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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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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黔西南州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 年版)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省级)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 号)86 项;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 8 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

2、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2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4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2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3、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4、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1.服务大厅窗口;2.就业促进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 就业促进科;6.其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23.贵州

5、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 6 条第 1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2 行政许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0号)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

6、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一)县(市、区、特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2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4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2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7、责任。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8、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 实 现 与 被 许 可 人 、其 他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计 算 机 档 案

9、 系 统 互 联 , 核查 被 许 可人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情 况 。1.服务大厅窗口;2.职业能力建设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职业能力建设科;6.其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3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 175 号)附件 56 项;2.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 号);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2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11、.审查责任:6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2 个工作日内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1.服务大厅窗口;2.就业促进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就业促进科;6.其

12、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4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1736 号)4.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公告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 行政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3、 (国务院令第 412 号)94 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 129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5 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1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1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14、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15、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

16、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服务大厅窗口;2.就业促进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就业促进科;6.其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5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 行政许可权限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17、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社部令第19 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2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3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

18、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

19、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服务大厅窗口;2.劳动关系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劳动关系科;6.其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6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7 号)第二条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第(二)项 市

20、(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下列单位的行政许可。1、在本市(州)辖区内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2、设立时冠以市(州)名称,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3、在省内其他市(州)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本市(州)辖区内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6 行政许可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附件 1)87 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5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

21、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服务大厅窗口;2.职业能力建设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职业能力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7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2、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3.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 号)第四条 县(市、区、特区)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省、市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

23、校按前述程序办理。为加强宏观指导,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24、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25、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科;6.其他。5.科室负责人;6.其他。8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报备制度,各市州须于正式批准成立之前,将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附件 2)报省人社厅,并根据省厅对拟成立技校空间布局、专业设置、办学特色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4.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

26、许可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 174 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项) 第 4 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27、。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7 行政许可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 号)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5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28、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

29、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1.服务大厅窗口;2.职业能力建设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职业能力建设科;6.其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9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

30、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制定以下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

31、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

32、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33、检疫印10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划;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4.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县两级机关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黔府法发201431号)附件 1贵州省市、县两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 88 项 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34、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8 行政许可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5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35、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1.服务大厅窗口;2.职业能力建设科;3.黔西南州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11名的民办学校)审批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6、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

37、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8、;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39、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职业能力建设科;6.其他。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12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4 项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9 行政许可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

40、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372 号)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受理责任:5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定应当提

41、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

42、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

43、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服务大厅窗口;2.职业能力建设科;3.黔西南州人社局;4.服务大厅窗口;5.职业能力建设科;6.其他。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4.具体承办人;5.科室负责人;6.其他。13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

4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5 项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1410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45、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6、,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47、,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州劳动监察局(州劳动监察支队)

48、 ;2.州劳动监察局(州劳动监察支队) ;3.州劳动监察局(州劳动监察支队) ;4.州劳动监察局(州劳动监察支队) ;5.黔西南州人社局;6.州劳动监察局(州劳动监察支队) ;7.州劳动监察局(州劳动监察支队) ;8.其他。1.具体承办人;2.具体承办人;3.内设机构负责人;4.具体承办人;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6.具体承办人;7.具体承办人;8.其他。1511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49、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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