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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六讲伊 斯 兰法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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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三大法系之一,是现存最古老的法系,持续有1200多年.全世界有56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主要分布于中亚、西亚、北非、东南亚地区。信奉伊斯兰教的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主要有沙特、埃及、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巴基斯坦、也门、阿富汗、土耳其、突尼斯、苏丹等。当代伊斯兰法系情况复杂,不同于以往已经灭亡的法系,也不同于稳固存在和发展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一个“活中有死”、“死中有活”的过渡性法系。,一、伊斯兰法系的形成,伊斯兰法系是指以7至9世纪伊斯兰法为母法而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宗教法律规范总称。伊斯兰法系初创于阿拉伯半岛。公元8世纪中期,阿拉伯已成为地跨亚

2、非欧三大洲的强盛帝国。随着国家版图的扩大,伊斯兰教迅速传播到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地区。伊斯兰法律随着穆斯林的扩张和伊斯兰教得传播影响到非洲、亚洲的东南亚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形成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以古兰经(是以真主名义发布的启示)、圣训(是对穆罕穆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送,即对古兰经的补充和具体化)等为主要渊源,其中古兰经具有最高宪章性质,确立了“法度自安拉意志出”的神圣立法思想。,二、伊斯兰法的特点,(一)同伊斯兰教密切结合。按照伊斯兰教义的说法,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义,都是真主决定并通过使者下降到人间的。因此,古兰经是伊斯兰教义的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

3、许多教规同时就是法规。伊斯兰法的各个部门法,如行政法、战争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伊斯兰化。,(二)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在理论上伊斯兰法是“神启的”,阿拉伯国家的君主哈里发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制定的法律,这是不可动摇的信条。伊斯兰法不可能由立法机关颁布新法、修改、增补和废除法律的途径来发展,只能通过深入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和和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发现、领会、解释它的含义,从而创造新的法律规则,推动伊斯兰法的发展。这种研究神启并将其运用到社会实践中的任务,由法学家担当。法学家运用类比、公议的方法,把伊斯兰法发展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三)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

4、践中的灵活性。神启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但这种严格性只停留在原则上、理论上,在实践中表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教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不同情况来运用,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四)多样性、分散性和兼收并蓄。阿拉伯帝国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悬殊、政治情况、文化传统也有差异。各教派学者分散在各地活动,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接触的地方习惯和外族法律不同,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自己的理解注解古兰经,传述和编撰圣训、创制法律因而各派有自己的古兰经注、圣训汇编和法学著作。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有分歧,使伊斯兰法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只是带有派

5、别和地区的色彩。这种兼收并蓄的状态是伊斯兰法能成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三、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一)穆斯林的义务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就是独信真主,决不崇拜其他神灵。为了证明独信真主,就必须认真履行五种义务,即“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每个健康男性圣战;遵守关于食物的戒律。,(二)债务关系法古兰经宣布“真主准许买卖”,所以经商完全合法。注重履行诺言,契约一经订立必须履行。食言者必须施舍赎罪。禁止利息。,(三)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制度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在伊斯兰教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时期,伊斯兰法对于妇女权益、地位的确立和保障、婚姻缔结和婚姻

6、解除的规定,相较于同时期的其他民族法系中的相关制度表现出了其独特性和优越性。伊斯兰法的婚姻观是建立在“认主独一”的教义基础之上的,其核心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则体现在婚姻观念的各个方面。,1、成人必婚,反对禁欲和独身 伊斯兰法将男女婚姻关系赋予了信仰行为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的性质。成年的男女结婚是服从真主命令和顺从人类生理天性的信仰行为,夫妻间的互相爱慕和敬重,共同抚养儿女,都是人类的正常活动,适应和服从真主造化的人类天性也是是取悦于真主的表现。先知穆圣说“:一个人结婚成亲,完成了一半信仰;另一半是他敬畏真主的行为。”穆圣说:“结婚是我的圣行,抛弃我的圣行者,等于抛弃了我。”伊斯兰法强

7、调结婚是人类必经之义务,有能力之人绝不能等闲视之。,作为社会一份子,只有建立稳固的家庭,才能承担起社会义务,为人类的生存延续、文明进步和发展做贡献。因此,伊斯兰法从形成至现在,始终反对禁欲和独身主义,鼓励适龄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男女结婚。“伊斯兰教反对独身寡居,结婚被视作穆斯林的社会义务,忽视结婚往往招致 众人的非议.,2、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在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婚姻自主肇始于一千四百多年前。(一)婚姻须自主自愿,夫妻间应仁爱、忠实、尊重(二)以监护人制度为补充的婚姻自主(三)反对买卖婚姻,3、主张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

8、,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早期伊斯兰教历史上一度实行多妻,意在建立稳定的个体家庭、保护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孤儿,以利于社会安定,并非主张无限制一夫多妻.现代大部分伊斯兰国家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予以修订,采取了更明确的现代单行条规法的形式,对一夫多妻、夫方随意休妻、夫权至上、夫妻不平等等不合时宜的内容作了修改,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活力。,如:土耳其1926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颁布一部民法典,男女平等,废除一夫多妻,建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还有埃及、约旦等国,对男人纳二房做出某些限制,比如约旦可以在婚前提

