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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理论班法制史 法律职业道德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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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1法 制 史除了成功,我们别无选择!叶晓川中国法制史司考线路图唐律疏议 皇权的极端化唐 宋元明清隋 三国两晋南北朝 清末 民国汉 儒家化 封建刑制改革(修律) (宪法)秦西周 春秋 战国 (制礼) (变法) (法经 ) 由具法到名例律【考情表】中国法制史2007 年试卷一第 10 题 西周与宋代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2007 年试卷一第 8 题 商鞅变法2006 年试卷一第 15 题 诬告反坐原则2006 年试卷一第 16 题 “春秋”决狱2005 年试卷一第 15 题 “

2、亲亲得相首匿”2005 年试卷一第 17 题 汉文帝除肉刑2004 年试卷一第 15 题 西周的婚姻制度单选2003 年试卷一第 6 题 法经2007 年试卷一第 58 题 西晋、唐、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德国法学家的法学著作的效力2006 年试卷一第 63 题 汉至五代的刑讯原则2005 年试卷一第 63 题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2005 年试卷一第 64 题 法律的儒家化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多选2004 年试卷一第 60 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2007 年试卷一第 9 题 唐律五刑2006 年试卷一第 17 题 化外人原则单选2005 年试卷一第 16 题 翻

3、异别勘2007 年试卷一第 57 题 唐律中的“十恶”2004 年试卷一第 59 题 唐宋法制的基本内容2003 年试卷一第 38 题 唐律疏议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多选2003 年试卷一第 39 题 南宋财产继承制度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22007 年试卷一第 11 题 清末“预备立宪”2006 年试卷一第 18 题 清朝的会审制度2004 年试卷一第 16 题 清末的法制发展单选2003 年试卷一第 7 题 大清民律草案2003 年试卷一第 35 题 中华民国宪法(1947)多选2003

4、 年试卷一第 36 题 会审公廨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不定项选 2004 年试卷一第 86 题 清末修律外国法制史2007 年试卷一第 12 题 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2006 年试卷一第 20 题 罗马私法单选2003 年试卷一第 8 题 罗马法的复兴2004 年试卷一第 61 题 国法大全第一节罗马法多选 2003 年试卷一第 34 题 罗马法的渊源2007 年试卷一第 13 题 英国陪审制度单选2004 年试卷一第 17 题 衡平法2006 年试卷一第 64 题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多选2005 年试卷一第 65 题 各国司法制度第二节英美法系不定项选 2003 年试卷一第 8

5、5 题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2006 年试卷一第 19 题 德国法律制度2005 年试卷一第 18 题 法国民法典单选2004 年试卷一第 18 题 大陆法系第三节大陆法系多选 2003 年试卷一第 37 题 德国民法典一、中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2、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董仲舒) 。3、宋代以后“明刑弼教” (尚书大禹谟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朱熹)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周礼1、基本精神:“亲亲” (父为首) 、 “尊尊” (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 、凶礼(丧葬) 、军礼、宾礼、嘉礼(冠

6、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 、剂(短券) ;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二)宋代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

7、定条件下离婚改嫁。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33、契约:规定了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1、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竹刑:邓析;私人著作。3、 “铸刑鼎”:公元

8、前 513 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 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狡、城、嬉、徒、金六禁) 、具(总则部分)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5、 曹魏律:18 篇;将“具律”改为“刑名” ,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6、 晋律:20 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 ;“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7、 北魏律 、 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8、 北齐律:12 篇;将“刑名”

9、、 “法例”合并为“名例” ,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9、 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 ,多了“不睦” ,强调“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以劳役刑为主。10、 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11、 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12、 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 ,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

10、为“礼法合一” 。13、 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14、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宋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 ,神宗以后“以敕代律” ,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5、 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16、 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17、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18、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四、中国古代重要的

11、司法原则1、西周:狱(刑事案件) 、讼(民事案件)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2)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3)诬告反坐。3、汉:(1)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 ,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2)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

12、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4) 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5)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4、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 ;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 、 “不实” ;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 ,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4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 ;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

13、罪;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5、宋: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 ;刺配法(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 ;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审刑院:宋太祖设立,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神宗时裁撤;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翻异别勘;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6、元: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7、明: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

