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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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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 305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HJ213 79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

2、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1990 年 6 月 26 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 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并参考借鉴了国外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施工准备、辅助工作、工业卫生三章,取消了井架和井塔施工一章,将井筒地质检验和支护材料选用、光面爆破和锚喷支护两章分别列入其它章内。增加了十年

3、来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删除了一些不适应施工发展的工艺和技术,对一些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严格了质量标准。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1990 年 3 月1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施工准备 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2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3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4第一节 一般规定 4第二节 表士施工 4第三节 基岩掘进 5第四节 永久支护 6第五节 井筒注浆 8第六节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11第七节 工

4、程验收 13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1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第二节 冻结法施工14第三节 钻井法施工17第四节 沉井法施工19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20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22第一节 一般规定22第二节 保护设施22第三节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23第四节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23第五节 井筒的恢复 24第六章 巷道施工24第一节 一般规定24第二节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25第三节 巷道掘进26第四节 巷道支护26第五节 探、放水28第六节 工程验收292第七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31第一节 一般规定31第二节 天井、溜井施工31第三节 硐室施工32第四节 工程验收34第八章

5、立井井筒装备 35第一节 一般规定35第二节 梁的安装35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36第四节 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37第五节 工程验收37第九章 辅助工作38第一节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38第二节 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41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42第四节 通风43第五节 排水44第六节 压风44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45第八节 供电46第十章 工业卫生46第一节 一般规定49第二节 井下热害的防治47第三节 井下粉尘的防治48第四节 井下嗓声的防治48第五节 井下照明48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分类48附录二 围岩分类49附录三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49附录四 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51附录

6、五 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51附录六 名词解释51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53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 1.0.3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第 1.0.4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

7、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第 1.0.5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第 1.0.6 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第 1.0.7 条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

8、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第 1.0.8 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第 1.0.9 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 1.0.10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二、完成设计图纸会

9、审,进行设计交底;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1 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2 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23 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2.1.2 条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滑坡的山坡地区,应先进行滑坡处理,井口上侧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井筒开工前完成;二、场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矿石;三、填方高度超过 1m 时,应先做好建筑物

10、的基础和管、网、沟的施工;四、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开凿同时施工时,应有保护设施,并应制定安全措施;五、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点有无移动。第 2.1.3 条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于消防用水量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 10%的备用量。第 2.1.4 条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矿井施工供电总负荷。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供应 70%的负荷用电。第 2.1.5 条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

11、井下工作面及地面设备需用风量之总和计算,并应计入 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风压,不得低于 0.5MPa。第 2.1.6 条 采取特殊施工技术施工的井巷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施工准备的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第 2.1.7 条 在冬季、雨季施工的工程,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第 2.2.1 条 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当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打检查钻孔。一、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二、距井筒中心

12、25m 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三、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四、根据地层露头和勘探资料,可提供符合斜井、平硐施工要求的地层预想剖面。第 2.2.2 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立井井筒:1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范围内:(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检查钻孔。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与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3不得超过 25m;3 井底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

13、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4 当地质构造复杂时,检查钻孔的数目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5 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第 2.2.3 条 检查钻孔应全孔取芯,并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层位。其采取率在冲积层和基岩中,不宜小于 75%;在矿层破碎带、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 60%。岩芯必须编号,装箱保存。第 2.2.4 条 在检查钻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当岩层成分变化大,层厚超过 5m 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对于可采矿层,

14、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第 2.2.5 条 钻孔通过的各类岩层,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测定的项目,宜符合下列规定:一、砂层:1 颗粒成分;2 湿度;3 容重、密度;4 孔隙度;5 渗透系数;6 内摩擦角。二、土层:1 容重、密度;2 湿度;3 孔隙度;4 可塑性;5 内摩擦角;6 内聚力;7 抗压强度;8 膨胀性。三、冻结状态下的厚粘土层:1 温度在815状态下的冻土三向受力;2 温度在810状态下的冻土蠕变;3 温度在515状态下的粘土层膨胀性以及冻胀量;4 温度在515状态下的冻土无侧限抗压强度;5 冻土应力与应变关系曲线、弹性模量、泊松比;6 比热容、导热系数。四、接

