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荷 载 标 准 CJJ77-982、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准 则 CJJ11-933、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4、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规 范 JTG D60-20045、 公 路 钢 筋 混 凝 土 及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桥 涵 设 计 规 范 JTGD62-20046、 公 路 桥 涵 地 基 与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JTJ024-857、 公 路 桥 涵 钢 结 构 及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JTJ025-
2、868、 公 路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JTJ004-89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一 、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荷 载 标 准 CJJ77-981.0.4 设 计 活 载 分 为 两 个 等 级 , 即 城 -A 级 和 城 -B 级 。3.1.1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荷 载 可 分 为 : 永 久 荷 载 、 可 变 荷 载 和 偶 然 荷 载 三 类 。3.1.2 主 要 为 承 受 某 种 其 他 可 变 荷 载 而 设 置 的 构 件 , 计 算 其 所 承 受 的 荷 载 时 ,应 作 为 基 本 可 变 荷 载 。3.2.1 按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3、状 态 设 计 时 , 应 根 据 可 能 同 时 出 现 的 荷 载 , 选 择 下 列荷 载 组 合 :3.2.1.1 组 合 I: 一 种 或 几 种 基 本 可 变 荷 载 与 一 种 或 几 种 永 久 荷 载 相 结 合 ;3.2.1.2 组 合 II: 一 种 或 几 种 基 本 可 变 荷 载 和 一 种 或 几 种 永 久 荷 载 叠 加 后 与 一种 或 几 种 其 他 可 变 荷 载 相 组 合 ; 当 设 计 弯 桥 并 采 用 离 心 力 与 制 动 力 组 合 时 , 制 动力 应 按 70%计 算 ;3.2.1.3 组 合 III: 一 种 或 几 种 基 本 可
4、 变 荷 载 和 一 种 或 几 种 永 久 荷 载 叠 加 后 与偶 然 荷 载 中 的 船 只 或 漂 流 物 撞 击 力 相 结 合 ;3.2.1.4 组 合 IV: 桥 梁 在 进 行 施 工 阶 段 的 验 算 时 , 根 据 可 能 出 现 的 结 构 重 力 、脚 手 架 、 材 料 机 具 、 人 群 、 风 力 以 及 拱 桥 的 单 向 推 力 等 施 工 荷 载 进 行 组 合 ; 当 桥梁 构 件 在 施 工 吊 装 时 或 运 输 时 所 产 生 的 冲 击 力 , 应 根 据 现 场 具 体 情 况 和 设 计 经 验 ,计 入 构 件 的 动 力 系 数 ;3.2
5、.1.5 组 合 V: 结 构 重 力 、 预 加 力 、 土 重 及 土 侧 压 力 , 其 中 的 一 种 或 几 种 与地 震 力 相 结 合 。3.2.2 不 同 时 参 与 组 合 的 其 他 可 变 荷 载 应 符 合 表 3.2.2 的 规 定 。表 3.2.2 不 同 时 参 与 组 合 的 其 他 可 变 荷 载荷 载 名 称 不 与 该 荷 载 同 时 参 与 组 合 的 可 变 荷 载汽 车 制 动 力 流 水 压 力 、 冰 压 力 、 支 座 摩 阻 力流 水 压 力 汽 车 制 动 力 、 冰 压 力冰 压 力 汽 车 制 动 力 、 流 水 压 力支 座 摩 阻
6、力 汽 车 制 动 力3.2.3 当 桥 梁 采 用 承 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 ,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荷 载 组 合 , 采 用 不同 的 荷 载 分 项 系 数 , 分 别 验 算 变 形 、 裂 缝 宽 度 、 施 工 阶 段 的 应 力 及 预 应 力 状 态 。其 荷 载 组 合 及 荷 载 安 全 系 数 的 采 用 , 均 应 符 合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23.2.4 对 钢 木 结 构 构 件 仍 按 容 许 应 力 进 行 设 计 。 其 荷 载 组 合 , 材 料 容 许 应 力取 值 应 符 合 现 行
