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A 90备 案 号 : 57486-2017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1322.38-2017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技 术 规 范 第 38 部 分 : 省 际 客 运 企 业T 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38:Inter-provincial passenger transport enterprises2017 - 12 - 15 发 布 2018 - 07 -01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13
2、22.38-2017目 欠U 言 . II1 范 围 .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评 定 内 容 14.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14.2 场 所 环 境 .24.3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34.4 用电. 34.5 消防. 34.6 操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45 评 定 细 则 5附录 A 附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规 范 性 附 录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一 级 否 决 条 款 .6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7附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场 所 环
3、 境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18附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19附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用 电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25附录 F ( 规 范 性 附 录 ) 消 防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28附录 G ( 规 范 性 附 录 ) 操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30IDB11/T 1322.38-2017J 司DB11/T 1322 安 全 生 产 等
4、级 评 定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若 干 部 分 : 一 一 第 1 部 分 : 总 则 :一 一 第 2 部 分 : 安 全 生 产 通 用 要 求 :一 一 第 3 部 分 : 加 油 站 :一 一 第 4 部 分 : 石 油 库 :一 一 第 5 部 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一 一 第 6 部 分 : 食 品 制 造 企 业 :一 一 第 7 部 分 : 饮 料 制 造 企 业 :一 一 第 8 部 分 : 纺 织 企 业 :一 一 第 9 部 分 : 服 装 制 造 加 工 企 业 : 一 一 第 10 部 分 : 木 材 加 工 企 业 : 一 一 第 11
5、部 分 :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12 部 分 : 纸 制 品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13 部 分 : 机 械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14 部 分 : 汽 车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15 部 分 : 仓 储 企 业 : 一 一 第 16 部 分 : 印 刷 企 业 : 一 一 第 17 部 分 : 机 动 车 维 修 企 业 : 一 一 第 18 部 分 : 燃 气 供 应 企 业 : 一 一 第 19 部 分 : 环 卫 从 业 单 位 : 一 一 第 20 部 分 : 科 研 单 位 : 一 一 第 21 部 分 : 烟 草 制 品 企 业
6、:一 一 第 22 部 分 : 日 化 产 品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23 部 分 : 建 材 企 业 :一 一 第 24 部 分 : 冶 金 企 业 : 一 一 第 25 部 分 : 有 色 企 业 : 一 一 第 26 部 分 : 酒 类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27 部 分 : 煤 矿 :一一 第 28 部分 :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露 天) : 一一 第 29 部分 :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地 下) : 一 一 第 30 部 分 : 尾 矿 库 :一 一 第 31 部 分 : 瓶 装 工 业 气 体 经 营 企 业 : 一 一 第 32 部 分 :
7、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企 业 : 一 一 第 33 部 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 一 一 第 34 部 分 : 小 规 模 企 业 :一 一 第 35 部 分 : 医 药 制 造 企 业 : 一 一 第 36 部 分 : 公 共 汽 点 车 客 运 企 业 :IIDB11/T 1322. 38-2017一 一 第 37 部 分 z 旅 游 客 运 企 业 :一 一 第 38 部 分 z 省 际 客 运 企 业 :III本 部 分 为 DBll/T 1322 的 第 38部 分 。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 1-200 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8、草 。 本 部 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运 输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部 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运 输 管理 局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z 北 京 诺 亚 明 升 交 通 科技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劳 动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所。 本 部 分 主 要 起草 人 z 蒋 阳 明 、 周 扬 凡 、 蒋 阳 升 、 陈 彦 如 、 赵 斌 、 袁 路 DB11/T 1322.38-2017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 第 38部 分 : 省 际 客 运 企 业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省 际 客 运 企 业