15、近细砂、粉砂层的亚粘土和轻亚粘土层的颗粒分析和不均匀系数;五、其它岩层及可采矿层测定项目,可根据需要确定。第 2.2.6 条 检查钻孔的倾角和方位角,每钻进 2030m,应测定一次。钻孔偏斜率,应等于或小于 1.5%。第 2.2.7 条 对检查钻孔中各主要含水层(组) ,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中,水位降低不宜少于次,稳定时间不得少于 8h,每次降距宜相等。当条件困难时,每次降距不应小于 1m,每层抽水的最后一次水位降低时,应采取水质分析样,同时测定水温和气温。第 2.2.8 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10MPa。封孔

16、前应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并根据钻孔内的水质和水温选择封孔材料。封孔后应设立永久性的标志。第 2.2.9 条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一、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二、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 数量、含水层 (组)的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三、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溶硐、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状态下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四、井温曲线;五、井筒穿过矿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六、检查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七、检查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第 2

17、.2.10 条 巷道工程施工前,应提供地质预测和综合分析资料,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井巷工程的预测地质剖面,及其与勘探阶段地质资料的对比分析;二、穿过不稳定岩层及地质构造有较大变化处的情况预分析;三、可能出现突然涌水的地点,涌水量大小及对施工的影响程度;四、煤(岩)与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突出危险的预测;五、对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情况的预测分析。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第 2.3.1 条 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二、井筒、马头门、主要硐室,以及工程结构比较复杂,需采用特殊施工技术或新工艺施工的工程,编制施工设计;三、一

18、般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第 2.3.2 条 主要井巷工程的施工顺序,宜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井、副井井筒宜按先深井后浅井的顺序开工,2 个井筒完工的时间,相差不应多于 3 个月;二、主要贯通线上的风井、先期投产的采区风井,宜与主井或副井同时开工;三、立井井筒应利用凿井设施一次施工完成,箕斗装载硐室宜与井筒同时施工;四、主、副井筒到底后,必须先行贯通;五、2 个井筒永久设施的施工,应交替进行,宜先副井后主井,需要临时改装提升系统时,宜改装箕斗提升的主井;六、井底车场及硐室的施工,应先安排通风、排水、供电、运输需要的巷道或硐室;七、采区巷道施工宜根据开采时间确定。第 2.3.3 条

19、井巷工程施工,宜利用下列永久建筑和设备:一、永久公路、铁路、电源及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水源及给水、排水设施;二、生活福利、公用设施及附属车间;三、不影响矿井投产后正常使用的永久设备;四、当条件允许时,可利用永久井塔或井架凿井。第 2.3.4 条 井巷工程施工期间,地面建筑、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一、施工工艺流程应合理,施工作业线应顺直、短捷,避免倒流,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机修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施,宜靠近物料场、仓库,有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的设施,应避开生活区和办公地点;二、场内窄轨铁路及道路的布置,应方便施工,避免交叉,场区宜有 2 个出入口;三、临时建筑物不应布置在

20、永久建筑的位置,其标高宜按工业广场永久标高施工; 四、排矸系统宜利用永久矸石场和设施,废弃矸石应充填低洼地段,临时储矿场的矿物应与矸石分开堆放;五、临时炸药库、油脂库、加油站等建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六、寒冷地区应设置供热、防冻设施。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1.1 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的直径、深度、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选择合理的作业方式和机械装备。第 3.1.2 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 10/h 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第 3.1.3 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优先采用短段掘砌

21、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单行作业或掘砌平行作业。第 3.1.4 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 4050m 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 2030m 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5mm。第 3.1.5 条 立井井筒掘进至各设计水平,当所揭露的岩层松软、破碎,不利于马头门、车场开拓或发现层位有较大的变化而需要变更水平运输大巷标高时,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予以调整。第 3.1.6 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

22、。第 3.1.7 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填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绘制井筒实测纵、横断面图以及井筒地质柱状图,并应定期测定井筒涌水量。第二节 表士施工第 3.2.1 条 表土施工农设置临时锁口,其结构应符合封闭严密、作业安全的要求。第 3.2.2 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一、表土坚硬稳定,允许承载力大于 2.5MPa,可直接安装凿井井架;二、表土松软、不稳定,允许承载力小于 2.5MPa,应先利用简易提升设备,完成井颈掘砌后,再安装凿井井架;三、利用简易提升设备,井筒施工的深度不应超过 15m。第 3.2.3 条 表土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 15m,应采用提升设

