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 目 一 讲 义目 录第 一 章 金 融 、 资 产 管 理 与 投 资 基 金 3考 点 一 金 融 市 场 与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 3考 点 二 投 资 基 金 的 类 别 . 3第 二 章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概 述 4考 点 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点 . 4考 点 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参 与 主 体 . 4考 点 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起 源 与 早 期 发 展 . 5第 三 章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类 型 6考 点 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分 类 . 7考 点 二 股 票 基 金 的 类 型 . 7考 点 三 债 券
2、基 金 的 类 型 . 8考 点 四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8考 点 五 保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策 略 . 8考 点 六 ETF的 特 点 . 9考 点 七 LOF与 ETF区 别 . 9考 点 八 分 级 基 金 10第 四 章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监 管 . 11考 点 一 基 金 监 管 的 概 述 11考 点 二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和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12考 点 三 对 基 金 机 构 的 监 管 12考 点 四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监 管 14考 点 五 对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的 限 制 15第 五
3、章 基 金 职 业 道 德 . 16考 点 一 道 德 与 职 业 道 德 16考 点 二 基 金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16考 点 三 基 金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与 修 养 17第 六 章 基 金 的 募 集 、 交 易 与 登 记 . 18考 点 一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认 购 18考 点 二 基 金 的 交 易 、 申 购 和 赎 回 19第 七 章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22考 点 一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概 述 22考 点 二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23考 点 三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24第 八 章 基 金 客
4、户 和 销 售 机 构 261考 点 一 基 金 客 户 的 分 类 26考 点 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27第 九 章 基 金 销 售 行 为 规 范 及 信 息 管 理 29考 点 一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禁 止 性 规 范 29考 点 二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30考 点 三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管 理 30第 十 章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32考 点 一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概 述 32考 点 二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流 程 33考 点 三 投 资 者 教 育 的 内 容 33第 十 一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34考 点 一 内 部 控
5、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34考 点 二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35考 点 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35考 点 四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35第 十 二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规 管 理 . 37考 点 一 合 规 管 理 概 述 38考 点 二 合 规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38考 点 三 合 规 管 理 活 动 的 内 容 39考 点 四 合 规 风 险 的 主 要 种 类 402第 一 章 金 融 、 资 产 管 理 与 投 资 基 金考 点 一 金 融 市 场 与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 熟 悉 ) 一 、 金 融 市 场 的 分 类( 一 )
6、按 照 交 易 工 具 的 期 限 分 为 货 币 市 场 (一 年 内 )和 资 本 市 场 ( 一 年 以 上 ) 。( 二 ) 按 照 交 易 标 的 物 分 为 票 据 、 证 券 、 衍 生 工 具 、 外 汇 和 黄 金 市 场 等 。( 三 ) 按 照 交 割 期 限 分 为 现 货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二 、 金 融 市 场 参 与 者( 一 ) 政 府( 二 ) 中 央 银 行( 三 ) 金 融 机 构 ( 最 重 要 的 中 介 机 构 , 充 当 资 金 的 供 给 者 、 需 求 者 和 中 间 人 等 多 重 角 色 )( 四 ) 个 人 和 企 业 居 民
7、 ( 居 民 是 主 要 的 资 金 提 供 者 )三 、 金 融 交 易 的 组 织 方 式( 一 ) 交 易 所 交 易 方 式( 二 )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三 ) 电 信 网 络 交 易 方 式一 个 完 善 的 金 融 市 场 上 这 几 种 组 织 方 式 通 常 是 并 存 的 。考 点 二 投 资 基 金 的 类 别 ( 掌 握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三 )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四 ) 对 冲 基 金( 五 ) 另 类 投 资 基 金 ( 私 募 方 式 )3第 二 章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概 述考 点 一
8、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点 ( 熟 悉 ) ( 一 ) 集 合 理 财 、 专 业 管 理( 二 ) 组 合 投 资 、 分 散 风 险( 三 ) 利 益 共 享 、 风 险 共 担( 四 ) 严 格 监 管 、 信 息 透 明( 五 ) 独 立 托 管 、 保 障 安 全考 点 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参 与 主 体 ( 熟 悉 ) 一 、 基 金 当 事 人(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二 、 基 金 市 场 服 务 机 构( 一 ) 主 要 服 务 机 构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既 是 基 金
