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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大门改成外开满足了防火规范却占用了公共空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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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住宅大门改成外开满足了防火规范却占用了公共空间建设局责令房主恢复原状,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阎丽群 发布时间:2008-11-06 15:20:41 2007 年 9 月,丽水市莲都区花园二村 53 幢 1102 室的户主卢某在装修房屋时将进户门内开改成了外开。满以为小事一件的卢某却于 2 个月后收到了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卢某将进户门外开改成内开,恢复原状。 卢某不服,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8 年 3 月 4 日,莲都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卢某还是不服,于是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期,我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卢某认为

2、,其在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并没有以侵占公共空间的方式进行室内装修,卢某只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室内的门打开方式进行调整,该行为也仅仅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进行,并无任何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存在,至于门向外开启的方式是完全符合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施防火规范5.4.2“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发生火灾时人群流动及向外推门规律。原告的装修活动也没有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任何损害。建设局以其门改成外开影响相邻方的通行权为由作出处罚,显然并不恰当。 建设局辩称,卢某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原设计为内开进户门改成外开,且这一公用通道设计宽仅为 1.2 米,而外开的进户门宽度为 0.86

3、 米,已给相邻方通行和安全造成严重妨碍,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形成侵占公共空间的事实。建设局认为,“如果住宅开门和开窗影响到公共部位的安全,则门或窗应该向里开,即使高层也不例外”,这是国家在住宅设计安全中的另一条规定。毕竟火灾是突发的,而平时都是居住过日子的,因此当两者有矛盾时,应该以住宅设计安全的规定为准。 我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将内开的进户门改成外开,从而影响公共通道正常使用的事实客观存在,建设局认为卢某的行为侵占了公共空间并造成损害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告卢某称将原设施为内开的进户门改成外开,是享受公共通道空间,而不是侵占以及对公共部位和设施未造成损害的

4、说法缺乏依据。公共通道空间是一个整体,不能简单随意地进行划分分割,划分分割不利于公共通道空间效用的发挥。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理解,可以是有形的财产损害,也可以是无形的对公共部位和设施效用的影响;对公共部位和设施效用造成影响,以至于影响其正常的使用效能同样也是一种损害。对侵占的理解,也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长期固定地占用,长期固定占用是侵占的一种表现形式,间歇性的侵害占用也是侵占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表现形式的不同体现了侵占程度的差异,不改变侵占的性质。原告卢某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原设计为内开的进户门改成外开,妨碍了共有人的通行,侵害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占公共空间并造成损害的事实。至于进户门的消防安全需要应如何理解问题,建设部门有明确的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户门开启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守服从建设部门的规划设计。据此,我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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