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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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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章重点:1、消费者2、消费者权利,本章难点:1、消费者概念 2、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 概 述,一、消费(一)消费的含义1、从广义上理解: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即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耗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2、从狭义上理解: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即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二)消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决定着生产,而不是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影响。,二、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基本含义是:(一)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

2、人。1、生活消费的终极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出于弱者地位;3、国际上通常也把消费者理解为个人。(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三)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消费者所获取的是生活性资料而非生产资料。三、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加工、制造和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四、消费者于经营者的区别区分消费者于经营者的标准不是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性能是什么,而是其购买的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还是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考虑到农民于消费者

3、类是的境遇,适用消法。,五、消费者问题(一)概念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受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产生的问题。(二)产生原因1、作为经营者,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尽量从消费者那里获取更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利益。2、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组织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对此类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只是分散、孤立的个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3、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科技产品大量问世,消费者因为认识能力的局限,对其难辨真伪、优劣。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生存对商品的完全依赖,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由于上述原因,消费

4、者问题日益突出。六、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消费者问题的日趋恶化和现有法律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激起并引发了消费者保护运动。,(一)在美国1、189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成立。2、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二)在日本1、1948年,家庭主妇们发起了“清除劣质火柴大会”,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2、1956年,日本成立了“全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三)在英国1957年,成立了英国消费者协会。(四)在德国1953年,成立了德国消费者同盟。(五)在中国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

5、运动的的不断发展,并渐渐取得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各国立法概况1、在日本,1986年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2、继日本之后,泰国、西班牙、英国等也先后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3、在国际领域,197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消费者保护宪章;1985年4月,第3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的第248号决议。4、在中国,1993年,制定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制定了反不正

6、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等。所有这些表明: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是消费者权利运动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部门法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为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于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在立

7、法上,国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则偏重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权利的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另一方面,在法律使用上,当消费者权利保护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2、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鼓励大众传播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3、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做出了加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第二节 消费者的

8、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1、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2、法律对某种利益的保护,是通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出来的。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一定权利,否则,当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保护时,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3、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在向美国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主张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尼克松总统又提出了消费者有求偿的权利。肯尼迪的四权论,首次提出了消费者权利这

9、一概念,对于消费者运动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历史意义,国际消费者组织因此将3月15日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二、中国对消费者权利的专门规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作了专门规定:(一)安全权。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而人身安全又包括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和生命安全保障两个方面的权利。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

10、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抽查,防止可能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不合格产品上市流通。(二)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又称为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这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基础。对此,消法和产品质量法都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的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

11、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实际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主选择经营者;第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第三,自主决定购买不购买商品、接受不接受服务。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经营者搭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等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价格法规定,禁止价格垄断行为。,(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

12、条件的权利。这也是平等自愿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五)索赔权。消费者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如果说赋予消费者其他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前的防范与控制的话,那么,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则是对消费者已经遭受的损害进行事后的补救。权利被损害而得不到补救则不是真正享有权利。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第28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当制

13、定并维护法律,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够通过迅速、公平、化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取得赔偿。,(六)结社权。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依法结社的政治权利在消费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组织专门维权的社会团体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很好途径,他能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从而使自己能够与实力雄厚的、有组织的经营者相抗衡。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有权成立保护自身利益的自治团体。,(七)受教育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又称获得消费教育权、知识获得权。现代社会,商品和服

14、务的知识、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而消费者的专业技术知识往往很有限,而消费者只有充分掌握了有关消费知识的情况下,才能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消费者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享有获得与商品与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即获得消费知识权;第二,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的权利,即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获取权。,(八)维护尊严权。消费者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其次,还意味着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九)监督权。消费者的监督权

15、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监督权包括: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经营者的义务(一)概念经营者义务是指经营者在销售领域中所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中国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1)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在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产品应履行的7项义务和销售者在销售产品中应履行的7项义务,主要是禁止生产者、销售着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产品。(

16、2)约定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是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时为了保

17、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这一义务包括:(1)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质量和使用方法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5)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5、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货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是消费者行使索赔权的重要依据。6、品质担保的义务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经营者

18、理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明示担保是指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一致。,7、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8、不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收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一、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9、体系(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国家通过立法进行保护国家不仅制定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通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专门规定,加以保护。2、行政保护国家依法律形式赋予国家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3、司法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依法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其7个方面的职能(1)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

20、调查、调解;(5)涉及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披露、批评。2、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这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1、有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

21、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俗语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直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2、有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

22、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有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有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产品质量法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

23、,而该产品有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秀丽、重作、更换、退

24、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2、承担的民事责任(1)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25、、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

26、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二)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定情形: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

27、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违反法定情形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28、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使责任。,练 习 题,1、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2、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参考书目经济法学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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