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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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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00.01M 02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XXXXXXXX广 告 经 营 单 位 业 务 管 理 规 范Advertising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of advertising operating units(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33/T XXXXXXXXI目 次前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基 本 要 求 .25.1 管

2、 理 制 度 25.2 人 员 配 备 25.3 场 所 设 备 26 管 理 内 容 .36.1 承接36.2 审核36.3 发布46.4 档 案 管 理 57 评 价 与 改 进 .6附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广 告 业 务 承 接 登 记 台 账 1附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广 告 业 务 审 核 表 1附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广 告 准 入 审 查 目 录 2附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3附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5附录 F( 规 范 性 附

3、 录 ) 广 告 内 容 查 验 目 录 6附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广 告 归 档 档 案 目 录 .13参 考 文 献 14DB33/T XXXXXXXX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浙 江省 广告监 测中 心、 浙江 省广 告协会 、 浙 江省 标准 化协 会、 浙 江省 标准 化 研 究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杨 拥 军、 许希 雳 、 徐 峰 、 朱 韵、 冯会新 、 张欢 、 冯曹 冲 、 郭晨露 、 袁青

4、 、 强劲、 赵践。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DB33/T XXXXXXXX1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业 务 管 理 的 总 则 、 基 本 要 求 、 管 理 内 容 和 评 价 与 改 进 。 本标准 适用 于浙 江省 区域 范围内 广告 经营 单位 商业 广告业 务的 承接 、 审 核、 发 布、 归 档等 规范 管理 。自 然 人 从 事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的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5、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1000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部 分 : 旅 游 休 闲 符 号 GB/T 10001.3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3部 分 : 客 运 货 运 符 号 GB/T 10001.4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4部 分 : 运 动 健 身

6、 符 号 GB/T 10001.5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5部 分 : 购 物 符 号 GB/T 10001.6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6部 分 : 医 疗 保 健 符 号GB/T 1000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部 分 : 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 GB/T 10001.10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0部 分 : 通 用 符 号 要 素GB/T 16903.1 标 志 用 图 形 符 号 表 示 规 则 第 1部 分 :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计 原 则 GB/T 2436

7、2 地 震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与 标 志GB/T 29625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动 物 符 号 DB33/T XXXX 互 联 网 广 告 标 注 与 传 输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广 告 经 营 单 位从 事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的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3.2广 告 业 务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DB33/T XXXXXXXX23.3广 告 业 务 管 理广 告 业 务 的 承 接 、 审 核 、 发

8、 布 、 归 档 管 理 。4 总则4.1 法律 、 行 政法 规规 定禁 止 生产 、 销 售的 产品 或者 提 供的服 务 , 以 及禁 止发 布 广告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 不 得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广 告 。4.2 未 经 审 核 , 或 者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不 得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广 告 。4.3 不 得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含 有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内 容 的 广 告 。4.4 不 得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含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9、规 规 定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与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 违 背 社 会 良 好 风 尚 内 容 的 广 告 。5 基 本 要 求5.1 管 理 制 度广 告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 健 全 广 告 业 务 的 承 接 登 记 、 审 核 、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所 承 接 广 告 业 务 的 登 记 、 审 核 、 归 档 及 档 案 管 理 等 工 作 。5.2 人 员 配 备5.2.1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广 告 审 查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门 的 广 告 审 查 员 , 对 广 告 内

10、 容 进 行 审 核 。5.2.2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成 立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或 者 广 告 审 查 员 变 动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将 广 告 审 查 机 构负责 人或 者广 告审 查员 的姓名 、 联 系电 话等 信息 告知监 管部 门。 其中 广播 电台、 电视 台、 报 刊 出 版 单 位、 互 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按 管辖 权限 告知 相应 市场监 管部 门广 告监 管机 构; 其 他广 告经 营 单 位 告 知 所 在 地 市 场 监 管 所 。5.2.3 广 告 审 查 员 应 当 积 极 参 加 广 告 业 务 学 习 培 训

11、, 掌 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知 识 , 履 行 广 告 审 查 职 责 。5.3 场 所 设 备5.3.1 通 过 互 联 网 或 者 利 用 电 子 显 示 设 备 发 布 广 告 , 所 使 用 的 电 脑 、 服 务 器 、 移 动 设 备 、 数 据 线 路 等 应 当 尽 量 专 配 专 用 。5.3.2 应 当 做 好 专 用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 配 备 防 火 墙 设 备 或 者 安 装 并 及 时 更 新 升 级 杀 毒 软 件 , 保 证 网 络 系 统 的 硬 件 安 全 与 网 络 系 统 、 应 用

