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典型案例】对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有检验报告.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419639 上传时间:2019-03-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典型案例】对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有检验报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典型案例】对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有检验报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典型案例】对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有检验报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典型案例】对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有检验报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典型案例】对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有检验报告2016 年郑州市两级法院,以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宗旨,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全年共审结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6000 余件,妥善化解了大批行政争议,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官民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现精选 6 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期对社会公众维权和政府依法行政有所助益。案例 4:原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一、基本案情原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系渔家乐香辣鳕鱼条(烧

2、烤味)的销售商。2015 年 12 月 13 日,第三人王某向被告食药局投诉举报称原告润瑞公司处 2015 年 12 月 7 日销售的涉案产品里面有异物。被告食药局认为润瑞公司销售混有异物的渔家乐香辣鳕鱼条(烧烤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16 年 2 月6 日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作出(郑管)食药监食罚201547 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8.50 元、罚款人民币 6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向被告管城区政府申请行

3、政复议,管城区政府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作出管政复决字2016第 15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郑管)食药监食罚201547 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食药局在未对涉案食品进行鉴定的前提下,仅通过外部观察辨认即认定原告销售的食品内混有异物,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结论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告食药局凭借自身主观判断认定涉案食品包装内的白色物质系异物,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诉行政

4、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渔家乐香辣鳕鱼条被王某举报内含异物,经上诉人管城区食药监局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组织辨认等调查核实后认定被举报食品中含有白色异物。且参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亦对被举报食品系其公司所售、购物小票是其公司开具、被举报食品中确实有与内包装食品不一致的白色物质、上诉人管城区食药监局认定的该袋被举报食品包装完好、无破损现象等明确予以确认。上诉人管城区食药监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凭借自身的专

5、业知识、感官判断和执法经验,判定涉案食品中混有与食品本身明显不一致的白色异物,属于其执法裁量权和判断权的范畴内,且凭借肉眼观察该食品包装内有明显异物亦符合普通判别常识,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尊重行政执法的初次判断权和裁量权。被上诉人所称必须经过鉴定、确认异物真实属性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其销售的涉案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且对任何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查处都必须以鉴定为前提也会极大增加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成本,也不符合客观现实。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随着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关注程度的日益增加,消费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也日益增多,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查处任务也日益增多。对于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感官判断和执法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出食品存在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不是每一单处罚都必须经过鉴定才能作出。如果对任何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查处都必须以鉴定为前提会极大增加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成本,也不利于保护人们的食品药品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工作总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