9、的 当 事 人 , 又 是 基 金 的 主 要 服 务 机 构 。( 二 ) 其 他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41.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 证 券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 独 立 基 金 销售 机 构 )2.销 售 支 付 机 构3.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材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0年 )4.估 值 核 算 机 构5.基 金 投 资 顾 问 机 构6.基 金 评 价 机 构7.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服 务 机 构8.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10、 师 事 务 所三 、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和 自 律 组 织( 一 ) 基 金 监 管 机 构基 金 监 管 机 构 通 过 依 法 行 使 审 批 或 核 准 权 , 依 法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 对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以及 其 他 从 事 基 金 活 动 的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在 基 金 的 运 作 过程 中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二 ) 基 金 自 律 组 织1.证 券 交 易 所 是 基 金 的 自 律 管 理 机 构 之 一 。 我 国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是 依 法 设 立
11、的 , 不 以 营 利 为目 的 , 为 证 券 的 集 中 和 有 组 织 的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和 设 施 ,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实 行 自 律 性 管 理 的法 人 。2.我 国 的 基 金 自 律 组 织 , 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市 场 服 务 机 构 于 2012年 6月7日 成 立 的 同 业 协 会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此 前 , 我 国 基 金 行 业 的 自 律 组 织 一 直 隶属 于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考 点 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起 源 与 早 期 发 展 (
12、 熟 悉 ) ( 一 ) 世 界 上 第 一 只 公 认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海 外 及 殖 民 地 政 府 信 托 ” 诞 生 在 1868年 的 英国 。( 二 ) 投 资 基 金 真 正 的 大 发 展 却 是 在 美 国 。 1924年 在 波 士 顿 成 立 的 “ 马 萨 诸 塞 投 资 信 托 基金 ” 被 公 认 为 美 国 开 放 式 公 司 型 共 同 基 金 的 鼻 祖 。( 三 ) 1940年 投 资 公 司 法 和 1940年 投 资 顾 问 法 是 美 国 关 于 共 同 基 金 的 两 部 最 重要 的 法 律 。5第 三 章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3、 的 类 型6考 点 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分 类 ( 熟 悉 ) 一 、 根 据 法 律 形 式 分 类( 一 ) 契 约 型 基 金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设 立 的 基 金 , 我 国 公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公 司 型 基 金 ( 依 据 公 司 法 设 立 , 美 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 根 据 运 作 方 式 分 类( 一 ) 封 闭 式 基 金( 二 ) 开 放 式 基 金三 、 根 据 投 资 对 象 分 类( 一 ) 股 票 基 金 ( 80%)( 二 ) 债 券 基 金 ( 80%)( 三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14、 四 ) 混 合 基 金( 五 ) 基 金 中 的 基 金四 、 特 殊 类 型 基 金( 一 ) 系 列 基 金 ( 伞 形 基 金 )( 二 ) 基 金 中 的 基 金80%以 上 资 产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 为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 三 ) 保 本 基 金( 四 ) 上 市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ETF)ETF产 生 于 加 拿 大 , 发 展 成 熟 于 美 国 。( 五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OF)( 六 ) QDII基 金2007年 我 国 推 出 了 首 批 QDII基 金 。( 七 ) 分 级 基 金
15、考 点 二 股 票 基 金 的 类 型 ( 熟 悉 ) 一 、 按 投 资 市 场 分 类( 一 ) 国 内 股 票 基 金( 二 ) 国 外 股 票 基 金 ( 进 一 步 分 为 单 一 国 家 型 股 票 基 金 、 区 域 型 股 票 基 金 、 国 际 股 票 基金 )( 三 ) 全 球 股 票 基 金二 、 按 股 票 性 质 分 类( 一 ) 价 值 型 股 票 基 金( 二 ) 成 长 型 股 票 基 金( 三 ) 平 衡 型 基 金7考 点 三 债 券 基 金 的 类 型 ( 熟 悉 ) 一 、 根 据 债 券 种 类 对 债 券 基 金 分 类( 一 ) 根 据 债 券 发
16、 行 者 将 债 券 分 为 政 府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等 ;( 二 ) 根 据 债 券 到 期 日 分 为 短 期 债 券 、 长 期 债 券 等 ;( 三 ) 根 据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分 为 低 等 级 债 券 、 高 等 级 债 券 等 ;二 、 根 据 债 券 基 金 自 身 特 点 分 类( 一 ) 标 准 债 券 型 基 金 , 是 指 仅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不 能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 称 为“ 纯 债 基 金 ” 。( 二 ) 普 通 债 券 型 基 金 , 是 指 主 要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17、 ( 80 以 上 基 金 资 产 ) , 但 也 投 资 于 股 票市 场 , 这 类 基 金 在 我 国 市 场 上 占 主 要 部 分 。( 三 ) 其 他 策 略 型 的 债 券 基 金 , 如 可 转 债 基 金 等 。考 点 四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熟 悉 ) 一 、 我 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能 够 进 行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一 ) 现 金 ;( 二 )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三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天 ) 的 债 券 ;( 四
18、 )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五 )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六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二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禁 止 投 资 的 对 象( 一 ) 股 票 ;( 二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三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97天 的 债 券 ;( 四 ) 信 用 等 级 在 AAA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五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1级 或 相 当 于 A-1级 的
19、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及 该 标 准 以 下 的 短期 融 资 券 ;考 点 五 保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策 略 ( 熟 悉 ) 保 本 基 金 于 20世 纪 80年 代 中 期 起 源 于 美 国 。 国 际 上 比 较 流 行 的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主要 有 对 冲 保 险 策 略 与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PPI) 。一 、 对 冲 保 险 策 略主 要 依 赖 金 融 衍 生 品 , 如 股 票 期 权 、 股 指 期 货 等 ,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价 值 的 保 本 与 增 值 ,国 际 成 熟 市 场 多 采 用 对 冲