9、(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的 评 定 内 容 和 评 定 细 则 。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省 际 客 运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定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 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589 汽 车 、 挂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外 廓 尺 寸 、 轴 荷 及 质 量 限
10、 值GB 7258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GB 13094 客 车 结 构 安 全 要 求GB/T 16887 卧 铺 客 车 结 构 安 全 要 求GB/T 18344 汽 车 维 护 、 检 测 、 诊 断 技 术 规 范GB 18565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要 求 和 检 验 方 法GB/T 19056 汽 车 行 驶 记 录 仪GB 50067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JGJ 100 车 库 建 设 设 计 规 范JT/T 198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定 要 求JT/T
11、 325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定 要 求JT/T 794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技 术 要 求JT/T 796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平 台 技 术 要 求JT/T 1094 营 运 客 车 安 全 技 术 条 件DB11/T 1322.1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技 术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DB11/T 1322.2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技 术 规 范 第 2部 分 : 安 全 生 产 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12、文 件 。3.1省 际 客 运 企 业 inter-provincial passenger transport enterprises从 事 省 际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的 企 业 。4 评 定 内 容4.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4.1.1 一 般 要 求DB11/T 1322.38-20172基 础 管 理 要 求 应 符 合 DB11/T 1322.2的 规 定 。4.1.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员4.1.2.1 拥有 10 辆 以上 ( 含) 营运 车 辆的 企 业 应当 设置 专 门 的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 配 备专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
13、 拥 有 10 辆 以 下 营 运 车 辆 的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4.1.2.2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20 辆车 1 人 的 标 准 配 备 , 最 低 不 少 于 1 人。4.1.2.3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能 力 ,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4.1.2.4 企 业 应 配 备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专 职 监 控 人 员 , 专 职 监 控 人 员 按 照 每 100 辆 车 1 人 的 标 准 配 备 , 最 低 不
14、少 于 2 人。4.1.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4.1.3.1 企 业 应 足 额 提 取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 提 取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年 度 实 际 营 业 收 入 的 1.5%: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台 帐 , 定 期 跟 踪 、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使 用 情 况 。4.1.3.2 企 业 应 为 营 运 车 辆 和 旅 客 投 保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保 险 。4.1.4 安 全 教 育 培 4.1.4.1 驾 驶 员 岗 U理 论 培 训 应 不 少 于 12 学 时 , 跟 车 实 习 驾 驶 操 作 应 不 少 于
15、 30 学 时 。4.1.4.2 驾 驶 员 每 月 接 受 教 育 培 训 应 不 少 于 1 次 , 每 次 不 少 于 2 学 时 。4.1.4.3 驾 驶 员 每 2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累 计 应 不 少 于 24 学 时 。4.1.4.4 企 业 应 当 每 月 查 询 运 营 车 辆 的 违 法 和 事 故 信 息 , 及 时 对 当 事 驾 驶 员 进 行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培 训 。4.1 .5 驾 驶 员 管 理4.1.5.1 驾 驶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持 有 与 驾 驶 车 型 相 符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机 动 车 驾
16、 驶 证 : b) 取 得 营 业 性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资 格 证 :c) 符 合 法 定 年 龄 要 求 :d) 身 心 健 康 , 无 可 能 危 及 运 营 安 全 的 疾 病 或 者 病 史 : e) 无 吸 毒 或 者 暴 力 犯 罪 记 录 :f) 3 年 内 未 发 生 致 人 死 亡 且 负 有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g) 无 交 通 违 法 记 满 12 分 违 规 记 录 :h) 无 饮 酒 后 驾 驶 、 超 员 20%、 超 速 50%或 12 个 月 内 有 3 次 以 上 超 速 违 法 记 录 。4.1.5.2 驾 驶 员
17、 应 经 企 业 身 体 检 查 、 面 试 、 理 论 考 试 和 路 面 实 际 驾 驶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4.1.5.3 企 业 应 每 年 对 驾 驶 员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归 档 。4.1.5.4 企 业 应 建 立 驾 驶 员 档 案 , 档 案 内 容 应 完 整 、 准 确 、 一 人 一 档 。4.1.6 车 辆 管 理4.1.6.1 应 当 建 立 车 辆 技 术 档 案 , 实 行 一 车 一 档 。 档 案 应 记 载 及 时 、 完 整 、 准 确 和 规 范 。4.1.6.2 应 定 期 对 车 辆
