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院公報 第 020 卷 第 001 期 20140102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 中華民國 102 12 月 27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5135A 號 訂定高級中等教育法施細則。 附高級中等教育法施細則 部 長 蔣偉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細則 中華民國 102 12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5135A 號發布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施前已設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沿用原校名者,於本法施後有變型、群科別,或學校合併、改制時,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變名稱。 第 三 條 現職公高級中等學校
2、校長,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逕分發學校任教者,由受分發學校校長直接發給教師聘書。但聘期屆滿之續聘,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置副校長者,除襄助校長推動校務外,其具有教師資格者,得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設有學科、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每週基本教學節。 第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本法第五十條免學費之規定者,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單獨招生之私高級中等學校所招收之學生。但依本法第
3、三十五條第項但書所定名額免試入學之學生,包括在內。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分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在此限。 高級中等學校新開辦第一,得招收二級以上學生,第二得招收三級學生。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學校除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開選用民間編定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或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自編補充教材。 政院公報 第 020 卷 第 001 期 20140102 教育文化篇 第 九 條 本法施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應於施後三內,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轉型計畫書,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之保障,詳加規劃,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轉型為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部。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三八月一日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