20、 保 险 策 略 。8考 点 六 ETF的 特 点 ( 熟 悉 ) 考 点 七 LOF与 ETF区 别 ( 熟 悉 ) 9二 、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PPI) 的 投 资 步 骤( 一 ) 确 定 组 合 价 值 底 线 :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有 的 保 本 资 产 的 价 值 , 即 投 资 组 合 的 价 值 底 线 ;( 二 ) 计 算 安 全 垫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三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21、 比 例( 一 ) 按 安 全 垫 的 一 定 倍 数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的 比 例 , 并 将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保 本 资 产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额 =放 大 倍 数 (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价 值 底 线 ) =放 大 倍 数 安 全 垫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额 /基 金 净 值 100%( 二 )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 在 市 场 可 能 发 生 剧 烈 变 化 时 , 才 对 基 金 安 全 垫 的 中 长 期 放大 倍 数 进 行 调 整 。特 点 内 容被 动 操 作 的 指数
22、 基 金 ETF 是 以 某 一 选 定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成 分 证 券 为 投 资 对 象 , 依 据 构 成 指 数的 股 票 种 类 和 比 例 ,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或 抽 样 复 制 , 进 行 被 动 投 资 的 指 数 基金独 特 的 实 物 申购 、 赎 回 机 制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购 ETF, 需 要 那 这 只 ETF 制 定 的 一 篮 子 股 票来 换 取 ; 赎 回 时 得 到 的 不 是 现 金 , 而 是 相 应 的 一 篮 子 股 票 ; 如 果 想 变 现 ,需 要 再 卖 出 股 票 的 环 节 实 物 申 购
23、、 赎 回 机 制 是 ETF最 大 特 色 ETF 有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份 额 ” 的 规 定 , 只 有 资 金 到 达 一 定 规 模 的 投资 者 才 能 参 与 ETF一 级 市 场 的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实 行 一 级 市 场与 二 级 市 场 并存 的 交 易 制 度 ( 1) ETF实 行 一 级 市 场 与 二 级 市 场 并 存 的 交 易 制 度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只 有 资 金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份 额 通 常 要 求在 30万 份 以 上 )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可 以 随 时 进 行 以 股 票
24、 换 份 额 ( 申 购 ) 、 以份 额 换 股 票 ( 赎 回 ) 的 交 易 , 中 小 投 资 者 被 排 斥 在 一 级 市 场 之 外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ETF 与 普 通 股 票 一 样 在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 正 常 情 况 下 ,ETF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比 较 接 近( 2) 与 传 统 的 指 数 基 金 相 比 , ETF的 复 制 效 果 更 好 , 成 本 更 低 , 买 卖 更为 方 便 ( 可 以 在 交 易 日 随 时 进 行 买 卖 ) , 并 可 以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 因 此 对投 资 者
25、 具 有 独 特 的 吸 引 力区 别 内 容申 购 、 赎 回 的 标 的 不 同 ETF是 基 金 份 额 与 “ 一 篮 子 ” 股 票 的 交 易 ;LOF是 基 金 份 额 与 现 金 的 对 价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不 同 ETF通 过 交 易 所 进 行 ;LOF可 以 在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也 可 以 在 交 易 所 进 行申 购 、 赎 回 的 限 制 不 同 ETF最 低 要 求 50万 份 ;LOF没 有 特 别 的 要 求基 金 投 资 策 略 不 同 ETF通 常 采 用 完 全 被 动 式 管 理 方 法 , 属 于 指 数 基 金 ;考 点 八
26、 分 级 基 金 ( 熟 悉 ) 一 、 分 级 基 金 的 特 点( 一 ) 一 只 基 金 , 多 类 份 额 , 多 种 投 资 工 具 ;( 二 ) A类 、 B类 份 额 分 级 ,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可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二 、 分 级 基 金 的 分 类( 一 ) 按 运 作 方 式 分 为 封 闭 式 分 级 基 金 与 开 放 式 分 级 基 金 。( 二 ) 按 投 资 对 象 分 为 股 票 型 分 级 基 金 、 债 券 型 分 级 基 金 ( 包 括 转 债 分 级 基 金 ) 、 QDII分级 基 金 。( 三 )
27、 按 投 资 风 格 分 为 主 动 投 资 型 分 级 基 金 与 被 动 投 资 ( 指 数 化 ) 型 分 级 基 金 。( 四 ) 按 募 集 方 式 不 同 分 为 合 并 募 集 和 分 开 募 集 型 分 级 基 金 。10LOF既 可 以 采 用 主 动 方 式 , 也 可 以 采 用 被 动 方 式在 二 级 市 场 的 净 值 报 价 不 同 ETF每 15秒 提 供 一 个 基 金 净 值 报 价 ;LOF通 常 一 天 只 提 供 一 个 或 几 次 基 金 净 值 报 价第 四 章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监 管考 点 一 基 金 监 管 的 概 述 ( 熟 悉
28、) 一 、 基 金 监 管 目 标( 一 ) 保 护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首 要 目 标 )( 二 )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 直 接 目 标 )( 三 )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二 、 基 金 监 管 的 基 本 原 则基 金 监 管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 保 障 投 资 人 利 益 原 则( 二 ) 适 度 监 管 原 则( 三 ) 高 效 监 管 原 则( 四 ) 依 法 监 管 原 则( 五 )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六 ) 公 开
29、 、 公 平 、 公 正 监 管 原 则11考 点 二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和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 熟 悉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市 场 的 监 管 措 施( 一 ) 检 查( 二 ) 调 查 取 证( 三 ) 限 制 交 易 ( 限 制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5个 交 易 日 ; 案 情 复 杂 的 , 可 延 长 15个 交 易 日 )( 四 ) 行 政 处 罚二 、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性 质 和 组 成基 金 业 协 会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的 自 律 组 织 , 是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权 力
30、 机 构 为 全 体 会 员 组 成 的 会 员 大 会 , 协 议 章 程 由 会 员 大 会 制 定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业 协 会 设 理 事 会 , 理 事 会 是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考 点 三 对 基 金 机 构 的 监 管 ( 熟 悉 ) 一 、 对 管 理 人 的 市 场 准 入 监 管( 一 ) 管 理 人 的 法 定 组 织 形 式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担 任 , 只 能 由 基 金 公 司 或 者 经 证 监 会 按 照规 定 核 准 的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