18、进 行 维 护 , 车 辆 的 日 常 维 护 、 一 级 维 护 、 二 级 维 护 应 符 合 GB/T 18344 的 规 定 。4.1.6.3 车 辆 使 用 应 不 超 过 15 年 。4.1.6.4 车 辆 报 废 期 满 , 应 将 车 辆 交 售 给 机 动 车 回 收 企 业 , 并 及 时 办 理 车 辆 注 销 登 记 。 车 辆 报 废 相 关 材 料 应 至 少 保 存 2 年 。4.2 场 所 环 境DB11/T 1322.38-201734.2.1 企 业 应 自 有 或 租 赁 与 营 运 车 辆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停 车 场 地 。4.2.2 停 车 场
19、 应 有 适 用 于 扑 灭 汽 油 、 柴 油 、 燃 气 等 易 燃 物 质 的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 且 完 好 有 效 。4.2.3 停 车 场 的 停 车 数 大 于 50 辆 时 , 汽 车 疏 散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停 车 总 数 不 超 过 50 辆时可 设 1 个疏散口。4.2.4 停 车 场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JGJ 100 的 规 定 。4.2.5 消 防 车 道 应 符 合 GB 50067 的 规 定 。4.2.6 停车场 内 的 车辆 分组 停 放 , 车 辆 停 放 的横 向 净 距不 应 小 于 0.8 m, 每组 停 车 数 量不
20、应 超 过 50 辆, 组 与 组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4.2.7 停 车 场 地 面 应 硬 化 、 平 整 , 无 积 水 、 积 油 和 垃 圾 杂 物 。4.2.8 停 车 场 标 志 和 标 线 清 晰 , 限 速 、 禁 烟 、 禁 火 、 禁 行 和 禁 停 标 志 明 显 。4.2.9 停 车 场 照 明 灯 具 布 局 合 理 , 无 照 明 盲 区 。4.3 生 产 设 备 设 施4.3.1 营 运 车 辆4.3.1.1 性 能 要 求4.3.1.1.1 车 辆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应 符 合 GB 7258 和 JT/T 1094
21、的 规 定 。4.3.1.1.2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应 符 合 GB 18565 的 规 定 。4.3.1.2 结 构 要 求4.3.1.2.1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 轴 荷 和 质 量 限 值 应 符 合 GB 1589 的 规 定 。4.3.1.2.2 车 辆 结 构 要 求 应 符 合 GB 13094 的 规 定 。4.3.1.2.3 卧 铺 客 车 结 构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16887 的 规 定 。4.3.1.3 技 术 要 求4.3.1.3.1 车辆 技 术 等 级应 当 达 到 JT/T 198 所规 定的 二级 及以 上。 从事 高速 公路 客运 以
22、及营运 线路 长度在 800 km 以 上 的 客 车 , 技 术 等 级 应 当 达 到 JT/T 198 所 规 定 的 一 级 。4.3.1.3.2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客 运 以 及 营 运 线 路 在 800 km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 的 类 型 等 级 应 达 到 JT/T 325 规定 的 中 级 以 上 。4.3.2 动 态 监 控 设 备4.3.2.1 车 辆 应 安 装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应 符 合 JT/T 794 和 GB/T 19056 的 规 定 。4.3.2.2 卧 铺 客 车 应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装 置 。4
23、.3.2.3 企 业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平 台 应 符 合 JT/T 796 的 规 定 。4.3.2.4 车 载 卫 星 定 位 终 端 外 表 应 无 锈 蚀 、 变 形 , 结 构 件 与 控 制 件 完 好 。4.3.2.5 车 载 视 频 摄 像 头 无 屏 蔽 、 遮 挡 。 摄 像 头 方 位 角 度 应 在 正 确 有 效 位 置 。4.4 用电用 电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DB11/T 1322.2的 规 定 。4.5 消防4.5.1 自 有 或 租 用 办 公 场 所 建 筑 应 取 得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书 并 报 相 关 部 门 备
24、 案 。4.5.2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DB11/T 1322.38-20174a) 保 持 畅 通 , 不 占 用 、 堵 塞 、 堆 放 任 何 物 品 、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 : b)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在 办 公 场 所 使 用 期 间 锁 闭 :c) 不 在 安 全 出 口 、 公 共 疏 散 走 道 上 安 装 栅 栏 、 卷 帘 门 :d) 设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疏 散 门 及 保 证 火 灾 时 人 员 疏 散 畅 通 的 可 靠 措 施 。4.5.3 消 防 车 道 应 符 合
25、下 列 要 求 :a) 消 防 车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 不 得 堵 塞 或 停 放 其 他 车 辆 :b) 消 防 车 道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作 业 的 障 碍 物 。4.5.4 安 全 标 志 标 识 应 完 好 、 清 晰 、 固 定 牢 固 , 无 破 损 、 变 形 和 褪 色 。4.6 操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4.6.1 通 用 要 求4.6.1.1 作业人 员应 熟练 掌握 本岗 位安全 职责 、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程 、 危 险有 害 因 素及 其预防 控制 措 施 、自 救 互 救 及 应 急 处 置 方 法 。4
26、.6.1.2 作 业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规 定 。4.6.1.3 作 业 人 员 应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4.6.1.4 设 备 设 施 保 养 和 维 修 时 , 应 关 闭 所 有 动 力 源 。 检 修 机 器 设 备 时 ,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 电 气 开 关 处 挂 上 安 全 标 志 牌 , 同 时 加 设 防 护 装 置 ( 设 施 ) 。 必 要 时 , 设 专 人 看 管 , 以 确 保 安 全 。4.6.2 驾驶员4.6.2.1 出 车 U应 保 证 充 分 休 息 , 身 体
27、状 况 良 好 ,不 应 酒 后 驾 驶 、 带 病 驾 驶 。4.6 .2.2 发 车 U、 行 车 休 息 和 收 车 后 应 对 车 辆 轮 胎 、 雨 刷 、 喇 叭 、 油 、 电 、 水 、 气 、 灯 光 、 制 动 和 仪表 进 行 检 查 。4.6.2.3 发 车 U应 向 乘 客 进 行 安 全 告 知 , 提 醒 乘 客 全 程 系 好 安 全 带 , 告 知 乘 客 禁 止 携 带 危 险 品 上 车 。4.6.2.4 驾 驶 员 安 全 行 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白天严 格按 照道 路限 速要 求 行驶 : 夜 间行 驶应 减速 慢 行, 最 高时