23、施;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 40m,应设稳绳。第 3.2.4 条 砌筑第一段井壁时,永久井颈应一次砌筑好,并应按设计图纸预留出管线口、地脚螺6栓孔、梁窝和其它预留孔口。当条件受限制时,永久井颈应采用砖、石或砌块临时封砌。第 3.2.5 条 表土临时支护的选择,应根据土层的含水量大小及稳定程度确定。当土层干燥无水,且土质坚硬稳定时,宜采用网喷支护,其不支护段不得超过 2m。第 3.2.6 条 表土施工过程中应在锁口、井架基础和附近地面上设置永久水准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陷和主要构筑物的变形情况。第三节 基岩掘进第 3.3.1 条 基岩掘进宜选用伞形钻架或环形钻架,配备高效凿岩机。当井筒内径小于 5m 时

24、,宜采用手持式凿岩机。第 3.3.2 条 钻孔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钻孔前应清出实底;二、采用专用量具确定炮孔圈径和孔距,孔底宜钻到同一水平面上;三、不得沿炮孔的残孔或顺岩层裂隙钻孔。第 3.3.3 条 井筒掘进应采用中深孔、深孔光面爆破技术,并应根据设备性能、岩石性质、爆破器件等因素编写爆破作业规程。第 3.3.4 条 中深孔、深孔的爆破器材,应选用威力大、防水、防冻的乳胶炸药或水胶炸药。雷管脚线的长度,应与炮孔深度相适应。第 3.3.5 条 爆破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周边孔间距为 400600mm。二、最小抵抗线,按下式计算:式中 E周边孔间距,m ;M 周边孔密集系数,0

25、.81.0。三、周边孔单位长度装药量: 当采用硝酸铁炸药时,软岩 Rb60MPa,220330g/m。注:Rb 为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 MPa。当采用其它炸药时,装药量应乘以换算系数 K。K 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Ma2#硝铵炸药猛度, mm;Mb2#硝铵炸药爆力,ml;Na 换算炸药猛度,mm; Nb换算炸药爆力, ml。四、周边孔药卷直径为 2025mm。第 3.3.6 条 井筒的光面爆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7一、井筒的掘进半径,不大于设计 150mm,不小于设计 50mm;二、井帮岩面无明显的炮震裂缝。第 3.3.7 条 井筒掘进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杂散电流。当电流超过 36mA 时

26、,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裸露接头;三、采用高压电雷管抗杂散电流电雷管。第 3.3.8 条 抓岩机及其配套吊桶的选择,可按表 3.3.8 采用。抓岩机选型与吊桶选择 表 3.3.8 抓岩机型号 抓斗容积( ) 适用井筒内径(m) 适用吊桶容积( )NZQ2H5长绳悬吊式 H5靠壁式 HK中心回转式 HZ环形轨道式 HH0.110.40.60.40.60.40.60.62200211.511.251 或 1111111浆液注入量 表 3.5.92 序 号 每米钻孔单位时间的吸水量(l 燉 min) 浆液注入量( /m) 浆液品种123456244771

27、010131316161.01.52.0 3.04.05.0单液单液双液双液双液双液水泥水玻璃浆液的凝胶时间 表 3.5.93 地下水流速(m/d) 浆液混合方式 混胶时间(min)1002000.7mm/ ;煤的筛分指数 C7;沼气放散系数 P10;弹性波通过煤层的速度 V0.2;四、沼气压力 P0.6MPa;14五、沼气涌出变化,放炮后 15min 所测沼气浓度为平时的 2.5 倍以上;六、沼气含量大于 10 /t 煤;七、煤层透气性系数 300567108127127168159168供液管的管径与壁厚 表 4.2.82 供液管品种 外径(mm) 壁厚(mm)焊接钢管 38 3聚乙烯软管

28、 50 5第 4.2.9 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应检测各个冻结管的盐水流量、温度。深井的冻结宜采用单独回液的盐水循环方式。第 4.2.10 条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必须进行试压。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管外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 2 倍,经试压 30min 压力下降不超过 0.05MPa,再延续 15min 压力不变为合格。第 4.2.11 条 水文观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孔位不占主提升位置,孔深应进入冲积层中最下部的含水层,但不得进入基岩,亦不得偏入井壁内;二、水文观测孔应设底锥,在各含水层中应设滤水装置,分层观测;管箍焊接应严密,孔口应高出地下水位并加盖;三、井