9、出以丈夫不纳二房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叙利亚私人身份法(1953年)规定,男人再婚须经法院同意,如无力抚养现有的妻子,法院可以不批准再婚诉求;南也门家庭法(1947年)规定,妻子不育或患有不治之症,丈夫可以纳二房;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法令(1961年)规定,未经婚姻和家庭法制仲裁委员会批准,不得缔结二婚。,4、反对近亲结婚,反对试婚、同性恋。目前世界上沙特阿拉伯等26个伊斯兰国家宣布同性恋为非法的行为。在伊朗、茅利塔尼亚、沙特阿拉伯、苏丹、阿曼抓到同性性行为判死刑;巴基斯坦判二年至终身监禁,并且加上鞭刑;马来西亚最多可判20年;阿联酋14年;孟加拉判七年;利比亚判三至五年;阿尔加利亚判二个月至二年

10、徒刑;但是在埃及、印尼、和伊拉克三国没有相关的刑罚。有些国家还订下二位同性别的人裸身躺在一起,鞭打99下;男男亲嘴,鞭打60下等详细的法条。与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已承认同性婚姻的事实形成了鲜明的对比。,5、离婚是合法事物中最厌恶的行为,应审慎对待。伊斯兰鼓励婚姻,不提倡离婚,但也不禁止离婚,除非在万不得已时才许可离婚。男女双方离婚以后伊斯兰法同样对离婚期间以及离婚以后妇女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以及人道主义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其独特而合理的“待婚期制度”上。待婚期是离婚期间的缓冲时间以及正式分手之前的反省期限,为夫妻重归于好留有一定的余地和创造条件。在这期间,离婚妇女由他的前夫完全

11、供养生活所需,同时还可以依法获得离异补偿,而且依法享有个人财产权。期限未满,女方不能改嫁他人。,伊斯兰法明确废除了“从一而终”的节烈观,禁止妻子为丈夫殉葬,或守寡立贞洁牌坊,不论是离婚或丈夫去世,伊斯兰认为男子向寡妇求婚是正当的。明确允许离异或者丧偶以后的妇女再婚。婚姻自主和监护人的制度对于再嫁的寡妇也同样适用,因为要保证她们再婚的安全和幸福,(四)刑法 落后的部门。把犯罪分为三类:1、“经定刑罚”的犯罪(古兰经规定的固定刑罚的犯罪)受害人对这类犯罪不能宽恕。主要有:通奸罪、未婚男女鞭100,已婚男女乱石砸死。诬告妇女失贞罪,鞭80。偷窃罪,砍右手,再犯砍左手。强盗罪,处死刑或砍断右手和左脚。

12、酗酒鞭40,背教,渎神、叛乱处死刑等。2、酌定刑罚的犯罪3、杀人、伤害等侵害人身的犯罪。,四、伊斯兰法系的近现代法律改革,信奉伊斯兰教的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主要有沙特、埃及、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巴基斯坦、也门、阿富汗、土耳其、突尼斯、苏丹等。这些国家从近代沦为殖民地开始,就进行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法律改革一方面是全面接受大陆法律,另一方面是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进行改革。出现了伊斯兰法的西方化、近现代化和世俗化倾向。,1、在这场改革中,表现最激烈的是土耳其。实行政教分离。取消“沙里阿”(伊斯兰教法)法院,制定了大批以大陆法为楷模的新法典。2、与土耳其相比,埃及改革有些折衷。在成

13、为英国殖民地之前,法国法律已经在埃及扎根,英国普通法对埃及没有产生明显影响。1922年埃及独立。1948年模仿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颁布民法典,这部民法典体现了埃及法律改革的特色:,(1)明确宣布“沙里阿”仍是法律渊源之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仍可以根据伊斯兰法的原则进行判决;(2)保留了“沙里阿”的具体内容;(3)选择大陆法蓝本时,完全依据“沙里阿”的原则和精神。这部法典以后成为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民法典的蓝本。,3、最保守的是阿拉伯半岛及海湾沿岸的国家,如沙特、科威特、卡塔尔及阿联酋等国。这些国家在法律渊源上仍以伊斯兰教法为主,直到20世纪中叶才间接接受西方法律,最有代表的的是沙

14、特。(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麦加等圣城在其境内) 1932年,政教合一的沙特王国成立,在发现石油之前恪守伊斯兰教义。之后不得不进行略微改革。,五、伊斯兰法的复兴,(一 )复兴的现象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特别是70年代以来,伊斯兰世界法律的发展方向发生了新的变化,即一些国家重新恢复适用传统的伊斯兰法。其中最典型的是利比亚、巴基斯坦、伊朗和苏丹。,最先采取恢复伊斯兰法实际步骤的是利比亚,在1971年10月28日正式宣布恢复伊斯兰法,随后颁布一系列刑事、民事法律,恢复伊斯兰法的主要制度。紧随其后是巴基斯坦、伊朗、苏丹等国。,巴基斯坦:自1947年和印度分治后,主张用伊斯兰法取代英国普通法。1977