7、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4.1.2 汽 车 荷 载 可 分 为 车 辆 荷 载 和 车 道 荷 载 。 桥 梁 的 横 隔 梁 、 行 车 道 板 、 桥台 或 挡 土 墙 后 土 压 力 的 计 算 应 采 用 车 辆 荷 载 。 桥 梁 的 主 梁 、 主 拱 和 主 桁 架 等 的 计算 应 采 用 车 道 荷 载 。 当 桥 面 车 行 道 内 有 轻 轨 车 辆 混 合 运 行 时 , 尚 应 按 有 关 轻 轨 荷载 规 定 进 行 验 算 , 并 取 其 最 不 利 者 进 行 设 计 。 当 进 行 桥 梁 结 构 计 算 时 不 得 将 车 辆荷 载 和 车 道 荷
8、载 的 作 用 叠 加 。4.1.3 城 -A 级 车 辆 荷 载 和 城 -B 级 车 辆 荷 载 的 标 准 载 重 汽 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4.1.3.1 城 -A 级 标 准 载 重 汽 车 应 采 用 五 轴 式 货 车 加 载 , 总 重 700kN, 前 后 轴距 为 18.0m, 行 车 限 界 横 向 宽 度 为 3.0m(图 4.1.3-1)。车 轴 编 号 1 2 3 4 5轴 重 (kN) 60 140 140 200 160轮 重 (kN) 30 70 70 100 80总 重 (70kN)图 4.1.3-1 城 -A 级 标 准 车 辆 纵 、 平 面
9、 布 置4.1.3.2 城 -B 级 标 准 载 重 汽 车 应 采 用 三 轴 式 货 车 加 载 , 总 重 300kN, 前 后 轴为 4.8m, 行 车 限 界 横 向 宽 度 为 3.0m(图 4.1.3-2);车 轴 编 号 1 2 3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3轴 重 (kN) 60 120 120轮 重 (kN) 30 60 60总 重 (300kN)图 4.1.3-2 城 -B 级 标 准 车 辆 纵 、 平 面 布 置4.1.3.3 城 -A 级 和 城 -B 级 标 准 载 重 汽 车 的 横 断 面 尺 寸 相 同 , 其 横 桥 向 布 置 应符 合 图 4.
10、1.3-3 的 规 定 。图 4.1.3-3 车 辆 荷 载 横 桥 向 布 置4.1.4 城 -A 级 车 道 荷 载 和 城 -B 级 车 道 荷 载 应 按 均 布 荷 载 加 一 个 集 中 荷 载 计 算 。计 算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4.1.9 人 群 荷 载 计 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4.1.9.1 城 市 桥 梁 的 人 群 荷 载 :(1) 人 行 道 板 (局 部 构 件 )的 人 群 荷 载 应 按 5kPa 的 均 布 荷 载 或 1.5kN 的 竖 向集 中 力 分 别 计 算 。4.1.9.4 计 算 桥 上 人 行 道 栏 杆 时 ,
11、 作 用 在 栏 杆 扶 手 上 的 活 载 : 竖 向 荷 载 采 用1.2kN/m; 水 平 向 外 荷 载 采 用 1.0kN/m。 两 者 应 分 别 考 虑 , 不 得 同 时 作 用 。 作 用在 栏 杆 立 柱 柱 顶 的 水 平 推 力 应 为 1.0kN/m。 防 撞 栏 杆 应 采 用 80kN 横 向 集 中 力 进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4行 验 算 。 作 用 点 应 在 防 撞 栏 杆 板 的 中 心 。二 、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准 则 CJJ11-932.0.3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宜 采 用 百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频 率 , 对 特 别
12、 重 要 的 桥 梁 可 提 高到 三 百 年 一 遇 。防 洪 标 准 较 低 的 地 区 , 若 按 百 年 一 遇 或 三 百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频 率 设 计 , 导 致 桥面 高 程 较 高 而 引 起 困 难 时 , 可 按 实 际 情 况 考 虑 , 但 仍 须 确 保 桥 梁 结 构 在 百 年 一 遇或 三 百 年 一 遇 洪 水 频 率 下 的 安 全 。2.0.4 城 市 桥 梁 孔 径 , 应 按 批 准 的 城 市 规 划 中 的 河 道 及 (或 )航 道 整 治 规 划 ,结 合 现 状 布 设 。 若 无 规 划 , 则 根 据 现 状 按 设 计 洪 水
