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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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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串讲,主讲:李中其,参考教材:一、汪劲著:环境法学二、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三、汪劲等编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学考试指导与题解,本次串讲过程中重要讲解多项选择题。因为多项选择题即可以考简答,又可拆开考单选。 例如:多项选择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 (ABCDE)A、调查公众意见 B、咨询专家意见 C、座谈会 D、论证会 E、听证会 简答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案:我国法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单项选择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

2、主要方式 ( A )A、调查公众意见 B、民意调查C、宪法规定 D、征求意见,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一、环境的一般概念二、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三、人类环境的分类(一)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二)按照环境的功能,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三)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四)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

3、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五、自然资源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

4、法的保护对象。,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我们可以举几个明显例子说明生物和人类安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1、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地球表面是最早同金星一样,只有二氧化碳,氧是地球大量覆盖了绿色植物(主要是森林)以后制造的。大气中的氧大约有四分之三是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的,用来供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需要。这说明氧是次生的,有了氧气、才有动物和人类。氧的形成是生物向高级阶段演化的必要条件。2、臭氧层的形成。臭氧层有一种奇特的功能,它可以阻挡和吸收对生物有强大杀伤力的太阳紫外线。它是生物和人类的“保护伞”和“宇宙服”。3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六十多种

5、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的近似。这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有人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把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分为三部分:1、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的环境因素,如大气、 水、陆地、岩石、日光等。2、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3、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 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6、,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一、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的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一)生态系统的概念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二)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三、生态系统的功能(一)生态系统的能量活动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绿色植物每年制造的有机物质可达2000亿吨,成为整个生物圈能量的总来源。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

7、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二)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四、生态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第三节 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自然环境的破坏(二)环境污染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四)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环境条件变得更加脆弱。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8、。过去30年,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三、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三、环境科学的任务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综合性(二)技术性(三)社会性(四)共同性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

10、系的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1

1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

12、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

13、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颁布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大体分为如下几类:(1)土地利用规划法;(2)污染防治性;(3)自然保护法;(4)环境行政管理法等。一、土地利用规划法二、环境污染防治法三、自然保护法四、环境行政管理法规第五节 环境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第六节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四、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体制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一)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将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归纳为如下六类:1、“物物相关”律;2、“相生相克”律;3、“能流物复”律;4、“负载定额”律;5、“协调稳定”律;6、“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一)可持续发展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

16、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第一节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管理的概念 二、环境管理的原则1、综合性原则;2、区域性原则;3、预测性原则;4、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三、环境管理的范围1、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2、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第二节 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一、第一阶段,早期限制时期从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 二、第二阶段,治理时期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进入了公害发展

17、与泛滥时期。 三、第三阶段,综合防治时期时间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不少国家总结了治理阶段“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以后,改变了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 四、第四阶段,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这一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到目前,以往的环境管理,重点都在于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即控制工业污染,而对于整个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缺乏全面管理。,第三节 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0世纪70年代,美、日、英、法、加拿大等国政府,分别在中央 设立和强化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第四节 环境管理机构 一、外国环境管理机构 二、我国的环境管

18、理机构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节 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

19、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三、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含义 二、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贯彻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一、环境权理论与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原则 二、公众参与

20、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公民的环境权。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八章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二、城市规划三、村镇规划,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环境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第二类是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

21、出评价;第三类是预断评价,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和建设工程。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七、环境影响

22、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五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老企业污染的治理,一是对新建项目产生的新的污染的防治。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

23、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三、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 四、我国在水环境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1、排污申请登记;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这是发放许可证的最核心的工作;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三、征收排污费的办法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

24、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四、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 一、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其有关法律规定(一)财政援助(二)低息贷款(三)税收,第七节 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一、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二、限期治理制度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3、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四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

25、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30人以是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涉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利用放射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

26、下;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一般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

27、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1)预防和预警机制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序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2)应急响应机制第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第二、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28、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一、自然资源所有权(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二)自然资源所有权

29、的取得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三种方式。2、集体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和开发利用取得三种方式。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3、个人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二、自然资源使用权(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确认取得、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取得等四种

30、方式。(四)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引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原因,如河岸土地被洪水冲走;二是开发利用完毕,如矿产资源被开采完毕;三是因期限届满,如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承包合同期限届满;三是因闲置或弃置抛荒,例如,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四是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五是因主体消灭,如自然资源使用单位因迁移、撤销而停止使用土地。,第二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第三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一、自然资源调查制度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

31、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一是收费。三、自然资源税四、自然资源费对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地带参观、游览,各地方也通常以出售门票的方式收费。这些收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开发使用费;(二)补偿费;(三)保护管理费;(四)惩罚性收费。,第十章 环境标准,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一、我国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二、ISO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国际标准组织(ISO)于1987年制定并在世界范围内实施

32、了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1992年又组织制定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第二节 环境标准的作用,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 一、环境标准体系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二级组成。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装。二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二级。 二、环境标准的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节 环

33、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二、行政制裁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一)行政处分;(二)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诉讼(一)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可把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归纳为以下三类:1、司法审查之诉;2、请求履行职责之诉;3、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二)环境行

34、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时效:(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第二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直到赔礼道歉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四、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法律规定:1、起诉资格的放宽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 告。检举和控告当然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2、举证责任的转移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

35、的事实证据。4、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的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第三节 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认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应注意的问题四、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在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专门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338条至第346条,共9条16款。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

36、法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一)环境污染(二)公害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场管理规则第3条。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三、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节 我国

37、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一、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三、水污染防治法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六、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概述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a)芘以及氟化物等十大类。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二、大气环境标准在我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环

38、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66)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对于上述三类功能区,依类别的不同相应地执行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二)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对燃煤煤炭要求推行煤炭洗选加工,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二是在城市能源结构方面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

39、推广清洁能源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在燃煤锅炉的管制方面,要求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四是在城市燃煤供热地区,要求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三)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制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概述一、海洋环境污染及其特点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

40、质,倾倒废弃物等,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三)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我国海洋污染物主要来源于陆源水污染物,因此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减少陆源性海洋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海洋生态保护 (一)特殊海洋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三、防治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一)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

41、环境的污染 (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概述 一、水污染概述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二、水污染防治立法,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42、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的功能划分。,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四、防治地表水污染(一)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二)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规定。五、防治地下水污染(一)禁止性规定;(二)限制性规定。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噪声污染概述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

43、管理体制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0-4级五类区域,其中,0类标准(昼间50dB,夜间40dB)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并且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昼间55dB,夜间45dB)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2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地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

44、、次干道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四、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六类区域,各适用地带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分别为:特殊住宅区65dB(昼间):65dB(夜间);居民、文教区70dB(昼间):67dB(夜间);混合区、商业中心区75dB(昼间):72dB(夜间);工业集中区75dB(昼间):72dB(夜间);交通干线通路两侧75dB(昼间):72dB(夜间);铁路干线两侧80dB(昼间):80dB(夜间)。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

45、,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五、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一、固体废物污染概述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二)全过程管理原则;(三)分类管理原则。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第一

46、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概述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规定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节 其他危险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二、农药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农药的概念 (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1)田间试验阶段;(2)临时登记阶段;(3)正式登记阶段。 (三)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四)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

47、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五)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三、对化学品首次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四、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 自然资源及其特征一、自然资源的定义二、自然资源的特征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第二节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总

48、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第三节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第四节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

49、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一)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二)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三)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四)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五节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第一节 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一、水资源及其功能二、我国水资源的状况三、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此确立了水资源的单一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 (四)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二、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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