29、筒冻结前应测水文观测孔内的水位,冻结过程每日定时检测水位一次,检测工作应持续到水位越过地下水静水位并溢出孔口为止。发现异常现象,应进行处理。第 4.2.12 条 测温孔应布置在偏值较大的冻结孔的界面上,每个井筒的孔数,不应少于 3 个,孔深应按设计规定施工。第 4.2.13 条 环形冷冻沟槽的底板应高于地下水位,沟槽的净高宜为 1.8m。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设排水设施。沟槽的顶部应设置隔温、防水、抗压等保护设施。第 4.2.14 条 盐水管路系统必须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盐水泵工作压力的 1.5 倍,并持续 15min 压力不下降为合格。第 4.2.15 条 冷媒宜采用氯化钙溶液,其比

30、重应根据设计盐水温度确定。第 4.2.16 条 制冷剂采用液氨时,其纯度应大于 99.8%。第 4.2.17 条 冷冻的低温管路必须进行隔热和防潮处理,冷量的损失,不得超过冷冻站工作制冷能力的 20%。第 4.2.18 条 冷冻站不得占用工业广场永久建筑物位置,距被冻结的井筒不宜大于 50;当供 2 个井筒制冷时,宜等距布设;站房结构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防火、防毒、避雷等安全设施。当室外气温高于 35时,高压贮液槽、冷凝器、氨瓶等应设遮阳凉棚。19第 4.2.19 条 冷冻站充氨前,各系统必须进行试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压气试漏的压力 表 3.5.7 系 统 设备名称 试验表压力(MPa)

31、高压系统自氨压缩机排出口,经油氨分离器、冷凝器、贮液桶、集油器至调节站1.61.8低压系统自动调节站、氨液分离器、蒸发器、中间冷却器、浮球阀至氨压缩机吸入口1.2一、压气试漏:氨管路的压气试漏应符合表 4.2.19 的规定。试验时间为 24h,初始 6h 压降不应超过 0.05MPa,再延续 18h 压力不下降为合格;二、真空试漏:在压气试漏之后进行,系统内真空度应为 0.0970.101MP,24h 后压力在0.0900.093MPa 为合格。第 4.2.20 条 冷却水的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源井应布置在冻结井筒的地下水流向的上方,与被冻结的井筒的距离,不宜小于抽水影响半径。凡影响

32、井筒冻结速度的水源井,在冻结壁未形成前严禁使用。冷却水的温度,不宜超过下列规定:一、单级压缩制冷 22;二、双级压缩制冷 25;三、用螺杆冷冻机组时,水温可提高 35。第 4.2.21 条 盐水降温的梯度:当盐水温度处于正温时,每天降温梯度不宜大于 5;当盐水降至0或负温后,每天降温梯度不宜小于 2。第 4.2.22 条 井筒的开挖,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文观测孔内的水位,应有规律上升并溢出孔口,当地下水位较浅和井筒工作面有积水时,井筒水位应有规律上升;二、测温孔的温度已符合设计规定;三、地面提升、搅拌系统、材料运输、供热等辅助设施已具备。第 4.2.23 条 掘进段高,应根据井筒所处深度的岩

33、层性质,冻结壁的强度以及掘进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段高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试挖阶段,不应超过 1.5m;二、冲积层中的段高:1 砂层、卵石层,不宜超过 10m;2 砂质粘土层,不应超过 5m;3 粘土、钙质粘土、易膨胀性粘土等地层,不应超过 2.5m。三、基岩中的段高,应根据岩层性质、冻结强度及支护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掘砌过程中每班应检测冻结壁的结霜情况和变形量,发现退霜、井壁变形或有剥落、掉块等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 4.2.24 条 冻结的基岩段,可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网喷射混凝土作临时支护,但喷射混凝土中20应加防冻剂。第 4.2.25 条 当风化带以下冻结的基岩段深度