13、 流 量 满 足 泄 洪 要 求 和 通 航 要 求布 置 。 不 宜 过 大 改 变 水 流 的 天 然 状 态 。2.0.8 桥 梁 结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4) 地 震 区 城 市 桥 梁 结 构 的 设 计 和 布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公 路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范 有 关 规 定 ;2.0.10 不 得 在 桥 上 敷 设 污 水 管 、 煤 气 管 和 其 他 可 燃 、 有 毒 或 腐 蚀 性 的 液 、 气体 管 。 如 条 件 许 可 , 允 许 在 桥 上 敷 设 电 讯 电 缆 、 热 力 管 、 自 来 水 管 、 电 压 不 高 于10k
14、V 配 电 电 缆 , 但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3.0.3 桥 位 选 择 , 除 符 合 整 个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适 应 城 市 车 辆 交 通 和 行 人 的 流 向 、 流 量 需 要 , 必 须 满 足 使 用 上 的 方 便 ,吸 引 各 种 车 辆 和 行 人 过 桥 ;(2) 水 中 设 墩 的 桥 位 选 择 在 河 道 顺 直 , 河 滩 较 窄 、 河 床 稳 定 的 河 段 , 并 使 桥位 处 高 水 位 水 流 的 流 向 与 中 、 常 水 位 水 流 的 流 向 之 间 的
15、 偏 差 角 最 小 ;(3) 水 中 设 墩 的 通 航 河 流 上 , 还 应 按 下 列 情 况 考 虑 : 墩 (台 )沿 水 流 方 向 轴 线 应 尽 可 能 与 水 流 流 向 一 致 , 其 偏 角 不 得 超 过 5;如 超 过 则 通 航 净 宽 须 相 应 加 大 。 一 般 应 不 小 于 二 个 通 航 孔 , 水 运 繁 忙 的 较 宽 河 流 上 , 应 设 多 孔 通 航 ; 河 宽不 足 二 个 通 航 孔 , 应 一 孔 跨 过 。 桥 位 应 离 开 滩 险 、 弯 道 、 汇 流 口 或 港 口 作 业 区 及 锚 地 。 桥 位 上 游 河 道 的 直
16、 线 段 长 度 , 不 得 小 于 顶 推 船 队 长 度 的 4 倍 , 拖 带 船 队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5或 拖 排 船 队 的 3 倍 , 下 游 直 线 段 长 度 , 不 得 小 于 顶 推 船 队 长 度 的 2 倍 , 拖 带 船队 或 拖 排 船 队 的 1.5 倍 , 受 潮 汐 影 响 较 大 (双 向 流 水 )河 流 , 其 上 、 下 流 直 线 长 度不 得 小 于 顶 推 船 队 长 度 3 倍 , 拖 带 船 队 或 拖 排 船 队 的 2 倍 。 相 邻 二 桥 的 轴 线 间 距 , 对 I 至 V 级 航 道 不 得 小 于 船 队 长
17、度 加 船 队 下 水5min 航 程 之 和 , 对 VI、 VII 级 航 道 为 3min。 若 不 能 保 证 、 要 求 的 距 离 时 ,必 须 在 通 航 的 设 计 布 置 方 面 采 取 航 行 安 全 措 施 。3.0.5 桥 位 应 避 开 泥 石 流 区 。 当 无 法 避 开 时 , 宜 建 大 跨 桥 跨 过 泥 石 流 区 。 在没 有 条 件 建 大 跨 桥 时 , 应 避 开 沉 积 区 , 可 在 流 通 区 跨 越 。 桥 位 不 宜 布 置 在 河 床 纵坡 由 陡 变 缓 、 断 面 突 然 变 化 及 平 面 上 的 急 弯 处 , 以 免 引 起
18、泥 石 流 的 阻 塞 沉 积 。3.0.6 桥 位 上 空 不 得 设 有 架 空 高 压 电 线 。 当 桥 位 旁 侧 有 架 空 高 压 电 线 跨 河 时 ,桥 边 与 架 空 电 线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塔 (杆 )架 高 度 。4.3.1 作 用 在 城 市 桥 梁 上 的 其 他 荷 载 和 外 力 (风 力 、 流 水 压 力 、 冰 压 力 、 地 震力 、 船 只 或 漂 流 物 撞 击 力 、 温 度 变 化 、 混 凝 土 收 缩 及 徐 变 的 影 响 力 和 支 座 摩 阴 力等 ), 可 参 照 现 行 的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19、 规 范 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4.1 新 建 桥 梁 的 桥 面 净 空 限 界 应 符 合 图 4.4.1 的 要 求 。(1) 快 速 路 桥 可 按 图 4.4.1-2(b)或 图 4.4.1-4(b)布 置 。 快 速 道 中 间 分 车 带Wsm, 在 特 大 桥 和 大 桥 中 , 可 用 划 线 代 替 。 但 快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或 快 车 道和 人 行 道 之 间 必 须 设 置 分 隔 带 或 分 隔 栏 栅 , 必 须 时 还 应 改 设 防 护 栏 。 图 中 设 施 带宽 度 Wf 的 数 仅 视 具 体 需 要 而 定 。(2)
