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B 44 备 案 号 : 34380-2012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T 2130-2012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饲养管理规范Practices in breeding and management of conventional experimental chicken2012-05-08 发布 2012-05-08 实施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2/T 2130-20121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编 制 。
2、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实 验 动 物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附 录 A、 B、 C、 D、 E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南 通大 学、 江 苏省 实验 动物 管理 委员会 办公 室、 江苏 省实 验动物 协会 、 江 苏省 实验 动 物 质 量 检 测 二 站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邵 义 祥 、 孟 庆 如 、 单 斌 、 刘 春 、 陆 建 玲 、 宋 鸿 雁 、 朱 顺 星 、 陈 量 、 宗 卫 峰 。DB32/T 2130-20122普通级实验用鸡 饲养管理规范1 范围 本 标 准 适 用
3、于 科 学 研 究 、 教 学 、 生 产 、 检 验 用 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的 饲 养 和 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4925-2010 实 验 动 物 环 境 及 设 施GB 5749-2006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 8978-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NY 5027-2008
4、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饮 用 水 水 质GB/T 18936-2003 禽 流 感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GB/T 16550-2008 新 城 疫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NY/T 536-2002 鸡 白 痢 沙 门 氏 菌 的 检 测 方 法GB/T 18643-2002 马 立 克 氏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NY/T 556-2002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炎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GB/T 23197-2008 传 染 性 支 气 管 炎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SN/T 1554-2005 传 染 性 法 氏 囊 病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NY/ T
5、563-2002 多 杀 性 巴 氏 杆 菌 的 检 测 方 法 3 术语和定义3.1 实 验 用 鸡 experimental chicken 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实 验 的 鸡 。3.2 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conventional experimental chicken 不 携 带 人 兽 共 患 病 病 原 和 鸡 的 烈 性 传 染 病 病 原 的 实 验 用 鸡 。3.3 繁 育 鸡 breeding chicken 有 较 为 明 确 的 遗 传 背 景 , 无 病 史 , 用
