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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Shandon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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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更好地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三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依靠专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

2、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议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各组参评项目的评审工作。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每年选聘1次。第六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的成果、完成人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完成人不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第七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山东省高等

3、学校科学技术奖只授予中国公民和组织。驻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项目完成人不超过5人。第十条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一)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方面有新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二)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二年(含二年

4、)以上,其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取得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经过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第三章 推荐办法第十二条 山东

5、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驻鲁高等学校推荐。推荐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好本校科技成果的申报、遴选、材料审核等工作,并对遴选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驻鲁高等学校。第十四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

6、推荐:(一)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厅局(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第十七条 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同一年度限报一项。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不得继续推荐。第十九条 推荐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第四章 评审标准第二十条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一)一等奖:在科学

7、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二)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三)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一)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

8、作用。(二)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对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三)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对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对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学科分组。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组织各学科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各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拟

9、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名单。第二十四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授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由省教育厅授奖,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拟授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收到异议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理、答复。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由省教育厅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其下一年度推荐指标。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2001年9月28日省教育厅发布的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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