20、 主 干 路 桥 可 按 图 4.4.1-4 布 置 , 中 间 分 车 带 Wsm 也 可 用 划 线 代 替 , 也 可按 4.4.1-3 布 置 。(3) 次 干 路 桥 可 按 图 4.4.1-1、 图 4.4.1-3(a)或 图 4.4.1-2(a)布 置 , 中 间 分 车 带Wsm 可 用 划 线 代 替 。(4) 支 路 桥 可 按 图 4.4.1-1 布 置 。(5) 对 特 大 桥 和 大 桥 , 除 快 速 路 桥 外 , 凡 符 合 本 准 则 5.0.5 规 定 的 , 车 道 布置 可 参 照 图 4.4.1-1 或 图 4.4.1-2 布 置 , 中 间 分 车
21、带 Wsm 可 用 划 线 代 替 。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6图 4.4.1-1 无 中 间 分 隔 带 的 净 空 限 界图 4.4.1-2 有 一 个 中 间 分 隔 带 的 净 空 限 界 (二 幅 )图 4.4.1-3 有 一 个 中 间 分 隔 带 的 净 空 限 界 (二 幅 )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7图 4.4.1-4 有 三 个 或 五 个 分 隔 带 的 净 空 限 界 (四 幅 )图 4.4.1 桥 面 净 空 限 界机 动 车 道 净 高 H 按 行 车 要 求 不 得 小 于 4.5m, 行 驶 电 车 时 可 采 用 5m。非 机 动 车 道
22、净 高 h 可 取 3.5m。 人 行 道 净 高 宜 不 小 于 2.5m。图 中 :Wa 路 侧 带 宽 度 (m);Wb 非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 (m);Wc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 或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混 合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宽 度 (m);Wdb 两 侧 分 隔 带 宽 度 (m);Wdm 中 间 分 隔 带 宽 度 (m);Wf 设 施 带 宽 度 (m);Wl 侧 向 净 宽 (m);Wmb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缘 带 宽 度 (m);Wmc 机 动 车 道 路 缘 带 宽 度 (m);Wp 人 行 道 宽 度 (m);Wpb 非
23、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宽 度 (m);Wpc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宽 度 或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混 合 行 驶 的 路 面 宽 度 (m);Wsh 两 侧 分 车 带 宽 度 (m);Wsc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安 全 带 宽 度 (m);Wsm 中 间 分 车 带 宽 度 (m);H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m);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8h 非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m)。5.0.2 下 承 式 、 中 承 式 桥 的 主 梁 、 主 桁 或 拱 肋 和 悬 索 桥 、 斜 拉 桥 的 索 面 及 塔 ,可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上 或 车 行 道
24、 分 隔 带 上 , 但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不 使 车 辆 撞 及 。5.0.5 特 大 桥 、 大 桥 所 处 路 段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可 按混 合 行 驶 考 虑 :(1) 每 一 车 道 平 均 交 通 量 少 于 300 辆 /h(当 量 小 客 车 );(2) 同 向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的 高 峰 小 时 流 量 不 在 同 一 时 间 ;(3) 双 向 的 交 通 流 量 高 峰 不 在 同 一 时 间 ;(4)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在 同 一 时 间