6、于 繁 殖 实 验 用 鸡 的 基 础 种 群 鸡 , 包 括 种 公 鸡 及 母 鸡 。3.4 雏 鸡 broilerDB32/T 2130-20123孵 化 后 至 8 周 龄 前 的 幼 龄 鸡 。3.5 育 成 鸡 grown chicken9 周 龄 至 18 周 龄 之 间 的 青 年 鸡 。3.6 成 年 鸡 adult chicken19 周 龄 后 , 健 康 、 精 神 状 况 良 好 的 鸡 。3.7 全 进 全 出 制 all-in/all-out principle 同 一 鸡 舍 只 饲 养 同 一 批 次 的 鸡 , 同 时 进 舍 、 同 时 出 舍 的 管 理
7、 制 度 。3.8 实 验 用 鸡 生 产 设 施 breeding facility for experimental chicken 用 于 实 验 用 鸡 生 产 的 建 筑 物 、 设 备 的 总 和 。3.9 实 验 用 鸡 实 验 设 施 experiment facility for experimental chicken 以 研 究 、 试 验 、 教 学 、 生 物 制 品 、 药 品 生 产 等 为 目 的 进 行 实 验 用 鸡 试 验 及 饲 养 观 察 的 建 筑 物 和 设备 的 总 和 。3.10实 验 用 鸡 普 通 环 境 conventional envi
8、ronment for experimental chicken 符合实验用鸡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但能控制野生动物的进入,适用于饲养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 4 环境与设施4.1 设 施 分 类按 设 施 的 使 用 功 能 , 分 为 实 验 用 鸡 生 产 设 施 、 实 验 用 鸡 实 验 设 施 和 实 验 用 鸡 特 殊 实 验 设 施 。 4.2 设 施 布 局 及 要 求4.2.1 总 体 布 局 实 验 用 鸡 设 施 分 为 前 区 、 生 产 /实 验 区 和 辅 助 区 。4.2.1.1 前 区 的 设 置 包 括 : 办 公 室 、 接 待 室
9、、 维 修 室 、 库 房 、 饲 料 室 、 配 电 室 等 。4.2.1.2 生 产 区 包 括 : 隔 离 检 疫 室 、 种 蛋 室 、 孵 化 室 、 缓 冲 间 、 清 洁 物 品 贮 藏 室 、 种 鸡 舍 、 雏 鸡 舍 、 育 成 鸡 舍 、 成 鸡 舍 、 待 发 室 。4.2.1.3 实 验 区 包 括 : 缓 冲 间 、 隔 离 检 疫 室 、 手 术 或 实 验 操 作 室 、 实 验 观 察 饲 养 室 。4.2.1.4 辅 助 区 包 括 : 仓 库 、 洗 刷 消 毒 室 、 废 弃 物 品 存 放 处 理 间 ( 设 备 ) 、 解 剖 室 、 密 闭 式 实
10、 验 动 物 尸 体 冷 藏 存 放 间 ( 设 备 ) 、 工 作 人 员 休 息 室 、 更 衣 室 。4.2.1.5 动 物 实 验 设 施 应 与 动 物 生 产 设 施 分 开 设 置 。4.2.2 设 施 要 求DB32/T 2130-201244.2.2.1 设 施 内 人 流 、 物 流 合 理 , 配 置 专 用 消 毒 设 施 和 设 备 。4.2.2.2 设 施 内 部 道 路 和 各 区 域 组 成 建 筑 物 之 间 场 地 排 水 畅 通 , 便 于 清 扫 和 消 毒 , 整 洁 卫 生 。4.2.2.3 有 防 鼠 、 鸟 、 生 物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措
11、 施 。4.2.2.4 饲 养 间 内 墙 表 面 应 光 滑 平 整 , 易 于 清 洗 、 消 毒 。 墙 面 应 采 用 不 易 脱 落 、 耐 腐 蚀 、 无 反 光 、 耐 冲 击 的 材 料 。 地 面 应 防 滑 、 耐 磨 、 无 渗 漏 。 天 花 板 应 耐 腐 蚀 、 耐 水 、 易 清 洁 。4.3 环 境 技 术 指 标4.3.1 实 验 用 鸡 实 验 室 普 通 环 境 技 术 指 标4.3.1.1 温度 16 29 。4.3.1.2 相 对 湿 度 40% 70%。4.3.1.3 换 气 次 数 8 次 /小 时 。4.3.1.4 噪声 60dB(A ) 。4.
12、3.1.5 工 作 照 度 200 lux。4.3.1.6 动 物 照 度 ( 5 10) lux 。4.3.1.7 氨气 浓度 14mg/m3。 。4.3.2 实 验 用 鸡 饲 养 普 通 环 境 技 术 指 标4.3.2.1 温度育 雏 第 一 周 32 34 , 以 后 每 周 降 低 2 3 , 至 18 23 时 ,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4.3.2.2 湿度10 日 龄 内 相 对 湿 度 65% 70%, 10 日 龄 以 后 40% 70%。4.3.2.3 光 照0 3 天 实 行 23 小 时 光 照 , 1 小 时 黑 暗 。 4 天 以 后 每 天 减 少 光 照
