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2016 年 8 月1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速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调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实际,制定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经福建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面向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设立“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 第三条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2、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本奖项的严肃性,在评选和授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在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由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设立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设立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奖励办 ”),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范围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
3、程奖2(以下简称“优秀工程奖 ”)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学术论文奖(以下简称“优秀学术论文奖” )。 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学术论文奖两年评选一次。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优秀工程奖主要奖励在我省完成的工程技术先进、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质量上乘、工程效益明显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第八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主要奖励在理论上有独到见解,在应用上有新体会,在技术上有新观点,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对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具有指导作用的论文。第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是
4、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牌、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章 评奖机构职责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奖励办法组织开展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聘请专家并组成评审专家组,批准评审结果,对奖励工作提出建议等。奖励委员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的有关负责人、学会常务理事、学会理事等成员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3 人、名誉顾问和成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3 人,成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由奖励
5、委员会提名,其他成员由省内3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学者组成,从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专家库中抽取。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专业评审小组。第十二条 奖励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奖项申报、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公示结果、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办公室,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对候选项目或论文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与被评项目或论文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回避。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第十四条 申报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成果研发制作或生产过程应遵从
6、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名次排列应无异议。凡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参评的项目(论文)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四)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需具备测绘资质。(五)申报材料中含涉密内容的,不予受理。4第十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每个单位当年度申报科技进步奖和优秀工程奖分别不超过 3 项;个人当年度申报优秀学术论文奖不超过 1 项。第十六条 凡连续两次参加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未获奖的项目或论文,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 学会
7、团体会员单位可自荐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非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推荐。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第五章 奖 励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建议,作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做出表彰决定。第二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对获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或论文颁发获奖证书,对优秀学术论文奖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通过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
8、奖一等奖的项目或论文,优先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及其他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5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参与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取消其评选相关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经费来源于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经费使用接受奖励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