25、交 通 量 相 差 较 大 ;(5) 机 动 车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小 于 30km/h;(6) 设 计 的 两 端 连 接 的 车 道 本 身 是 混 合 车 道 。其 宽 度 应 按 现 行 的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5.0.8 桥 面 横 断 面 布 置 :(1) 桥 梁 人 行 道 或 安 全 道 外 侧 ,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栏 杆 。7.0.7 梁 式 桥 可 按 其 跨 径 、 温 度 变 形 长 度 和 支 点 反 力 大 小 , 选 取 不 同 的 支 座 。各 类 支 座 , 特 别 是 板 式 橡 胶 支 座 不 论 上
26、 部 构 造 坡 度 如 何 、 支 座 均 须 水 平 放 置 (梁底 、 墩 、 台 与 支 座 的 接 触 面 须 呈 水 平 )。8.1.4 立 体 交 叉 的 下 穿 交 叉 道 路 (地 道 或 跨 线 桥 下 的 道 路 ), 对 其 紧 靠 的 墩 、台 、 墙 所 需 要 的 安 全 带 宽 度 (机 动 车 道 路 缘 带 外 侧 至 墩 、 台 、 墙 表 面 的 宽 度 )及要 求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当 下 穿 道 路 紧 靠 柱 式 墩 或 薄 壁 的 墩 、 台 、 墙 时 应 设 防 护 栏 , 保 护 柱 、 墩 、台 、 墙 。 防 护 栏
27、 应 独 立 支 承 , 面 向 机 动 车 道 , 其 表 面 距 路 缘 带 外 侧 至 少0.60m, 距 柱 、 墩 、 台 、 墙 表 面 至 少 0.60m。(2) 当 下 穿 交 叉 道 路 紧 靠 实 体 墩 、 台 、 墙 时 (如 大 体 积 圬 工 体 ): 快 速 路 、 主干 路 和 次 干 路 机 动 车 所 需 的 安 全 带 宽 度 不 小 于 0.60m; 支 座 不 小 于 0.40m。(3) 下 穿 交 叉 道 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缘 带 外 缘 , 距 柱 、 墩 、 台 、 墙 表 面 不 小 于0.25m。8.2.1 跨 线 桥 下 ,
28、严 禁 存 在 生 产 易 燃 、 易 爆 和 有 毒 气 体 等 危 险 品 的 工 厂 、 车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9间 , 或 存 放 此 类 物 品 的 仓 库 ; 若 附 近 有 上 述 危 险 品 设 施 时 , 应 在 平 面 上 与 桥 保 持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 距 离 较 近 时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8.3.13 各 类 管 线 、 电 缆 敷 设 在 地 道 内 , 应 便 于 维 修 、 养 护 。 禁 止 高 压 电 缆(大 于 10kV)、 煤 气 管 及 其 他 可 燃 性 和 有 毒 物 料 输 送 管 在 道 路 地 道
29、 内 通 过 。 若 安 排在 地 道 外 另 行 敷 设 的 专 用 管 道 内 , 而 专 用 管 道 与 地 道 贴 近 , 则 其 沉 降 缝 、 伸 缩 缝应 与 地 道 的 沉 降 缝 、 伸 缩 缝 错 开 。三 、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2.3.1 天 桥 桥 下 净 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2.3.1.1 天 桥 桥 下 为 机 动 车 道 时 , 最 小 净 高 为 4.5m, 行 驶 电 车 时 , 最 小 净 高为 5.0m。2.3.1.3 天 桥 桥 下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时 , 最 小 净 高 为
30、 3.5m, 如 有 从 道 路 两 侧 的 建筑 物 内 驶 出 的 普 通 汽 车 需 经 桥 下 非 机 动 车 道 通 行 时 , 其 最 小 净 高 为 4.0m。2.3.1.4 天 桥 、 梯 道 或 坡 道 下 面 为 人 行 道 时 , 净 高 为 2.5m, 最 小 净 高 为2.3m。2.3.1.5 考 虑 维 修 或 改 建 道 路 可 能 提 高 路 面 标 高 时 , 其 净 高 应 适 当 提 高 。2.3.2 地 道 的 最 小 净 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2.3.2.1 地 道 通 道 的 最 小 净 高 为 2.5m。2.3.2.2 地 道 梯 道
31、踏 步 中 间 位 置 的 最 小 垂 直 净 高 为 2.4m, 坡 道 的 最 小 垂 直 净高 为 2.5m, 极 限 为 2.2m。2.3.3 天 桥 桥 面 净 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2.3.3.1 最 小 净 高 为 2.5m。2.3.3.2 各 级 架 空 电 缆 与 天 桥 、 梯 (坡 )道 面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2.3.3 规 定 。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0表 2.3.3 天 桥 、 梯 道 、 坡 道 与 各 级 电 压 电 力 线 间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表配 电 线 送 电 线最 小 线 路 电 压 (kV)垂 直