13、1 小 时 , 至 明 :暗 为 12:12 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4.3.2.4 其 它 指 标参照 4.3.1.4.4 环 境 技 术 指 标 检 测分 别 参 照 附 录 A、 B、 C、 D、 E、 F 进 行 。 5 饲养管理5.1 饲 养 前 准 备 工 作5.1.1 检 查 、 安 装 、 维 修 和 调 试 饲 养 设 施 及 设 备 , 确 保 设 施 及 设 备 性 能 完 好 。5DB32/T 2130-20125.1.2 设 施 使 用 前 2 周 对 饲 养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清 理 、 消 毒 。5.2 饲 养 管 理 工 作5.2.1 实 验 用 鸡
14、 的 选 择 选 择 符 合 实 验 需 要 的 品 种 /品 系 鸡 , 持 有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证 。5.2.2 饮 用 水 应 符 合 GB 5749-2006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和 NY5027-2008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饮 用 水 水 质 的 要 求 , 饮 水 设 备 必 须 经 清 洗 消 毒 后 使 用 。 保 持 充 足 水 位 , 任 其 自 由 饮 水 。5.2.3 应 饲 喂 符 合 鸡 营 养 需 要 的 全 价 营 养 配 合 饲 料 。 应 按 照 不 同 生 长 发 育 阶 段 逐 渐 更 换 不 同 时 期 的 配 合 饲
15、 料 。5.2.4 应 根 据 鸡 的 日 龄 大 小 定 时 更 换 托 盘 。 整 个 操 作 过 程 要 注 意 轻 、 慢 , 防 止 惊 群 。5.2.5 称 重 : 每 二 周 抽 测 5 10%的 实 验 用 鸡 称 重 1 次 , 并 记 录 。5.2.6 饲 养 方 式5.2.6.1 可 根 据 情 况 采 用 : 地 面 平 养 、 网 上 平 养 、 笼 养 。 雏 鸡 宜 采 用 地 面 平 养 或 笼 养 , 育 成 鸡 宜 采 取 网 上 平 养 , 成 鸡 宜 采 取 笼 养 。5.2.6.2 应 选 用 无 毒 、 耐 冲 洗 、 耐 高 温 、 易 消 毒 灭
16、 菌 的 材 料 制 作 饲 养 笼 。5.2.7 饲 养 密 度 参 考 表 1.表 1 实 验 用 鸡 建 议 饲 养 密 度年龄(周龄) 地 面 平 养 ( 只 / m2) 网 上 平 养 ( 只 / m2) 笼 养 ( 只 / m2)17 10 15 1520 2025712 8 10 1012 121413-16 6 8 810 10121720 4 6 68 81021 后 2 4 46 685.3 卫 生 消 毒 及 人 员 管 理5.3.1 卫 生 消 毒 制 度5.3.1.1 实 验 用 鸡 生 产 /实 验 饲 养 设 备 设 施 必 须 制 定 严 格 规 范 的 卫 生
17、 消 毒 制 度 。5.3.1.2 每 周 定 期 对 设 备 设 施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消 毒 。5.3.1.3 每 天 工 作 结 束 后 用 消 毒 液 消 毒 笼 架 、 地 面 及 其 它 物 品 表 面 1 次 , 每 周 擦 拭 内 墙 壁 1 次 ; 每 周12 次 在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后 用 消 毒 液 对 饲 养 区 内 空 气 喷 雾 消 毒 。 选 择 高 效 、 无 毒 和 低 腐 蚀 的 消 毒 剂 。 常 用 消 毒 液 每 周 交 换 使 用 。6DB32/T 2130-20125.3.1.4 实 验 用 鸡 应 实 行 全 进 全 出 制 , 实
18、 验 结 束 后 鸡 舍 应 实 施 彻 底 清 洗 、 消 毒 , 空 置 2 周 , 再 开 始 饲 养 新 的 鸡 群 。5.3.1.5 卫 生 消 毒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5.3.2 人 员 进 出 要 求5.3.2.1 人 员进 出 饲养 观 察区要 求: ( 1)进入 饲养 观察区 前需在 指定 地点换 鞋 ,在 专用衣 柜前 脱去外 衣、饰 物等 ; ( 2)穿 戴工 作服、 口罩 ; (3 )换 下的 工作服 必须 清洗 干净 ,经 灭菌后 方能 再次 使用 。 5.3.2.2 人 员 进 出 须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 非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进 入 饲 养