34、大于 50m 时,宜先衬套完风化带以上的内壁,再向下掘砌。第 4.2.26 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冻结段的掘砌深度应比井筒的冻结深度浅 58。第 4.2.27 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可采用无壁座施工。第 4.2.28 条 冻结地层采用钻爆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采用硝铵炸药、防冻安全炸药;二、炮孔距冻结管的距离不得小于 1.2m,冲积层中的炮孔深度不宜大于 1.6m,基岩层中的炮孔深度不宜大于 1.8m;三、全断面爆破时,应采用段发雷管,光面爆破。周边炮孔装药的药卷长度不应超过孔深的 1/2;四、应采取防尘和防冻措施。第 4.2.29 条 钢筋混凝土井壁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

35、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宜为 1520;二、输送混凝土应采用底卸式吊桶,不得采用管路输送;三、当采用带有夹层的复合井壁时,其夹层间应在解冻后注入水泥浆;四、在较厚、易膨胀的粘土层与外壁之间,宜根据冻胀量铺设厚为 2575mm 的泡沫塑料板;五、内层、外层井壁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第 4.2.30 条 冷冻站的供冷量,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冻结初期,应按施工设计规定降温期降至设计工作温度;二、井筒掘砌阶段,盐水达到设计工作温度后,应保持稳定;三、当冲积层冻结段的外壁掘砌施工结束并开始向上套壁时,应根据冻结情况和套壁速度,减少机

36、组运转台数,或提前停止冻结。第 4.2.31 条 冻结段的掘砌工程完工后,应定时监测井壁的变化及冻结壁的温度回升等情况。第 4.2.32 条 冻结管路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冻结管的回收时间,应在冻结段的井筒掘砌工程完工后,冻结壁未解冻前进行;二、冻结管的回收,应编制施工设计,采用专用起拔机具。当利用井架作起重梁回收冻结管时,对井架的受力构件应进行验算;三、回收后的冻结孔,必须充填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 0.8,充填的长度不得少于冻结孔全长的 2/3;四、不能回收冻结管时,应回收供液管,并应采用适量炸药置入冻结管的底锥或靠近底部的管壁上,经炸裂冻结管壁后,再充填水泥浆;五、地沟槽内

37、的盐水干管和配集液圈,应全部回收。第三节 钻井法施工第 4.3.1 条 钻井法适用于各种含水的冲积层及中等硬度以下的岩层。21第 4.3.2 条 采用钻井法施工的井筒宜钻全深。第 4.3.3 条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的深度不得少于 10m。第 4.3.4 条 钻井的偏斜率及测斜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偏斜率:1 钻进不得大于 1;2 成井不得大于 0.8。二、测斜次数:1 超前钻孔钻至风化带时应测斜一次,钻完设计深度后再测斜一次;2 各级扩孔测斜次数,应根据前一级钻孔的偏斜情况确定,不得少于一次;3 遇倾角大于 20的岩层,宜每隔 1020m 测斜一次。三、测井选点,应沿井

38、筒的纵、横断面均匀布置,每个水平不得少于 4 个测点。当偏斜值大于规定时,应纠偏后,再继续钻进。第 4.3.5 条 锁口的直径应比钻井的直径大 200mm,锁口的底部应设在较稳定的土层中。第 4.3.6 条 钻井机钻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减压钻进,总钻压不得超过钻头在泥浆中重量的 60%,在地层变层处不得大于 40%;二、除超前钻孔外,各级扩孔钻头的直径,宜按等面积破岩分级;三、在砂层中钻进,钻头的旋转切线速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四、应安装钻进参数监控仪;五、应定期起钻检查钻头、中心管、导向器、钻杆接头等磨损程度。第 4.3.7 条 护壁泥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泥浆参数应按不同使用条件

39、设计,可选用下列参数:1 密度 1.081.20g/;2 粘度 1826s;3 失水量15ml/30min;4 含砂量2%;5 胶体率98%;6 PH8;7 静切力:初切力 00.5Pa,终切力 1015Pa;8 泥皮厚度 0.51.5mm。二、泥浆池的布置,必须避开工业广场建筑基础的位置,并应利用永久排矸场地排放泥浆,或采取泥浆固化措施;三、钻进时,井筒内的泥浆液面应高于当地静水位;四、采用低失水量和稳定性能好的泥浆,泥浆管理应设专人负责。泥浆参数应定时检测调整;五、当钻进通过漏失地层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泥浆液面变化,并应预先储备一定数量的泥浆;六、当停钻的时间较长,应定时循环泥浆。22第 4