32、距 离 (m)地 区 1 以 下 1 10 35 60 110 154 220 330居 民 区 6.0 6.5 7.0 7.0 7.5 8.5非 居 民 区 5.0 5.5 6.0 6.0 6.5 7.52.5.1 天 桥 与 地 道 的 结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2.5.1.1 结 构 在 制 造 、 运 输 、 安 装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 应 具 有 规 定 的 强 度 、 刚 度 、稳 定 性 和 耐 久 性 。2.5.2 天 桥 上 部 结 构 , 由 人 群 荷 载 计 算 的 最 大 竖 向 挠 度 , 不 应 超 过 下 列 允 许值 :梁 板 式 主 梁
33、跨 中 L/600;梁 板 式 主 梁 悬 臂 端 L1/300;桁 架 、 拱 L/800。注 : L 为 计 算 跨 径 ; L1 为 悬 臂 长 度 。2.5.4 为 避 免 共 振 , 减 少 行 人 不 安 全 感 , 天 桥 上 部 结 构 竖 向 自 振 频 率 不 应 小于 3Hz。2.5.7 地 道 结 构 , 以 汽 车 荷 载 (不 计 冲 击 力 )计 算 的 最 大 挠 度 不 应 超 过L/600。注 : 用 平 板 挂 车 或 履 带 车 荷 载 验 算 时 , 上 述 允 许 挠 度 可 增 加 20%。2.6.1 天 桥 必 须 设 桥 下 限 高 的 交 通
34、 标 志 。2.6.4 当 天 桥 上 方 的 架 空 线 距 桥 面 不 足 安 全 距 离 时 , 为 确 保 安 全 , 桥 上 应 设置 安 全 防 护 罩 , 安 全 防 护 罩 距 桥 面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2.5m。2.6.6 在 地 道 两 端 ,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 在 长 地 道 内 , 应 按 有 关消 防 规 范 , 设 置 消 防 措 施 和 急 救 通 讯 装 置 。2.6.8 天 桥 或 地 道 结 构 不 得 敷 设 高 压 电 缆 、 煤 气 管 和 其 他 可 燃 、 易 爆 、 有 毒或 有 腐 蚀 性 液 (
35、气 )体 管 道 过 街 。3.1.11 栏 杆 水 平 推 力 水 平 荷 载 为 2.5kN/m, 竖 向 荷 载 为 1.2kN/m, 不 与 其 他活 载 迭 加 。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13.4.5 栏 杆 扶 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3.4.5.1 栏 杆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05m。3.4.5.2 栏 杆 应 以 坚 固 、 耐 久 的 材 料 制 作 。3.7.2 天 桥 的 地 基 与 基 础 , 应 保 证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稳 定 性 及 耐 久 性 。3.9.1 天 桥 的 墩 、 柱 应 在 墩 边 设 防 撞 护 栏 。
36、3.9.5 挂 有 无 轨 电 车 馈 电 线 的 天 桥 , 馈 电 线 与 天 桥 间 应 有 双 重 绝 缘 设 施 , 天桥 应 有 接 地 设 施 。4.2.4.2 地 道 内 的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阻 燃 材 料 。4.5.1 地 道 通 道 及 梯 道 地 面 设 计 平 均 亮 度 (照 度 )不 得 小 于 2.2nt( 30 lx), 应合 理 布 设 灯 具 , 使 照 度 均 匀 ; 地 道 进 出 口 设 计 亮 度 (照 度 )不 宜 小 于 2.2nt( 30 lx)。四 、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规 范 JGJ D60-20041.0.6 公
37、 路 桥 涵 结 构 的 设 计 基 准 期 为 100 年 。1.0.9 按 持 久 状 况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 , 公 路 桥 涵 结 构 的 设 计 安 全 等 级 ,应 根 据 结 构 破 坏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划 分 为 三 个 设 计 等 级 , 并 不 低 于 表1.0.9 的 规 定 。表 1.0.9 公 路 桥 涵 结 构 的 设 计 安 全 等 级设 计 安 全 等 级 桥 涵 结 构一 级 特 大 桥 、 重 要 大 桥二 级 大 桥 、 中 桥 、 重 要 小 桥三 级 小 桥 、 涵 洞注 : 本 表 所 列 特
