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工商管理培训柴卫国,内容摘要:我国法律的效力渊源;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供电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合同法;担保法; 破产法。,目 的:通过学习,使学员对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效力情况有所认识;能掌握合同的一般原理,清楚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能够运用担保法保证债权的实现;了解破产法,清楚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和破产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 求:经济法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十分紧密的学科,因此要求学员要带着问题学习。学习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当即向教师提出,追求立杆见影的学习效果,努力学以致用。过去学习、工作中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应通过学习探讨得到解答或澄清。,第
2、一讲 我国法律的效力渊源,一、我国法律的效力渊源1.宪法( 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其通过或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代表3/5同意 2.法律 基本法律(如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特别法律(如电力法、商标法、律师法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代表1/2通过。闭会期间,其常委会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特别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与特别法的法律地位相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宪法和法律统称狭义的法。,3.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会有权制定。,5.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如供电营业规则)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纠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讲的“法律”,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且按照母法管子法,上行法管下行法的原则予以适用;对于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这些法如果出现抵触,学员应当会判断哪一个效力高,应当适用哪一个。,第二讲 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一.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告诉,谁举证”,,“
4、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 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二 条规定: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 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二.特殊侵权诉讼,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该原则的适用非常严格,只有法律规定才可适用。主要有: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因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由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5、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诉讼,由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建筑物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7.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其他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也有规定。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 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 亡是旅
6、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造成的除外。,三. 诉讼中的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举证期限从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3.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当事人可在庭审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4.证据规定第14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资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对象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提供日期,签名 盖章,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
7、数提出副本。法院收 到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 盖章。,四. 证据的种类、证明力和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下列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诉,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其中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属于广义的物证范围。,1.书证是用文字、图形记载思想内容的材料。,常见的有各中票据、信件、合同等。,书证的证明力较高。一般情况下,书证的证明力大于人证。因此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书证。有些书证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才具有证据效力。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
8、社会团体依职权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2.物证: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人身等一切物理状态存在的物质。物证的收集要注意及时、准确,措施果 断,积极有效。,3.视听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对视听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9、。”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8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非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只要不违反该条规定,其视听材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最高法院复函19952号自始废止。,4.证人证言(也称言词证据),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并经法院许可,才可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材料。,5.当事人的陈述,证
10、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讲 供电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处理,一. 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处理,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它损害行为。“过错”的含义是故意和过失的统称.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或放
11、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一种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一般适用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责任主体对其所有和占有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举证责任上,主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才可以适用。,2、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雅、易
12、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60条:“因电力与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13号,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
13、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第3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 者因其它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出现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民法
