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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中国物业税制研究硕士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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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物业税制研究姓名:李雪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财政学指导教师:陈志楣;夏杰长20070501北京J二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关于物业税名称,各国有着不同称谓:美国、加拿大等国称为财产税(propertytax);奥地利、波兰称为不动产税(real estate tax);新西兰、英国等称为地方税(10cal property tax)或差饷(rates)。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物业税的定义如下: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通常情况下,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不同国家、地区其名称不尽相同

2、,有的称“房地产税”,有的称“不动产税”,有的则称“物业税”。1可见,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相同,即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鉴于此税种在国际上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故本人要讨论的物业税,即指地方财产税。地方政府对居民进行课税是为了获得充足财源,用以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国际上,物业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地方政府财源不足、财政支出责任过重的局面,决定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提供地方公共物品与服务去满足区域性社会公共需求。因此,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能力,开征物业税、增加地方财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

3、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阐述了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及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依据分权理论与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对开征物业税并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讨论目前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紧迫性;第四部分介绍国外物业税的经验;第五部分提出我国物业税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第六部分对我国实施物业税后可能产生的效应进行研究,进一步探讨开征物业税的重要意义。关键词:物业税公共产品制度设计中国物业税制研究ABSTRACTRegarding the terms used for property tax,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pertain the stan

4、dard name,Property Tax;either Austria or Poland names it RealEstate Tax;both New Zealand and England call it Local Property Tax or Rates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 on the website of our state Administrationof Taxation,we have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The property was refers the housewhich h

5、as completed and investment use,with its necessary equipment,thefacility and the locationGenerally speaking,property is an alias of real estateTherefore,the essential of property tax is a tax which is levied based on realestate no matter how many various forms of its name exist1 will focus on thepro

6、perty tax assessed by local government,at the municipal or county level,because the property tax always produces the required revenue for municipalitiestax leviesInternationally,the main purpose of property tax is to provide a plentyrevenue to local governments as one of three main types of tax whic

7、h are incometax and VATLocal governments use the tax to provide the local residents withpublic servicesOn the contrary,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dont have enoughrevenue to provide such public services due to lacking of tax income and havingto pay other expensesAs a result,applying property tax on pr

8、ivate or publicproperties would,bring many benefits to local governments,such as a steadyrevenu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public services,and would have adeep academic influence as wellThe dissertation Call be divided into six parts:In chapter onc,1 will introducethe dynamic researching dev

9、elopment and explain the strategy and the intentionof my researchIn chapter two,1 will analyze why the local governments levythe local property tax as the main local tax incomeIn chapter three,1 willexplain the necessaries of levying property tax in ChinaIn chapter four,1 willintroduce some successf

10、ul stories on managing property tax from other countrieslI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nd discuss the potential solution to put these valuable experiences into practiceIn chapter 5,1 will try to virtually design a property tax system which fits toChina very wellIn chapter 6,1 will further discuss the future signifi

11、cance ofapplying property tax in ChinaKey words:the Property tax Public goods System design111北京工商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后果完全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奎望 日期:印7年r月jf日北京工商大学学位论文授权使用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工商大学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

12、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北京工商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电子版同意提交后,可于 口当年口年口二年后在学校图书馆网站上发布,供校内师生浏览。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垄窒导师签名:丝垒拯日期:扣刁年r月;,日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问题的提出1绪论众所周知,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以正式提案方式提出征收物业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

13、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同年,在“中国企业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将在适当的时机(试点)实施物业税,届时将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也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6年3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十一五”规划建议上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进物业税”。6月12日人民网以物业税推出步伐又前迈为题,介绍在北京召开的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第二期物业税改革研究成果,

14、并建议中国政府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2007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2007年的工作范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正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与保护产权,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见,积极推进物业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完善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以税收手段规范、约束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4年商品房均价比2003年上涨144。其中,商品住房上涨152,超