38、大 、 大 、 中 桥 等 系 按 本 规 范 表 1.0.11 中 的 单 孔 跨 径 确 定 , 对 多 跨 不 等跨 桥 梁 , 以 其 中 最 大 跨 径 为 准 ; 本 表 冠 以 “重 要 ”的 大 桥 和 小 桥 , 系 指 高 速 公 路 上 、 国 防公 路 上 及 城 市 附 近 交 通 繁 忙 公 路 上 的 桥 梁 。对 于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公 路 桥 涵 结 构 , 其 设 计 安 全 等 级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研 究 确 定 。同 一 桥 涵 结 构 构 件 的 安 全 等 级 宜 与 整 体 结 构 相 同 ,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可 作 部
39、 分 调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级 差 不 得 超 过 一 级 。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24.1.2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时 , 对 不 同 的 作 用 应 采 用 不 同 的 代 表 值 。1 永 久 作 用 应 采 用 标 准 值 作 为 代 表 值 。2 可 变 作 用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极 限 状 态 分 别 采 用 标 准 值 、 频 遇 值 或 准 永 久 值 作 为其 代 表 值 。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及 按 弹 性 阶 段 计 算 结 构 强 度 时 应 采 用 标 准 值 为可 变 作 用 的 代 表 值 。 正 常 使 用
40、极 限 状 态 按 短 期 效 应 (频 遇 )组 合 设 计 时 , 应 采 用 频遇 值 为 可 变 作 用 的 代 表 值 ; 按 长 期 效 应 (准 永 久 )组 合 设 计 时 , 应 采 用 准 永 久 值 为可 变 作 用 的 代 表 值 。3 偶 然 作 用 取 其 标 准 值 为 代 表 值 。4.1.6 公 路 桥 涵 结 构 按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 , 应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作 用 效 应组 合 :1 基 本 组 合 。 永 久 作 用 的 设 计 值 效 应 与 可 变 作 用 设 计 值 效 应 相 结 合 , 其 效 应组 合 表 达
41、 式 为 : )( 211njQjkickQmiGikouo SSdS或 jjdcdii式 中 Sud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下 作 用 基 本 组 合 的 效 应 组 合 设 计 值 ;o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 , 按 本 规 范 表 1.0.9 规 定 的 结 构 设 计 安 全 等 级 采用 。 对 应 于 设 计 安 全 等 级 一 级 、 二 级 和 三 级 分 别 取 1.1、 1.0 和0.9;Gi第 i 个 永 久 作 用 效 应 的 分 项 系 数 , 应 按 表 4.1.6 的 规 定 采 用 ;SGik、 SGid 第 i 个 永 久 作 用 效 应 的 标
42、 准 值 和 设 计 值 ;1Q汽 车 荷 载 效 应 (含 汽 车 冲 击 力 、 离 心 力 )的 分 项 系 数 , 取 =1.4。Q当 某 个 可 变 作 用 在 效 应 组 合 中 其 值 超 过 汽 车 荷 载 效 应 时 , 则 该 作 用取 代 汽 车 荷 载 , 其 分 项 系 数 应 采 用 汽 车 荷 载 的 分 项 系 数 ; 对 专 为 承受 某 作 用 而 设 置 的 结 构 或 装 置 , 设 计 时 该 作 用 的 分 项 系 数 取 与 汽 车荷 载 同 值 ;SQ1k、 S Q1d 汽 车 荷 载 效 应 (含 汽 车 冲 击 力 、 离 心 力 )的 标
43、准 值 和 设 计 值 ;j在 作 用 效 应 组 合 中 除 汽 车 荷 载 效 应 (含 汽 车 冲 击 力 、 离 心 力 )、 风荷 载 外 的 其 他 第 j 个 可 变 作 用 效 应 (含 本 规 范 第 4.3.5 条 规 定 的 人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3行 道 板 等 局 部 构 件 和 人 行 道 栏 杆 上 的 可 变 作 用 效 应 )的 分 项 系 数 ,取 =1.4, 但 风 荷 载 的 分 项 系 数 取 =1.1;Qj QjSQjk、 SQjd 在 作 用 效 应 组 合 中 除 汽 车 荷 载 效 应 (含 汽 车 冲 击 力 、 离 心 力