28、速不 超过 白天 正 常限速 的 80%。b) 车 辆 乘 员 不 应 超 过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c) 24h 累 计 驾 驶 时 间 不 超 过 8 h, 日 间 连 续 驾 驶 不 超 过 4 h, 夜 间 连 续 驾 驶 不 超 过 2 h: 每 次 停 车休 息 时 间 不 少 于 20 min:d) 在 驾 驶 过 程 中 保 持 注 意 力 集 中 , 无 接 打 电 话 等 妨 碍 驾 驶 安 全 行 为 : e) 不 关 闭 动 态 监 控 系 统 , 做 到 车 辆 运 行 实 时 在 线 。4.6.2.5 应 当 按 照 许 可 的 线 路 、 班 次 、 站 点
29、和 规 定 时 间 运 行 , 在 规 定 的 途 经 站 点 进 站 上 下 旅 客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改 变 行 驶 线 路 , 不 得 站 外 上 下 客 或 者 沿 途 揽 客 。4.6.2.6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应 协 助 乘 客 下 车 至 安 全 区 域 , 迅 速 打 开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灯 , 按 规 定 放 置 三 角 警 告 牌 , 并 及 时 报 警 。4.6.2.7 行 车 日 志 应 填 写 规 范 、 完 整 。4.6.3 调 度 人 员4.6.3.1 合 理 安 排 驾 驶 员 , 400 km 以 上 客 运 班 线 应 安 排
30、 2 名 ( 含 ) 以 上 驾 驶 员 。4.6.3.2 对于三 级以 下 ( 含三 级) 山区公 路达 不到 夜间 安全 通行要 求的 路段 , 不 应在 夜间 ( 晚 22 时 至早 6 时 ) 安 排 营 运 客 车 在 该 路 段 运 行 。4.6.3.3 对 于 超 长 线 路 运 行 的 客 运 车 辆 , 应 安 排 客 运 驾 驶 员 停 车 换 人 、 落 地 休 息 。4.6.3.4 及 时 掌 握 极 端 天 气 和 路 况 信 息 , 并 提 醒 作 业 中 驾 驶 员 谨 慎 驾 驶 。DB11/T 1322.38-201754.6.4 安全员4.6.4.1 应 定
31、 期 对 驾 驶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掌 握 驾 驶 员 身 体 和 工 作 情 况 。4.6.4.2 对 监 控 人 员 报 告 的 违 法 驾 驶 ,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4.6.5 监 控 人 员4.6.5.1 全 营 运 时 段 实 时 监 控 车 辆 行 驶 动 态 信 息 。4.6.5.2 应实时 分析 、 处理 车辆 行 驶动态 信息 , 及 时 提醒 驾 驶员纠 正 超 速行 驶 、 疲 劳 驾驶等 违法 行为 , 并 记 录 存 档 至 动 态 监 控 台 账 。4.6.5.3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数 据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6 个 月
32、, 违 法 驾 驶 信 息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3 年。5 评 定 细 则5.1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划 分 应 符 合 DB11/T 1322.1 的 规 定 。5.2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一 级 否 决 条 款 见 附 录 A。5.3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见 附 录 B。5.4 场 所 环 境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见 附 录 C。5.5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见 附 录 D。5.6 用 电 要 素 的 安 全
33、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见 附 录 E。5.7 消 防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见 附 录 F。5.8 操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素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见 附 录 G。DB11/T 1322.38-20176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一 级 否 决 条 款表 A.1规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一 级 否 决 条 款 。表A.1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一 级 否 决 条 款序亏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亏1 企 业 应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34、产 责 任 制 。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4.12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拥有 10 辆 以 上 ( 含 ) 营 运 客 车 的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 1 0 辆 以 下 的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未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人 员 , 即 为 否 决。 4.1.23 应聘用符合资格条件的驾驶员。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4.1.54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车辆。 不符合要求的
35、,即为否决。 4.35 企 业 应 对 营 运 车 辆 进 行 实 时 动 态 监 控 管 理 。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4.6.5.1DB11/T 1322.38-20177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表 B.1给 出 了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 总 分 为 400分 。表B.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序亏 评定内容评定要素 分值评定细项 分值评定条款 分值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亏
36、1 基础管理要求 400 4.11.1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35 4.1.11.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b)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各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d)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101) 责 任 制 度 内 容 或 要 素 不 全 , 一 处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3 分:2) 安全生产 职责未覆盖所有人 员 和岗位, 缺一个部 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2 分: 3) 安 全 生 产 职