14、,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州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 ;厂、卫干预司法。8、清: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1、秦汉:(1)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2)徒刑:城旦、舂(五年) ;鬼薪、白粲(四年) ;隶臣、妾(三年) ;司寇、作如司寇(二年) ;候(一年) ;(3)耻辱刑:髡(去发)

15、 、耐(或完,留发) ;(4)死刑:“具五刑” 。2、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坐赃与职权无关。3、明: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1、西周:大司寇。2、秦汉:廷尉; 3、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以御史大夫为首;西汉继续以御史大夫为首。4、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和刺史(监察各州) 。5、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6、唐宋设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

16、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 、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 、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 、察院(纠察州县) 。7、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审判)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改革1、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实行“轻罪重刑” 、 “不赦不宥” ,鼓励告奸,实行连坐。2、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

17、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 ,并颁布箠令 。3、三国两晋南北朝:(1)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2)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八、中国近代法制(一)清末1、变法修律: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2、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 ;各省设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5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其性质不同

18、于西方的议会组织) ;1911 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未提人民权利) 。3、 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 30 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增加新的罪名) 。4、 大清新刑律:1911 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 ,后附暂行章程 。5、1904 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6、 大清民律草案:1911 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

19、(松冈义正起草) 、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7、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8、领事裁判权:1843 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9、观审制度:原告是外国人。10、会审公廨: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二)民国1、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2、1913 年“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3、1914 年袁记约法:总统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

20、志。4、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5、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不伦不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 1948 年) ;立法与司法脱节。九、罗马法1、公元前 450 年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2、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的渊

21、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4、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5、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 、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法学阶梯 ) 、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 ) 、 查士丁尼新律 ,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6、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7、罗马法没有法人术语,但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8、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演变。9、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2、遗嘱继承优先。10、罗马法的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11、罗马法的诉讼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12、罗马法的复兴:始于 1135 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 。十、英美法系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6(一)英国1、英国法的历史发展:(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国会立法加强,确立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含义;(3

2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立法程序简化,委任立法大增;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原则;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2、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 ,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3、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4、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5、高级法院:上议院(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6、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7、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 。(二)美国1、美国法的历史发展:(1)18 世纪

24、以前比较原始和简陋,18 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2)独立战争后,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法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3)南北战争后: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完善,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土地自由转让;改革诉讼程序;建立了判例法理论;法律教育的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移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4)现代美国法: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行政机关权力增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加强;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2、1787 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改变宪法的唯一方式。3、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双轨制。4、联邦最高法院的司

25、法审查权:确立于 1803 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宣告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5、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6、美国刑法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引入刑法改革。十一、大陆法系(一)法国1、 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形成“六法体系”:宪、民、商、刑、民诉、刑诉。2、 1789 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3、 1791 年宪法:法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积极公民、消极公民。4、 1875 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参事院是咨议机关和

26、最高行政法院。5、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二)德国1、封建时代的法律: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最基本的特征;萨克森法典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1532 年加洛林纳法典是刑法典。2、 德国是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3、1896 年德国民法典: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 ;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咨询电话:0105887688

27、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74、1877 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三)日本1、1889 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2、1946 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人是自由的,英雄使自己成为英雄,你自己是自己的救世主!叶晓川【考情表】章节 题型 考查年份 考点单选 2004 年卷一第 47 题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2006 年卷一第 87 题 司法制度第一章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多选 2003 年卷一第 29 题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6 年卷

28、一第 47 题 审判制度概述单选2006 年卷一第 48 题 审判公开制度第二章审判制度多选 2006 年卷一第 89 题 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第三章检察制度 不定项选 2006 年卷一第 90 题 检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第四章律师制度 单选 2006 年卷一第 50 题 法律援助制度第五章公证制度 单选 2007 年卷一第 49 题 公证的规则及其效力2005 年卷一第 47 题 法官职务外活动的约束2005 年卷一第 48 题 维护审判独立的应为的行为单选2004 年卷一第 48 题 法官职业道德2007 年卷一第 88 题 法官的职业道德规定2005 年卷一第 88 题 维护司法公正2005 年