19、 观 察 区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经 同 意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入 。5.4 疾 病 预 防5.4.1 免疫 接种 按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 要求 , 做 好实 验用 鸡重 要疫病 预防 接种 工作 。 免 疫程 序 和 方 法 参 考 表 2 进 行 。表 2 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重 要 疫 病 免 疫 程 序年 龄 ( 日 龄 ) 疾 病 名 称 疫苗 免 疫 方 法7 新城疫 II 系 、 IV 系苗 滴 鼻 、 点 眼10 禽流感 禽 流 感 灭 活 苗 皮 下 注 射18 新城疫 IV 系苗 滴 鼻 、 点 眼60 新城疫禽流感系苗禽 流
20、感 灭 活 苗肌 肉 注 射皮 下 注 射100 禽流感 禽 流 感 灭 活 苗 皮 下 注 射300 新城疫 Lasota 株 喷 雾 、 饮 水注 : 特 殊 实 验 用 鸡 根 据 不 同 实 验 要 求 选 择 性 免 疫 。 5.5 废 弃 物 处 理5.5.1 一 般 废 弃 物 处 理 废 垫 料 应 集 中 作 无 害 化 处 理 。 一 次 性 工 作 服 、 口 罩 、 帽 子 、 手 套 及 实 验 、 医 疗 废 弃 物 等 应 按 医 院 污物 处 理 规 定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5.5.2 动 物 性 废 弃 物 处 理动 物 尸 体 及 组 织 必 须
21、 作 无 害 化 处 理 。 5.5.3 污 水 处 理污 水 应 经 处 理 并 达 到 GB 8978 二 类 一 级 标 准 要 求 后 排 放 。7DB32/T 2130-20126 微生物学监测6.1 微 生 物 学 检 测 要 求6.1.1 检 测 样 品 种 类 根 据 所 检 测 的 病 原 , 检 测 样 品 包 括 气 管 和 泄 殖 腔 拭 子 、 羽 髓 、 肝 脏 、 气 管 渗 出 物 、 血 清 、 心 脏 、 骨髓等。6.1.2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微 生 物 学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 见 表 3。 必 要 时 检 测 项
22、 目 见 表 4。表 3 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微 生 物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序号 病原微生物 检测方法1 禽 流 感 病 毒 Avian Influenza Virus HI, RT-PCR新 城 疫 病 毒 Newcastle Disease Virus HI, RT-PCR2 鸡 白 痢 沙 门 氏 菌 Salmonella Pullorum IA, WBPA注 1: HI血 凝 抑 制 试 验 ; R T-PCR反 转 录 PCR; IA病 原 体 分 离 ; WBPA全 血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注 2: 禽 流 感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GB/T 189
23、36-2003; 新 城 疫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GB/T 16550-2008; 鸡 白 痢 沙 门 氏 菌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NY/T 536-2002。表 4 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必 要 时 微 生 物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序号 病 原 微 生 物 检 测 方 法1 马 立 克 氏 病 毒 Mareks Disease Virus AGP2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炎 病 毒 InfectiousLaryngotracheitis virusAGP, ELISA, VN3 传 染 性 支 气 管 炎 病 毒 Infectious BronchitisVir