12、 平 台 及 数 据 库 的 安 全 。5.3.3 专 用 电 脑 、 服 务 器 等 应 当 设 定 并 定 期 更 换 开 机 密 码 , 不 得 使 用 无 关 软 件 、 光 盘 、 U 盘 等 , 避 免 病 毒 传 播 。5.3.4 利用电 子显 示屏 发布 广告 的, 不得 随意 调整 、 修改 LED 播放 软件 的重 要参 数 和设置 。 利用 其 他非专 用电 脑、 服务 器等 对 电子数 码设 备进 行调 试时 , 应当事 先切 断与 电子 显示 屏设备 显示 终端 的信 号, 避 免 操 作 失 误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5.3.5 户外广 告设 施设 置应 当符

13、合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 符合市 容标 准和 技术 规范 , 保 持外 形美 观、 安 全 牢 固 和 亮 化 设 施 功 能 完 好 。3DB33/T XXXXXXXX6 管 理 内 容6.1 承接6.1.1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承 接 广 告 业 务 时 , 应 当 进 行 承 接 登 记 。 承 接 登 记 台 账 包 括 委 托 方 名 称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广 告 类 别 、 主 要 内 容 、 数 量 、 费 用 、 承 接 人 员 、 登 记 日 期 等 内 容 ( 参 见 附 录 A) , 其 中 属 于 发 布 或 者 代 理 发 布 广

14、 告 的 , 还 须 包 含 发 布 期 限 、 发 布 形 式 等 。6.1.2 广告承 接应 当依 法订 立广 告业务 书面 合同 , 并视 广 告内容 情况 ,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广 告法 等法律 、 法 规、 规章 索取 相关证 明文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主 体资 格证 明文 件、 其他行 政许 可证 明 文 件 及 广 告 内 容 引 证 证 明 文 件 等 。6.1.3 含 有 广 告 代 言 人 的 , 应 当 取 得 其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6.1.4 使 用 他 人 名 义 或 者 形 象 的 , 应 当 取 得 本 人 或 者 监 护

15、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 如 果 是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 应 当 取 得 组 织 的 书 面 授 权 。6.1.5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系 复 印 件 或 者 电 子 版 的 , 应 当 由 委 托 方 确 认 与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6.1.6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公 布 其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办 法 。6.2 审核6.2.1 审 核 程 序6.2.1.1 在 承 接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业 务 时 , 均 应 当 履 行 审 核 程 序 , 并 填 写 广 告 业 务 审 核 表 ( 见 附 录 B

16、) 。 广 告 业 务 审 核 表 随 同 有 关 材 料 一 并 归 档 备 查 。6.2.1.2 广 告 审 核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相 关 产 ( 商 ) 品 或 者 服 务 是 否 可 以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广 告 ;审 核 广 告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 合 法 ;审 核 广 告 表 现 形 式 和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广 告 整 体 效 果 , 确 认 其 不 致 引 起 消 费 者 的 误 解 ;属 于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的 , 还 应 当 审 核 广 告 发

17、布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同 意 、 不 同 意 或 者 要 求 修 改 的 书 面 意 见 ;广 告 修 改 的 , 重 新 履 行 审 核 程 序 ;委 托 方 确 认 。6.2.2 准 入 审 核6.2.2.1 根 据 广 告 准 入 审 查 目 录 ( 见 附 录 C) , 排 除 所 推 销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属 于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 销 售 的 或 者 禁 止 、 限 制 发 布 广 告 的 情 形 。6.2.2.2 根 据 下 列 要 求 , 审 查 广 告 主 经 营 资 格 、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18、 :根 据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 见 附 录 D) , 审 核 广 告 主 的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对 于 广 告主的 主体 资格 证明 文件 , 应当 登录 国家企 业信 用 信息 公 示系 统进 行核 对, 对于广 告主 的其 他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应 当 登 录 许 可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进 行 查 询 核 对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当经 过广告 审查 机关 审查 批准 才能发 布的 广告 , 应 当在 发布前 根据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 见 附 录 E) 查 验 有 关 审 查 证