14、通则123条还是适用电力法60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5号曾以答复的形式认为应当适用电力法。但是在法释20013号中却无视电力法第60条的存在,不顾立法法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了民法通则123条。只是在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原因力的问题上,有可能减轻一些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如果是非高压电致人损害,则认定责任方面按照一般侵权处理。,3、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划分责任的问题,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既然享有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投资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
15、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它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产权分界点,不仅确定产权,也明确了供用电双方对供电设施承担维护管理和民事责任的范围。除非当事人有书面约定,否则电力设施的产权地理分界点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划分。即: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
16、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如果没有协商或产生争议,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器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以上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划清产权,形成书面析产协议至关重要。如产权不清则一旦出现事故,则责任难以
17、分清,供电企业便难辞其咎。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有许多。因此,供电企业要把产权界定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来抓,并且落实在书面上。,4、按照是否是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企
18、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看出,法人的过错是通过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体现的。因此,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消除法人侵权的主要途径。供电企业的许多侵权纠纷也是其职工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而导致的。,5、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体现在电力法第七章的4个法条,即52、53、54、55条和第二章的第11条第二款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体现在电力法第68、69、70条之中。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显然首先是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其
19、赔偿。,6、窃电行为的处理,窃电首先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往往与违约行为竞合。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法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刑法第151条或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刑法已修改,盗窃罪为264条。数额较大,我省起刑点为一千元;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20、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以上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窃电者为用户,则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金。见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以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第103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分法确定:1、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
21、。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由此可见,如按照法定程序据实查处到窃电者,首先可中止其供用电合同,当场中止供电,并处违约金、罚金,达到数额并可移送司法机关,依刑律惩处。,7.破坏电力设备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式者其他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后前款罪的,
2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注意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注意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和安装完毕、但还未正式交付电力管理部门使用的线路,均不属于在使用中电力设备。行为人盗窃这类线路设施,应以盗窃定性。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认为事实上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的电经,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管理部门使用而偷
23、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8.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是以补偿性为主(也可以理解为全面弥补)惩罚性为辅。特别是对侵犯财产权的,补偿其经济损失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对人身损害赔偿则有严格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每一项目均有可操作性,在赔偿数额上体现的是救济性。,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4、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因为近年来全国各地此类案件数量增多,索赔额逐年上升趋势,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使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出现较大差异。例如,归责问题上有的适用电力法,有的适用民法通则,结果导致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完全相反,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200多万元。该解释的出台在赔偿数额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赔偿
25、数额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此类案件的赔偿额再不会出现令人难以理解和无法忍受的悬殊过大。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这个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该解释第4条确定的赔偿范围有11项。其中有(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4)护理费(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8)死亡补偿费(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于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和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9)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
26、少计一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5年。(10)交通费(11)住宿费(指受害人因客观情况既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需就地住宿的费用。数额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以上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以上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它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采取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担保。,以上赔偿范围和方式,不仅适用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
27、适用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除此之外,该解释来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主要考虑到依民法原理,凡适用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一般应当适用限额赔偿原则且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三.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理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在合同法中列第十章,是合同法分则的15个有名合同之一。因此,凡属合同法总则中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均适用供用电合同。概念: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特征:
28、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合同,供电方交付标的与用电方使用标的同时完成.标的电力不能向其他商品那样存储; 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区别于其他实践性合同,如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并且要在合同履行前签订,因为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具有特殊义务的合同,质量、数量条款不仅供电一方有责任保证,而且,用电一方也有责任保证.为了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用户有义务保持应有的技术状态,有义务遵守各种技术规范和安
29、全规程;,供用电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签字签章后即生效,无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供用电合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与不平等行政管理、被管理关系并存的合同,这是其重要特征。因为,供电人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有监督管理权,供电人往往与电力管理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供电人的身份往往既是供电企业,又是电力管理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前置条件 根据供电人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具备下列双方认可 的文件: 用电申请书(用电书面要约); 新建项目立项前双发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用电计量装
30、置安装完工报告;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供用电合同的形式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将其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供电人在提供标准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只注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此,合同法39、40、41条有明确规定,因为格式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法律规定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草拟格式合同要特别注意不能使用含混、原则和通常人理解有歧意的词汇。为防止纠
31、纷,对主要专业用语和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段,应当用黑体字向对方说明,提请对方注意,否则,也可能导致这些条款无效或由法院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解释。,3.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并与合同法的规定一致。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电方式:确定电压等级和电源的数量最为重要,他涉及供电可靠性、用电分类和计量装置的配置。,供电质量:一般主要用电压、供电频率、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衡量,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例如:供电频率应达到50赫兹,即使电力系统非正
32、常状况下,允许偏差也不应超过1.0赫兹.供电质量的国家标准见供电营业规则第53条至60条。须注意,供电质量不仅与供电人有关,而且与用电人不当用电也有关,如果用电人违约用电导致供电质量劣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用电人承担。,供电时间:如果当事人无约定,则按法定.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如果有约定,则在约定的供电时间亦应按电力法第29条规定履行义务。,用电容量:又称数量,关系到用户使用多少电力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具体明确.用电地址:
33、电力供应的特点是“送货上门,”电力在产权分界处交付用户,除非分清当事人责任、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另外也关系到供用电合同纠纷时法院的管辖问题。用电性质:即明确规定电力的用途,因为我国对不同性质的用电规定有不同的电价。计量方式:即明确采用什么计量方式计量,计量装置安装的位置,以及如何安装。,电价:即明确电价类别、具体标准。现行电价政策有七大电价类别、四档电压等级、38个具体价格,另外还有峰谷分时电价等。电费及结算方式:明确电费收缴办法、时间、方式、计算方法、注意事项等.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即明确维护主体、内容、界限以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起止时间。,违约责任:不同的合同
34、应有不同的约定,用户违约主要是欠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规定,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供电营业规则则进一步细化。双方共同认为必须签订的其它条款: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其规定,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相互服务,电气人员的培训,技术标准问题等等。,以上是一般供用电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简一些还是繁一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因为该合同几乎均是供电人提供示范文本,供电人提供示范文本时不能作茧自缚,不能将企业内部的“高标准,严要求”写进合文本授人以柄。如果把内容写得简略些,约定不明的在履行时可以依合同法和62条的规定依法推定
35、适用。如果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违约式或侵权,应负举证责任,而现实中用电人很难举证,供电人一般掌握供电和计量的全过程,则举证较易。,4.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供电人为实现合同权利收回电费,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合同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具体体现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39条。也可以根据不同用电人的情况,按合同法68、69条的规定行使不可抗辩权,这对那些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赖帐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用电人很有必要。,高严在2000年国家电力公司市场营销工作会议指出:“要下大功夫摸清欠费大户的情况,运用法律手段强行催费和采取
36、必要的停限电措施;但在停、限电过程中,务必注意煤矿井下,爆炸品生产和冶炼炉等生产的特点,保证保安电源。”供电人为确保电费的回收,也可以运用担保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让用电人提供担保。,(2)合同履行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运用好这一法条,对供电人利益甚大,学员应理解透彻。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要注意,本条
37、为价格制裁,与违约金可以并用。,(3)合同履行过程中停止供电的程序与恢复供电的条 件停止供电程序,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不需要履行批准手续,可当场中止供电 a、 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b、确有窃电行为; c、 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二种 需要履行批准手续方可中止供电 a、 拒绝用电检查的; b、拖欠电费愈30日经催交仍不交纳者;,c.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d.用户注入电网的携波电流超标准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措施者; e .拒不在期限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f.拒不在期限内交纳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g.对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
38、的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对以上需要批准才能中止供电的,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在停电前30分钟再通知用户一次,并作好电话记录备查。停电通知书复连单和电话纪录要作为证据保存好。,第三种 因故停电或中止供电的通知程序 a、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 b、因临时检修需停电,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公告; c、 因发供电系统故障停电、限电,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停电、限电。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供电人在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电,一般不应迟于3日,不能在3日内恢复的,供电人应当向用电人说明原因。,5. 违约责任,(1)用