24、usELISA, HI, VN4 传 染 性 法 氏 囊 病 病 毒 Infectious BursalDisease VirusAGP, ELISA5 多 杀 性 巴 氏 杆 菌 Pasteurella Maltocida AGP, IA注 1: HI血 凝 抑 制 试 验 ; AGP琼 脂 扩 散 试 验 ; IA病 原 体 分 离 ; ELISA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 VN病 毒 中 和 实 验 。8DB32/T 2130-2012注 2: 马 立 克 氏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GB/T 18643-2002;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炎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
25、 见 NY/T 556-2002; 传 染 性 支 气 管 炎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GB/T 23197-2008 ; 传 染 性 法 氏 囊 病 病 毒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SN/T 1554-2005; 多 杀 性 巴 氏 杆 菌 的 检 测 方 法 见 NY/ T 563-2002。6.2 检 测 程 序微 生 物 学 检 测 程 序 见 图 1。编号采样全血 血清 气 管 拭 子 羽髓 内脏特 异 性 抗 体 检 测 病 原 体 检 测结 果 判 定 , 出 具 报 告6.3 检 测 规 则每 3 月 检 测 一 次 。6.4 取 样 和 送 检6.4.1 取 样 数
26、量图 1 微 生 物 学 检 测 程 序鸡 的 群 体 100 只 , 取 样 5 只 ; 100500 只 , 取 样 10 只 ; 500 只 , 取 样 20 只。 6.4.2 取 样 方 法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微 生 物 学 检 测 取 样 方 法 见 表 59DB32/T 2130-2012表 5 普 通 级 实 验 用 鸡 微 生 物 检 测 取 样 方 法序号 病 原 微 生 物 取 样 方 法1 禽 流 感 病 毒 Avian Influenza Virus 采 集 气 管 拭 子 、 泄 殖 腔 拭 子2 新 城 疫 病 毒 Newcastle Disease Vir
27、us 采 集 气 管 拭 子 、 泄 殖 腔 拭 子3 鸡 白 痢 沙 门 氏 菌 Salmonella Pullorum 采 集 全 血4 马 立 克 氏 病 毒 Mareks Disease Virus 采 集 羽 髓5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炎 病 毒 InfectiousLaryngotracheitis virus采 集 血 清6 传 染 性 支 气 管 炎 病 毒 Infectious BronchitisVirus采 集 气 管 渗 出 物7 传 染 性 法 氏 囊 病 病 毒 Infectious BursalDisease Virus采 集 血 清8 多 杀 性 巴 氏 杆
28、 菌 Pasteurella Maltocida 采 集 肝 、 脾 、 血 清 、 骨 髓6.4.3 送检取样结 束后 应尽 快送 往实 验室检 验。 如果 不能 及时 检 验的样 品应 按照 病毒 或细 菌样品 保存 的要 求 低 温 保 存 , 血 清 应 在 -15 以 下 冷 冻 保 存 。6.4.4 送 检 样 本 要 求 进 行 编 号 和 标 志 , 并 附 送 检 单 , 写 明 样 品 数 量 和 检 测 项 目 。6.5 结 果 判 断所 有 检 测 项 目 均 为 阴 性 的 , 判 为 合 格 。 6.6 检 测 报 告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病 毒 、 细 菌
