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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03108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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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参 照 国 家 和 江 苏省 有 关 部 门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制 定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 划 ”,设 立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划 专 项 基 金 ,培 育 和 建 设 一 批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龙 头 、以 平 台 建 设 为 依 托 、以 科 技 项 目 为 支 撑 、以 优 秀 创 新 人 才 为 主 体 、具 有 较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能 为 国 家 和 地 方

2、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解 决 重 大 科 技 问 题 的 优 秀 创 新 团 队 ,重 点 支 持 我 校 以 优 秀 中 青 年 科 研 人 员 为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的 研 究 群体 ,为 其 开 展 某 一 重 要 方 向 的 研 究 创 造 良 好 的 科 研 条 件 。第 三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是 指 由 学 校 正 式 发 文 成 立 的 各 类 科 技 创新 团 队 和 人 文 社 科 创 新 团 队 。第 四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分 校 级 和 院 (部 )级 二 个 层 次 ,按 照 “统 筹规 划 、合 理 布 局 、突 出 重 点 、增

3、 强 优 势 ”的 原 则 建 设 ,定 期 考 核 评 估 、优 胜 劣 汰 和 滚 动 发 展 。第 五 条 对 入 选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培 育 计 划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 划 ”和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创 新研 究 群 体 ”的 创 新 团 队 ,按 照 上 述 上 级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本 办 法 进2行 建 设 和 管 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 六 条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申 报 条 件1、 创 新 团 队 的 研 究 方 向 属 于 国 家 、江 苏

4、 省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和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中 长 期 规 划 的 重 点 领 域 ,符 合 我 校 学 科 发 展 需要 ,具 有 开 创 性 、探 索 性 ,有 明 确 的 技 术 路 线 、能 产 生 重 大 经 济 或 社会 效 益 的 关 键 技 术 创 新 和 集 成 创 新 ;2、 创 新 团 队 一 般 应 以 相 应 的 校 级 科 研 机 构 或 重 点 学 科 或 江 苏省 特 色 学 科 为 依 托 ,承 担 国 家 或 省 部 级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具 备 良 好 的 工作 氛 围 和 环 境 条 件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5、成 员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从 事 拟定 方 向 的 研 究 工 作 ;3、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除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和 创 新 性 学 术 思 想外 ,应 具 有 较 好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和 合 作 精 神 ,在 研 究 群 体 中 有 较 强 的凝 聚 作 用 ,品 德 高 尚 ,治 学 严 谨 ;一 般 应 为 省 部 级 项 目 获 得 者 、省 级 以上 人 才 工 程 入 选 者 、省 重 点 (特 色 )学 科 负 责 人 或 方 向 负 责 人 、校 重 点学 科 负 责 人 等 中 青 年 专 家 ;团 队 带 头 人

6、和 学 术 带 头 人 年 龄 一 般 不 超过 55 岁 ;4、 创 新 团 队 已 取 得 突 出 的 研 究 成 果 ,学 术 水 平 在 国 内 同 行 中 具有 一 定 优 势 ,或 活 跃 在 某 一 研 究 领 域 的 前 沿 并 具 有 明 显 的 创 新 能 力和 发 展 潜 力 ;5、 创 新 团 队 成 员 应 具 有 相 对 集 中 的 研 究 方 向 和 共 同 研 究 的 科3学 问 题 ,是 在 长 期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自 然 形 成 的 研 究 整 体 (一 般 应 为 510人 );创 新 团 队 应 具 备 合 理 的 职 称 结 构 、学 历 结

7、构 、学 缘 结 构 、年 龄 结构 ,团 队 中 应 有 34 人 为 45 岁 以 下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副 教 授 以 上 (含副 教 授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青 年 研 究 骨 干 ;创 新 团 队 成 员 应 具 有 勇 于探 索 、敢 于 创 新 和 团 结 协 作 的 精 神 ,具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能 力 和 学 术 发 展潜 力 ;6、 创 新 团 队 成 员 主 要 由 本 校 在 编 人 员 组 成 ,可 以 跨 院 (部 )申 报 ,校 外 成 员 不 能 超 过 团 队 成 员 总 数 的 1/4。第 七 条 本 校 在 编 人 员 至