37、责 描 述 不 清 晰 ,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 扣 2 分: 4) 安全生产 目标 未按照部门和 岗位逐级分解的, 扣2 分。4.1.11.1.2 企 业 应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应 每 年 逐 级 签 订 。 121)未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或 安 全 目 标 不 符 合 行 业 要求,扣 5 分: 2)法人代表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 5 分:3)每缺一个部门、 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扣 3 分: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2 分: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3 分 :6)责任人对安全职责不清楚的,不得分:7)责任人
38、对安全职责不熟悉的,扣 2 分。4.1.1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评审,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未定期进行评审,不得分:2)未进行更新,不得分:3)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4.1.18DB11/T 1322.38-2017表 B.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 续 )序亏 评定内容评定要素 分值评定细项 分值评定条款 分值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亏1.1.4 企 业 应 每 年 考 核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10 1)未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2) 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 情况
39、考核记录的, 扣2 分。4.1.11.2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50 4.1.1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 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包括下列内容:a)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的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培 训 目 的 、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b)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的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排 查 内 容 、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治理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c)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的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检 查 范 围
40、 、 内 容 、方式、频次及检查档案等要求:d)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和 管 理 :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的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劳 动保 护 用 品 选 择 、 采 购 、 发 放 、 使 用 、 维 护 、 更 换 、 报 废 及 台 账 记 录 等 要求: e) 安 全 生 产 奖 励 和 惩 罚 :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的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考 核 方 法 、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f) 事 件 事 故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 管 理 : 规 定 组 织 实 施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事 件 事
41、 故 报 告 程 序 、 时 限 、 内 容 , 调 查 处 理 流 程 及 档案等要求: g) 具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管 理 : 规 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h)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i)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管 理 : 规 定 责 任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j)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 规 定 责 任 部 门 及
42、 职 责 分 工 , 设 备 设 施 检 查 检 测 、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k) 相 关 方 ( 供 应 商 和 承 包 商 ) 安 全 管 理 : 规 定 责 任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l)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 规 定 责 任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 经 费 提 取 标 准 、 用 途 、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m)应急管理 : 规定应急管理的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预案编制、 评审和演练, 应急 设施、 装备、 物资的配置和使用 等要求:n)安 全例会: 明确安全企业安 委会会议、 各 级生产机构
43、召开安全例会频1.2.1.次、参加人员、时间和内容:301) 规 章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内容 的, 每 缺一项制度扣5 分:2)制度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 2 分。4.1.19DB11/T 1322.38-2017序亏 评定内容评定要素 分值评定细项 分值评定条款 分值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亏o)驾 驶 员 管 理 : 明 确 驾 驶 员 聘 用 、 岗 U培 训 、 从 业 行 为 定 期 考 核 , 调 离4.1.1辞退要求和驾驶员档案管理要求:p)车 辆 技 术 管 理 : 明 确 车 辆 购 置 、 使 用 、 维 护 保 修 、 报 废 管 理 要 求 和