40、.3.8 条 井壁的预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二、制作井壁的工作平台应坚固,台面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 5mm;三、钢板圆筒机械加工的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形位偏差,直径不得大于 0.5 倍板厚,不平行度与不垂直度不得大于 8mm,内外圆筒不同心度应小于 6mm;2 焊缝质量,焊缝的强度应大于母材强度,焊缝应饱满、无砂眼、无裂纹、不漏水。四、钢板圆筒的组装,应在现场进行;五、井壁的内径与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六、装设罐道梁的井壁,应在井壁的内侧按设计预留连接钢板,并应在井壁的外侧相应位置设置标志。第 4.3.9 条

41、井壁的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终孔测量的数据,每 510m 一个水平,在同一圆心上绘制横断面图,其最小内切圆的直径应符合下式规定。DD1+2d+0.3 (4.3.9)式中 D同一圆心平面中的最小内切圆直径 (m);D1预制井壁的最大外径 (m);0.3富裕系数;d充填管与导向卡的最大外径(m)。二、井壁下沉前,应调整泥浆参数;三、井壁下沉时,井筒内配重水的用量,应按泥浆对井壁的浮力确定,当井壁被卡不下沉时,应停止加水进行处理,严禁以排除泥浆、降低液面的方法强迫井壁下沉;四、井壁连接的节间空隙,应用铁楔垫实,内、外侧上下法兰盘的间隙,应用钢筋或扁钢填堵焊严,并应注入水泥浆;五、钢板复合井壁

42、的内侧钢板,应进行防腐处理;六、预埋井筒装备连接板的井壁,下沉时应按规定方位连接;七、井壁下沉到预定的深度,应测量井筒偏斜,经检查符合规定后,并应采取定位与防浮措施,方可进行壁后充填。第 4.3.10 条 壁后充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第一段高的壁后充填工作,应在全部井壁下沉后的 7d 内进行;二、充填管应沿井壁均勾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3m,充填管径不得小于 60mm,应采用导向钢丝绳下放到规定的位置;三、充填材料:1 井壁锅底向上 50m,基岩和冲积层交界面上下各 15m 处及井壁外侧为钢板结构等部位,必须用水泥浆充填;232 井筒的其它部位可用片石、石渣、粗砂与水泥浆间隔充填;每个充填段

43、高不宜大于 100m;3 接近地表、井颈部位的充填高度与充填材料应按设计规定施工;4 充填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得大于 0.75,不宜加速凝剂。四、充填工作应采用一管一泵工艺,充填应连续进行,充填管下端埋入水泥浆的深度不应小于3m;五、当第一段高充填时,井筒内所加的配重水量和井壁的总重量,必须大于泥浆和未凝固的水泥浆所产生的浮力;六、上一段高的充填,应在下一段充填的水泥浆达到初凝后进行;七、充填过程遇断管、堵管时,应及时处理,再继续充填。第 4.3.11 条 壁后充填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开凿马头门或破锅底掘进。一、实际的充填量不应少于设计规定的 85%;二、自马头门或在锅底向

44、上 30m 范围内,每隔 5m,沿井筒圆周等距钻检查孔 4 个,上下层的孔位应错开 45,孔深应穿过壁后不少于 100mm;三、经检查孔检查,无喷浆、喷水现象,或检查孔有少量泥浆短暂外喷,单孔出浆量小于 0.1,或清水量小于 0.5/h,经 24h 水量不继续增加;四、如检查孔的单孔出水量大于 0.5/h,或钻孔持续喷浆,应重新补注;五、所有检查孔,均应封孔。第 4.3.12 条 钻检查孔时,应采用具有防止壁后泥浆压力顶钻、喷浆的安全机具。第 4.3.13 条 壁后充填结束,应测出井筒的偏斜值、方位,提出井筒中心坐标,绘制井筒纵、横断面图。井筒排水时,应复测井筒的偏斜值及偏斜方位。第 4.3.14 条 井筒改绞、开凿马头门、破锅底等工程,应编制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第 4.3.15 条 井筒管线、缆线的悬吊,宜直接靠挂在井壁法兰盘上或以锚杆固定在井壁上。第 4.3.16 条 钻井与建井工程的接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钻井场地的机具、器材等拆迁,应与壁后充填工作同时进行;二、井筒转入巷道或井筒延深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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