19、 明 文 件 , 并 登 录 审 批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进 行 查 询 核 对 。 查 验 有 关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有 效 , 并 核 对 其 与 发 布 内 容 、 形 式 等 是 否 一 致 。 此 类 广 告 包 括 : 医 疗 、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 农 药 、 兽 药 、 保 健 食 品 、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及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广 告 ;4DB33/T XXXXXXXX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审 查 的 其 他 广 告 。6.2.3 广 告 内 容 审 核6.2.3.1 根

20、 据 广 告 内 容 查 验 目 录 ( 见 附 录 F) 对 广 告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6.2.3.2 根 据 审 核 的 级 别 , 广 告 内 容 审 核 分 为 下 列 三 种 :基 础 审 核 ;常 规 审 核 ;特 殊 审 核 。6.2.4 广 告 语 言 文 字 及 标 识 审 核6.2.4.1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 用 语 应 清 晰 、 准 确 , 用 字 应 当 规 范 、 标 准 。6.2.4.2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 标 识 等 应 当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要 求 , 不 得 含 有 不 良 文 化 内 容 。

21、6.2.4.3 广 告 用 语 用 字 应 当 使 用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6.2.4.4 地 方 媒 体 所 发 布 的 广 告 , 可 使 用 方 言 。6.2.4.5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播 音 的 节 目 , 其 广 告 宜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6.2.4.6 不 得 单 独 使 用 汉 语 拼 音 , 广 告 中 如 果 需 使 用 汉 语 拼 音 时 , 应 当 正 确 、 规 范 , 并 与 规 范 汉 字 同 时 使 用 。6.2.4.7 不 得 单 独 使 用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 广 告 中 如 因 特 殊 需 要 配

22、合 使 用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时 , 应 当 采 用 以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为 主 、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为 辅 的 形 式 , 不 得 在 同 一 广 告 语 句 中 夹 杂 使 用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 6.2.4.8 不 得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 使 用 错 别 字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使 用 繁 体 字 , 使 用 国 家 已 废 止 的 异 体 字 和 简 化 字 , 使 用 国 家 已 废 止 的 印 刷 字 形 , 其 他 不 规 范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6.2.4.9 成 语 的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23、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不 得 引 起 误 导 , 对 社 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6.2.4.10 因 创 意 等 需 要 使 用 的 手 书 体 字 、 美 术 字 、 变 体 字 、 古 文 字 , 应 当 易 于 辨 认 , 不 得 引 起 误 导 。6.2.4.11 广 告 中 出 现 的 公 共 图 形 、 标 识 等 应 符 合 GB/T 10001.1、 GB/T 10001.2、 GB/T 10001.3、 GB/T10001.4、 GB/T 10001.5、 GB/T 10001.6、 GB/T 10001.9、 GB/T 10001.10、 GB/T 1690

24、3、 GB/T 24362和 GB/T 29625 的 要 求 。6.2.5 计 量 单 位 审 核6.2.5.1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在 我 国 统 一 实 行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命 令 , 审 核 广 告 涉 及 的 计 量 单 位 。6.2.5.2 禁 止 发 布 含 有 外 币 计 价 结 算 内 容 的 广 告 。6.2.6 整 体 效 果 审 核应 当 审 核 广 告 整 体 效 果 , 确 认 不 致 引 起 消 费 者 的 误 解 。6.3 发布6.3.1 发 布 标 注6.3.1.1 所 发 布 的 广 告 应 当 具 有 可 识 别 性 , 能 够

25、 使 消 费 者 辨 明 其 为 广 告 。 在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 报 刊 出版单 位、 互联 网 新闻 信息 服务单 位发 布的 广告, 应当 用文字 或者 声音 的形 式显 著标明 (表 明) “广 告” 。 连续播 出多 个音 频广 告的 , 应 当在 首个 广告 播出 前 作相应 提示 。 互联 网付 费 搜索广 告应 当显 著标 明 “广 告 ”标 志 。6.3.1.2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单 位 发 布 的 广 告 , 应 当 按 照 DB33/T XXXX 在 技 术 代 码 中 标 注 有 关 内 容 。 以 程 序 化 购 买 ( 广 告 联 盟 )