39、电人违约主要原因是拖欠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98条规定计算,即居民用户日1;非居民用户日2,跨年度日3; (2)供电人因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的,应当如何赔偿或交付违约金,供电人往往避而不谈。在供电人提供的供电格式条款里均找不到供电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从用电人的角度看,这是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条款。规则95条第一款实际是给供电人规定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该款依法理没有赔偿金的性质。并且用电人要获得此违约金举证相当困难。,四. 目前主要涉及供电企业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重要规章有:1、电力法; 2、合同法; 3、民法通则; 4、产品质量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40、例; 7、供电营业规则; 8、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9、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三讲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与国际商事法律规则接轨,另外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精神。民事合同一般属于实践性、单务无偿合同,适用于生活消费的需要。商事合同一般属于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适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一. 一般规定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即民法当中的债权部分,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就不属于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受本法调整,见合同法第2条。,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41、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见合同法第3、4、5、6、7、8条。,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主体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等用书面形式的意义何在?,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货币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一方向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42、需注意的问题:1)数量的单位马虎不得 2)质量条款的约定(见62、157、158、168、169条) 3)履行的地点和方式与诉讼管辖地有关, 务须重视。下面是诉讼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民诉法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定管辖:即当事人没约定当事人或约定违法无效,法律规定(民诉法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还规定“购销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
43、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1)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一项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或选择仲裁地。 2)仲裁的法律特点及诉讼的关系问题,4.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订立形式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其定义见14条要约邀请:其定义见15条承诺:其定义见21条合同法自13至37条均是对要约、要约承 诺问题的规定,5.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见39、40、41条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由一方预先制订的 第二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第三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 第四相对人在订约
44、中居于随从地位 该合同又被称之为附合合同,6.缔约过失的问题见42条、43条缔约过失是指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四.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效力(见8条) 2.合同的生效(见44条) 3.附条件的合同(见45条) 4.附期限的合同(见46条) 5.效力可以追认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见47条) 无权代理合同(见48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见51条),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见50条) 7.无效合同 合同的无效问题(见52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见53条) 8.可变更或可撤消的合同问题(见54、55条) 9.合同无效或被
45、撤消的法律后果(见58条) 10.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见59条),五.合同的履行1. 合同的履行原则和随附义务(见60条) 2. 合同内容的确定和确定标准(见61、62条) 3. 执行国家定价的价格变化问题(见63条) 4. 关于第三人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规定(见64、65条) 5. 同时履行抗辩权(见66条) 6. 先履行抗辩权(见67条),1. 不安抗辩权(见68、69条) 2. 债权人主体内容变更时的通知义务(见70条) 3. 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见71条) 4. 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见72条) 5. 债权人的代位权(见73条) 6. 债权人的撤消权及其行使期限(见74、75条) 7
46、. 当事人变更后的合同义务(见76条),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见77、78条) 2.债权的转让(见79、80、81、82、83条) 3.债务的承担(见84、85)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见88) 5.合同主体的变更(见90条),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 合同解除的情形(见91条) 2. 合同的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见93、94条) 3. 合同的解除权的期限和行使形式(见95、96条) 4.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见97条) 5. 合同债务的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见99、100条) 6. 有关提存的法律规定(见101、102、103、104条) 7. 合同债务的免除(见105条)
47、 8. 债的混同(见106(见107条),八.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见107条)严格责任:违约即构成责任,除非有法定的 免责事由。 2. 关于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见108条) 3. 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见111条) 4. 法定损害赔偿(见113条),1. 违约金(见114条)注意:违约的支付不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因而违约金主要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但以惩罚性为主。当违约金适用将明显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可行干预,判令支付赔偿金。损失赔偿(既得利益+可得利益)=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1. 定金担保的规定(见115、11
48、6条) 2. 不可抗力的规定(见117、118条) 3. 损害赔偿的减损(见119条) 4. 双方违约或第三人导致违约的规定(见120、121条) 5. 加害给付的有关规定(见122条),九. 其它规定的说明1. 特殊规定的依照问题(见123) 2. 无名合同的问题(见124) 3. 合同的解释问题(见125) 4. 涉外合同的准椐法确定(见126) 5. 合同的监督(见127) 6. 合同争议的解决(见128) 7. 合同的诉讼时效(见129),十. 买卖合同十一.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十二. 赠与合同十三. 借款合同十四. 租赁合同十五. 融资租赁合同十六. 承揽合同十七. 建设工程合
49、同,十八. 运输合同十九. 技术合同二十. 保管合同二十一. 仓储合同二十二. 委托合同二十一. 行纪合同二十二. 居间合同二十三. 附则,第五讲 担保法,一.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法律,担保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二. 担保方式及反担保1.保证:人的担保,第三人以不特定的财 产担保。 2. 抵押:质押:物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 4. 留置:财产担保。 5. 定金:金钱担保,债务人担保 6. 反担保的含义,三. 保证 1. 保证和保证人 2.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问题 四.抵押 1. 抵押与抵押物 2. 抵押物登记 3. 抵押物的效力 4. 抵押的效力(注意49条、51条),一.质押1.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2. 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二.留置的含义留置的范围(运输、承揽、仓储、行记、保管)三.定金注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的20%,第六讲 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