29、结 果 , 判 定 结 论 。 7 寄生虫学监测7.1 寄 生 虫 学 检 测 要 求7.1.1 实 验 用 鸡 应 外 观 健 康 , 无 异 常 。7.1.2 寄 生 虫 学 检 测 项 目 体 外 寄 生 虫 ( 节 肢 动 物 )10DB32/T 2130-20127.2 寄 生 虫 学 检 测 程 序 ( 见 下 图 )11DB32/T 2130-2012动 物 编 号 外 观 检 查 梳 毛 挤 压 或 刀 片 刮 取 皮 层 物 取 样 检 测 检 测 报 告 7.3 检 测 规 则每 3 月 检 测 一 次 。7.4 取 样 和 送 检7.4.1 取 样 数 量鸡 的 群 体
30、100 只 , 取 样 5 只 ; 100500 只 , 取 样 10 只 ; 500 只 , 取 样 20 只。 7.4.2 取 样 方 法应 在 每 一 生 产 单 元 的 不 同 方 位 选 取 动 物 。7.4.3 送检取 样 样 本 应 进 行 编 号 和 标 志 , 并 附 送 检 单 , 写 明 样 品 数 量 和 检 测 项 目 。 7.5 结 果 判 断所 有 检 测 样 本 中 , 如 有 一 只 鸡 检 出 体 外 寄 生 虫 , 即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实 验 用 鸡 标 准 。 7.6 检 测 报 告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检 测 结 果 , 检 测 结 论
31、等 内 容 。12DB32/T 2130-2012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温 湿 度 测 定A.1 测 定 条 件A.1.1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环 境 温 湿 度 测 定 应 在 动 物 设 施 竣 工 空 调 系 统 运 转 48 h 后 或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之 中 进 行 测定 。 测 定时 , 应 根据 设 施设计 要求 的空 调和 洁净 等级确 定动 物饲 育区 及实 验工作 区 , 并 在区 内布 置 测 点。A.1.2 一 般 饲 育 室 应 选 择 动 物 笼 具 放 置 区 域 范 围 为 动 物 饲 育 区 。A.1.3恒 温 恒 湿 房 间 离
32、围 护 结 构 0.5 m, 离 地 面 高 度 0.1 m 2 m 处 为 饲 育 区 。 A.2 测 量 仪 器A.2.1 测 量 仪 器 精 密 度 为 0.1 以 上 标 准 水 银 干 湿 温 度 计 及 热 敏 电 阻 式 数 字 型 温 湿 度 测 定 仪 。 A.2.2 测 量 仪 器 应 在 有 效 检 定 期 内 。A.3 测 定 方 法当 设 施 环 境 温 度 波 动 范 围 2 ,室 内 相 对 湿 度 波 动 范 围 10%, 温 湿 度 测 定 宜 连 续 进 行 8 h, 每 次 测 定 间 隔 为 15 min 30 min。13DB32/T 2130-201
33、2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换 气 次 数 测 定B.1 测 定 条 件在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运 转 接 近 设 计 负 荷 连 续 运 行 48 h 以 上 进 行 测 定 。 B.2 测 量 仪 器B.2.1 测 量仪 器为 精密 度 为 0.01 以 上的 热球 式电 风 速计 , 或 智能 化数 字显 示 式风速 计 , 或 风量 罩, 校 准 仪 器 后 进 行 检 测 。B.2.2测 量 仪 器 应 在 有 效 检 定 期 内 。 B.3 测 定 方 法B.3.1 通 过 测 定 送 风 口 风 量 ( 正 压 式 ) 或 出 风 口 ( 负 压 式 ) 及 室 内
34、 容 积 来 计 算 换 气 次 数 。B.3.2 风 口为 圆形 时 , 直 径在 200 以 下者 , 在径 向上选 取 2 个测 定点 进行 测定 ; 直 径 在 200 300 时 , 用 同 心 圆 做 2 个 等 面 积 环 带 , 在 径 向 上 选 取 4 个 测 定 点 进 行 测 定 ; 直 径 为 300 600 时 , 做成 3 个 同心 圆 , 在 径向 上 选取 6 个点 ; 直径 600 时, 做成 5 个 同心 圆测 定 10 个点 , 求出 风速 平均 值。 B.3.3 风 口 为 方 形 或 长 方 形 者 , 应 将 风 口 断 面 分 成 100 150