15、过了当年的GDP增长。而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9,两者相比,其上涨速度,前者比后者分别高达369倍和39倍。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10月份全国70个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达66,涨幅比9月份高出11。2北京市建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2006年1月联合发布的北京市2005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显示,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期房预售均价为6725元平方米,同时上涨1083元平方米,涨幅为192,其中普通商品住宅6721元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9。3虽然经历了宏观调控,2006年的北京房地产市场仍然延续了2005年发展的生猛势头,销售总量比2

16、005年上升了32。伴随市场销中国物业税制研究售总面积提高的同时,2006年度北京市房屋销售均价也在水涨船高,攀升到8792元平方米的历史最高价,其中800010000元平米为主流价格。4可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夹杂着非理性行为甚至市场扭曲已是不争的事实。日前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表示:现在的中国一定程度存在着马太效应穷人越穷,富人更富。中国人传统观念认为房屋、土地就是财富的象征,几乎每个独立生活的人都想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而目前家庭存量财富更多体现在自有房产上。-+部分人拥有多套房产甚至豪华房产,另一大部分人却已经无法承受一路飞涨的房价。作为重要生活资料的房屋、土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这个问

17、题解决不好,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不公,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12文献综述121海外研究文献综述物业税在国外是较为成熟的一个税种,对物业税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也比较成熟。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就有众多经济学家关于物业税(property tax)的分析研究,但对于税负归宿问题一直存在着两种最主要,也是互相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由Tiebout(1956)模型延伸而来的受益论,另一种是与之截然相反的新论资本扭曲性税种。(1)受益论受益论由Hamilton(1975b:1976a),Fischel(1975)和White(1975a)首先提出,并由Hamilton(1983)和Fischel(

18、1985;1992)进行了更深入地阐述。主要研究的是地方公共支出的决定问题。受益论认为,消费者的流动性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再加上合理的投票行为和分区规划,以及将地方财政差别体现到房屋价格中的资本化行为,能使地方财产税变成受益税为所得到的地方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开支。Hamilton(1975b:1976a)将财产税融资因素加入了Tiebout模型,扩展了Tiebout模型,其具体分析如下:地方公共服务被假定为公开提供的私人产品,因此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而社区面积大小与公共服务是否能有效提供无关。地方服务融资来自居民财产税。房屋市场运作被明确纳入模型中,并假设存在足够多的社区以满足对房

19、屋公共服务需求的所有组合。假设地方政府可以实行严格的分区法令,以2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定社区中房屋的最低价值。据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在所有社区内,不仅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趋同,在房屋的消费上也趋同。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不会因为征收财产税或财产税的增加而调整他们的房屋消费。人们往往根据自身对房屋的偏好和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选择并入相应的社区,此时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之后,Hamilton(1976a)建立了一个新的模型用以解决(1975b)模型没有说明的问题,即当社区房屋价值不同时,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依然相同。他假设:所有的社区都完成了发展过程;尽管房屋价值各不相同,但对于各类家庭来

20、说,趋同化社区依然存在并可供选择。该模型认为任何财政差额都被完全资本化了,当房屋价格波动与所付的财产税相联系时,财产税会被有效转化为受益税。Fischel(1985;1992)依据Hamilton(1975b)模型,论证当分区法规足够严格,完全可以将财产税转化为一种受益税。Fischel对分区法规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了各种关于土地利用的法规。他还认为这些涉及广泛的分区工具已经非常灵活,足以使地方政府对资本存量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种资本化的存在足以使财产税对地方而言是一种受益税。(2)新论:资本扭曲性税种新论由Mieszkowski(1972)提出并由Zodrow、Mieszkowski(198

21、3;1986b)拓展,主要内容为:财产税是对地方资本使用所征收的扭曲性税种。根据此种观点,如果财产税税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会减少该地区的资本数量,资本会回流向税率较低的区域;在税率低的地区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因此,财产税税率差别导致了全国资本存量无效率的配置。Mieszkowski(1972)模型把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团体看待,且它负担了全国财产税负的平均负担。模型强调由于资本主要集中在富人手中,因而财产税的税负具有累进性。这一结论与受益论的观点截然相反。Zodrow-Mieszkowski(1986b)重构了财产税模型,他们在新论模型中加入各种Tiebout类型进行分析,其结果表明,只要资本因为不