31、二 ) 设 立 管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公 司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必 须 为 实 缴 货 币 资 本 ;2.主 要 股 东 应 当 具 有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或 者 管 理 金 融 机 构 的 良 好 业 绩 、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社 会信 誉 ,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标 准 , 最 近 3年 没 有 违 法 记 录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是 指 持 有 基 金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最 高 且 不 低 于 25 的 股 东
32、 。 基 金 公司 主 要 股 东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主 要 股 东 为 自 然 人 的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0万 元 人 民 币 , 在 境 内 外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从 业 10年 以 上 。3.对 基 金 公 司 持 有 5 以 上 股 权 的 非 主 要 股 东 , 非 主 要 股 东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净 资产 不 低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完 善 ; 非 主 要 股 东 为 自 然 人
33、的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万 元 人 民 币 , 在 境 内 外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从 业 5年 以 上 ;4.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设 立 基 金 公 司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业 务 人 员 不少 于 15人 , 并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5.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相 应 的 任 职 条 件 ;6.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7.有 良 好 的
34、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 完 善 的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8.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应 当 自 受 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申 请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依 照 上 述 条 件 和 审 慎监 管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 做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批 准 的 , 应 当 说 明理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变 更 持 有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35、 , 变 更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 或 者 变 更 其 他重 大 事 项 , 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12申 请 之 日 起 60日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批 准 的 , 应 当 说 明理 由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全 资 子 公 司 , 也 可 以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子公 司 。二 、 对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36、 监 管(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熟 悉 证 券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具 有 3年 以 上 与 其 所 任 职 务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历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还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格 。( 二 ) 担 任 督 察 长 的 , 还 应 当 具 有 法 律 、 会 计 、 监 察 、 稽 核 等 工 作 经 历 。( 三 ) 基 金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 是 指 在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 研 究 、 交 易 的 人 员 以 及 实 际 履行
37、相 应 职 责 的 人 员 。( 四 ) 基 金 经 理 任 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2.通 过 证 监 会 或 者 其 授 权 机 构 组 织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证 券 投 资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3.具 有 3年 以 上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经 历 ;4.没 有 公 司 法 基 金 法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和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情 形 ;5.最 近 3年 没 有 受 到 证 券 、 银 行 、 工 商 和 税 务 等 行 政 管 理
38、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五 ) 不 得 担 任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1.因 犯 有 贪 污 贿 赂 、 渎 职 、 侵 犯 财 产 罪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被 判 处 刑 罚的 ;2.对 所 任 职 的 公 司 、 企 业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或 者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董 事 、 监 事 、 厂 长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终 结 或 者 被 吊 销
39、营 业 执 照 之日 起 未 逾 5年 的 ;3.个 人 所 负 债 务 数 额 较 大 ,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4.因 违 法 行 为 被 开 除 的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公 司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期货 交 易 所 、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5.因 违 法 行 为 被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或 者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验 证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人
