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輔仁大學法服務中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712月21日制定 94.10.26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1.3校長核定 96.3.14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3.21校長核定 96.5.16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6.13校長核定 第一條(設宗旨) 輔仁大學法學院為辦法服務工作,激發學生服務精神,特設置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人員編制) 本中心設置之人員及其職務如下: 一、指導師一人,由院長遴聘本院專任教師擔任之,負責規劃本中心事務,並親自或指導專任職員、學生辦法服務工作。 二、專任職員一人,由修習法畢業,成績優並富有服務熱忱者擔任,處本中心政事務,並承指導
2、師之指示,親自或協助學生辦法服務工作。 三、法服務隊,由學生組成,於指導師、專任職員指導下從事法服務工作。法服務隊之章程,由法服務隊訂定,指導師審查,並報經院長核定後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第一款指導師,以由本院全體專任教師按職級資由高而低擔任為原則。任期二,必要時得任之。 第三條(指導師之待遇) 前條第一款指導師,每週酌減授課時2小時。 第四條(服務項目) 本中心辦之法服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接受一般民眾、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諮詢,辦法問題解答事項。 二、接受社區、民間團體之委託,辦法講座、法問題解答事項。 三、接受國中小學、政府機構之委託,辦法治教育推廣、法問題解答事項。 四、提供法實務、案實
3、習、法服務學分、實習法庭等課程,學生演之場所及協助指導事項。 五、輔仁法學、輔仁法學叢書之管、經銷、售事項。 、法服務隊之督導事項。 七、法常書籍、雜誌之出版或刊事項。 八、其他法服務有關之事項。 第五條(服務方式) 2本中心辦法服務工作,得依需要,以電話、網、面談、書面、演講、表演、海報、研習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第條(服務限制) 本中心辦法服務工作,得代撰各書、代出庭、代辦非訟事件、代辦各項申請手續、居間協調、或介紹師。 第七條(服務費用) 本中心辦法服務工作,除執委託計劃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經費源) 本中心辦法服務工作,所需費用,由法學院編預算支付之。但法務部、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撥給補助款時,由補助款之餘額優先支付。 第九條(施) 本章程經法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