35、 以 下 的 若 干 个 等 分 面 积 , 分 别 测 定 各 个 等 分 面 积 中 心 点 的 风 速 , 求 出 平 均 值 , 作 为 平 均 风 速 。B.3.4 在 装 有 圆 形 进 风 口 的 情 况 下 , 可 应 用 与 之 管 径 相 等 、 1 000 长 的 辅 助 风 道 或 应 用 风 斗 型 辅 助 风道, 按 B.3.2 中所 述方 法 取点进 行测 定; 如送 风口 为 方形或 长方 形, 则应 用相 应 形状截 面的 辅助 风道 , 按 B.3.3 中 所 述 方 法 取 样 进 行 测 定 。B.3.5 使 用 风 量 罩 测 定 时 , 直 接 将
36、风 量 罩 扣 到 送 ( 排 ) 风 口 测 定 。 B.4 结 果 计 算换 气 量 Q 按 式 ( B.1) 计 算 :Q 3600 Sv (B.1)式中: Q 所 求 换 气 量 , m3/h; S有 效 横 截 面 积 , ;v 平 均 风 速 , m/s。14DB32/T 2130-201203换 气 量 再 乘 以 校 正 系 数 即 可 求 得 标 准 状 态 下 的 换 气 量 。 校 正 系 数 进 风 口 为 1.0, 出 风 口 为 0.8, 以 20 为 标 准 状 态 按 式 ( B.2) 换 算 :Q0 3600(273 20) /(273 t)Sv (B.2)式
37、中:Q 为 标 准 状 态 时 的 换 气 量 , Nm3/h; t为 送 风 温 度 , ;v 平 均 风 速 , m/s。 换 气 次 数 由 式 ( B.3) 求 得 :n= Qo/V (B.3)式中: n 为 换 气 次 数 , 次 /h; Q0为 送 风 量 , m /h; V为 室 内 容 积 , m3。15DB32/T 2130-2012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噪 声 检 测 方 法C.1 检 测 条 件C.1.1 静 态 检 测在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内 环 境 通 风 、 净 化 、 空 调 系 统 正 常 连 续 运 转 48 h 后 , 工 艺 设 备
38、已 安 装 , 室 内 无 动 物 及 生 产 实 验 工 作 人 员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检 测 。C.1.2 动 态 检 测 在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处 于 正 常 生 产 或 实 验 工 作 状 态 条 件 下 进 行 检 测 。C.2 检 测 仪 器C.2.1 测 量 仪 器 为 声 级 计 。C.2.2测 量 仪 器 应 在 有 效 检 定 期 内 。 C.3 测 定 方 法C.3.1 测 点 布 置 ,面 积 10 的 房 间 , 于 房 间 中 心 离 地 1.2 m 高 度 设 一 个 点 ; 面 积 10 的 房 间 , 在 室 内 离 开 墙 壁 反 射 面 1.0
39、 m 及 中 心 位 置 , 离 地 面 1.2 m 高 度 布 点 检 测 。C.3.2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内 噪 声 测 定 以 声 级 计 A 档 为 准 进 行 测 定 。16DB32/T 2130-2012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照 度 测 定 方 法D.1 测 定 条 件实 验 动 物 设 施 内 照 度 , 在 工 作 光 源 接 通 , 并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下 进 行 测 定 。 D.2 测 定 仪 器D.2.1测 定 仪 器 为 便 携 式 照 度 计 。 D.2.2测 量 仪 器 应 在 有 效 检 定 期 内 。 D.3 测 定 方 法D.3.1
40、 在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内 选 定 几 个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点 测 定 工 作 照 度 。 距 地 面 0.9 m, 离 开 墙 面 1.0 m 处 布 置 测 点 。D.3.2 关 闭 工 作 照 度 灯 , 打 开 动 物 照 度 灯 , 在 动 物 饲 养 盒 笼 盖 或 笼 网 上 测 定 动 物 照 度 , 测 定 时 笼 架 不 同 层 次 和 前 后 都 要 选 点 。D.3.3 使 用 电 光 源 照 明 时 , 应 注 意 电 压 时 高 时 低 的 变 化 , 应 使 电 压 稳 定 后 再 测 。17DB32/T 2130-2012附 录 E( 规 范 性