40、 员 ;三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治 理 的 监 管(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二 ) 对 管 理 人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监 管( 三 ) 对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监 管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管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存 在 以 下 情 形的 , 不 得 成 为 基 金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1.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未 逾 3年 ;2.净 资 产 低 于 实 收 资 本 的 50 , 或 者 或 有 负 债 达
41、 到 净 资 产 的 50 ;3.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 四 ) 风 险 准 备 金 制 度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因 违 法 违 规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等 原 因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 可 以 优 先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予 以 赔 偿 。13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市 场 准 入 监 管(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审 核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担
42、 任 。商 业 银 行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会 同 中 国 银 监 会 核 准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托 管 人 的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二 )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条 件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效 监 督 , 基 金 法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为 同 一 机 构 , 不 得 相 互 出 资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一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 ) 按 照 规 定 开
43、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三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四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五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六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七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44、、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八 ) 复 核 、 审 查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九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十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十 一 )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另 外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执 业 禁 止 行 为 , 同 样 适用 于 托 管 人 。考 点 四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监 管 ( 熟 悉 )
45、 一 、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注 册( 一 ) 我 国 现 行 的 基 金 募 集 制 度 为 注 册 制 , 对 于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监 管 机 构 不 再 进 行 实 质 性审 核 , 而 只 是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查 并 注 册 。( 二 )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包 括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资金 、 向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资 金 累 计 超 过 200人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 基 金 注 册 的 审 查证 监 会
46、应 当 自 受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注 册 申 请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及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 做 出 注 册 或 者 不 予 注 册 的 决 定 ,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三 、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发 售( 一 ) 基 金 的 发 售 条 件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公 布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 二 )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1.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准 予 注 册 文 件 之 日 起 6个 月
47、 内 进 行 基 金 募 集 。2.基 金 募 集 不 得 超 过 证 监 会 准 予 注 册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计 算 。14( 三 ) 基 金 的 备 案1.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封 闭 式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达 到 准 予 注 册 规 模 的 80 以 上 , 开放 式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准 予 注 册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48、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予 以 公告 。2.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与 交 易 行 为 的 限 制 行 为( 一 ) 承 销 证 券 ;( 二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三 ) 从 事 承
49、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四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五 ) 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出 资 ;( 六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考 点 五 对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的 限 制 ( 熟 悉 ) ( 一 )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的 规 定 ,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 合 格 投资 者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00人 。( 二 ) 私 募 基 金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投 资 于 单 只 私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1.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