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申 请 书申请人:杨 xx,男,19xx 年 x 月 xx 日生,汉族,北京市 xxx制衣厂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中仓小区 xx 号楼 xxxx 号。委托代理人:马永顺,男,汉族,北京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o1o2o1o7. 。被申请人:李 xx,男,1947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北京市先明日用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街 16 号。被申请人:刘 xx,女,1947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北京第二毛线厂退休职工,住址同李 xx。被申请人:李 x,女,其父母为以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李 x,女,其父母为以上被执行人
2、。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 李 xx 刘 xx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事实与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 02254 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 xx 和刘xx 的财产。在房屋撤迁安置过程中,原房屋置换了三套房,一套由被执行人李 xx、刘 xx 居住。在执行期间,为了逃避债务,另二套分别让其儿女李 x、李 x 居住,并千方百计登记在其名下。而且李x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由于被执行人的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与李 x 和李 x 的财产混同。,故被执行人李 xx 刘 xx 有履行能力恶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项、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此致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杨 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