22、同地区的税率差异而自由流动,且假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全国范围内的资本总量不变,那么,最终会使全国资本存量无效率的配置,因而财产税是对地方资本使用所征收的扭曲性税种。中国物业税制研究1。22国内研究成果综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学者对物业税的研究越来越多,前期的研究主要以房地产(不动产)为考察对象,其研究中心偏向对策研究。2003年后国内关于物业税的讨论日趋升温。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税到底该不该开征、开征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是否应将土地出让金包含在内的几个问题。(1)关于物业税开征的讨论学界关于物业税应不应开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观点有三种:赞成征收赞成开征物业税的学者较多,主要代表人物有陈

23、淮、孙钢等学者。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所长陈淮在物业税:为什么征和怎样征收5文中认为:“有资产就要征税,这在市场经济下是一个常识。要不要开征物业税,这本来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财政部科研所孙钢在中国开征物业税的分析与建议6中总结了当前房地产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后,认为要解决问题就要对现行房地产税制进行根本的改革。吴俊培在开征物业税的条件7中也赞成开征物业税,他在从物业税的目标与效率、公平方面衡量了物业税的利弊,认为物业税利大于弊,且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征收应慎行林晓2004年发表的开征物业税应慎行8一文认为:无论在理论基础方面,还是在社会基础方面中国都不具备开征物业

24、税的条件。力陈开征物业税还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财产调节逆行等负面效应,所以应该慎行征收物业税。王小霞开征物业税治标不治本税制改革应全面考虑9认为:开征物业税是将开发商应该承担的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住房成本。而且,单靠推行一项税种根本无法解决房地产行业现存的税收问题,开征物业税是治标不治本。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认为:物业税不能控制住房地产热。对房地产热,主要控制短期的投机型需求。而这个控制,最有力的方式并不是物业税,或者提高房产贷款的首付比重,应该是对短期交易的增值部分收税。开征物业税各有利弊华中师大的张帛宁、祝平衡在对开征物业税的利弊分析及政策建议10一文中

25、列举了开征物业税的利弊。开征物业税,会产生五个方面的有利影响,如有利于深化我国4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财政制度改革、建立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为政府带来稳定税源等;同时也会带来七个弊端,如导致房地产商过度开发、加大银行金融风险、打压二手房市场等不利之处。他们认为开征物业税会对我国房地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并提出了五点建议。李杰与陈龙乾在物业税的国际比较与我国征收的利弊分析11中认为,开征物业税存在着有利于房价降低等三点有利因素,同时也存在使用成本增加、养房门槛升高等三点不利因素。(2)关于征收物业税的时机的讨论国内学者关于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时机已然成熟。陈淮认为目前不

26、动产已经进入大多数家庭的资产构成,开征物业税的社会物质基础已具备。我们也经常会在媒体上看到诸如“开征物业税箭在弦上”、“物业税年底开征”的消息。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已初步具备,但时机还不成熟:开征物业税需要有充足的税源、明晰的产权制度、规范的评估机构、规范的房地产收费制度和税收征管配套措施等。上述观点见于夏杰长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效应与时机分析12、蔡为民开征物业税时机尚未成熟”、王义伟开征物业税需一步步来要改革不要革命。14此外,税收主管部门也持此种观点,如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2006年1月17日明确表示,目前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还很多,税务总局正在部分地区

27、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3)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的讨论学术界专家对土地出让金存在两种不同看法。吴俊培”、许一16等赞同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他们认为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可以使房地产成本下降,从而降低房价。而刘维新17、何振一18等则认为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不可替代,因为二者是不同的经济范畴,不应也不能互相替代。2005年“物业税改革的国际借鉴”研讨会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地税局课题组基于税收的计征、控管,减少偷税、漏税的角度考虑,主张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作为物业税的税基;济南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认为,物业税不能取代土地出让金,仍应保留对第一次

