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崂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文 件崂教发 201526 号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崂山区学校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教育中心,各学校,实验幼儿园:崂山区学校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崂山区教育体育局2015 年 3 月 9 日崂山区学校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方案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 4 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青教通字201455 号),参照市教育局章程审查 与核准工作流程,制定崂山区学校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方案。一、成立崂山区学校章程审查
2、与核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加强对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章程的核准与签发。工作小组负责对章程进行受理、初审和组织审查。(一)领导小组组 长:李方进 区教体局局长 副组长:王修子 区政府主任督学、区教体局副局长成 员:栾绍臣 区教体局办公室主任孙咏梅 区教体局政工科科长刘倩倩 区教体局教育科负责人王文艳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张 倩 区教体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李 芸 区托幼办负责人(二)工作小组刘 蕾 区教体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范广臻 区教体局政工科工作人员 张承健 区教体局教育科工作人员 于 泳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赵广锋 区教体局财务结算中心工作人员 吴晓惠 区托幼办工作人
3、员二、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流程1.受理(2015 年 5 月 31 日前)学校根据青岛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青 教 通 字201455 号 )规 定 的 制 定 程 序 ,完 成 章 程 的 制 定 ,形成章程核准稿,于 5 月 31 日之前将电子文本通过办公平台报区章程审查与核准工作小组。联系人:于泳 电话:88996605。学校需提报的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章程核准稿。2.初审(6 月 1 日5 日)工作小组收到学校章程报审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发现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小组可以要求学校予以补充。3.审查(6 月 8 日30 日)工作小组与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审查组,
4、对章程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赴学校实地调研。审查小组对核准稿条款、文字修改,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1)违反法律、法规的;(2)超越学校职权的;(3)制定程序和章程内容违反本规程相关规定的;(4)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5)学校章程审查小组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6)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4.核准颁布(7 月 1 日15 日)对同意核准的学校章程,由区章程审查与核准领导小组出具核准审查意见。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向本学校和社会公开。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5、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报区教体局核准后重新发布实施。附件:青岛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附件青岛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中小学应当制定学校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6、的依据。第三条 制定学校章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二)基础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三)发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特点和文化。(四)人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第四条 学校章程应当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辞准确,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五条 学校应
7、当公开章程,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章程内容第六条 学校章程原则上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学校的登记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和办学地点;(二)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四)学校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五)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学校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七)学生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八)学校负责人及管理干部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九)教师聘任、考核的基本原则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聘任考核等方面发挥
8、主体作用的机制;(十)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十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宜;(十二)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十三)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二)教育教学改革;(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四)内部机构设置;(五)干部和教师选聘与考核;(六)学校内部收入分配;(七)学校经费和财产的管理与使用;(八)学校装备、基建项目采购及管理;(九)对外合作办学事宜;(十)党务及校务公开;(十一)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校长
9、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的职权范围。学校章程应当依法明确学校党组织、内设各类行政机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第九条 学校章程应当确立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救济制度,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第十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三章 章程的制订程序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开展章程起草工作。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应当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中等学校
10、)、相关专家等组成,可以邀请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参加。第十二条 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在多方收集资料、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拟制章程草案初稿。学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对涉及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学校应当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对章程草案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学校章程草案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
11、分沟通、协商后,形成章程草案。第十三条 学校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教代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十四条 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应当将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等),提交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十五条 章程草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章程草案经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章 章程的核准与监督第十六条 学校申请章程核准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核准申请书;(二)章程核准稿; (三)起草说明(包括章程的主要内容、制订程序等)。第十七条 对学校章程的核准申请,由教
12、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受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职能机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负责章程审查工作。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学校章程报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提交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审查。初审发现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学校予以补充。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材料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学校章程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赴学校实地调研。第二十条 学校章程审查小组对核准稿条款、文字修改,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超越学校职权的;(三)制定程序和章程内容违反本规程相关规定的;(四)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五)学校章程审查小组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对同意核准的学校章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核准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应当持学校章程正式文本到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学校章程应当向本校和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
14、以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负责监督。校长应当每年度提交依学校章程履职报告,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应当纳入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督导评估,应当作为对学校绩效考核和学校领导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15、公办幼儿园章程制定参照本规程实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章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学校: (公章) 年 月 日 章程起草说明学校教代会审议讨论意见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讨论意见(注:尚未建立校务委员会的,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的章程讨论小组,对章程草案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校务委员会主任(组长): (签字)年 月 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 校长: (签字)年 月 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年 月 日注:本表可附页。青岛市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