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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地方标准.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380015 上传时间:2019-02-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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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敖 汉 旗 地 方 标 准AN/TOO012015谷子加工规范2015-xx-xx 发布 2015-xx-xx 实施敖汉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AN/TOO012015前 言本规范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由敖汉旗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敖汉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贾祥龙 张雅芬 田元军本规范于 2015 年 x 月 x 日首次发布。-1-AN/ TOO012015谷子加工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敖汉旗内经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工生产敖汉小米的企业。企业应当持续地具

2、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产品本规范适用于敖汉地区的谷子加工小米过程的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7718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6 小米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8232 谷子GB/T 17108 粮食销售包装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其他粮食

3、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 术语和定义引用标准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谷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 年第 73 号公告批准的敖汉小米的产地保护范围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长胜镇、下洼镇、四家子镇、贝子府镇、金厂沟梁镇、四道湾子镇、宝国吐乡、丰收乡、萨力巴乡、牛古吐乡、古鲁板蒿乡、玛尼罕乡、木头营子乡、敖润苏莫苏木和羊场办事处等 16 个乡镇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内,选用 “大金苗”系列、 “大红谷”系列等谷子品种,按照特定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谷子。3.2 谷子加工用物理方法脱去谷子谷壳和皮层制成具有较好食用品质的小米的过程。-2-AN/TOO01201

4、54 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采购 谷子加工企业对采购的谷子应进行检验,采购的谷子质量应符 GB/T 8232 要求。不得使用陈化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变质的、污秽不洁和受到其他污染的谷子进行加工。4.1.2 包装谷子包装应符合 GB/T 17108 的要求;运输工具应备有防雨、雪等措施,运输时应防止污染,谷子存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1.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备有防雨、雪等措施。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4.1.4 储藏储藏按堆存方式可采用散装或包装,储存符合 GB/T8232 要求 。4.2 生产设施要求4.2.1 环境谷子加工区域应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

5、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至少1000 米的地区;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4.2.1.1 道路 谷子加工区域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道路应辅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 道路路面应平坦、不积水。4.2.1.2 绿化及排水谷子加工区域内应进行合理绿化,保持环境整洁,并有良好的防洪、排水系统。4.2.1.3 卫生设施 谷子加工区域厕所应远离生产车间、原粮及成品库至少 25 米,并设有洗手设施及卫生责任制。4.2.1.4 垃圾处理谷子加工区域垃圾应集中存放;垃圾存放处应远离生产车间、原粮和成品库至少 25 米;垃圾应定期清理出厂,

6、并对垃圾存放处随时消毒。 -3-AN/TOO0120154.2.1.5 谷子加工区域内应无虫鼠患,灭鼠不得使用药剂。 4.2.1.6 谷子加工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动物。 4.2.2 生产车间车间通风良好,设计合理,具有足够空间,生产流程设计符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车间地面平整、光洁、干燥;内墙及天花板内墙和天花板采用无毒、不易脱落的装饰材料;车间内有通风、散热的设施,防止粉尘污染。4.2.3 生产设备 谷子加工企业必须具有清理设备、脱壳设备、碾米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生产设备使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于

7、车间地面;应定期清理生产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 ;加工设备中与被加工原料直接接触的零部件材料应选用无污染材料;加工机械设备与被加工原料接触部位不允许有漏、渗油现象;筛片、碾米室、抛光室、色选机通道等不允许有油漆或油污。 4.2.4 人员4.2.4.1 人员类别谷子加工企业应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4.2.4.2 人员卫生从事谷子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进入厂区。生产人员进车间应穿戴

8、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并保持整洁 ;生产人员上班前洗手,班中便后应洗手;生产人员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车间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摆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5 生产过程的控制 5.1 加工工艺谷子去杂碾磨精选定量包装成品。-4-AN/TOO012015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不可逆,应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5.2 检验谷子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批批检验。5.2.1 检验设备 应有与检验要求适应的检验(化验)室和检验设备。 5.2.2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质量检验的资格。检验人员应对原

9、料进厂、加工直至成品出厂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原料验收、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5.2.3 检验项目、方法 检验项目为 GB 2715、GB/T 11766、GB/T8232 规定的检验项目、方法 。5.2.4 记录控制 各项检验控制应有原始记录;各项原始记录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格式规范、填写认真。 6 质量管理 6.1 管理制度谷子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

10、质量管理水平。6.2 档案及记录人员健康档案、人员培训档案、设备档案、原粮及成品米档案、原粮产地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档案等各种档案齐全。生产车间的交接班记录、检验(化验)室计量器具档案和使用记录、检验报告及记录等各种记录完备。各种档案和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6.3 制度实施检查 企业每年应评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对生产车间每 3 个月进行一次制度实施检查;对成品库每月进行一次制度实施检查;在原粮购入旺季每周进行一次原粮购入制度检查;以上的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5-AN/TOO0120156.4 成品质量成品米的加工质量应达到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对敖汉小米质量的要求。7 包装、标识、运输

11、、贮存7.1 包装 加工后成品米须降温至 25以下(含 25)或不高于室温 7(含 7)才能包装,利于贮藏。 包装的器具应专用,不得污染。 打包间的落地米不得直接包装出厂。 包装袋口应缝牢固,以防撒漏。 出厂产品应附有企业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合格证应使用无毒材质制成。 7.2 标识 包装器具表面图案、文字的印刷应清晰、端正、不褪色。 小米的包装标识符合 GB7718 的规定。7.3 运输运输用的车辆、工具、铺垫物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将谷子、成品与污染物品同车运输。 运输中要防雨淋、防曝晒、防灰尘。 7.4 贮存 成品米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仓库内地面须设铺垫物,铺垫物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 20cm,成品米垛须离墙 30cm以上。仓库应满足通风、干燥、清洁、无鼠害、无虫害的要求。 不同加工批次的成品应分别垛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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