44、)外 的其 他 第 j 个 可 变 作 用 效 应 的 标 准 值 和 设 计 值 ;c在 作 用 效 应 组 合 中 除 汽 车 荷 载 效 应 (含 汽 车 冲 击 力 、 离 心 力 )外 的其 他 可 变 作 用 效 应 的 组 合 系 数 。 当 永 久 作 用 与 汽 车 荷 载 和 人 群 荷 载(或 其 他 一 种 可 变 作 用 )组 合 时 , 人 群 荷 载 (或 其 他 一 种 可 变 作 用 )的 组 合 系 数 取 =0.80; 当 除 汽 车 荷 载 (含 汽 车 冲 击 力 、 离 心 力 )c外 尚 有 两 种 其 他 可 变 作 用 参 与 组 合 时 ,
45、其 组 合 系 数 =0.70; 有c三 种 可 变 作 用 参 与 组 合 时 , 其 组 合 系 数 取 =0.60; 有 四 种 及 多c于 四 种 的 可 变 作 用 参 与 组 合 时 , 取 =0.50。c设 计 弯 桥 时 , 当 离 心 力 与 制 动 力 同 时 参 与 组 合 时 , 制 动 力 标 准 值 或 设 计 值 按70%取 用 。2 偶 然 组 合 。 永 久 作 用 标 准 值 效 应 与 可 变 作 用 某 种 代 表 值 效 应 、 一 种 偶 然 作用 标 准 值 效 应 相 组 合 。 偶 然 作 用 的 效 应 分 项 系 数 取 1.0; 与 偶
46、然 作 用 同 时 出 现 的可 变 组 用 , 可 根 据 观 测 资 料 和 工 程 经 验 取 用 适 当 的 代 表 值 。 地 震 作 用 标 准 值 及 其表 达 式 按 公 路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JTJ004 规 定 采 用 。表 4.1.6 永 久 作 用 效 应 的 分 项 系 数永 久 作 用 效 应 分 项 系 数编 号 作 用 类 别 对 结 构 的 承 载能 力 不 利 时对 结 构 的 承 载能 力 有 利 时1 混 凝 土 和 污 工 结 构 重 力(包 括 结 构 附 加 重 力 ) 1.2钢 结 构 重 力(包 括 结 构 附 加 重 力 ) 1
47、.1 1.21.02 预 加 力 1.2 1.03 土 的 重 力 1.2 1.04 混 凝 土 的 收 缩 及 徐 变 作 用 1.0 1.05 土 侧 压 力 1.4 1.06 水 的 浮 力 1.0 1.0桥 梁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14混 凝 土 和 圬 工 结 构 0.5 0.57 基 础 变 位作 用 钢 结 构 1.0 1.0注 :1 本 表 编 号 1 中 , 当 钢 桥 采 用 钢 桥 面 板 时 , 永 久 作 用 效 应 分 项 系 数 取 1.1; 当 采 用 混凝 土 桥 面 板 时 , 取 1.2;2 计 算 圬 工 拱 圈 考 虑 徐 变 影 响 引 起 的
48、 温 度 和 收 缩 作 用 的 内 力 时 , 温 度 作 用 效 应 的 分 项 系数 取 0.7, 收 缩 作 用 效 应 的 分 项 系 数 取 0.45。4.3.1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时 , 汽 车 荷 载 的 计 算 图 式 、 荷 载 等 级 及 其 标 准 值 、 加 载方 法 和 纵 横 向 折 减 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汽 车 荷 载 分 为 公 路 1 级 和 公 路 II 级 两 个 等 级 。2 汽 车 荷 载 由 车 道 荷 载 和 车 辆 荷 载 组 成 。 车 道 荷 载 由 均 布 荷 载 和 集 中 荷 载 组成 。 桥 梁 结 构 的
49、 整 体 计 算 采 用 车 道 荷 载 ; 桥 梁 结 构 的 局 部 加 载 、 涵 洞 、 桥 台 和 挡土 墙 压 力 等 的 计 算 采 用 车 辆 荷 载 。 车 辆 荷 载 与 车 道 荷 载 的 作 用 不 得 叠 加 。3 各 级 公 路 桥 梁 设 计 的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应 符 合 表 4.3.1-1 的 规 定 。表 4.3.1-1 各 级 公 路 桥 梁 的 汽 车 荷 载公 路 等 级 高 速 公 路 一 二 三 四汽 车 荷 载 等 级 公 路 I 级 公 路 I 级 公路II 级 公路II 级 公路II 级二 级 公 路 为 干 线 公 路 且 重 型 车 辆 多 时 , 其 桥 涵 的 设 计 可 采 用 公 路 I 级 汽 车荷 载 。四 级 公 路 上 重 型 车 辆 少 时 , 其 桥 涵 设 计 采 用 的 公 路 II 级 车 道 荷 载 的 效 应可 乘 以 0.8 的 折 减 系 数 , 车 辆 荷 载 的 效 应 可 乘 以 0.7 的 折 减 系 数 。4 车 道 荷 载 的 计 算 图 式 示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