26、 方 式 发 布 互 联 网 广 告 的 , 应 当 清 晰 标 明 广 告 来 源 。5DB33/T XXXXXXXX6.3.1.3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或 者 请 求 , 以 电 子 信 息 方 式 发 送 广 告 的 , 应 当 明 示 发 送 者 的 真 实 身 份 和 联 系 方 式 , 并 向 接 收 者 提 供 拒 绝 继 续 接 收 的 方 式 。6.3.1.4 在 互 联 网 页 面 以 弹 出 等 形 式 发 布 的 广 告 的 , 应 当 显 著 标 明 关 闭 标 志 。6.3.1.5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发 布 广 告 , 应 当 对 广 告 时 长

27、作 出 明 显 提 示 。6.3.2 发 布 形 式6.3.2.1 不 得 在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互 联 网 、 公 共 场 所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户 外 发 布 烟 草 广 告 。 不 得 向 未 成 年 人 发 送 任 何 形 式 的 烟 草 广 告 。6.3.2.2 不得在 广播 、 电 视、 报刊 、 互联网 、 公 共场 所发 布声 称全部 或者 部分 替代 母乳 的婴儿 乳制 品 、 饮 料 和 其 他 食 品 广 告 。6.3.2.3 不 得 在 中 小 学 校 、 幼 儿 园 内 开 展 广 告 活 动 , 不 得 利 用 中 小 学 生 和 幼

28、 儿 的 教 材 、 教 辅 材 料 、 练 习 册 、 文 具 、 教 具 、 校 服 、 校 车 等 发 布 或 者 变 相 发 布 广 告 。6.3.2.4 在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互 联 网 媒 介 上 不 得 发 布 医 疗 、 药 品 、 保 健 食 品 、 医 疗 器 械 、 化 妆 品 、 酒 类 、 美 容 广 告 , 以 及 不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网 络 游 戏 广 告 。6.3.2.5 不 得 在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29、 学 、 药 学 专 业 刊 物 之 外 的 媒 介 发 布 处 方 药 广 告 。6.3.2.6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利 用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的 ;影 响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使 用 的 ;妨 碍 生 产 或 者 人 民 生 活 , 损 害 市 容 市 貌 的 ;在国家 机关 、 文 物保 护单 位、 风景名 胜区 等的 建筑 控制地 带,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 府 不 得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 设

30、置 的 。6.3.2.7 未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或 者 请 求 , 不 得 向 其 住 宅 、 交 通 工 具 等 发 送 广 告 , 也 不 得 以 电 子 信 息 方 式 向 其发送 广告 。 经 当事 人同 意, 以 电子 信息 方式 发送 广告的 , 应 当明 示发 送者 的真实 身份 和联 系 方 式 , 并 向 接 受 者 提 供 拒 绝 接 受 的 方 式 。6.3.2.8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 报 刊 音 像 出 版 单 位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单 位 不 得 以 介 绍 健 康 、 养 生 知 识 等 形 式 变 相 发 布 医 疗 、 药 品

31、 、 医 疗 器 械 、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6.3.2.9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 报 刊 出 版 单 位 、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单 位 不 得 以 新 闻 报 道 形 式 变 相 发 布 广告。6.3.2.10 利用互 联网 发布 广告 的, 不得影 响用 户正 常使 用网 络。 在 互联 网页 面以 弹出 等形式 发 布 广 告 的 , 应 当 确 保 一 键 关 闭 。6.4 档 案 管 理6.4.1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业 务 档 案 一 般 在 广 告 交 付 委 托 方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归 档 ,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档

32、 案 一 般 在 广 告 发 布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归 档 。6.4.2 实 行 一 份 广 告 合 同 一 个 档 案 的 原 则 。6.4.3 广 告 档 案 一 般 包 括 审 核 表 、 书 面 合 同 、 广 告 样 件 、 广 告 主 确 认 资 料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并 制 作 档 案 封 面 和 目 录 , 统 一 编 制 档 案 号 ( 见 附 录 G) 。6.4.4 档 案 应 当 妥 善 归 档 、 保 管 , 并 定 期 检 查 、 清 点 。6.4.5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一 般 为 归 档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三 年 , 其

