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合作垃圾處理補助原則地方自核表壹、申請單位: 縣政府貳、收受垃圾來源:行政院所核定停建焚化廠 縣之垃圾參、收受處理時間及申請檢具資料(處理時間請擇一填寫):收受處理時間 本原則修訂生效後 本原則修訂生效前1. 與停建縣簽訂之垃圾焚化處理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書影本已完成處理之表單影本報經本署認可文件影本。 (請擇一填寫)2. 與停建縣兩造所出具確認進入焚化廠家戶垃圾數量之資料。1. 與停建縣簽訂之垃圾焚化處理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書影本報經本署認可文件影本。 (請擇一填寫)2. 與停建縣兩造所出具確認截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進入焚化廠家戶垃圾數量之資料。申請檢具資料3.申請補助項
2、目及其經費明細表(含計算方式)。4.前次核撥經費實際執行成果表,首次申請者免附。5.檢附自核表(如附件)肆、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單位:元)1.因區域合作垃圾處理直接影響民眾之基本水電費減(免)收、健保費減(免)收。2.訓練民眾參與垃圾進場檢查。3.民眾參與垃圾進場檢查之酬勞給付及發現有不得進場垃圾時之獎金。4.垃圾源頭減量策略之規劃與推動。5.垃圾分類及資源與廚餘回收再利用之規劃與推動,以及所需機具設施之設置與操作維護。6.垃圾費隨量徵收之規劃與推動。7.組織動員環保義工參與環保工作。8.環保義工之教育訓練。9.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設施、洗街及掃街。10.其他作為發展環保事業運用、嘉惠受直接衝擊之民眾或配合中央政策重點推動工作項目。總計填報單位承辦人 單位主管(課長) 機關首長(局長) 縣(市)長附件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