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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实是一样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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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实是一样的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 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 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

2、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内资企业是相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的,主要是看注册资金的来源。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 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 业等五类。再通俗点吧,外商企业就是老外(外籍华人也算)在中国注册投资开设的公司。内资 企业就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在中国注册开设的公司。外资企业国有化 发展中国家政府将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财产以及经营特

3、许权收归本国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的行动。它是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保 护自然资源,摆脱外国垄断资本的掠夺、剥削和控制,掌握本国经济命脉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往往仍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集团的剥削和掠夺。加以垄断集团为了 维护其既得利益,无 视东 道国法律,甚至干涉 东道国内政,进 行阴谋策划、颠覆破坏等活动。这些掠夺行 为日益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与反抗。他们同外国 垄断资本展开了控制与反控制、限制与反限制的激烈斗争。对 外资企业的国有化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38 年墨西哥政府把属于美、英、荷等国的 17 家外国石油公司收归国家所有,是发 展中国家第一次对 外资

4、企业国有化的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 60 年代初,国有化运动仍处于兴 起阶段。在 这一阶段中比 较突出的事件有:1951 年伊朗政府接收了垄断伊朗石油资源的英资伊朗石油公司;1954 年危地马拉政府没收了被美国联合果品公司长期霸占的几十万公顷土地;19581959 年印度尼西亚收回了荷兰人占有的资产。自 60 年代初至 70 年代中期,是发展中国家外资企2业国有化运动的高潮阶段。这期间, 发展中国家国有化运动波及面之广,声 势之大,是历史上空前的。尤其以 1973 年中东石油生产国对外国石油垄断组织采取的参股和国有化措施最为突出。70 年代中期以后,发展中国家外资国有化呈减弱趋势。对外资企业

5、的国有化 ,包括将经营特许权以及租让地、股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采取的形式有: 收买外国公司的股份。这是比较温和的国有化手段。如 1960 年智利政府决定收购 50的铜矿股权,并决定在 1980 年前购买其余股权。 征收财产。这是发展中国家外 资企业国有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用强制手段取得外国拥有的财产,并给 予一定的补偿。采取 这种形式往往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如 1975 年科威特政府同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海湾石油公司达成协议,由科威特政府全部接管英美资本控制的科威特石油公司并支付 5080 万美元作为补偿。没收财产。 这是最激烈的一种国有化形式。政府 颁布法令,强行没收,不给予补偿。如古巴于

6、1959 年将 26 家美资公司收归国有,并宣布补偿费延期支付, 实际上并没有支付。关于补偿的形式问题,外国公司同东道国之间时有争议。对被征收财产的估价,发展中国家立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完全的主权,因而对未开发资源及未来收益不予估产。外国公司 为了少纳税,通常向 东道国申报的是“ 帐面价值”,而在估产时又企图以“ 重置价 值” 作为基础,从而与东道国利益发生冲突。另外, 对于补偿的数量、形式和期限 问题也会引起争议。被国有化的外国公司要求给予“迅速、充足、有效 ”的补偿,而有些 发展中国家坚持用 发放政府公债的办法来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按较长的期限支付。发展中国家对外资企业国有化,直接触及外国

7、垄断资本的利益,因而必然遭到外国垄断资本集团的敌视、阻挠和破坏。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垄断资本集团改变了公开敌视国有化运动的策略,企图利用发展中国家技术管理方面的弱点,通过非股权 安排, 继续对原企业实行控制。由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权益、争取确立有关国际法准则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62 年第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宣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从而肯定了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的权利。但在国有化的范围、应否 给予补偿和如何补偿 等问题上,未能解决 发 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的争议。1974 年第六届特别联 大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重申对自然资源的永

8、久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规定各国有权使用适合本国情况的方法,包括国有化或将股份转给本国公民等,对自然 资源的开发实施有效的控制。这一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原则的体现,任何国家都不能诉诸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压力3来阻止对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实施。在第二十九届联大上,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 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 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 项主权”;“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 论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或互相同意根据各

9、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宪章的通过是发 展中国家在为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所取得的重大胜利,它为发展中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提供了明确的国际法保 添加评论 1、坏帐准备:内资:原则上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坏帐准备(5)列支坏帐确认的时间标准为:逾期 3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外资:信贷租赁业经批准可提不超过 3%的坏账准备。有抵押的贷款不能计提坏帐坏帐确认,逾期未履行 偿债义务已超过 2 年仍不能收回的。2、不能支付的货款,外资: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 计入当年所得额3、固定资产的残值方面:内资:残值率为 5%外资:残值率为 10%4、捐款方面,向公益事业各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内资:3% 以内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为 1.5%外资:可全额列支5、福利费计提方面内资:按工资总额的 14计提,外资:实际发生时列支,但标准还是工资总额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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