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文 本)增城市城市规划局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七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2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3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5第五章 2007 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7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7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10第八章 附 则 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增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增城全市,包括中心城区(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 、
2、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和派潭镇。第三条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 20072010 年,与增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第四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 号) 、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 号) 、 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房字2006103 号) 、 增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042020) 、 增城市新塘镇总体规划(20052020) 、 增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五
3、条 本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本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有:(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
4、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四)基本实现城镇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图件。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九条 根据增城市 2001 年至 2006 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建筑报审批情况调查,至 2006 年底,增城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约 633 万平方米。第十条 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增长、商品住房市场发展态势,以及本地
5、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住房状况,参考广州市相关指标,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 715.6 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商品住房 680 万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2 万平方米;新建廉租房 3.6 万平方米。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 7.62 万套,总建筑面积 715.6 万平方米。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 70%。政府保障型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供应廉租房 3.6 万平方
6、米,经济适用房 32 万平方米,商品住房680 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政府保障型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内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下实施,项目建设限户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限房价、限供应对象(本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 4320 套,建筑面积 35.6 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 600 套,建筑面积 3.6 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 3720 套,建筑面积 32 万平方米。
7、第十四条 政府通过限户型、限房价等措施对商品住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供应。该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建设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 5.47 万套,建筑面积 465 万平方米。第十五条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大套型商品住房)1.72 万套,建筑面积215 万平方米。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包括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 、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的住房建设目标、计划分别为:(一)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 19
8、350 套,建筑面积 181.48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280 套,建筑面积 1.68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1710 套,建筑面积 14.8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13000 套,建筑面积110.56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4360 套,建筑面积 54.44 万平方米。(二)新塘镇建设各类住房 41830 套,建筑面积 392.9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160 套,建筑面积 0.9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820 套,建筑面积 7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31420 套,建筑面积 267.11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9430 套,
9、建筑面积 117.89 万平方米。(三)石滩镇建设各类住房 4910 套,建筑面积 46.0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60 套,建筑面积 0.3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670 套,建筑面积 5.7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3080 套,建筑面积 26.18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1100 套,建筑面积 13.82 万平方米。(四)中新镇建设各类住房 8830 套,建筑面积 82.9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60 套,建筑面积 0.3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300 套,建筑面积 2.6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6480 套,建筑面积
10、55.11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1990 套,建筑面积 24.89 万平方米。(五)派潭镇建设各类住房 1300 套,建筑面积 12.14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40 套,建筑面积 0.24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220 套,建筑面积 1.9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750 套,建筑面积 6.36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290 套,建筑面积 3.64 万平方米。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际,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增城市新建住房年度目标、计划为:(一)2007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4000 套
11、,建筑面积 119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080 套,建筑面积 51 万平方米;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集中在后三年建设。(二)2008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3740 套,建筑面积 116.82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250 套,建筑面积 53.18 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120 套,建筑面积 0.74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 760 套,建筑面积6.54 万平方米。(三)2009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3860 套,建筑面积 117.89 万平方米;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4570 套,建筑面积 57.11 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260 套
12、,建筑面积 1.55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 1600 套,建筑面积 13.82 万平方米。(四)2010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3130 套,建筑面积 111.62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270 套,建筑面积 53.38 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220 套,建筑面积 1.31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 1360 套,建筑面积 11.64 万平方米。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应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
13、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第十九条 规划期内,增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 451 公顷,包括新增住房建设用地、存量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工业搬迁等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 26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 425 公顷。第二十条 规划期内,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中,经济适用房用地 23 公顷,廉租房用地 3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用地 291 公顷,其它商品住房用地 134 公顷。第二十一条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包括荔城街
14、、增江街以及朱村街) 、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的新建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如下:(一)中心城区供应住房用地 115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1.4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10.6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103 公顷。(二)新塘镇供应住房用地 245.8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8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5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240 公顷。(三)石滩镇供应住房用地 29.4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3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4.1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25 公顷。(四)中新镇供应住房用地 52.2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3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1.9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50 公顷。(
15、五)派潭镇供应住房用地 8.6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2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1.4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7 公顷。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如下:(一)2007 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 106 公顷,全部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后三年集中供应) 。(二)2008 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 111.3 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06 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4.7 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 0.6 公顷。(三)2009 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 121.3 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10 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10 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 1.3 公顷。(四
16、)2010 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 112.4 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03 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8.3 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 1.1 公顷。第五章 2007 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第二十三条 2007 年主要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8080 套,总建筑面积170 万平方米,其中包括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4000 套,总建筑面积 119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080 套,总建筑面积 51 万平方米。第二十四条 2007 计划新增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六宗,总用地面积约为57 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三宗,面积约为 19 公顷,新塘镇三宗,面积约为 38 公顷。第六章 住
17、房建设政策措施第二十五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节约、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主要措施有:(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自2006 年 6 月 1 日起至规划期末止,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 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
18、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三)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调整城市规划、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种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五)对于已出让居住用地,在坚持“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原则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户型比例问题。原则上单个项目达到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 70%以上”。允许同一区域内多个项目联合达到 “套型
19、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 70%以上”。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土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区位合适的居住用地调整规划要点,即适当提高容积率和中小套型住房比重,以扩大本市中小套型住房的建筑面积,利于区域平衡。第二十六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措施有:(一)推进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采取切实措施抑制房价上涨过快。(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相关项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
20、理。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研究制定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大保障力度,主要措施有:(一)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规划与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确保完成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在公开出让部分经营性住宅用地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为公开出让的条件,由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二)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
21、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继续推行租金补贴方式,适当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增强廉租住房对本地最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第二十八条 继续开展零星危旧房改造。为促进规划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街(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对城(镇)区的零星危旧房进行拆迁改造。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信贷政策,发挥税收、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第三十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22、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主要措施有:(一)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不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二)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第三十二条 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机制。第三十三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
23、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第三十四条 强化管理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增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第三十五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一)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二)年度实施计划应与住房需求变化相协调。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共住房预登记情况对每年住房建设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
24、当年的年度实施计划予以施行。第三十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应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系统与长效管理机制。第三十七条 其它政策与策略主要有:(一)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合。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进度。(二)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具体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以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增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