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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法.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5387292 上传时间:2019-02-27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6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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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三种形式,(一)个人企业 (二)合伙 (三)公司,二、选择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1、法律上对某些产业、行业的限制 2、投资者的责任大小 3、税负 4、组织正式化程度与运营成本 5、企业经营期间 6、权益移转的自由度,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企业由一名自然人组成 2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内部基本上没有任何组织机构 4企业的税务负担较轻,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关于合伙企业的

2、概念及其立法例,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则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现代大陆法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或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

3、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8月修订,2007年6月1日实行。,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书面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 (二)登记注册事项 设立手续一般比较简单,但各国规定不同(美国不需登记)。 我国合伙企业登记办法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

4、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四、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协议 1、合伙人的权利 (1)获取利润的权利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5)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诚信忠实的义

5、务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得擅自转让出资的义务 (5)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相互代理原则 1、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必须对某个合伙人的行为负责。 2、合伙人之间对任何一个合伙人权力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一般来说,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合伙人退伙时要对以前的债务负责。,4、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双重优先权原则: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 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人发生与合

6、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2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五、合伙企业的利弊,(一)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 1、设立的手续比较简单;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即“先分利后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二)合伙企业

7、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投资风险较大; 3、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六、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1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的特殊之处,1、不能以劳务出资。 2、不能执行企业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企业。 3、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不受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的限制。 5、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提前30天

8、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七、有限责任合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是部分地改变了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机制。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失误中无辜合伙人受“连坐”的情况,为我国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形式选择。,案例分析,1甲与乙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该合伙为普通合伙。合伙协议规定:甲出资15万元,乙出资10万元,利润亏损按6:4分配,营业期5年。后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续,下一页,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心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

9、商店的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既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远洋培训中心要求甲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乙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甲与乙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续,续,问: (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甲退款5万元、要求乙退款5万元、要求甲与乙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甲、乙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续,2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续,上一页,下一页,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

10、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续,32002年9月,高某、林某、赵某、钱某四人普通合伙成立兴隆乳品厂。企业经营业绩良好,2003年1月,张某、王某(系赵某的表弟)要求入伙。四人一致同意张某入伙,但林某反对王某入伙,赵某以多数同意为由邀王某入伙。同年5月,高某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小高(已成年)要求成为合伙人。同年8月,钱某在一起车祸中被撞成植物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开除合伙。,续,下一页,2004

11、年3月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查:2002年10月,兴隆乳品厂为研发新技术,向新兴药业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小高成为合伙人的要求未经林某同意。 问:(1)张某、王某的入伙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续,续,(2)张某认为合伙企业所欠新兴药业有限公司50万元发生在其入伙前,拒绝承担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 (3)小高能否因继承当然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他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4)钱某于2004年8月发生意外事故后,其他合伙人将其开除合伙是否适当?为什么?,续,4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

12、议约定利润和亏损平均分配。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续,上一页,返 回,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另外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问题:(1)丁认为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这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对吗?为什么?,续,续,(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

13、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对吗?为什么?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续,续,(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乙作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为什么? (6)乙满足了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则乙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数额分别是多少?(假设丙在退伙时未结算),续,5、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4、: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6、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我国合伙

15、企业法的规定,共同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问题: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16、?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7、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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