由院教評會審議決定。 1 2 第 八 條 本準則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資及專業性工作資,係指專 任資。為兼任資,則折半計算。 第 九 條 各系(所)擬新聘專、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其擬聘職級由系(所) 依

4、其資審議後,提聘表送人事室審核;惟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 或成就之認定,應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審查。有關審查人及辦 單位規定如下: 一、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由系(所)辦外審。審查人為三人, 且至少應有二位審查人審查通過。 二、專任助教授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由本院辦外審;審查人 為五人,且至少應有四位審查人審查通過; 三、兼任助教授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由本院辦外審;審查人 為三人,且至少應有二位審查人審查通過。 第 十 條 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審查時,將依三大項目進審查,分別為: 一、特殊造詣或成就表現符合應聘科目性質之相關性,佔分為百分 之三十。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性,佔分為百分之四十。 三、特殊造詣或成就在專業域之貢獻,佔分為百分之三十。 各系(所)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科目有 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 明。 第十一條 各系(所)須依本準則訂定作業要點,並得訂定具體事蹟、特殊造 詣或成就認定等標準,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校教評會備查, 並報請校長發布施。 第十二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發布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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