29、卷一第 78 题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2005 年卷一第 90 题 保障司法公正2003 年卷一第 77 题 审判中立原则2003 年卷一第 76 题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2003 年卷一第 80 题 法官与公共舆论2002 年卷一第 75 题 维护审判独立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多选多选2002 年卷一第 76 题 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第六章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不定项选 2004 年卷一第 96 题 法官的独立性2004 年卷一第 49 题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单选2003 年卷一第 30 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第七章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多选 2007 年卷一第 96 题 依法提请免除检

30、察官职务的情形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82007 年卷一第 87 题 检察官兼职限制2004 年卷一第 80 题 检察官的法律责任2003 年卷一第 78 题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责任2003 年卷一第 79 题 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之行为2002 年卷一第 77 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之主要规范2002 年卷一第 78 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7 年卷一第 48 题 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的限制2007 年卷一第 50 题 律师事务所终止律师代理工作的条件2006 年卷二第 27 题 律师保密义务

31、2005 年卷一第 49 题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规范2005 年卷一第 50 题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行为规范2004 年卷一第 50 题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单选2002 年卷一第 30 题 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方式2007 年卷一第 89 题 律师的职业道德2007 年卷一第 90 题 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2005 年卷一第 89 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卷一第 79 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3 年卷一第 75 题 律师拒绝辩护2002 年卷一第 74 题 律师职业责任的范围多选2002 年卷一第 80 题 律师委托关系的终止第八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不定项选 2003

32、年卷一第 97 题 律师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一、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二)我国的司法的特征:1、民主性。司法机关的产生、决策机制、具体的司法活动都体现了人民性或民主性的特征。2、终局性。这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3、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本质反映。4、效率性。“迟来的正义非正义”。5、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公正性和效

33、率性的必要条件。(三)司法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狭义的司法制度仅指法院的审判制度和检察院的检察制度。我国采取广义说。二、司法的功能和原则(一)司法的功能1、惩罚功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2、调整功能。我国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3、保障功能。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94、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该努力为人民

34、、为经济建设服务。5、教育功能。指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司法的原则1、司法统一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5、接受监督原则。三、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在我国,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指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35、,不存在一方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形。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二)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

36、定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四、法律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 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的总称,一般说来,法律职业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异。在大陆

37、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而英国的法律职业则主要指律师,即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在美国则一般包括法官、私人开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和法学教师五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10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

38、业与法律工作是有严格界分的,二者之区别的关键在于对法律素质及资格认定的要求是不同的,法律职业的特征要求与职业专业化和专门化相适应的,法律对从事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知识结构、学历、任职资格、职业培训、晋职条件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法律职业的门槛不是针对所有人的,而是一部分人的;而一般法律工作者无论在法律素质及任职资格上法律均无严格、明确的规定。(二)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产物。在早期法律秩序社会中,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往往能够在没有通过专门训练而获得法律知识的专家们的情况下依照惯常的习俗或

39、习惯就能够解决,社会上执法者主要凭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所以,在许多社会中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多是年长者。当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时,法律规范也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现代的人们在很多时候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感到茫然和无知,对职业外的事务与纠纷的处理愈来愈倚重专家和权威;即使在同一领域内由于事务的专门化也使得对本领域内的其他事务也缺乏深入透析的了解而借助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

40、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运行日益与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门技术,而与直接的社会生活的波动性变化联系较少。因而法律职业亦要求职业主体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理论素质与知识技能。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和成员的自主性。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协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3、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

41、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凡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莫不以追求法的公平价值实现为己任的,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所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的公正性,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律师是站在被代理者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则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当然职业主体的不同,其具体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尽相同。4、法律职业的分层性。法律职业的分层性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内部的分层即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通常情况下,法官的社会地位越高在审判过程中其权威性越大;反之,法官的社会地位越低,其权威性越小。法律职业分层性的另一方面是职业服务对象的分层,即随

42、着社会分层的发展,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法律职业有不同的社会需求,而这又主要与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寡有直接的联系,一般而言,穷人没钱请律师,富人则有钱打官司。(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2、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

43、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第三,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第四,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3、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0 室 传真:0105887688511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五、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

44、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 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国家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类型。(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二、审判机关(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45、一是从阶级本质来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在彻底地摧毁国民党反动法院,并在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自己的法院,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二)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通常称为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46、,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三、 法 官(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23 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咨询电话:01058876880 58876882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大厦 8 层 82

47、0 室 传真:0105887688512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同时,我国法官法第 10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2、法官职务的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

48、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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