41、附 录 ) 氨 气 浓 度 测 定 方 法E.1 测 定 条 件在 实 验 动 物 设 施 处 于 正 常 生 产 或 实 验 工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 垫 料 更 换 符 合 时 限 要 求 。 E.2 测 定 原 理实验动 物设 施环 境中 氨浓 度检测 应用 纳氏 试剂 比色 法进行 。 其 原理 是: 氨与 纳 氏试剂 在碱 性条 件下 作 用 产 生 黄 色 , 比 色 定 量 。 此 法 检 测 灵 敏 度 为 2 g/10 mL。E.3 检 测 仪 器E.3.1 检 测仪 器为 大型 气 泡吸收 管, 空气 采样 机, 流量计 (0. 2-1.0L/min) , 具塞比 色
42、管 (10 mL) , 分 光 光 度 计 。 基 于 纳 氏 试 剂 比 色 法 的 现 场 氨 测 定 仪 。E.3.2检 测 仪 器 应 在 有 效 检 定 期 内 。 E.4 样 品 采 集E.4.1 试 剂吸 收 液 : 0.05 mol/L 硫 酸 溶 液 。纳 氏 试 剂 : 称 取 17 g 氯 化 汞 溶 于 300 mL 蒸 馏 水 中 , 另 将 35 g 碘 化 钾 溶 于 100 mL 蒸 馏 水 中 , 将 氯 化 汞 溶 液 滴 入 碘 化 钾 溶 液 直 至 形 成 红 色 不 溶 物 沉 淀 出 现 为 止 。 然 后 加 入 600 mL 20%氢 氧 化
43、钠 溶 液 及 剩 余的氯 化 汞 溶液 。 将 试剂 贮存于 另一 个棕 色瓶 内, 放置暗 处数 日。 取出 上清 液放于 另一 个棕 色瓶 内 , 塞 好 橡 皮 塞 备 用 。标准溶 液: 称 取 3.879 g 硫酸铵 (NH4)2SO4(8 0 干燥 1 h) ,用 少量 吸收 液 溶解, 移 入 1 000 mL 容 量 瓶 中 , 用 吸 收 液 稀 释 至 刻 度 , 此 溶 液 1 mL 含 1 mg 氨 ( NH3) 贮 备 液 。量 取 贮 备 液 20 mL 移 入 1 000 mL 容 量 瓶 , 用 吸 收 液 稀 释 至 刻 度 , 配 成 1 mL 含 0.0
44、2 mg 氨 ( NH3) 的 标 准 溶 液 备 用 。E.4.2 样 品 采 集 方 法用 装 有 5 mL 吸 收 液 的 大 型 气 泡 吸 收 管 安 装 在 空 气 采 样 器 上 , 以 0.5 L/min 速 度 在 笼 具 中 央 位 置 抽 取 5 L 被 检 气 体 样 品 。E.5 分 析 步 骤采 样 结 束 后 , 从 采 样 管 中 取 1 mL 样 品 溶 液 , 置 于 试 管 中 , 加 4mL 吸 收 液 , 同 时 按 表 F.1 标 准 色 列 , 绘 制 标 准 曲 线 。 向 样 品 管 中 加 入 0.5 mL 纳 氏 试 剂 , 混 匀 , 放
45、 置 5 min 后 用 分 光 光 度 计 在 500 nm18DB32/T 2130-2012处 比 色 , 读 取 吸 光 度 值 , 从 标 准 曲 线 表 中 查 出 相 对 应 的 氨 含 量 。表 E.1 氨 标 准 色 列 管 的 配 制管号 1 2 3 4 5 6 7 8 9 10标 准 液 , mL 0.2 0.4 0.6 0.8 1.0 1.2 1.4 1.6 1.8 2.00.05molH2SO4,mL4.8 4.6 4.4 4.2 4.0 3.8 3.6 3.4 3.2 3.0纳氏试 剂, mL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46、0.5 0.5氨 含 量 , mg 0.004 0.008 0.012 0.016 0.02 0.024 0.028 0.032 0.036 0.04吸光度E.6 计算E.6.1 采 样 体 积 按 公 式 换 算 成 标 准 状 态 下 采 样 体 积V V T 0 P0 t 273 t P0 (F.1)式中: V 0标 准 状 态 下 的 采 样 体 积 , L; Vt采 样 体 积 , L; T采 样 点 的 气 温 , ; T0标 准 状 态 下 的 绝 对 温 度 273K; P采 样 点 的 大 气 压 , kPa; P0, 标 准 状 态 下 的 大 气 压 , 101 kPa。E.6.2 空 气 中 氨 浓 度 按 式 (F.2)计 算 :X C 稀 释 倍 数 取 样 量 V0 (F.2)式 中 : X 空 气 中 氨 浓 度 , mg/m3; C 样 品 溶 液 中 氨 含 量 , ug;V0换 算 成 标 准 状 况 下 的 采 样 体 积 , L。 注 : 当 氨 含 量 较 高 时 , 则 形 成 棕 红 色 沉 淀 , 需 另 取 样 品 , 增 加 稀 释 倍 数 , 重 新 分 析 ; 甲 醛 和 硫 化 氢对 测 定 有 干 扰 ; 所 有 试 剂 均 需 用 无 氨 水 配 制 。19DB32/T 213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