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标准规定一、关于重大疾病的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中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9 类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性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 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
2、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 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 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 疗。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
3、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 、囊 肿、血 肿 )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8、严重烧、烫伤:指烧、 烫伤面积占 30%以上(含本数);或者 度以上烧、烫伤 面积占 10%以上;或者烧、烫伤 面积虽然不足 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 重度吸入性损伤。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二)根据中国保险行业 20
4、0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25 种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二、关于意外伤害的标准规定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1 年版)中所定义的“ 意外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