8、多 在 1 个 校 级 和 1 个 院 (部 )级 创 新 团队 中 担 任 团 队 成 员 (省 部 级 以 上 创 新 团 队 除 外 ),但 不 能 同 时 作 为 团队 带 头 人 或 学 术 带 头 人 。 第 八 条 交 叉 学 科 、新 兴 学 科 以 及 国 家 急 需 发 展 学 科 等 领 域 建立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的 条 件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第 九 条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申 报 条 件 由 学 院 /部 (依 托 单 位 )在参 照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申 报 条 件 并 根 据 相 关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自 行 制 定 。第 十

9、 条 申 请 校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需 填 报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学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申 请 表 ,由 依 托 单 位 签 署 具 体 意 见 后 报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第三章 遴选与审批第 十 一 条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每 三 年 组 织 一 次 遴 选 ,由 院 (部 )根 据当 年 通 知 要 求 组 织 申 报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由 遴 选 工 作 由 学 院 (部 )根4据 本 单 位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自 行 组 织 。第 十 二 条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由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组 织 专 家

10、 组 评 议 、校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校 务 会 审 批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发 文 成 立 ;学 院(部 )级 创 新 团 队 由 院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审 批后 发 文 成 立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 十 三 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是 创 新 团 队 的 校 内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校 创 新 团 队 规 划 、建 设 、考 核 和 评 估 等 宏 观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原 则 上 由 依 托 单 位 负 责 日 常 的 管 理 和建 设 ,交 叉 学 科

11、 创 新 团 队 (跨 学 院 /部 )由 依 托 关 系 最 紧 密 的 单 位 负 责日 常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第 十 五 条 创 新 团 队 以 三 年 为 一 个 建 设 周 期 ;学 校 仅 对 校 级 创新 团 队 给 予 一 定 的 活 动 经 费 资 助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活 动 经 费 原 则 上由 依 托 单 位 负 责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的 科 研 设 施 、办 公 用 房 等 建 设 需 求 由依 托 单 位 统 筹 解 决 。第 十 六 条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资 助 经 费 及 管 理1.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资 助 经 费

12、采 用 按 年 度 考 核 和 周 期 评 估 结 果 分 年度 拨 款 的 方 式 下 拨 ,需 建 立 经 费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资 助 结 束 后 ,要 做 好财 务 总 结 ,经 财 务 处 、纪 委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审 核 后 ,交 科 技 处 /社 科 处备 案 ;2. 创 新 团 队 资 助 经 费 实 行 项 目 制 管 理 ,由 团 队 带 头 人 负 责 经 费5管 理 和 使 用 ,资 助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创 新 团 队 所 需 科 研 条 件 的 建 设 和 科研 活 动 费 用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克 扣

13、 或 挪 用 ,用 于 接 待的 费 用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15%,且 不 得 提 取 任 何 劳 务 酬 金 。 第 十 七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依 托 单 位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带 头 人 负责 制 ,可 设 置 正 副 两 名 带 头 人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的 带 头 人 由 依 托 单 位 提出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审 批 、依 托 单 位 聘 任 ,原 则 上 必 须 有 一 名 具 有 副 高以 上 职 称 (或 博 士 )一 线 教 师 作 为 带 头 人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的 带 头 人原 则 上 均 应 有 博 士

14、学 位 ,由 依 托 单 位 直 接 聘 任 ,报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备案 。第 十 八 条 创 新 团 队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应及 时 上 报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由 学 校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自 学 校 发 文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应向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提 交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计 划 任务 书 ,明 确 团 队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团 队 组 成 、年 度 建 设 目 标 和 发 展

15、规 划 ,有 可 操 作 和 考 核 性 强 的 年 度 考 核 和 周 期 评 估 具 体 指 标 ,提 交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创 新 团 队 应 加 强 对 外 合 作 和 学 术 交 流 ,保 持 活 跃 的工 作 状 态 ;成 员 之 间 应 加 强 合 作 ,共 同 署 名 发 表 论 文 ,协 作 申 报 科 研项 目 、专 利 和 奖 励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完 成 的 科 研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南 京信 息 工 程 大 学 ;创 新 团 队 成 员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生 成 ,知 识 产

16、 权 的 认6定 和 归 属 ,无 形 资 产 的 利 用 和 转 移 、管 理 和 保 护 ,研 究 人 员 与 知 识 产权 的 关 系 等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令 和 我 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管 理 相 关 规 定执 行 。第五章 考核和评估第 二 十 二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周 期 评 估 制 度 ,即一 个 建 设 周 期 内 前 两 年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第 三 年 进 行 周 期 评 估 ;年 度 考核 分 为 “A、B、C”三 个 等 级 ,周 期 评 估 等 级 分 为 “优 、良 、中 、差 ”四 个等 级 。