33、中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业 务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一 般 为 广 告 交 付 委 托 方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三 年 ,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一 般 为 广 告 发 布 结 束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三 年 , 广 告 代 理 业 务 档 案 保 存 起 始 时 间 根 据 其 所 代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确 定 。6DB33/T XXXXXXXX6.4.6 广 告 作 品 存 放 时 属 于 音 频 或 者 视 频 的 , 使 用 光 盘 等 媒 介 刻 录 , 或 者 使 用 专 门 存 储 器 、 专 用 软 件 系 统 保 存 , 保

34、 存 期 限 与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一 致 。6.4.7 广 告 作 品 存 放 时 属 于 纸 质 媒 介 ( 样 稿 ) 的 , 使 用 档 案 柜 等 保 存 , 文 件 名 须 与 档 案 号 一 致 , 以 方 便 查 询 , 配 有 备 份 文 件 , 保 存 期 限 与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一 致 。7 评 价 与 改 进7.1 应 当 建 立 有 效 的 自 查 评 价 机 制 , 定 期 检 查 本 单 位 落 实 广 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本 标 准 情 况 , 切 实 加 强 广 告 业 务 活 动 管 理 , 规 范 广 告 行 为 。7.2 应 当

35、 自 觉 协 助 、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者 手 段 拒 绝 、 阻 挠 监 管 部 门 的 广 告 监 测 与 监 管 工 作 。7.3 应 当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组 织 活 动 , 遵 守 行 业 规 范 , 做 好 行 业 自 律 工 作 。7.4 对 于 自 查 发 现 、 举 报 投 诉 、 监 管 部 门 通 知 及 其 他 途 径 反 馈 的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改 正 。DB33/T XXXXXXXX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广 告 业 务 承 接 登 记 台 账广

36、 告 业 务 承 接 登 记 台 账 的 表 单 样 式 见 表 A.1。表A.1 广 告 业 务 承 接 登 记 台 账序号 委托方 名称 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广 告 类 别 主 要 内 容 业 务 类 别 a 广 告 媒 介 数量 承 接 人 员 登 记 日 期 发 布 方 式( 选 填 ) 发 布 期 限( 选 填 )a 业务类别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中属于发布或者代理发布的填写发布方式和发布期限。11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广 告 业 务 审 核 表广 告 业 务 审 核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B.1。表B.1 广 告 业 务 审 核 表委 托 方联 系

37、 人 联 系 电 话广 告 类 型 广 告 形 式主 要 内 容审 核 内 容 审 核 情 况 a1.广 告 业 务 书 面 合 同 是 否 齐 全2.委 托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合 法 ; 是 否 具 备 与 广 告 内 容 相 匹 配 的 经 营 资 格3.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有 效 ; 审 查 批 准 文 件 、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与 广 告 内 容 、 形 式 等 是 否 一 致4.广 告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 合 法 , 是 否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38、广 告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要 求 , 是 否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要 求5.广 告 表 现 形 式 和 语 言 文 字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6.广 告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是 否 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7.属 于 发 布 业 务 的 , 是 否 符 合 广 告 发 布 的 规 定8.使 用 他 人 名 义 或 者 形 象 , 以 及 代 言 人 是 否 符 合 规 定9.其他初 审意 见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审 核意 见 b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a 审核 情况 中, 符合 条件 的,审 核情 况栏 打“ ”

39、 , 不符合 条件 的, 说明 理由 。b 一人审核的直接在“审核意见”中签署意见并签字;审核分离的,在“初审意见”和“审 核 意 见 ”分 别 签 署 意 见 并 签 字 。2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广 告 准 入 审 查 目 录广 告 准 入 审 查 目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表 C.1内 容 。表C.1 广 告 准 入 审 查 目 录序号 禁 止 类 别 查 验 内 容1禁 止 生 产 、 销 售 的 产 品 或 者 提 供 的 服务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 销 售 的 产 品 或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枪 支 弹 药 、 特 殊 警

40、 用 装 备 等 ; 医 疗 机 构 研 制 的 在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械 。允 许 生 产 但 禁 止 自 由 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通 的 产 品 或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 放 射 性 药 品 等 特 殊者 提 供 的 服药 品 ,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以 及 戒 毒 治 疗 的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和 治 疗 方 法 , 不 得2务 作 广 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前 款 规 定 以

41、 外 的 处 方 药 , 只 能 在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国 务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学 、 药 学 专 业 刊 物 上 作 广 告 。允 许 生 产 、 第 二 十 二 条 禁 止 在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或 者 公 共 场 所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户 外 发 布 烟销 售 、 提 供 草 广 告 。 禁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发 送 任 何 形 式 的 烟 草 广 告 。但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发 布 广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告 的 商