28、取得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补偿金,土地补偿金的额度低于当前的土地出让金,然后逐年收取地租性质的土地使用费;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则主张,各级地方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省一级政府纳入专用基金管理,按年度分配均匀使用,暂不使用的可存入银行生息,使暂时闲置资金运作升值,供长期使用。中国物业税制研究123总结在国外,征收物业税不仅历史久远,而且物业税的理论研究也较为成熟。国内学者注重物业税的理论探讨,物业税的制度设计与税制安排尚在评议之中,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的物业税制体系有其重大意义和实际价值。13研究目的及意义本文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开征物业税并将其确立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性

29、,并对开征后可能发生的效应进行分析。开征物业税,确立物业税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势必增加地方财力,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能力,改善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14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外物业税征收经验的借鉴、比较,根据中国国情,提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物业税制度建议和制度设计。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阐明了课题提出的背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目的、意义及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章论述了创立物业税的理论依据:分权理论与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第三章分析目前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紧迫性。本章从地方政府的

30、财政现状及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物业税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核心支柱,论证了当前开征物业税已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比较国外物业税收制度,分析国外征收物业税的类型及特征,总结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征收物业税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开征物业税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五章通过提出我国物业税制度设计方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税税制体系。第六章分析我国实施物业税后可能产生的效应,进一步探讨开征物业税的重要意义。6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5研究创新与尚待深入之处近两年来,学术界探讨物业税问题方兴未艾,但系统研究物业税制度及其效应问题则刚刚起步。本文试图结合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与分权理论,讨论将物业

31、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的可能性与可行性。7中国物业税制研究2开征物业税的理论依据财政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地方政府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来实现的。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地方政府必然要筹集资金。按照公共产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分权理论确立的事权与财权配比原理,相应的公共产品须有与之相应的财力支持,据此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产品成本的基本收入来源是客观必然。21财政分权理论演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不同层次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各级政府能自由选择所需要的政策类

32、型,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地域性社会公共需求。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Tiebout(1956)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经Musgrave、Stigler、Oates等经济学家完善和发展。(1)Tiebout于1956年在政治经济学刊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地方支出的纯理论,文章从地方公共产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那么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因为居民可以用“用脚投票”来显示自己真实偏好。如果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迁移到最符合自己偏好的地区。居民的流动性带来了政府阳J的竞争,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竞争的结

33、果使相同偏好的居民聚集在同一地区,该地区也将有效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Tiebout模型虽然有诸多前提假设,但他从公共财政分权的核心问题偏好显示出发,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的难题,从理论上阐述了财政分权的必要性,指出了地方政府存在的理由。(2)Stigler(1957)发表的地方政府职能的有理范围一文,论证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比,更接近自己的公众,从而更了解所管辖地区的居民的效用和公共产品需求。其次,不同地方的居民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而由中央政府统一供给的公共产品就无法满足区域性不同质的需求。因此,Stigler强调,地方政府的

34、存在是为了满足地方社会公共需求,实现地方政府职能,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正性。(3)Musgrave(1959)从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经济稳定三大职能出发,认为地方政府缺乏充足的财力和经济主体的流动性,后两个职能应由中央政府负责,而资源配置职能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由地方政府负责更有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改进社会福利水平的资源配置。他还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分配公正性的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是通过税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进而赋予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权,核心是税权分配

35、。(4)Oates用一般均衡模型证明了Musgrave与Stigler的想法,并在(1972)财政联邦主义中为地方财政的存在提出了分权理论。即运用福利经济学方法,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供给公共产品的比较优势,也就是Oates的“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的多。据此,可以引申出的结论为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这也是分税制的关键所在。因为与中央政府

36、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虽然后来有人对Oates的假定提出异议,但之后的研究进一步证明了财政分权的重要性,即分权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公共品的需求的差异以及供给成本的差异有关,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比中央政府具有信息优势,且更具灵活性。22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221公共产品提供的地域性、层次性(1)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依据是区域或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产品都在一国范围内共同消费,公共产品的供应呈现出分层次的特点,即依据公共产品效应覆盖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区分