17、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内 创 新 团 队 均 应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和 周 期 评 估 ,并向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提 交 进 展 报 告 ,前 两 年 提 交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第三 年 提 交 周 期 评 估 报 告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组 织 专 家 组 或 校 学 术 委 员 会根 据 年 度 报 告 、周 期 评 估 报 告 结 合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估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校 内 公 布 。第 二 十 四 条 年 度 考 核 和 周 期 评 估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进 行 科 研 指 标积 分 ,积

18、分 办 法 参 照 2008 年 实 施 的 岗 位 考 核 “科 研 考 核 积 分 指 标 体系 ”和 “科 研 核 心 指 标 积 分 体 系 ”,具 体 考 核 评 估 细 则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创 新 团 队 考 核 与 评 估 科 研 成 果 确 认 :1、 创 新 团 队 科 研 成 果 必 须 标 注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为 作 者 第一 完 成 单 位 ;2、 只 有 围 绕 创 新 团 队 的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由 团 队 成 员 署 名 并 在培 养 周 期 内 产 生 的 科 研 成 果 ,方 可 纳 入 创 新 团 队 的

19、考 核 与 评 估 ;73、 学 术 刊 物 级 别 的 认 定 以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2008 年 7 月 1日 公 布 的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理 工 类 学 术 期 刊 、出 版 社 分 级 标 准 (暂行 )和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人 文 社 科 类 学 术 期 刊 、出 版 社 分 级 标 准(暂 行 )为 准 ;4、 同 一 篇 论 文 被 不 同 检 索 机 构 收 录 ,采 取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只 计 一 次 ;5、 同 时 参 加 多 个 创 新 团 队 的 成 员 ,其 单 项 科 研 成 果 只 参 加 一个 校 内

20、 创 新 团 队 的 考 核 和 评 估 (省 部 级 以 上 创 新 团 队 除 外 );6、 校 外 团 队 成 员 的 科 研 成 果 至 少 需 标 注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为 第 二 完 成 单 位 ,并 有 团 队 其 他 成 员 共 同 署 名 的 ,方 可 纳 入 其 所 在 校内 创 新 团 队 的 考 核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六 条 创 新 团 队 的 年 度 考 核1、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运 行 一 年 后 ,由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组 织 专 家 组 或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其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2、 对 校 级 创 新

21、团 队 的 年 度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为 B 以 上 ,继 续 全 额 支 持 下 一 年 度 活 动 经 费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为 C,减 半 支 持 下 一 年 度 活 动 经 费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等 级 为 C,停 拨 下 一 年 度 活 动 经 费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降 为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连 续 两 年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直 接 撤 销 ;3、 对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的 年 度 考 核8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为 C,直 接 撤 销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直 接 撤

22、销 。第 二 十 七 条 创 新 团 队 的 周 期 评 估1、 创 新 团 队 的 一 个 培 养 周 期 结 束 后 ,由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组 织 专家 组 或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其 进 行 周 期 评 估 ;2、 对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的 周 期 评 估 :周 期 评 估 等 级 为 优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上 一 级 创 新 团 队 ;周 期 评 估 等 级 为 良 以 上 ,继 续 全 额 支 持 下 一 周 期 活 动 经 费 ;周 期 评 估 等 级 为 中 ,减 半 支 持 下 一 周 期 活 动 经 费 ;周 期 评 估 等 级 为 差 ,停

23、拨 活 动 经 费 ,并 视 情 况 给 予 降 级 或 撤 销 ;3、 对 院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的 周 期 评 估 :周 期 评 估 成 绩 等 级 为 优 ,直 接 提 升 为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周 期 评 估 成 绩 等 级 为 差 ,直 接 取 消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年 度 考 核 或 周 期 评 估 降 级 的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取 消其 参 加 下 一 轮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的 申 报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年 度 考 核 或 周 期 评 估 撤 销 的 创 新 团 队 ,两 年 内 不得 申 请 或 申 报 各 层 次 的 创

24、 新 团 队 。第六章 附 则第 三 十 条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统 一 命 名 为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创 新团 队 ”;院 (部 )级 及 以 下 创 新 团 队 统 一 命 名 为 “学 院 (部 )创 新 团 队 ”9。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试 行 ,以 前 本 校 相 关 文 件 中 与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规 定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学 技 术 处 和 社 会 科 学 处 在 各 自 范 围 内负 责 解 释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主题词:创新团队 建设 管理 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2008 年 12 月 18 日印10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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