42、品 或 ( 六 ) 对 其 能 力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以 招 揽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不 得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通 过 报 刊 、 电 台 、 电 视 台 、 互 联 网 等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或 者 讲 座 、 报 告 会 、 分 析3者服务会 等 方 式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3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包 括 但 不

43、限 于 表 D.1内 容 。表D.1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广 告 类 别 主 体 资 格 其 他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备注药 品 广 告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药 品 经 营 许 可证 ,药 品批 准文 件( 号 )医 疗 广 告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医 疗 器 械 广 告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医 疗器械 经营 企业 许可 证 , 医疗器 械批 准 文 件 ( 号 ) 或 者 备 案 情 况1.化 妆品 生产 企业 卫生 许可证 ;2.化 妆品 生产 许可 证 ;3.美 容 类 化 妆 品 ,

44、须 查 验 省 级 以 上 化 妆品 检 测 站 (中 心 )或 者 卫 生 防 疫 站 出 具 的检 验 合 格 的 证 明 ;4.特 殊 用 途 化 妆 品 , 须 查 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批 准 文 号 ;5.如 宣 称 为 科 技 成 果 的 , 须 查 验 科 技 成果 鉴 定 书 ;6.进 口 化 妆 品 , 须 查 验 进 口 批 准 文 件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出 口 国 (地 区 )批 准 生 产化 妆 品 广 告该 化 妆 品 的 证 明 文 件 (附 中 文 译 本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保健 食品 生产 许可 证 、 保健食

45、 品批 准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食 品 广 告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食 品 流 通 许 可证农 药 广 告 农药 生产 许可 证 或者 准产 证 , 以 及 其 他 证 明 可 以 经 营 农 药 的 证 件兽 药 广 告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兽 药 经 营 许 可证 ,兽 药批 准文 件( 号 )饲 料 广 告 委 托 人 是 生 产 企 业 的 , 查 验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饲 料 添 加 剂 广 告营业 执照 或者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 组 织 证 件委 托 人 是 生 产 企 业 的 , 查 验

46、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证 涉 及 实 行 国 家 强 制 认 证 产 品 的 , 须 提 供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 3C 认 证 ) 证 书4表 D.1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 续 )广 告 类 别 主 体 资 格 其 他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备注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烟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烟 草 专烟 草 广 告卖 零 售 许 可 证 1.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食 品 经 营许可证 ;酒 类 广 告2.检 验 合 格 证 明 ;教 育 培 训

47、广 告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资 格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他涉 及 实 行 国 家 强 制金 融 、 投 资 理 财 广告 从 事 相 关 金 融 业 务 的 经 营 许 可 证认 证 产 品 的 , 应 当1.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资质 证书 ;查 验 国 家 强 制 性 产营业 执照 或者 其 2.土 地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品 认 证 ( 3C 认 证 )他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 证明;证书;3.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者 商 品 房涉 及 专 利 产 品 或 者房 地 产 广 告销 售 许 可 证 专 利 方 法 的 ,

48、应 当农 作 物 等 种 子 广 1.种 子经 营许 可证 ;告 2.农 作 审 定 或 者 登 记 公 告 证 明种 畜 禽 广 告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水 产 苗 种 广 告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种 养 殖 广 告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或 者 其 他旅 游 广 告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建 筑 装 饰 广 告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其 他 一 般 性 广 告组 织 证 件涉 及 许 可 生 产 经 营 的 , 提 供 相 应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件查 验 专 利 证 书

49、。5附 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 见 表 E.1。表E.1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目 录序号 广 告 类 别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文 件1 医 疗 广 告 查验卫 生管 理部 门或 者中 药管理 部门 出具 的 医 疗广 告审查 证明2 药 品 广 告 查验食 药管 理部 门出 具的 药品 广告 审查 表 和 药品 广告审 查 批 准 文 号3 医 疗 器 械 广 告 查验食 药管 理部 门出 具的 医疗 器械 广告 审查 表 和 医疗器 械 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4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查验食 药管 理部 门出 具的 保健 食品 广告 审查 表 和 保健食 品 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5 农 药 广 告 查验农 业管 理部 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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