37、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是指只能满足某一特定区域而非全国范围的公共消费欲望的产9中国物业税制研究品或服务。如国防这样一种使整个国家都受益的活动就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而防洪措施、公园的受益范围只限于一个国家的某一特定区域,就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内部,还可以根据受益范围覆盖区域的大小,再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层次的地方性公共产品。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只能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地方性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一种,同样存在“免费搭车”现象,所以首先应由政府提供。第二,由于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提供该种产品与服务更具效率,所以应由地方政府提供。O

38、ates(1972)指出:经济效率是通过提供最能反映社会成员偏好的产出组合实现的;因此,倘若在不同群体之间的消费存在互异的情况下,强迫所有人都消费相同水平的地方共用品和服务,那么结果将使资源配置无效率,除非地方政府赔本提供这些物品和服务。举例来说,如果国防活动有益于全国,那么地方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活动将有利于非居民。相对于本地政府的公民来说,国防具有外部性,其结果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决定其生产水平时可能会忽视这些外部利益,导致国防供给严重短缺。如果由中央政府提供,这个现象就不会发生,因为中央政府会考虑所有公民的利益。相反,如果防洪仅有利于某一特定地区,它只能使防洪设施区域内的选民受益,那么中央政府在

39、衡量公共需求的急迫程度后,很可能不提供这种服务。Samuelson在1954年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与1955年公共开支理论的图形表示中创立了一个精确的且得到广泛接受的公共产品有效配置理论,并提出了地方性公共产品优化配置的标准,即萨缪尔森条件:公共产品所形成的边际收益应该等于提供这些产品的边际成本。在地方公共产品的情况下,边际收益即为居住在某一地区的居民所享用。Buchanan(1991)在公共财政中也曾提到:“在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的或有效的职责划分取决于公共行动溢出效应的地理范围的大小。每一种公共性的产品和服务,仅仅对有限的一组人口说来是公共性的”19也就是说,离地方性产品供给源越远,居民享受的福

40、利越少。所以,地方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只有确定了自身的地理位置后才能对该区域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选择。不可否认,社会公共需求性质决定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地域性公共需求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如公园这一地方性(区域性)公共需求,如果需求程度较大,中央政府就有可能通过征税来提供。可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存10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在着一个多样性和选择的问题。(2)“最佳政权结构论”“西方的“最佳政权结构论”是关于财政体制的基本理论,也是建立在地方公共产品理论之上的,关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最佳消费人数和最佳覆盖行政区面积的理论。该理论假定一方面消费者人数越多,将产生各消费者分担成

41、本越少的规模经济好处,另一方面也可能相应产生拥挤成本等不利影响。该理论的基础为:之所以要在各级政府问划分职责和收支范围,是因为他们应分别承担不同范围的公共产品供应。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覆盖范围应与本级政府辖区界限相一致,并且辖区居民应该为消费公共产品所享受的效用纳税。此外,中央政府之所以不能包揽所有公共产品的供应,是由于地方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供应,将更具效率性。各地方政府能更好的依据当地民众的偏好提供公共产品及为其相应征收税款。中央政府无法照顾到各个地区的偏好差异。该理论表明,应将公共产品的供应职责分配和指定给某级合适的政府,而该级政府仅代表该公共产品影响所及的那些民众。因此,全国性公共产品

42、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范围大小不同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222地域性与多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只能由地方政府提供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供者是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第二,受益范围限定在某一区域,并且这种收益在本区域散布得相当均匀;第三,受益者主要是本辖区居民,公共品的外部性多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图2-1表示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时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比较分析,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地方性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比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率的结论。中国物业税制研究Y图2-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比较分析横轴x表示居民人数,纵轴Y表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偏

43、好量。设有A、B、C三个地区,它们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分别为U、U。和Uc,当三个地区的居民人数都为E时,其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量分别为D、D。和Dc。若由中央政府为这三个地区统一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那么中央政府必然从总体上考虑,就很可能取三个地区对公共产品需求量的平均数,把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水准定为G。从图中可见,G距D。很近,说明B区居民的满意程度较高。但G远未达到D,这意味着它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A区居民的需求。同时,G又远远超过了Dc,表明提供给c区的公共产品大大超过了需求量,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如果适应地方性公共产品性质的规定性的内在要求,由对本地居民负责的各地政府分别提供公共产

