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 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2、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 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核与 辐射安全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 年 9
3、月 1 日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 号)将本事项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书:60 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 日,重新审核:10 日”。2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公布,自 1996 年 4 月 1 日施行,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4、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 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 年 10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5、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之前,其 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3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6、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4 行政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 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 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 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 序
7、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5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一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
8、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 许可证。第六条除医 疗使用 I 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 I 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 I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 单位的许 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除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及销售、使用IV、V 类密封放射源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由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和环境保护部核发外,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环保厅核发。6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
9、转移跨省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 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 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处7 行政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
10、995 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 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 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处8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
11、004 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 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 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8 号公布,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一次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
12、许可证。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公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 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
13、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处环 境 保 护 厅 负 责 收 集 、利用 、贮 存 、处 置 危 险 废 物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核 发 ,机 械 、船 舶 等 行 业 废 矿 物 油(HW08)和 镍 氢 电 池 、废铅 酸 蓄 电 池 、含 汞 电 池 、农 药 废 弃 包 装 物 危 险 废 物收 集 活 动 由 设 区 市 环 境 保护 局 进 行 审 批 。9 行政许可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2017 年 10 月
14、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 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3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0 行政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 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
15、修订,2013 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 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 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金属污染防治处11 行政许可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第十三条
16、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 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 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公布)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 范, 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 ,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十条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 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 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12 行政许可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 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18、;其中,进入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的,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 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 动。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列入13 行政许可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 县、自治 县、
19、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保护区的撤 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 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列入14 行政许可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第三款“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 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重金属污染防治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