44、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q)车 辆 动 态 监 控 管 理 : 明 确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职 责 、 信 息 处 理 流 程 和 方 法 、违规行为处理要求:r)其 他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1.2.2企业应及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51) 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 、 标准规范责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4.1.1范, 定期更新 , 确保安全生 产 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要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3 分 :3) 安全生产 规 章制度与现行法 律 法规、 标准规范的规定不相符的,一处扣 2 分。1.2.3 安全生产规
45、章制度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1) 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签署公布批准4.1.1实施的,不得分: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 2 分: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 扣 1 分: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0.5 分。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评审,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21)未定期进行评审,不得分: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3)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4.1.11.2.5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和学习。 51)无学习和培训记录的,不得分:2)学习和培训记录不完善的,扣 3 分:3)
46、从业人员对制度不熟悉的,每人次扣 0.5 分。4.1.11.2.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且记录至少保存 3 年。 31) 安全生产 规 章制度的相关执 行记录未存档, 不 得分: 2) 制 度 涉 及 的 档 案 记 录 不 全 , 或 伪 造 记 录 , 或 未 保 存三年的,不得分。4.1.1表 B.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 续 )求。10DB11/T 1322.38-2017表 B.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 续 )序号 评定内容评定要素 分值评定细项 分值评定条款
47、 分值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1.3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0 4.1.11.3.1 企业应在对所有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 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 位数量不符的 , 缺一项扣 2 分。4.1.11.3.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适用范围: b)岗 位 存 在 的 主 要 危 险 源 及 控 制 要 求 :c)设 备 使 用 方 法 或 作 业 程 序 , 包 括 作 业 U、 作 业 中 、 作 业 后 相 关 活 动 的 安全要求:d)劳动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51)岗位操
48、作规程内容不全,扣 2 分:2)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不 适 用 、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 扣 1 分。4.1.1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 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21)未签署公布批准实施的,不得分: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 2 分: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 扣 1 分。4.1.11.3.4 工艺、 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并 保存相 关记录。 31) 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 、 标准规范责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3 分 :3)每一处本企
49、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不相符的,扣 2 分。4.1.11.3.5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和培训。 101)无学习和培训记录的,不得分:2)学习和培训记录不完善的,扣 3 分:3)从业人员对制度不熟悉的,每人次扣 0.5 分。4.1.11.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与 人 员 30 4.1.21.4.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领 导 机 构 , 实 行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制 。 5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不得分:2) 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 部 门负责人或职责不清 的,扣 2 分: 3)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的,不得分。4.1.1f)紧 急 情 况 现 场 处 置 措 施 。 11DB11/T 1322.38-2017表 B.1 基 础 管 理 要 求 指 标 的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 续 )序号 评定内容评定要素 分值评定细项 分值评定条款 分值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拥有 10 辆 以 上 ( 含 ) 营 运 客 车 的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员的, “安全生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