15、年齐亚哈克上台后,明显出现恢复伊斯兰的传统。1979年,恢复了禁利息的规定和断手、鞭笞及乱石砸死等刑罚。伊朗:1979年,霍梅尼利用群众对宗教的狂热和信仰夺取政权,继而在1980年宪法中宣布伊朗“只承认真主的统治”,“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照伊斯兰的准则”。霍梅尼认为“除了真主的法律,任何法律在伊斯兰共和国都不能生效。”,(二)复兴的原因:1、是伊斯兰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末,中东战争升级,阿拉伯国家和西方关系紧张,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复兴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复兴运动的主旋律。2、对西方法律世俗化的不满。穆斯林对西方文化和法律的强行输入极为

16、不满,这些国家独立后,恢复伊斯兰法成为一种文化和民族寻根的自然选择。3、出于政治目的,一些政治或宗教领袖利用人们的宗教情感动员群众同当时的殖民统治进行斗争,并许诺一旦掌握政权就恢复伊斯兰法。在取得政权后,恢复伊斯兰法是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措施。,(三)复兴的主要表现:,1、法律渊源的变化。在古代,古兰经、圣训是阿拉伯帝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最权威的法律渊源。但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法律改革使它不被作为主要渊源而成为辅助性渊源,即只有无明确的立法规定时,它才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而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一些国家宪法或法律中关于伊斯兰法作为法律渊源的规定发生变化。,1971年,利比亚的一

17、项法律宣布“伊斯兰法是一个最主要的渊源”。1973年苏丹宪法的9条规定“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惯例是最主要渊源”。在埃及, 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修改宪法,原来的宪法规定伊斯兰法只作为埃及立法的“一个主要渊源”,新的修正条款规定伊斯兰法作为埃及立法的“主要渊源”。这样伊斯兰法的地位被突出出来,高于其它渊源而不是与他们并列一起。一些国家甚至把原来宪法中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改为“一切权力属于安拉”。,2、确保法律与伊斯兰原则相一致。在巴基斯坦,早在1956年宪法的第198条就规定“任何制定法都不得与古兰经所规定的伊斯兰禁令相抵触,并应使现存的法律与伊斯兰禁令保持一致”。为此宪法还规定设立由总统任命

18、的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议会立法,并就如何使现行法律与伊斯兰法保持一致提出建议。1973年宪法确立了这一原则。伊朗在霍梅尼掌政后,也赋予伊斯兰法以最高权威。它在1979年宪法第4条、第72条和第170条宣布,立法不得与官方的宗教原则和命令相抵触,一切与伊斯兰原则相抵触的法律都无效。为此,决定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1971年,利比亚也在一项立法中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当时生效的法律是否与伊斯兰原则相一致并起草新的法律,以废除和取代违背伊斯兰原则的法律。此外,科威特和埃及也分别从1977年和1980年开始对当时通行的和新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与传统的伊斯

19、兰原则相一致。,3、恢复传统刑法。由于刑法在古兰经中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并且在近现代的法律改革中,基本上被废除。因此在伊斯兰法复兴的过程中,传统刑法便成为一些国家关注的核心内容。,如在1969年利比亚革命的第二天,新政权就发布了禁酒令, 1972年10月11日的法律恢复了伊斯兰法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规定。1973年10月2日也作出了关于通奸的法律规定。巴基斯坦1979年也颁布了经定刑执行法, 1979年颁布了对财产罪法、通奸犯罪法。伊朗也于1982年颁布了犯罪惩罚法,规定对饮酒者处以鞭刑。同时也恢复了对盗窃者处以断手之刑的传统刑罚,甚至还恢复了关于对杀人和伤害行为实行同态复仇的传统规则。,(四

20、)传统民商法原则的恢复在民商法领域,古兰经涉及的内容不多,而且也较为笼统,后虽也发展成为一个体系,但它远不能适应现代民商关系发展。后被西方引进的民商法所代替。而当代的伊斯兰法复兴过程中,民商法领域并不像刑法那样全面恢复,只是某些基本原则被一些国家恢复。,在恢复传统民商法原则方面最积极的是伊朗。1979年7月,伊朗政府就下令将所有私人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绝大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业收归国有,随后又将两家大型报社收归国有,并将无数私人公司国有化。1983年,伊朗对原民法典进行了修改,以伊斯兰法原则为基本制度并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和商法典,这两部法典采用了原法典的西式结构,但废除了原法典中所有非伊斯兰法的内容。巴基斯坦于1980年制定了天课和什一税法,恢复了古代伊斯兰法的内容,把天课变为一种强制的税收制度。在苏丹, 1984年的民事交易法废除了原来的买卖法、契约法、代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新法第6节规定“法院在适用本法规定时应以伊斯兰法原则和1983年司法判决渊源法中的规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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