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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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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险 法 作 业题目:谈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姓名: 尹 海 健学号:12009244231班级:09 法 一指导老师:曹慈义谈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1995年 6月 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建国以来首部保险法,并于同年 10月 1日起施行;2002 年 10月 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该决定于2003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一次大的修改修改了共计 38个法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2月 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修订后的保

2、险法自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险法的第二次大的修改1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 145条,新增 48条,删除 19条,修改 126 条,总法条由原来的 158 条增加到 187 条。这两次重大的修改,其一、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其二、也反映了我国保险立法相对滞后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矛盾。一、保险法第一次修改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改的主要是保险业法,而与保险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保险合同法并未作实质性修改。(一)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一次修改主要涉及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作的修改外部环境应对。1.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地位。2.规定了关于

3、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及分公司的形式。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为适应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所作的修改内部环境应对。1.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重要作用。2.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3.缩减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范围同时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法律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

4、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关于保险中介人及机构的相关法条修改: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区分开来,同时仍对个人代理数量作出限制保留了对个人代理得从严监管以控制较为混乱的个人代理市场。在保险法中明确了“表见代理” 。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新增与代理人相关的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义务以及二者各自的责任

5、。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数种违法行为。明确了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6.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督做的修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该条款系授权条款。授予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监控办法的制定权。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状况的检查: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便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7.针对保险违法行为

6、增加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例:第 138条,第 139条等。使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与刑法衔接起来,同时加大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3)其他修改:1.涉及到保险合同的修改:增加了保险人就核定结果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扩大了保密义务的范围将个人隐私也列为保密事项

7、。第 32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增加了被保险人、受益人向第三者的求偿权。第 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三)这次保险法的修订

8、的目的在于:1.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顺应了对外开放的趋势。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3.赋予保险监管机构更加机动的管理权限,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2、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主要涉及的是保险合同的规定。1、新修订的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新修订的保险 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

9、,主要股东要求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这次修订保险法,把相关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加以确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3、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商业性广告。新修订的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规

10、定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业性广告在内的限制措施。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

11、险费率。 4、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修订后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5、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

12、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

13、任。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6、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

14、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7、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投保容易理赔难” 是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在此次修订中, “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

15、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 10 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8、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

16、为谁的遗产?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9、新修订的保险法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对该争议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有了明确说法。新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 30 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17、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 “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 0、新修订的保险法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18、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因此这次保险法的修改目的主要在于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这两次修订的保险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以及适应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也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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