44、品的话,则它们就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向A、B、c三个区提供出D、D。和D。水准的公共产品,这样就比中央政府更接近于满足各自地区对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偏好和需求。这表明,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由地方政府对不同偏好的公共需求做差异化提供,有助于增进效率。因受益范围不同而得出的公共产品层次性的理论,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及相互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分权”的理论基础。从分权的角度看,地方性公共产品只能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12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数量图2-2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造成的福利损失如图22:假设一个国家只有两个地区,而两个地区

45、的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各不相同,但同一地区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相同。第一个地区的需求曲线用D表示,第二个地区用D:表示。其中第二个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大于第一个地区。再假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人均成本固定为0P,那么,第一个地区人们所希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产出就是Q。,另一地区的公共需求为Q。假定由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条件下,不论各区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程度如何不同,政府为了公平起见只能折中,只提供Qc数量的公共产品。这样,对于第一个地区的居民来说,公共产品超出所需,成本超出受益,因集权而受到的福利损失是ABC阴影部分;对于第二个地区的居民来说,需求得不到满足,因集权而受到的损失可用由

46、CDE阴影表示。这表明,中央政府在向地方提供公共产品时,由于对各地区居民的偏好不了解,无法满足各方的需求,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加之中央政府为了顾及地区间公平问题,不能只依据某一特定区域需求而提供公共产品去单独满足该区的利益。只能采取中庸的办法,效率再度损失。所以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会造成各地区的福利损失。从图22可以看出,ABC与NCDE面积大小与Q,Q:之间距离、斜率均有关系。可见,因集权而受到的损失与各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差异有关,即Q。Q:之间距离越大,福利损失也越大,需求曲线D,D。斜率越大,损失越大。若采用分权的方式,使各地区自行提供公共产品,就会相应减少居民的福利损失,进而

47、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与中国物业税制研究中央政府相比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政府是通过分权提供公共产品的,其结果是要经过各级政府协商、博弈的。在协商与博弈过程中。交易费用已经产生。如果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统一供给,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选民偏好不了解,信息不对称,在实施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会更高。如果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成本是通过独立自主的征税,还可以提高地方公共财政的效率。因为独立自主的税收来源将地方政府的税收和财政支出联系起来,促使地方政府做出正确的决策,以便最大化公共开支所带来的效益。如果中央政府拨款给地方政府用于

48、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一般来讲,拨款是有条件的,上级政府很可能会规定款项的用途。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就意味着该资金放弃了在其他公共项目上的使用,即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如果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并不是用于当地政府急需提供给本区居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地方政府又无资金提供,就会造成地方公共财政的效率低下。正因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受到空间上的制约,所以由获得利益的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来决定公共产品的内容、结构及时机成为必然之选。相应地,受益的成本应当由获得这些利益的区域政府通过税收来解决。即所谓的受益原则安排公共产品供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受益谁负担”原则。23地方政府及政府间税收划分原则231 Dayid K

49、ing“四不原则”在关于地方政府税种选择问题的讨论中,英国学者David King(1984)首先假定每一个地方政府集中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本地区所有居民都从这些公共产品中获得相等的收益;再假定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均成本按照所提供服务水平的严格比例变动。然后分别对人头税、所得税、财产税作了详细比较,最后在财政层次性:多级政府经济学等著作中总结出地方政府税收的“四不原则”:第一条原则,地方政府不应征高额累进税。第二条原则,地方政府不应征税基流动性很大的税。第三条原则,地方政府不应征收可将大部分税收归宿转嫁给非本地居民的税种。第四条原则,地方政府不应征收其负担不能被本地居民察觉的税种。第一条原则从地方政府职能入手,因为高额的累进税具有再分配功能,而此功能是14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政府的职能。如果地方政府硬性强征高额累进税将会促使居民“用脚投票”,按照自己的偏好选择居住点,形成富人排斥穷人,各地区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现象。第二条原则说明如果开征税率很高的税,会造成资本外流等现象。例如,某个地区为了给高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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