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为“ 专项经费” )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招商引资活动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以黑龙江省名义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参展布展、展会展览、对接洽谈、招商宣传等活动。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省直部门牵头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给予补助的专项经费。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计划审批制,主要用于保障经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开展。第五条 省直部门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申领、资
2、金使用、决算编制以及活动绩效评价。各部门申报的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以国家、中央各部委和黑龙江省政府名义举办,并指令或要求我省组团参加的国内外展会。(二)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促进与周边国家、发达国家经贸往来的国际性、区域性展会。(三)符合我省十大产业政策方向,在鼓励发展传统优势产2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展会。(四)为贯彻落实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省际经贸往来、对口帮扶和产业合作,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等需要组团参加的地方性展会。(五)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活动。第六条 专项经费补助方式:(一)定额补助。对我省举办的专
3、业性、地方性展会原则上通过财政定额补助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引导此类展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走上以会养会的良性轨道,由省级财政连续三年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规模在上年实际补助额度的基础上按比例逐年递减。(二)全额补助。对参展布展、展会展览等活动中用于展示全省或行业形象的公共展位费、布展费、运输、宣传费等费用,举办对接洽谈交流的公共会务活动等费用、省直部门相关人员差旅等费用及招商引资专项宣传费用等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三)分类负担。原则上专项经费仅对招商引资活动项目本身予以支持,活动项目前期的差旅、邮寄、电话传真等相关费用在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中自行解决。对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中的
4、除3公共活动外的省内市县政府部门,以及省内企业展位布展、宣传、运输、差旅、餐饮等费用,由市县及企业自行负担,专项经费不予支持。第七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经费补助标准。省级招商引资活动分为一般性活动、重点活动和重要活动三类。一般性活动是指省直部门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活动是指副省级领导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重要活动是指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省级招商引资活动在举办地有政府定点饭店的(包括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所在地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下同),应在政府定点饭店安排。根据活动规模和性质,应严格限制需专项经费补助的省直部门人员人数,并仅对
5、经限定邀请的重要客人和客商提供免费食宿,其中应由省接待办或外事办接待的客人,由省接待办或外事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接待,专项经费不予负担。(一)食宿费用标准:活动举办地人员除必须值守的工作人员外不安排住宿,省直部门人员住宿按照不超过现行国内外差旅费用标准给予补助,邀请重要客人住宿参照省直部门人员差旅标准给予补助。省级招商引资活动饮食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标准不超过现行国内外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性活动不4安排宴请,重点活动宴请次数不超过 1 次,重要活动宴请次数不超过 2 次,且宴请标准不得超过现行有关接待标准。(二)交通费用标准:省直部门人员省际、国际交通费用执行现行国内外差旅费用标准;邀请客
6、人自行负担省际、国际交通费用,专项经费不予支持。同城及省内接站考察交流交通尽可能调剂现有交通资源解决,不足部分可租用社会交通资源,按市场价格标准给予补助。除少数重要客人或领导乘坐小轿车外,应集中乘车,以中巴或大巴车为主,减少随行车辆。(三)会务宣传费用标准:如能满足活动需要,活动须在政府定点饭店举行的,会场租赁执行政府协议价格;如政府定点饭店不具备活动所需特定条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中明确的,可在其他饭店举行,执行合同或协议价格。会场布置费用、印刷宣传费用、翻译费用等执行合同或协议价格。会场布置应节俭大方高效,严禁奢华。专项经费不支持会场摆放烟酒、花草、水果等,会议必需的设备原则上在自有
7、资源内调剂,无法调剂的,可进行租赁。严禁用专项经费购买办公设备。(四)礼品费用标准:一般活动不安排礼品和纪念品。重点和重要活动确有必要馈赠礼品的,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按照现行内外宾有关接待办法,严格限制馈赠人员和费用标准。(五)展位布展费用标准:展位费依据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5明规定的费用标准给予补助,布展费用按照单位造价,区分一般活动、重点活动和重要活动,根据每年市场物价情况划分不同控制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费用执行合同或协议价格。第八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有关省直部门于每年 10 月末前,将下一年度省级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举办地点、具体时间、主要活动内容、费用计划
8、额度等内容的书面正式申请文件及附表(表样参考附件 1),报送省商务厅,经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商核活动及计划资金额度安排意见,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报呈省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度由各有关省直部门在批准计划额度内组织具体实施。对该年度计划之外的招商引资活动补助经费申请,省财政厅不予受理,确有必要举办的活动须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再予追加。第九条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招商引资活动,在当年活动举办前,活动举办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资料。活动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参加,由牵头部门汇总整个活动预算申请后,向省财政厅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专项经费正式文件。(二)举办活动
9、具体方案。(三)举办活动详细资金预算表(表样参考附件 2)。6(四)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申请,在省政府对该项活动计划批准预算额度内,分两种形式核定拨付具体补助金额。(一)对不可预计因素多、预算金额较大的活动项目,在活动举办前,按照不超过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预算控制金额 80%的比例预拨资金,待活动举办后,按照活动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实际支出票据或合同协议,据实核定拨付剩余资金。(二)对其他活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资料,在活动举办前,核定并拨付项目单位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支出用途及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行追加。第十一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支出必须按
10、照规范的用途和规定的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违规使用,不支持与活动无关的旅游参观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负担接待客人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个人费用。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化运作取得收入按照规定须上缴财政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不得坐支或 隐匿。对大宗的布展装饰、宣传品和项目资料印刷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对活动中形成的资产或可循环利用的设备物品,应按照有7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妥善保管,周转使用。第十二条 活动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活动组织机制,在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以节俭高效为导向,
11、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借用社会资源或专业组织运作活动。第十三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活动牵头省直部门应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和绩效考核,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于下一年度 2 月末前将活动绩效及决算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对当年活动节余资金用于抵顶下年招商引资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举办活动部门应强化对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滞留和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 200860 号)同时废止。附件:1. 年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情况表82.申请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支持资金预算表